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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与法治秩序

2013-12-11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4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秩序法治

李 军

(玉林师范学院法商学院,广西 玉林 537000)

一、法律文化与社会秩序的内在联系

秩序,在通常意义上,指的是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是对有规则状态的概括,它包括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人类社会离不开秩序,无序则乱,无序则恶。毕竟“有序生活方式要比杂乱生活方式占优势。在正常情况下,传统、习惯、业经确立的惯例、文化模式、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都有助于将集体生活的发展趋势控制在合理稳定的范围之内。”“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1](p236,228)这种社会“秩序”成为人类有序社会生活模式的倾向和追求。

正如自然秩序遵循自然规则或自然规律一样,社会秩序总是同社会规范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规范性秩序。[2](p317)在人类历史的不同时期,规约人们行为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有不同形态和种类,并不断发展,从最初的原始习惯发展演化出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法律规范等。规范与秩序相生相成,秩序成于规范,规范催生秩序。习惯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法律规范作为社会规范,自然会生成出与其相对应的各种社会规范秩序。然而,从根本上说,无论哪一种社会规范都无疑是人类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习惯、道德、宗教、法律都是人类文化发展史上的一个环节,一个构成因素,因此,与这些社会规范相对应的社会秩序也就与文化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一种社会秩序的建立,一般要经历从行为的无序到秩序的成型,在这其中,又要依赖于某种(些)规范。通过这种(些)规范的形成与规约,从行为无序过渡到秩序成型,这个过程通常也是一种文化的形成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秩序的成型相对显性,文化的形成则相对隐性,并成为秩序背后的支撑。(如下图)

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说,秩序的背后是文化,一种社会秩序的背后必然有来自于一种文化的力量支撑,而这种支撑的力量又来自于各种社会主体对这种社会秩序及其运行效果的认同。作为支撑与认同,文化便与社会秩序有了不可离弃的紧密联系。人类任何历史时期,没有与文化相分离的社会制度和结构,也没有在其后不蕴含相应相适文化的社会秩序。历史的进程表明,一个社会存在着什么样的文化,便相应地存在着什么样的规范秩序。这是因为,文化的价值整合和规范整合是形成社会秩序的基础、前提。各种社会秩序都有自己形成的文化价值取向和特定的社会规范,反过来,一定的文化价值取向或文化价值观和特定的社会规范又会决定形成何种社会(规范)秩序。[3](p105-106)

法律是一种文化,法律秩序具有社会秩序的一般特征,法律文化与社会秩序也就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任何一种法律秩序的形成与发展,都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人文环境,从法律发展的整个进程来看,法律文化的发展与法律秩序的形成有着内在的相互关联性。古罗马格言有云:“只要有社会就会有法律”。当然,只要有社会也就会有文化和法律文化。长期以来,世界各国法律文化不断积淀而形成特定模式,各种特定的法律文化模式或形态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一些主要方面形成大体一致的观念,达到价值上的一致和行为的协调,进而将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人的行为准则,将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轨道和模式,进而形成一种法律秩序,而这种法律秩序必然依赖并强化作为其文化支撑的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观念。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有何种形态的法律文化,便会形成相应模式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的构建深受法律文化的影响,而法律秩序形成以后,又会固化法律文化。(如下图)

二、法律文化对社会秩序结构模式的影响

如前所述,法律文化与社会秩序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性,法律文化影响甚至决定着社会秩序的构建。因此,一个特定的社会或国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选择构建何种模式的社会秩序,需要立足于本国现有的法律文化根基之上,并充分考虑影响法律文化发展的各种因素。这都源于法律文化对社会秩序结构模式的选择有着深刻的影响和决定性作用。

