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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嘉庆时期海盗投首问题初探*

2013-11-27王日根

社会科学 2013年10期
关键词:嘉庆道光清政府

王日根

嘉庆年间,中国东南沿海一带海盗活动猖獗,蔡牵、朱濆、郑一等海盗大帮及众多小股盗伙充斥于闽、浙、粤海域,他们劫掠商船、扣人勒赎、私收商税,不仅影响了海商、船民、渔民的正常海洋活动,分享了民间的海洋社会权力,而且很大程度上挑战了官方的海洋控制权。面对海盗的肆虐,清政府进行了长达数十年的剿捕,直至嘉庆十五年 (1810),朱濆、蔡牵才相继被灭,大批海盗纷纷投首,闽浙粤海盗得以荡平。关于乾嘉时期海盗的成因、性质、组织、活动、影响等问题,学界已有深入探讨①叶志如:《试析蔡牵集团的成份及其反清斗争实质》,《学术研究》1986年第1期;张中训:《清嘉庆年间闽浙海盗组织研究》,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二辑),(台北)中研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86年;李金明:《清嘉庆年间的海盗及其性质试析》,《南洋问题研究》1995年第2期;[美]穆黛安:《华南海盗:1790—1810》,刘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刘平:《乾嘉之交广东海盗与西山政权的关系》,《江海学刊》1997年第6期;刘平:《清中叶广东海盗问题探索》,《清史研究》1998年第1期;刘平:《关于嘉庆年间广东海盗的几个问题》,《学术研究》1998年第9期;安乐博:《罪犯或受害者:试析1795年至1810年广东省海盗集团之成因及其成员之社会背景》,汤熙勇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七辑),(台北)中研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1999年;安乐博:《浮沤著水:中华帝国晚期南方的海盗与水手世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东亚研究所,2003年;曾小全:《清代嘉庆时期的海盗与广东沿海社会》,《史林》2004年第2期;林智隆、陈钰祥:《盗民相赖、巩固帮众——清代广东海盗的组织与行为》,《国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学学报》第22期;李若文:《论海盗与官兵的相生相克 (1800-1807):蔡牵、玉德、李长庚之间互动的探讨》,汤熙勇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十辑),(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2008年;[日]松浦章:《东亚海域与台湾的海盗》,卞凤奎译,(台北)博扬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8年版;[日]松浦章:《清代帆船东亚航运与中国海盗海商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陈启汉:《清代嘉庆时期朱濆海上起事考辩》,《广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杨国桢、张雅娟:《海盗与海洋社会权力——以19世纪初“大海盗”蔡牵为中心的考察》,《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日]松浦章:《中国的海贼》,谢跃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然而对于扫除海盗、靖静洋氛发挥重要作用的海盗投首问题,却鲜有研究,仅有的少数成果也仅集中在对张保等粤海盗投首原因的探讨上,如穆黛安的《华南海盗:1790—1810》和谭世宝、刘冉冉的《张保仔海盗集团投诚原因新探》①穆黛安:《华南海盗:1790—1810》,第153—158页;谭世宝、刘冉冉:《张保仔海盗集团投诚原因新探》,《广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穆黛安认为粤海盗在势力正盛时,纷纷选择投降于清政府的根本原因是海盗组织内部的分裂;谭世宝、刘冉冉认为香山独特的地理环境及其在广东海防中的重要位置是清政府能够在该地成功剿抚海盗的主要原因。。那么,嘉庆时期海盗的投首存在哪些动因?政府对待不同盗帮的投首态度有无差异?本文将逐一进行分析。

一、多元的投首动因

嘉庆年间,活跃于中国东南沿海的海盗除本国盗匪外,还有来自安南的夷匪,且彼此合作,互为表里,“土盗倚夷艇为声势,而夷艇恃土盗为向导。三省洋面各数千里,我北则彼南,我南则彼北,我当艇则土盗肆其劫,我当土盗则艇为之援”②(清)魏源撰,韩锡铎、孙文良点校:《圣武记》卷八《嘉庆东南靖海记》,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54页。。嘉庆五年 (1800),“神风荡寇事件”后,安南夷匪退出中国东南海域,中国洋盗、土盗成为闽、浙、粤海域的主角。面对海盗的肆虐,清政府开始了艰辛的剿匪历程,但由于水师长期以来的分布散乱、营务废弛和剿捕策略的失当,成效不甚显著。然而,在海盗猖獗的嘉庆元年 (1795)至十五年 (1810)间,不少海盗帮伙反而纷纷选择投诚于清政府,其现象令人深思。

