杀、煞二字形、音、义考
2013-12-12郭乃鑫
郭乃鑫
一、杀、煞二字的使用
在平时读书写字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折煞”和“折杀”、“煞风景”和“杀风景”等词的混用,而且,这里的“煞”和“杀”究竟读 shā,还是 shà 呢?例如:
(1)你这样客气,真是折杀我了。(巴金《春》)
(2)龙啸云赶紧离席而起,赔笑道:“年无长幼,能者为师,大哥千万莫折煞小弟。”(古龙《小李飞刀》)
(3)当下他俩静静对坐,祖斐心中尽管还有数百个疑团,也不想再杀风景。(亦舒《异乡人》)
(4)在孩子们的节日说这些话,真有点煞风景,我仅希望,每当我们又给孩子点什么的时候,认真观察一下。(1994年《人民日报》)
可见,在“煞”和“杀”字形、字音、字义的选择上,我们多少都有些踟蹰。而这种混用情况也不是仅仅存于现当代,古代遗留下来的文字里也可以看到它们的身影。例如:
(1)逐熟者一一零叠一作“条”摘取,从本至末,悉皆无遗。世人全房折杀者,十不收一。(北魏·贾思勰《齐民要术》)
(2)“公子,你折煞我小老儿了!”那老婆儿也是拉着两只袖子拜呀拜的拜个不住……(清·文康《儿女英雄传(上)》)
(3)若初开不玩而俟全开,全开不玩而俟盛开,则恐好事未行,而杀风景者至矣。(明·李渔《闲情偶寄》)
(4)然诗不成,受罚者若干人,殊煞风景。乃亦有不识字不成诗,传之于后,反成佳话者。(清·王士禛《香祖笔记》)
介于这种情况,当代语言文字工作者对其进行了规范。1955年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的《第一批异形字整理表》和2003年《第二批异形字整理表(草案)》中,将“煞风景”定为规范字形,淘汰“杀风景”。2002年李行健主编的《现代汉语异形词规范词典》参考《整理表》和通行词典分别将“折杀”、“煞风景”列为规范字形,淘汰“折煞”和“杀风景”,并定音为“折杀 shā”和“煞shā风景”。但是当前较具权威性的《现代汉语词典》却将“杀(shā)风景”收为主词条,没有收录“煞风景”、“折杀”和“折煞”。
这种现实使用的混乱和当代规范的不统一恰恰说明“杀”、“煞”二字的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
二、杀、煞二字的历史溯源
要彻底搞清这两个字的关系,需要查阅历代的字书和韵书。《说文·杀部》:“殺,戮也。从殳,杀声。”《广韵》中,“殺”字收两条:①殺命。所八切,入声黠韵。煞俗。②殺害,又疾也,猛也,亦降殺。所拜切,去声怪韵。《集韵》“殺”字在此基础上,共收六个音:①殺也,自外。式史切,去声志韵。②降也,或作閷。所例切,去声祭韵。③疾也,削也,或作閷、煞。所介切,去声怪韵。④散儿。《史记》:望之杀然黄。桑葛切,入声曷韵。⑤戮也。山戛切,入声黠韵。⑥蹩躠旋行儿。作杀,亦书作躠。私列切,入声薛韵。明《洪武正韵笺》收了四个音:①所卖切,去声六泰,晒小韵。②桑辖切,入声四辖,萨小韵。③山戛切,入声四辖,杀小韵。④先结切,入声五屑,屑小韵。
由以上材料,我们可以知道:首先,《说文》释本义,“殺”的本义就是戮,杀死;其次,《广韵》中就已注明“煞”是“殺”的俗字,《集韵》在俗字方面的收录本来就比《广韵》更全面,所以也标注了“殺”和“煞”是本字和俗字的关系。而且从字形上分析,我们也可以知道“煞”是“殺”形体讹变而来的,“殺”左下变成三点,这种演变轨迹在黄征《敦煌俗字典》中所收的字形中清晰可见:最后,关于读音。《集韵》在《广韵》的基础上多了一些音,但有“殺”作为其他字异体字的读音,如同“躠”,私列切;而《洪武正韵笺》记录的明代的音明显是继承了《集韵》的音,相差不大。总的来说,这个字一直只有去声和入生两个声调。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杀”、“煞”的语义演变。“杀”的本义是杀死,是一个动词,并还有致死的结果。如:
(1)杀人以梃与刃,有以异乎?(《孟子·梁惠王上》)
(2)武王胜殷杀纣。(《墨子·三辩》)
(3)余弟死,而子来,是而子杀余之弟也。(《左传·襄公十四年》)
上述例子中,“杀”直接跟宾语,即“杀+N”式,“杀”字在含义上一方面承载杀受事的动作,另一方面也承载受事已死的结果。
与这种结构同时存在的还有“V1+而+杀+N”式,但数量没有前者多,如:
(4)捉发走出,前驱射而杀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5)郑驷秦富而侈,嬖大夫也,而常陈卿之车服於其庭。郑人恶而杀之。(《左传·哀公五年》)
这里与“杀”并列的动词V1在内容上或表方式,或表原因;在句法上,二者都是句子的谓语,动词意义还是比较显著的。而“杀”只有在“V1+杀+N”中,动词意义才开始虚化。“V1+杀+N”这种结构在先秦语料中也已经出现,但与前两者相比,数量少之又少。
(6)夫取天之人,以攻天之邑,此刺杀天民,剥振神之位,倾覆社稷,攘杀其牺牲,则此上不中天之利矣。(《墨子·非攻》)
(7)夫人薨于夷,则齐人曷为以归?桓公召而缢杀之。(《公羊传·僖公元年》)
(8)明日端复饮於市,欲遇而刺杀之。(《吕氏春秋·疑似》)