中国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战略目标,并将“法治国家”确立为社会秩序模式,这是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内在要求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形态和社会秩序的演化,“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成为各国人民理想共同之所趋。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曾说过,现代社会应该是一个法理的社会,是一个依靠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也就是“法治”社会。就中国而言,“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4](p58)对于这个“蜕变的过程”,有学者指出,它所指的是,“中国社会仍然处在或历经着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之中,也即未完全步入现代社会,而是正在向现代社会迈入。其标志是中国社会还没有完全形成‘法理社会’和‘法治秩序’,而只是向‘法理社会’和‘法治秩序’转轨和过渡。”并且,在这个转型过程当中,当代中国的社会秩序呈现出的是极为复杂的、由“法治秩序”与“礼治秩序”、“德治秩序”、“人治秩序”、“宗法秩序”等组合而成的“多元混合秩序”这样一种“社会秩序形态”。[5](p39)因此,尽管中国将“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定为自己的战略目标,但不可否认,在当前阶段,中国社会的多元秩序是不争的事实。该学者进而指出,由于社会秩序结构形态的不一致,这种多元、混合的“社会秩序形态”便同国家所追求的理想社会秩序即结构形态上单一、纯粹的“法治秩序”产生了矛盾,发生了冲突。而这种矛盾、冲突的产生归根结底在于当代中国多元的法律文化。当代中国处于转型时期,法律文化呈现多元形态,除了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法律制度文化外,还有其他类型的法律文化,如各种民间法文化。传统的“礼治秩序”中所蕴含的礼法文化、德治文化、宗法文化等在中国“乡土社会”中仍在以各种方式、通过各种途径产生影响,实际地发挥着维系社会秩序的不可替代作用。

由于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社会中占统治的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其他类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它们的互动关系实际上是法律运行的关系”,“秩序的运行是在同一社会领域。不能将国家的法律看作是与社会中的其他类法律规范完全对立的,也不能只注意国家法律的运行,因为多元规范秩序是社会环境中的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们总是混杂于同一的社会微观的运行过程中,”而且,“尽管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法是现代社会构建的主要力量和统治力量,下层社会群体的文化及类法律却并不是消极的和毫无力量的。”[2](p367-368)

如此,在多元法律文化对社会秩序的构建施加多方面影响的情况之下,引起人们产生对当前中国选择构建结构形态上单一、纯粹的“法治秩序”的质疑,提出“中国选择以‘法治秩序’作为社会秩序模式,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5](p46)这样的疑问,也就不足为奇了。尽管这样的质疑和疑问并不当然恰如其分和具有合理性,但这无疑从侧面反映出,法律文化对社会秩序结构模式的选择有着重大甚至决定性的影响。

法律文化对社会秩序结构模式的影响不仅是深刻的、决定性的,而且具有广泛性和普适性。世界五大文化体系包括儒家文化、基督文化、古印度文化、伊斯兰文化以及非洲文化。从法律角度看,五大文化体系中的法律文化对社会秩序的形成有着相当深刻的影响和巨大的作用。

1.中国儒家礼法文化与礼治秩序。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以儒家之“礼”为核心和灵魂,儒家治理社会的理想途径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而“礼”正是达到修齐治平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障。在古代中国,礼法合一并相辅相成,礼并非单纯的道德规范,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规范。虽然它大部分不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公诸于众,但它却无所不在。“礼”在统治者的治国方略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前所述,即使是在现当代,“礼”在中国良好社会秩序构建的宏伟蓝图中仍显得十分重要,“德治”与“法治”仍得相提并论。因此,可以说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的“礼治社会”、“礼治秩序”是对传统中国社会秩序较为准确的定位和恰如其分的概括,甚至还是对未来中国社会秩序构建模式的一种预言。

2.伊斯兰宗教法文化与教法秩序。伊斯兰法是中世纪形成的根植于自然经济的宗教法律体系,具有渊源神圣、政教合一以及注重义务等特征。[6](p214)它具有强烈而浓厚的宗教文化色彩和气息,可以说它不是纯粹的、完整意义上的法律。传统的宗教法律文化使伊斯兰国家社会秩序的维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宗教规范,因而形成的是一种教法秩序。宗教法文化对伊斯兰地区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有重大影响。

3.非洲习惯法文化与社会秩序。非洲习惯法文化也有着渊源流长的历史,一般看来,“非洲习惯法从时间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前殖民时期、殖民时期和独立以后三大时期,但从其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来说,非洲习惯法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7](p72)非洲国家在长期习惯法法律文化氛围的熏陶下,在国家制度、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系上都明显地带有依赖习惯法的特征,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的运作和社会秩序的运行环节都烙印着非洲习惯法文化的痕迹。尽管非洲习惯法也面临着现代化的问题,但非洲国家社会秩序的构建无论如何是不能脱离其习惯法法律文化的。