自嘉庆初年,一些海盗首领便开始率领盗伙,呈缴船只、炮械向清政府投诚,至嘉庆十五年(1810),投首规模达到高潮。1795—1810年的十五年间,有数据可考的投首人数达三万多人,呈缴炮械两千余门、船数百艘,大大减轻了清政府的剿捕任务,加速了剿灭海盗的进程。从表1的统计来看,几乎所有盗首在投首时都率领众多盗伙一同投出,且呈缴大量船只、炮械,虽说这是清政府判定海盗投首是否出于至诚的重要标准,但亦足以说明他们的投首并非实力穷蹙之时走投无路的被迫选择,而是由其他因素所致。

表1 嘉庆年间闽浙粤海盗投首一览表

续表

不同时期、不同盗帮在实力尚存时纷纷选择投首,其原因是多元的。既有盗首被歼后群龙无首的缴枪给械,又有为保全家属的悔罪投诚,还有剿抚政策打击兼诱惑下的权衡之举。此外,海盗职业的高风险性及众多海盗兼具受害者的双重身份亦使他们极易选择投首之路。

其一,盗首被剿灭。从海盗各帮内部组织结构来看,“各帮帮主身系一帮之存亡”①张中训:《清嘉庆年间闽浙海盗组织研究》,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二辑),第169页。。一旦帮主遭遇不测,帮内次一级的首领很难在短时间内迅速凝聚本帮力量,帮派解散、独立新帮或投效官府的情况时有发生。嘉庆十三年 (1808)十二月二十七日,“朱濆本身坐船在广东长尾洋面被兵船动拢攻打,有伊第三兄弟朱渥的妻子被炮打成两截,其朱濆本身眼并咽喉等处均被枪炮打伤,用药敷治不效,本年 (即嘉庆十四年)正月初十日饭后毙命”②洪安全主编:《清宫宫中档奏折台湾史料》(第11册),嘉庆十四年二月初十日阿林保、张师诚奏报,(台北)故宫博物院,2001年,第730—731页。。在朱濆伤毙不足三月,即已传出朱渥欲率众投首的消息。据阿林保奏:“现在朱渥于深扈外洋遇见蔡逆围劫内渡道员清华船只,立时赶散,并恳该道转禀,准令投首。”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嘉庆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页。经历几番波折,朱渥于该年十月“率众三千三百余人全行投出,并呈缴海船四十二只,铜铁炮八百门”④《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嘉庆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第710页。。从朱濆去世至朱渥投诚于清政府,前后不足十个月时间,闽洋第二大帮就此自行瓦解,即使其亲兄弟亦难以担负起重振盗帮的重任,足见盗首在一帮中的核心作用⑤另一种观点认为,朱渥投效于清政府是继承其兄朱濆的遗志。闽浙总督阿林保曾奏报:“盗首朱濆与伊弟朱渥前因捕获蔡逆伙党许凛等一百六十四名,闻金门镇许松年等兵船驶至,正欲解赴投到,讵官兵一见贼船,即放炮将朱濆轰毙。”(参见《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嘉庆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奉,第275页。)笔者对这份奏报的真实性存在质疑:其一,朱濆帮当时的发展并未遇到大的困难或其他外在因素的刺激,其投首动机难以成立;其二,奏报本身存在错误,朱濆并非被清军水师立时轰毙,而是受伤一段时间后不治身亡的。其三,朱渥在投首后的供词中并未提到其兄朱濆有投效于清政府的意愿。且当时的上谕对此奏报亦有“核其情节真伪,尚难遂信”的批示。因此,笔者认为阿林保这份奏报的真实性有待商榷,朱渥投效于清政府是继承其兄朱濆遗志的观点亦难以成立。。作为闽洋第一大帮的蔡牵帮亦难逃此命运,蔡牵被清军水师剿灭后,其手下的小股盗帮亦纷纷投首,义子小仁、文福也最终投首于清政府。据方维甸、张师诚奏:“闽洋自蔡牵殱毙之后余党离散,今其伙犯陈赞等带同蔡牵义子小仁、文福率众投诚,又伙犯吴淡、曲蹄幅二人亦相率乞投,各将船只炮械全行交出,共计首伙一千三百余名,船六只,大小炮五十余门,并鸟枪器械等四十余件。”①《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五册),嘉庆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奉,第319页;(清)王先谦:《东华续录 (嘉庆朝)》嘉庆三十,清光绪十年长沙王氏刻本。方维甸、张师诚的奏折中提到小仁是因得知其父母是被蔡牵杀害后,与陈赞等人商量乞投的。“据供小仁本系陈姓之子,伊父母居住海边,捕鱼为业。嘉庆十四年四月,被蔡牵抢掳上船,逼勒入伙,伊父母不从,当被杀害,其时小仁年甫九岁,蔡牵收为义子,交林兜船另船抚养。