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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2013-12-04朱虹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版 2013年11期
关键词:协调机制商业银行

摘要:我国商业银行在监管部门的积极监管和大力支持下,服务功能日趋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和手段不断加强,经营效益逐年提升,商业银行现在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催化剂。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内控制度、业务操作、内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操作、声誉、经营等风险,因此对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商业银行;创新监管理念;协调机制;市场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32-0011-03

公元前2000年经营钱币兑换业的巴比伦寺庙,可以说是世界银行最早的雏形。但世界各国一般认为1580年意大利的威尼斯是近代银行的最初发源地,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成立,标志着现代银行初步建立。我国最早的银行是明朝末年出现的类似银行的钱庄和票号。鸦片战争后,一些外商银行纷纷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并凭借其国际帝国主义特权攫取了巨额的利润。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外国银行是1845年英国人设立的丽如银行,1897年中国人自办的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开始营业。

屈指算来,中国的银行业已经走过了100多年的风雨历程。从1977年至今,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经历了体系重建阶段(1977~1986年)、扩大发展阶段(1987~1996年)、深化改革阶段(1997~2002年),现在进入了改革攻坚阶段(2003年至今)。

1 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监管的概念和目标

通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银行业现代商业银行管理模式和法人治理结构已初步确立。现代商业银行的概念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诸多业务的各类法人代表。

中国加入WTO以来,金融业逐步开放,外资进入力度加大,国内原有的各个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企业竞争力、不良资产率、资本充足率、可控风险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与外资银行相比竞争力差;二是不良资产率高;三是资本充足率低;四是案件风险时有发生。

为了应对外资银行提出的各种新的挑战,适应日益开放的金融环境,我国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在2003年4月28日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监管。

商业银行监管是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制定市场准入机制、风险监管和市场退出等制度,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通过实施有效监管,实现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符合国家金融货币政策规定;降低杜绝金融风险,确保商业银行经营安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商业银行稳健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监管体系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84年以前;第二阶段:1984~1991年,人民银行成为中央银行;第三阶段:1992~1997年,建立了监管体制的政策基础,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信贷规模和利率执行情况;第四阶段:1998~2002年,监管内容增加市场准入制度和风险状况监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监管机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有效市场约束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第五阶段:2003年至今,银监会成立,建立了分业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市场化水平逐步提升,监管方式与国际接轨。监管手段和技术不断完善,通过强化商业银行监管考核,推动了银行业快速改革与发展。

2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目前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部门协调机制不顺畅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在监管领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我国监管部门目前的情况而言,中国人民银行以自身的资金实力和国家的信誉对经营状况恶劣、经营濒临倒闭的一些银行业提供资金援助,这些资金援助需要的时间较短,效果显著。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是目前人民银行监管各个商业银行的主要途径,以便于更加有效地行使监管权力。但是,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在法律建设方面存在协调机制不畅的问题,监管内容和限制性条款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监管关系和合作关系,但是,人民银行忽视了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条款也只是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对于涉及业务性的业务却缺少相关规定。同时,这方面的法律也存在欠缺,没有法律保障,监管和协调机制运行不流畅,出现了许多监管盲点,增加了监管成本,却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管效果。

2.2 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

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包括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环节。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范围非常窄,仅仅限于商业银行机构设立审批,商业银行经营合法性、合理性及合规性,对于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监管则没有涵盖。全球银行业经营方式以混业经营方式为主流,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不断增强,业务竞争日趋激烈,没有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非常容易导致各个商业银行之间的恶性竞争,管理混乱,金融秩序严重破坏,最终阻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银行一旦破产将会对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也必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运行出现问题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一般都会采用停业整顿、兼并重组等行政方式,但是由于经济金融体制和经济运行方式等原因,无论是监管者,还是经营者以及普通大众都认为银行是国家的,无论怎样变化,银行都不会倒闭,即使倒闭了,国家也会大包大揽,客户损失由国家政府埋单。有些商业银行对员工约束不足,导致内部员工违规、违法操作,企业内控风险大,濒临破产、举步维艰的商业银行,国家监管部门大都采取重组、国家注资等措施进行救助,却没有使用破产的处置方式。为此,各级政府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只有注入大量现金流,协助各个商业银行度过困难期,实现健康平稳过渡,取得长期发展。长此以往,不但增加了政府财政和人民银行稳定货币、维护经济秩序的压力,也放纵了银行的风控力度,各种隐患和风险并没有消除,一段时间之后,又会出现类似问题。这样并不符合“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规律。

2.3 监管理念落后

监管理念是否正确、前沿,决定着监管的定位、范围和监管者的行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部门秉承“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从而实现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的监管目标。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也暴露出我国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监管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银监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与商业银行沟通较少,缺乏日常交流;商业银行不断加强金融产品的创新改变了以往银行业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全能型银行越来越多,可我们的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还没有跟上;银行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机制,监管还存在着盲目性。