4.西方基督文化与法治秩序。在西方,科学主义、人文主义及其法治理念等主流文化将对人和社会的关怀始终置于首位,而其作为制度存在的固定化的法治模式亦配合社会主流文化实现矫正偏枯的社会正义,不断改良社会公序的功能,以防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道德危机波及整个社会领域,造成社会行为的失范……西方社会结构的稳定秩序便依赖于人文科学和宗教解劝的双重价值力量,以及完备的法律和法治这种社会化调控力量。[8](p12)如此,在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历史进程以及社会秩序生成演化进程中,基督文化与法治秩序便产生了深邃而广泛的紧密联系。西方社会秩序以及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制度、概念和价值无不有基督文化中的宗教仪式、圣礼以及学说方面的渊源,这些从基督文化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制度、概念以及价值,在经历了若干世纪后,在强势发展的现代法治语境中,仍然得以保存,并且大体上没有发生变化。[9](p200-201)可见,基督文化对西方法治理念的形成和法治秩序的构建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正如昂格尔指出,西方法律秩序出现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一种广泛流传的信念,亦即自然法观念,而其支持来自超验性的宗教,虔诚的宗教与支持法律秩序的信念和机构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超验性的宗教为普遍性理想的确立贡献多多。[10](p72-82)

5.古印度法律文化与社会秩序。古代印度也是一个宗教社会,其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宗教的附庸,欠缺完整的规范体系,没有专门的作用对象与范围,也没有独立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其法律规范是融合了多种社会规范的混合体,与宗教、伦理道德、哲学联系密切。古印度法律文化是多种因素共同发展的产物,它凭借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对印度及周边国家的社会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古印度宗教法律文化曾在东南亚一带广泛流传,造就了许多“印度化王国”,形成了一段“印度化”时期。诸如缅甸、老挝、柬埔寨、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国家都曾以《摩奴法典》为蓝本颁布过法律,或实施其中某些规定,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由此,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也得以形成。

即使在当代法治氛围渐浓的国际环境中,各国纷纷进行法律改革的形势下,这些传统法律文化在社会秩序构建中的影响仍十分明显,一些习俗、惯例、教义、理念仍影响着人们行为的结构和方式,现行的法律秩序与传统的法律文化仍紧密相联。

三、构建法治秩序的法治文化要求

法治秩序是一种以“法的治理”为核心、包含了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社会秩序。在当今世界法治化的汹涌潮流中,建设法治秩序和法治社会,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法治秩序的形成、维系、推进都会受到法治文化的深层影响,甚至决定于特定的法治文化。在设计、构建和维护这种社会秩序时,必须要自始至终维持有与之相应的法治文化,二者必须共同发展,共同走向现代化。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一个法治文化不健全、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建设的国度,能否通过法治文化建设的加强,培养和孕育法治文化,以构建法治社会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如前所述,人们所认同和遵从的法律文化会使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就一些主要方面形成大体一致的价值观念,包括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促使人们将现有的法律规范转化为个人内心的行为准则并加以遵守,以至固化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进而形成一种法律秩序。在一个法治文化不健全,法律文化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国度,是可以而且必须要通过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培养和孕育法治文化,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文化的建设过程与法治秩序的形成过程是同时、同步的。法律文化现代化,符合现代法治要求,促进法治进程,便也是法治秩序形成的过程;法治秩序的形成要以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亦即法治文化的实现为前提,而当这一秩序形成,法律文化现代化过程也完成了。