是年,蔡牵窜赴台湾时留林兜船等四船在泉州一带,未经同往台湾。十三年,林兜船身故,跟在陈赞船上,并未与蔡牵同船,是以未被官兵歼毙。上年蔡牵死后,余剩匪船因小仁年幼,俱系陈赞管事,陈赞始向小仁告知伊亲生父母被蔡牵杀害之事。小仁日夜啼哭,与陈赞等商量投出。吴三池、翁昑亦畏罪悔惧,劝令小仁前来投首。”(参见《清季内阁档案全辑》(4),刑部“为闽浙总督方维甸等”移会,学苑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3—1114页。)该供词的真实性值得怀疑。首先,从所供内容来看,小仁之所以极力撇清与蔡牵的关系,是为求得清政府的宽免。其次,小仁称自被蔡牵收为义子后,并未与其有过接触,与难民纪总等的供词有所出入。据难民纪总等供称:“伊等于逆船沉溺之时,先行凫水扒上兵船,眼见蔡逆浪卷淹毙。其时该逆帮伙匪各船早经剿散去,仅有该逆义子小仁与逆伙矮牛两船,亦相离甚远,见兵船势盛,不敢前来捞救。”(参见《清宫宫中档奏折台湾史料》第11册,第801页。)从纪总的供词可见,小仁在蔡牵处于危险时曾想前往搭救,但迫于清军的压力,未能实现。可见,小仁与蔡牵有着较为深厚的感情,其未有过接触之说不能成立。因此,小仁等的供词极有可能是为博得清政府的同情和谅解,而联合捏造的。即使其所供确为实情,蔡牵是其杀父仇人的秘密是在蔡牵被清政府剿灭后揭开的,蔡牵的被灭也是导致小仁等投出的导火索。蔡牵死后,所剩盗伙四处离散,实力大为削弱,投效于清政府、乞求宽宥成为不少余伙的选择。此外,盗首与官兵作战中被擒获被杀后,盗伙集体倒戈,投诚于清政府的情况亦有发生。如乌石二在与清军对阵中被生擒,“其伙众三千二十余名临阵投出”②《清仁宗实录》卷二三一,嘉庆十五年六月壬子。。可见,盗首的被剿灭或生擒是余伙选择投首于清政府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二,避免牵连亲族。中国传统社会,聚众为匪者一旦被查实,通常是“一人犯法,牵连全家”。长期以来,对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海洋社会权力构成巨大威胁的海盗更是被清政府所痛恨,而海上缉捕又具有极大的困难性,设法抓住盗首的家属,通常是迫使盗帮屈服投首的有效方法。肆虐闽浙洋面近十年的窍嘴帮盗首张阿治即是因此而向清政府投诚的。嘉庆十三年 (1808)秋,浙江巡抚阮元收到密函,得知“张阿治系闽省惠安县人,原籍尚有母弟在家,并未下海”,便“嘱饬地方官查拿当经”,并“密饬惠安县吴裕仁不动声色,将张阿治之母陈氏、弟张伊一并访获监禁”③(清)张鉴:《雷塘庵主弟子记》卷三,清光绪间仪征阮氏刻本。。“张阿治在洋闻知母弟被系”,“乃率余盗四百七十余名,难民九十八名,炮八十六门,赴闽投诚”,张阿治在其后的供词中也强调,“只求转奏皇上免治小的之罪,释放小的母弟就沾恩了”④(清)张鉴:《雷塘庵主弟子记》卷三,清光绪间仪征阮氏刻本。。由此可见,张阿治向清政府悔罪投诚的最主要原因是为了保全其家人免受牵连。小臭帮盗首张然亦是“因家属拿获到官,与伙党等畏罪改悔,率领盗众并呈缴船只、炮械到官投首”⑤《清仁宗实录》卷二一三,嘉庆十四年六月壬寅。的。面对在短时期内难以剿灭的海盗大帮,清政府也时常通过为其亲属提供合法、稳定的生活作为引诱盗首投诚的条件。例如,清廷曾两次颁布上谕强调若朱渥真心悔罪,则会妥善安置其眷属,且后一次的条件比前一次更为优厚。嘉庆十四年 (1809)五月十一日上谕:“如果尔等真心投首,惟当立功赎罪……如能将蔡逆生擒缚献,不特伊兄弟朱濆罪免戮尸,准令埋葬,伊嫂等亦准登岸居住。”⑥《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嘉庆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奉,第275页。时隔六月,朱渥投首,为鼓励其跟随清军水师出洋全力捕盗,清政府在兑现先前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恩赏。上谕曰:“(朱渥)如能实在出力捕获盗犯,并可加恩奖拔赏给官职。其朱渥原籍既无可归,准其率同眷属在省城居住,并准于船只实价项下赏给养赡银两。如伊缉捕出力,再行奏请施恩,伊兄朱濆、伊妻林氏尸棺并准给领,就近掩埋。”⑦《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嘉庆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第711页。面对清政府的宽宥和恩赏,朱渥不仅选择了投首,且出洋卖力缉捕曾经的同伙,不可否认为其亲眷创造安稳的生活条件是其做出这一选择的重要原动力。