2.4 信息披露不足,市场约束机制不够

我国商业银行缺乏准确和及时地公开披露信息的激励机制,出于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担心等原因,我国政府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公开披露信息的强制性、监管规定和法律制裁措施的力度不足,导致商业银行没有准确及时地公开披露信息,市场约束机制不够。

2.5 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已出台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中,没有与之配套的法规。一些现有的法律条文的操作性不强。另外,法规的出台速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速度。这个矛盾在现代银行业混业经营日趋成为主流、新产品层出不穷的今天,表现得尤为突出。

3 当前银行业监管的方法和对策

3.1 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

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必将使商业银行能够增加危机感和责任感,商业银行经营更加规范、内容管理更加完善、竞争能力更加增加、赢余水平更加提高。

第一,建立健全法规政策。完善的金融机构,法律政策要严密细致,明确商业银行退出市场的主管机构、流程、模式、职责,规范退出市场的行为规范以及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纵观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在市场退出机制中至关重要。当前,银监会承担着监督管理各个商业银行的各项工作,在完善监管制度上义不容辞应担当主导者的角色。同时,监管部门还应该以客观市场规律为主导,使商业银行市场行为操作与政府的行政干预互相结合,将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发挥最大效益,取得市场、银行、政府的三赢局面。

第二,并购方式占银行退出市场的主导。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商业银行最主要的退出市场模式为并购。最近几年,我国也应将并购方式作为主导,解决商业银行业危机。采取并购方式,并不是彻底地破产清算方式,其资产负债由收购方承担。这样,存款人和债权人可以避免因银行倒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还可以降低金融市场由于商业银行退出市场带来的各种复杂的社会动荡,将社会影响降到最低。

第三,尽快出台各类法律法规,规范商业银行退出市场的各种细则和操作规程。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与金融体系现状,充分考虑到商业银行的行业特点,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原则、主管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完善规范有序的市场退出程序;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市场退出方式和内容,确保商业银行市场退出规范有序。

3.2 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市场约束机制

中国的商业银行尚未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市场监管信息披露并未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切实发挥作用。我国应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进行进一步改进:在及时性方面,报告期也不断缩减;在时效性方面,应该对各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披露;在真实性方面,可以参照国外,采取先进的技术方法,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改进。

3.3 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各种制度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业不断进行改革,各方面都取得了重要进展,不仅为我国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剥离不良资产、薪酬激励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今后一段时间,我国金融方面的法律还应该在商业银行的各种股权、产权制度、股东权利与义务、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作出科学的规定。对已经制定出台的金融法律法规,要及时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增强这些金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应尽快建立健全规范金融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3.4 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

监管人员思想品德、业务能力水平等综合素质的高低,决定监管的效果和作用。商业银行内部监管人员、银行业监督管理专业人员、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人员要在日常的工作中,及时认真不断地学习国家金融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需要,培养一批知识层次高、业务水平精湛、创新能力强的监管队伍。同时,要加强思想品德修养,在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不徇私舞弊,敢于承担监管社会责任。

3.5 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新方法

监管机构要加强与被监管机构的沟通,商业银行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本单位各项业务新动态以及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监管部门也要及时和商业银行联系沟通,不定期向商业银行通报有关监管方面的新政策、新规章及近期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双方形成信息共享、坦诚相待的监管方法。虽然监管者与被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着一致的的最终目标,但如果缺乏沟通联系,很容易产生一些分岐和误会,甚至会出现不配合、逃避监管等不和谐的因素,从而影响监管质量。因此,监管部门要重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与交流。通过与银行高管人员、基层一线员工沟通交流,监管部门可以更直接地掌握第一手材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操作合规情况做出更加实际、更准确的客观评价。监管部门只有与商业银行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商业银行对监管部门检查出的问题才能及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制定出整改措施,才能使监管收到预期效果。

创新金融监管体系。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监管部门要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和特殊的经济运行环境,实现行业内部监管。金融机构企业内部监管范围很广泛,主要是指充分发挥银行内设的稽核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稽核监督作用,定期不定期采取多种形式对各项业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还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同行业内部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检查和行业监管,使本行业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总之,我国的各个国有商业银行只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在监管部门的大力监管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监管部门积极优化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手段,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就一定会取得双赢,我们国家的商业银行竞争能力一定会加强,防范风险水平一定会提高,我们的金融事业一定会前程大好,我们的新中国一定会建设得更加美丽,我们的中国梦一定会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 林丽敏.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监管模式研究[J].时代金融,2008,(1).

[2] 刘亚.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11.

[3] 晋旺.我国银行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J].时代金融,2008,(4).

[4] 戴硕.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公共基础[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朱虹(1970—),女,北京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经济师,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双学士,研究方向:境外运营公司法律管理、运营管理与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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