当代中国要建设法治秩序,必须要有相应的法治文化基础。我们认为,加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应当着重考虑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这是绝大多数国家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都会面临的问题。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也可包括本土化和外来化两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欠缺现代法治建设所要求的诸多因素,致使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在当代法治大环境中成为一种应时之作。法治建设的基本模式便在很多程度上局限于一种政府主导型、后发型的法治建设模式。在这种法治建设模式中,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无疑是可取之道。现代法治文化发端于西方文化,西方文化中蕴含的人文精神以及法治理念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理论渊源。西方法治文化现代化进程中的取得的有益成果和经验教训对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另外,任何文化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通常都有一定的历史传承性。文化的历史传承性决定了文化发展的历史依赖性。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发展,也必然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些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基本理念等,必须要立足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进行法律文化的本土化改造和发展完善。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本土化路径,也是应有之选。那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到底做何种选择呢?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建设路径的本土化或外来化选择,当然并不是一个二选一的抉择。实践证明,纯粹的本土化或外来化的传统法律文化建设途径都难以达至理想的法治王国。伊斯兰法的复兴,非洲习惯法的回归,都为我们揭示了现代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力及其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加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绝不是简单的法律移植和法治西化所能解决的,这就既要借鉴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精髓,也要“理解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历史背景,同时,要具备法学中的文化意识,尊重自己的传统,这里的传统不仅仅是指某一具体的古代制度,还可指某种制度存在和延续的文化土壤(如文字、风俗习惯、宗教和农业社会等),当然也包括该制度背后所隐含的特定价值(如“息诉”、“德治”等)。”[11](p34)对于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我们还应充分重视“法律的语境”,任何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都取决于特定的语境,法律作为一种复杂的文化,它本身是高度语境化的实践活动,法律的话语与实践必须被历史化和地方化。[12](p216)而我国法律文化制度所处的最大语境,就是我国当代社会中具有民族性、传统性的各种本土资源。另外,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法治文化的建设,必然涉及到传统法律文化与制度的本土化和外来化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等问题。这就需要明确,不管采取外来化还是本土化,都只是一种方法、一个过程,任何方法和手段都是围绕特定目的的,而建设法治文化、构建法治秩序才是真正目的。因此,必须要撇开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中错误的意识形态和不适宜的方法措施,立足本土法律文化,实现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互动和整合。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程中,无论法律文化的移植、借鉴、传承、舍弃、重构,只要在价值取向上符合时代要求,便可以做出适当的转变,使之成为新的社会规范,适应新的社会秩序,并可对法律文化体系进行重新整合或构建,进而实现法律文化的创造性的转换,形成适合构建法治秩序的法治文化。

2.我国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要求。

文化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紧密关联性,决定了文化的建设与发展必然要依赖于或受制于其他相关社会因素,如经济、政治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加强现代法治文化建设,不仅需要从文化本身着手,它还从经济、政治等方面提出了根本要求。

第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法治文化建设创造坚实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了文化建设的性质与发展方向,文化建设离不开经济基础的支持与保障。众所周知,文化的发展演进总是依附于特定的经济基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文化受经济的影响而出现不同的表现形态和样式。法律文化也会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传统的法律文化便是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产物。由传统自然经济催生出来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为适应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力、生产关系以及传统的经济体制的。因此,传统法律文化也就必然具有与传统经济体制相对应的各种社会意识和法律观念,包括伦理本位、义务本位、权力本位等。我国长期以来的“乡土社会”中所蕴含的传统法律文化便也如同此类。尽管自然经济条件下诞生的传统法律文化能够为现代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优良传统素材,但其时代局限性也决定了它自身具有不可克服的缺陷,这是与现代法治的精神理念不相符的。“自然经济是专制制度的基础。自然经济还是产生依附观念、等级观念、人治思想、政治冷漠、个人崇拜、家长作风、官僚主义等一系列与民主和法治格格不入的社会心理和社会观念的土壤。”[13](p192)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是在近代民主、法治思潮影响之下建立起来的经济体制,其本身蕴含有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各种特质:平等、自由、民主、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等,因而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经济体制。“以权利本位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必然把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器的建构和运转,限制在这种基础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国家权力不再像古代世界和中世纪那样绝对神圣、绝对至高无上。这种国家权力从其生成的那天起,就有一个天然的限制物——商品或权利。”[14](p156)体现权利本位这种法治文化精神和理念的市场经济,便为现代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温床和沃土,成为法治文化建设的坚实基础。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是居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文化建设,需要不断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唯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在现代社会中孕育出并持久维系民主、法治的公民意识和社会意识,为法治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氛围和提供肥沃的土壤。正是因为如此,睿智的党的领导人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不仅是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抉择,也是关系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二,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近现代的法治发展史已表明,法治与民主有内在的联系和共生性,法治生存、发展和真正实现的政治条件和政治框架,只能是民主政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15](p299-300)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不断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制度。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改革成为时代的必需。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不断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无疑肯定了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必然首先包含了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国家政权行使中的民主要求。民主立法最重要的是要保障公民的立法参与权,实现立法的科学化。充分发扬民主,拓展公民有效参与立法的途径,有利于不断提高立法水平和立法质量,使所立之法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诉求,得到他们的普遍认同和信仰,从而在社会上形成普遍崇尚法治的心理,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有利于法律权威性与公信力的提升,也有助于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文化价值观的形成。全民守法的现实,要以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作为极其重要的前提,它是法治文化建设成功的一把重要标尺。因此,法治文化建设不但要以民主科学立法产生的良法为前提,还要以良法的适用过程中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重点,更要以全体公民的守法为目的。因此,只有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形成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文化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第三,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树立高度的法治文化自觉。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强力推进文化立国”战略之后,党的十八大再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奋斗目标。从“文化立国”战略的提出到“文化强国”目标的确立,反映了我国的执政党对文化建设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文化立国”是战略、是手段,“文化强国”是结果、是目标,二者并不矛盾,相反,正是符合逻辑顺成的关系,“文化强国”目标要靠“文化立国”战略的发展来实现。至于具体如何实现“文化强国”这一宏伟目标,党的十八大为我们指明了路径: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建设“文化强国”所要求的文化自觉,是相关主体在文化建设进程中的一种自觉意识,要求相关主体自觉地、有意识地推进和完善文化建设,而不是纯粹依靠文化本身的自发发展。由于法治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强国”应当包含法治文化建设这一重要内容。建设“文化强国”对文化自觉的要求,也就为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指出了明确方向,那就是树立和培养法治文化自觉。法治文化自觉的树立和培养,就是要让相关主体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形成一种自主自觉意识,使他们自主自觉地、有意识地开展、推进和完善法治文化建设。