其三,剿抚政策的影响。嘉庆年间,面对东南沿海猖獗的海盗,清政府不断变换剿捕政策,以求早日剿灭海盗,以靖洋氛。嘉庆九年 (1804)六月,广东提督孙玉庭在《粤东防剿洋匪情形折》中首次提出以招抚之策剿灭海盗⑧《粤海关志》卷二十《兵卫》,清道光广东刻本。。次年,那彦成发布《剿抚洋盗》告示,鼓励海盗上岸投首,消息发布不久,“各路投首盗匪达三百七十名口”①(清)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之《两广总督奏议》卷十三《剿抚洋盗》,清道光十四年刻本。。此外,从表1亦可见,自1804年招抚政策首次提出后,海盗的投首数量和规模日渐增大。那彦成等人推行的招抚政策 (不可否认此政策存在诸多弊端,但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兹不赘述),虽然深受广大海盗欢迎,却被嘉庆皇帝所反对,那彦成被免官,招抚政策随之搁浅。百龄到任后,一改往日单纯的“剿”或“抚”,将“剿”、“抚”合二为一,既不放松对海盗的严加追剿,同时对其投首又表示接纳和欢迎。面对压力和诱惑的双重来袭,不少海盗选择投效于清政府,其中规模最大的尚属黑旗帮郭婆带和红旗帮张保仔。据百龄奏:“今郭婆带因内地防堵严密,水米火药不能接济,观张保仔匪股屡次攻扑口岸,皆经痛剿奔逃,心存畏惧,蓄意投诚,张逆屡次邀令帮助,俱不赴援……竟将张逆伙党杀毙不计其数,擒获三百余名,夺获张逆匪船十一只,又抢回张逆前劫左翼镇官兵米艇四只,率其伙众五千余人,大小船七十余只,大小炮四百余位,一并收入平海内港,赴官呈献投诚。”②《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嘉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第793—794页。面对清军的严密堵剿,郭婆带放弃了曾经的联盟张保的邀约,义无反顾地投效于清政府,并击杀了红旗帮的大量海盗,以示忠诚。郭婆带的投首犹如多米诺骨牌效应,冯用发、林阿目、陈阿聪、陈胜、东海霸等盗帮随即投出。时隔不足四月,张保亦率领“帮船二百七十八号,伙党一万五六千人,全赴香山县之芙蓉沙海口听候收验投诚”③《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五册),嘉庆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奉,第131页。。从郭婆带和张保的投首规模来看,他们所统帅的盗帮依然具有相当的实力,其选择投首的原因并非实力穷蹙,而是在剿抚政策双重影响下的最终抉择。