由这些例子可见,在“V1+杀+N”这种结构中,尤其当前一个动词表示的动作可以造成杀死的结果时,“杀”的动词意义就显得虚化,而主要承载“致死”这个结果的含义,相当于“死”的同义词。而这种动词意义的虚化,为后来“杀”演变为副词,表示程度极甚奠定了基础。
汉魏以来,“V1+杀+N”这种结构出现了新的用法,“愁、恼、笑”等心理动词或感受动词出现在V1的位置上,如:
(9)秋风萧萧愁杀人。(《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汉诗卷十》,《杂曲歌辞·古歌》)
(10)羞言赵飞燕,笑杀秦罗敷。(《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梁诗卷六》,沈约《少年新婚为之咏诗》)
(11)晃荡无四壁,严霜冻杀我。(《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晋诗卷十九》,《冬歌十七首之十三》)
“杀”字本义是杀死,但是“愁、笑、冻”等心理和感受动词不可能致死,因此这里其实采用了夸张的用法,以此来表示程度之甚。至此,“杀”就有了“很、非常”的意思。
到了唐代以后,副词“杀”就更加成熟了,可以出现在动词或动词性词组之前,随后,作为“杀”俗体的“煞”也开始用作副词,表示程度之甚的意思。如:
(12)若必用从初说起,则煞费思量矣。(《朱子语类》卷第三十三《论语》)
(13)这个煞容易。(马致远《汉宫秋》)
以上是“杀(煞)”字从本义到表示“很、非常”含义的演变过程,当然,由本义“杀死”还引申出别的含义:
①杀死——死、死刑。上面已经提过,“杀”的动作义虚化,突出结果“死”。如:“《晋书·武帝纪》:大雨霖,伊洛河溢,流居人四千余家,杀三百余人。”“死”再引申出“死刑”就不难理解,如《周礼·秋官·司刑》:“杀罪五百。”
②杀死——战斗。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杀戮换句话就是攻杀,战斗。这是现实的战斗,后来在棋盘上的战斗也有术语“杀”。
③杀死——伤害、败坏;草木枯萎;田猎、猎获物;阴气肃杀;医治。杀戮伴随着伤害;同样的动作和结果发生在植物上,就是枯萎;发生在动物上,就是打猎,也可用来指称猎来的战利品;而造成环境的凄肃,因此我们通常都说秋天阴气肃杀;发生在疾病上,也就是医治好病痛,也可以说“杀”。
④杀死——终止,收束;死板,不可变动;缚紧,勒紧;抑制,压抑。杀死表示生命的终止和结束,因此引申出表示任何事物的结束、收尾,如王之一《误入桃源》第一折:“听得那夕阳杜宇啼声煞。”既然已经收尾,也就是不可再变动,就可以用来表示死板了,如《西游记》:“师父忒不会干事,把话通说杀了。”而这种不可变动用在实物上,就是缚紧、勒紧,如《醒世姻缘传》:“把皮袄叠了一叠,杀在骡上。”强加在人身上,就表示抑制、压制,如《红楼梦》:“我劝姨娘且回房去杀杀气儿……”
⑤杀死——死人的魂魄。凶神,煞鬼。这是从动词性的本义引申到名词性的新义了,距离较远,但是其中意义的关联也不难揣摩。从杀戮的动作,到“死”的直接结果,再到魂魄、恶鬼。《颜氏家训·风操》:“偏傍之书,死有归杀。子孫逃窜,莫肯在家。”卢文弨补注:“俗本杀作煞,道家多用之。”因此,受道家的影响,“杀”用在名词性含义时,多写作“煞”,同时语音也受宗教和方言的影响,读为仄声。发展到现代汉语,多读为 shà。
“杀”、“煞”语义的语源和发展彼此纠缠,这就可以看出它们不可分割的关系,也是为什么人们在使用上一直难以区别的原因。
三、杀、煞二字的现代规范
“煞”是“杀”的俗字,也就是异体字,按说都能用来表述相同的含义,但是语言的经济性原则不容许出现这种现象。因此,在语言的发展过程中,“杀”和“殺”就必须有分工。就现代汉语来说,由于道教和方言等因素影响,在用作副词表示程度之甚和用作名词“魂魄、鬼煞”的含义时,人们大多数习惯写作“煞”,读作shà。而其他由本义引申出来的意义都写作“杀”,读为shā,也可以用“煞(shā)”,但它只作为“杀”的异体字,严格来说是俗体字。
这也就可以解释开头提出来的现代规范不一的问题。《现代汉语词典》只收了“杀(shā)风景”作为主词条,编者觉得这么做有助于区分词义和词性以及正体和俗体:“煞(shà)”只用作副词“很、非常”和名词“魂魄、鬼煞”的含义,而“煞(shā)”作为“杀”的俗体,不予采用。而《第一批异形字整理表》、《第二批异形字整理表(草案)》以及《现代汉语异形词规范词典》的编者将“煞(shā)风景”作为规范词条,是遵循了人们长久以来的习惯。“煞(shā)风景”其实是从成语“大煞(shā)风景”中抽离出来的,千百年来人们都是这么说和写这个成语的,不这么说和写就显得别扭。考虑到这点,虽然“煞(shā)”是“杀”的俗体,但《整理表》和《规范词典》的编者还是使用了这个特例。而对于“折杀(shā)”和“折煞(shà)”的选择,就没有什么疑义了。这个词是并列复合词,用以表示承受不起,亦谓因享受过分而减损福寿。“折”和“杀”是同义连用,根据它采用的动词性的含义,所以字形字音上选择“折杀(sh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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