树立和培养法治文化自觉的主体应当包括执政党和公民,法治文化自觉也因此而分为执政党的法治文化自觉以及公民的法治文化自觉。

法治文化自觉首先应当体现为执政党的法治文化自觉。我国要建设的法治文化属于“后发型”法治文化,它要求执政党将法治文化建设作为一种执政力,自觉自主地建设法治文化。“后发型”法治文化建设,首先促成了执政党和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决定了执政党和政府在法治文化建设中不能依赖于法治文化缓慢的自我孕育、自我发展,而需要不断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树立高度的法治文化自觉,形成一种自觉意识,自觉自主地发动、推进和完善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建设中的法治文化自觉除执政党和政府的法治文化自觉外,还包括公民的法治文化自觉。中国“后发型”法治文化建设,需要以国家为主导的力量推进,也需要公民的参与。如缺乏公民的积极有效参与,只有国家力量的推进,无论其设计、构建之势多强、多大,也都只能是一厢情愿之事,难以如愿。法治文化建设,需要自觉的公民文化,特别是自觉的公民法治文化。公民法治文化自觉对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秩序建设都有着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在法治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公民文化作为一种对法律制度合理性的价值评判基础”,“构成法治理念的生命根基。”“公民文化作为法治的价值基础和目标指向,就必然扮演重要角色,发挥重要的功能。”[16](p17,207,213)这实际上就是对公民文化自觉重要意义的表达。因为,公民文化至少孕育了公民“积极的守法精神”,而这“实际上是在强调公民文化自觉,即体现自觉精神——理性精神的公民文化,才能够推动法治秩序建设。”[17](p228)因此可以说,法治文化自觉的本质,在于国家和公民在建设法治文化时的一种自由自主精神。加强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国家和公民上下齐心,共同自觉,以一种共建的模式去积极开展,也就是形成一种共同的法治文化自觉意识,自觉自主建设法治文化。

四、结语

文化是社会秩序形成的基础,法律文化是对社会秩序的构建起着根本性的作用,并对社会秩序结构模式的选择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法治秩序的构建与法治文化的形成是同源同流、密不可分的,要建立一种更加合理有效的社会秩序,实现法治秩序,必须要有法治文化的充分建设和发展。只有充分建设和发展法律文化,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促成法治文化的形成,才可能构建起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的法治秩序,并使之在这种现代化的法治文化氛围中得以永恒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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