其四,海盗职业的高风险性。“所谓海盗,是指那些脱离或半脱离生产活动 (尤其是渔业生产)、缺乏明确的政治目标、以正义或非正义的暴力行动反抗社会、以抢劫勒赎收取保险费为主要活动内容的海上武装集团。”④刘平:《清中叶广东海盗问题探索》,《清史研究》1998年第1期。从这一定义可见,海盗多是“滨海民众生理无路,兼以饥馑荐臻”⑤(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四十二《兵部一·闽省海贼》,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而被迫入海,啸聚亡命的贫民,他们多半脱离了原来的生产活动,基本依靠“抢劫勒赎”和“收取保护费”为生。这一生存方式虽然获利丰厚,却极不稳定,且带有极大的风险性。一方面,出海行劫并非每次都能遇到合适的劫掠对象,即使遇到也未必能够成功;另一方面,海盗作为非法性职业,时刻要警惕清政府的追剿。同时,“海洋生存境界的流动性、不确定性”是海盗面临的最大危险之一,“海洋生存空间的特点是流动的,决定了海洋活动群体的生产活动的移动性”⑥杨国桢:《瀛海方程:中国海洋发展理论和历史文化》,海洋出版社2008年版,第60页。。波涛汹涌的大海随时都会风起云涌,海盗们常常“诡伺于风涛之间”⑦(明)章潢:《图书编》卷三十八《浙海事宜》,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随时面临被大海吞没的危险。因此说,海盗职业面临极高的风险性和极大的不确定性,海盗们一旦能够有机会获得其他合法的生存方式,他们大多会抛弃海盗身份,选择新的职业,投效于官府通常成为他们获得合法生存空间的最有效手段。

其五,海盗身份的双重性。从海盗的来源来看,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是被胁迫入伙的。安乐博曾对1795—1810年广东海盗刑案涉案人口进行过调查,其中被掳受害者的比例达68%,“多数牵涉海盗刑案的人,并不是真正的海盗”⑧安乐博:《罪犯或受害者:试析1795年至1810年广东省海盗集团之成因及其成员之社会背景》,汤熙勇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七辑),第448页。海盗被捕后,为了获得宽免他们通常会声称自己是被胁迫上船的,表明自己亦是受害者的身份,以求减轻自己的罪行。通常审判官员也会选择相信他们的这一说法。因此,安乐博的统计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被胁迫为盗者的比例或许低于68%,但不少海盗最初亦是受害者的事实是不容置疑的。。而且,这一现象并非粤省所独有,闽浙盗帮亦存在这一现象,被胁迫入伙者的比例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据浙江巡抚蒋攸铦奏报:嘉庆十四年 (1809),黄岩镇总兵童镇升等带领兵船在追捕蔡牵盗船的过程中,“追获盗船一只,生擒盗犯王鸟即王摇等二百十四名,内除郭草、何时春、林汉三名先后在监病故,又蔡成等一百名讯系被劫难民。……缘王鸟即王摇先后在洋行劫多次;又陈佐、姜药、陈可在洋过船行劫二次;又林碗等三十二犯各被胁在船,接赃一次;又郑清等六十五犯均系被盗拉劫上船,任作拉蓬起椗、饮宴洗衣等务;又李角等十犯系被盗拉劫上船,逼胁鸡奸”①《清季内阁档案全辑》(4),内阁抄出浙江巡抚蒋奏折,第1102页。。除难民和病故的3人外,所剩的111名海盗中,被胁迫和拉劫上船者高达107人,而真正的海盗仅4人,具有罪犯和受害者双重身份的海盗比例高达96%。蒋攸铦虽强调,各犯均经其逐一研讯,“研诘不移,似无遁饰”②《清季内阁档案全辑》(4),内阁抄出浙江巡抚蒋奏折,第1102页。,但仍不能排除有罪犯为了能够减轻处罚,谎称自己是被胁迫才变成海盗的可能。即便存在不实的口供,被胁迫者的比例会有所降低,但众多海盗具有罪犯和受害者双重身份的事实不容否定。除普通海盗外,“多数的核心海盗,最初也是受害者而非主动者”③安乐博:《罪犯或受害者:试析1795年至1810年广东省海盗集团之成因及其成员之社会背景》,汤熙勇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七辑),第448页。。如大海盗张保“本系蛋户幼嗣”④林则徐:《林文忠公政书》之《两广奏稿》卷三《追夺张石氏诰封折》,中国书店1991年版,第186页。,却被掳到郑一船上,后被郑一收为义子,其盗首之路才由此开启。因此,当遇到能够摆脱海盗身份的机会时,众多曾是受害者的海盗都会渴望回归起初的生活状态 (盗首亦难以避免),而投首则是最有效的途径,一旦盗首有了投首意愿,便极易获得盗众的支持。

综上可见,嘉庆时期海盗的投首原因极为多元,并非某一原因能够概括,且一个盗帮的投首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每一种因素又具有其自身特色。盗首的被剿灭通常使一个大的盗帮瞬间走向解体,家属的被拿获常常能够促使盗首迅速投效于清政府,官方剿抚政策的变化经常是盗帮决定投首与否的重要参考,而海盗职业的高风险性和成员身份的双重性虽不能对海盗的投首产生立即的功效,可一旦遇到前三种因素中任何一种或几种的催化,其作用便会凸显。

二、政府处理海盗投首的方式

嘉庆年间,广大海盗纷纷投首,这对清政府来说无疑是接纳和欢迎的。一方面,海盗的投首不仅节省了大量军费开支,而且又能获得不战而胜的效果,政府的威信得以彰显;另一方面,投首相较于战争大大降低了人员伤亡,且能够引导部分海盗重新走上正途,将原本的社会危害者转化为贡献者。因此,一旦海盗真心投首,负责剿捕的官员基本都会表示欢迎,并积极向中央上报,而中央政府在接到这样的奏报后,通常都会询问其投首之心是否出于至诚,一旦确定是真心悔罪,便会给予宽免,甚至是恩赏。

总体来看,无论是剿捕官员,还是中央政府,对于海盗的投首皆会积极回应,且给予宽宥。然而,根据投首时间的早晚、投首规模的大小,宽免的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地方官员和中央政府的意见亦会有某些差别。下文将对这些差别进行探讨。

第一,从时间上看,早宽迟严。嘉庆年间,投首的海盗基本都会受到清政府的宽宥,但依据其投首时间的早晚,获得宽免的程度有所不同。通常投出时间较早的盗首不仅能够获得合法的新身份,如愿意随军出洋缉捕,还能得到上升为国家官吏的机会,而投首较晚的海盗则仅能保住性命,甚至有时还会受到相应的刑罚。嘉庆元年 (1795)“海洋盗首獭窟舵即张表带领首伙各犯四百七十三名自行投首,并呈缴船只炮械等物”,张表投首后,不仅其罪行得到宽免,还被“赏给守备职衔,并赏戴蓝翎,并赏大段二匹”⑤(清)王先谦:《东华续録 (嘉庆朝)》嘉庆一。。嘉庆二年 (1796),林发枝率众投首,接到奏报后嘉庆帝对其做了如下处理:“林发枝非寻常盗匪可比,如果真心投顺,固当贷其前罪,但不可仍留闽省,恐有勾结情事,将来投首后当照张表之例来京安置。”⑥(清)王先谦:《东华续録 (嘉庆朝)》嘉庆四。十四年 (1809)九月初六日,上谕对方维甸、张师诚奏报洋盗悔罪投诚一折批示道:“此次盗匪王凉率同伙匪将所用船只、炮械一并呈缴,其投诚之意较为真切,并非朱渥等之诡词伪讬可比,自应准其投首。所有王凉等一起人犯均加恩免治其罪。其随同出洋缉捕之精壮盗伙同王凉三十名,如果捕盗出力,另行酌量鼓励。若有玩违,即行严办。”①《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嘉庆十四年九月初六日奉,第533页。同年十一月十九日,对于陈成等人的投首,上谕曰:“乌石二帮内之陈成及香山二帮内之江亚尾等犯率众来投,并呈缴器械、船只,且有自行杀死贼伙者,其投首自出至诚,可以免其治罪。惟百龄于陈成等犯已交原籍管束,而于江亚尾等犯一起内尚有二十六人欲令充伍缉捕,是则不可。此等狼子野心岂能深信,惟当一并饬交原籍地方官管束。如有滋事,即行查拿办理,切勿疏于防范。”②《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嘉庆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奉,第693页。十五年 (1810)五月,对张弗等人投首的处理,相较以前严格很多,“张弗一犯徒三年,黄注一犯杖一百,李景明、王暹二犯杖八十”③《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五册),嘉庆十五年五月初六日奉,第190页。。从上述五例来看,嘉庆初年投首的海盗,清政府不仅赦免了他们的罪行,还适当的给予官职加以优抚。至十四年九月六日,王凉等人的投首依然受到了较大程度的宽免,虽未像嘉庆初年一样被授予官职,却也得到了出洋缉捕的机会,如若缉捕出力,同样能够获得升迁。而两个月后投首的陈成等人,即使杀死盗伙以示投首之诚意,只是勉强未被治罪,且被拒绝了充伍缉捕的请求。翌年四月投首的张弗等人,虽然免其一死,却受到了一定的刑罚。王凉与张表、林发枝等人的投首虽相隔数十年,但清政府对他们的投首皆表现出了宽宏大量,其先后态度并未有太大差别。而陈诚等人的投首与王凉仅相隔两月,清政府对其处理结果却相差较大,而蔡牵的被剿灭 (嘉庆帝于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得知蔡牵被灭的消息)则是造成这一差异的主要因素。清军水师剿灭蔡牵的消息,令清廷上下为之振奋,武力剿捕海盗的信心大增,而对于招抚的依赖和兴趣则随之降低。因此,清政府对王凉、陈成两帮投首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别也就不难理解。张弗等人虽投首于清政府,却依然受到了相应的惩罚。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张弗等人是在清廷即将荡平海氛之际投出的,其投首在清政府看来是走投无路的被迫选择,而非真心悔罪,其诚意度不够高;二则在此之前大海盗朱渥、郭婆带、张保等皆已投首,清军水师具备剿除余盗的足够能力,张弗等人即使没有投出,清军亦能通过武力轻松剿灭。

第二,从规模上看,大宽小严。在剿抚政策没有大变动的情况下,清政府对大帮海盗的投首条件较之于小股盗伙更为宽松,有时剿捕大员甚至愿意与大帮盗首进行谈判。例如,朱渥帮的投首虽在杨作兴、陈成等人之后,但所受到的待遇相对于后者更为优厚。自嘉庆十四年 (1809)五月开始,清廷上下皆已收到朱渥意欲投首的消息,随后即颁布上谕,“准予投首免罪,并量加恩赏”④《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嘉庆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奉,第275页。,但此后屡有消息称朱渥依然在洋面游弋,对抗官兵,肆劫商船⑤《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嘉庆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奉,第420页;《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嘉庆十四年八月初十日奉,第487页;《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嘉庆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奉,第515页;《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嘉庆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奉,第542页;《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嘉庆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奉,第652页。。黄飞鹏曾禀报:“现在朱渥帮船有数十余只,又有夹板夷船甚属高大,共计五十余只,于五月二十一日在莱芜洋面分别犄角据险放炮。舟师进攻之时,该匪仗其船高,不避炮火,迎头拒敌。师船损坏二十余只,弁兵亦多伤毙。”⑥《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嘉庆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奉,第420页。诸如此类的奏报达五次之多,嘉庆帝对此十分恼火,数次强调朱渥的“投降之语,全不可信”。当五个月之后,朱渥真地带领伙众投首时,清政府依然予以接纳,不仅赦免其全部罪行,而且妥善安置了其家属,并允许所带领的伙众随同缉捕,令方维甸“挑出精壮一百五十人,并头目四十余人”,“着准其分派兵舡随同出洋,即令在前敌缉捕,如能实在出力捕获盗犯,并可加恩奖拔赏给官职”⑦《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嘉庆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第711页。。相较于朱渥,对于杨作兴、黄亚泰等小股盗匪的投首清中央政府却要求对其进行严格调查,令所办官员“先讯明其是否本系难民,抑原系盗首曾经拒捕伤人,再行分别办理”,如若本系盗犯,“此时即悔悟来投,只可贯其一死”①《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嘉庆十四年正月初九日奉,第16—17页。。此外,对陈成等人的投首亦同样严格,前文已有介绍,兹不赘述。嘉庆帝之所以给予朱渥如此宽大的投首条件,一方面,由于朱渥具有强大的实力,若武力剿捕实属不易,需要耗费大量兵力物力;另一方面,朱濆帮在洋行劫数十年,熟悉海盗的特性及海洋风涛的变化,可借其力量剿捕余盗,且所呈缴的大量船只、炮械亦可充作官用,可谓一箭双雕。再如,郭婆带、张保等粤洋海盗虽投首时间较晚,但因两帮具有较大实力,清政府给予了特殊优待。郭婆带投首后,“加恩赏给把总,令其随同捕盗”②《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嘉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第794页。郭婆带在投首之后即被授予把总职衔,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郭在投首时不仅率同伙众五千余人,呈缴了大量船只、炮械,且拒绝了张保共同对抗清政府的邀约,并擒获红旗帮盗匪三百余名,表现出了足够的投首诚意;二是由于郭婆带所率领的黑旗帮具有较大实力,其投首大大减轻了清军的剿捕任务。。此外,张保不仅在投首之前获得了同两广总督百龄面对面谈判的机会,而且被允许投首后“留船二三十号下洋缉捕”③《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五册),嘉庆十五年三月初一日奉,第102页;《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五册),嘉庆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奉,第131页。。对于张保的投首,嘉庆帝虽深知其并非真心悔罪,只是权衡利弊之后的选择,但依然给予了特殊的宽宥。其最主要原因是张保所拥有的巨大实力,如果武力追剿,清军水师定会元气大伤,允许其率众投首不失为明智之举。

第三,从官方态度上看,上宽下严。对于投首的海盗,地方剿捕大员的处理意见往往比中央政府严格。以下两个案例,则明显体现出了这一特征。(一)张弗等投首案。据张弗等供称,本欲“赴护总兵陈琴、护游击周应元处乞降”,正在等候沈带同投时,“适遇兵船,即驾小杉板船迎投禀诉”④《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五册),嘉庆十五年五月初六日奉,第189、189—190页。。对于张弗的投首,福建巡抚张师诚认为其有观望迁延之嫌,拟对该犯进行发遣。而中央政府认为张师诚的处罚有些过当,并对该犯等作了重新处理。上谕曰:“该犯如果意存观望,一见官兵方逃窜之不暇,岂有转驾小船上前迎诉之理。该抚于张弗一犯,拟以发遣黑龙江披甲为奴,黄注等三犯各减一等办理,未为平允。所有张弗一犯着改为徒三年,黄注一犯着改为杖一百,李景明、王暹二犯着改为杖八十。”⑤《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五册),嘉庆十五年五月初六日奉,第189、189—190页。(二)小仁、文福等投首案。对于蔡牵义子小仁、文福及海盗吴三池、翁昑等投首者的处理,方维甸、张师诚在奏折中向嘉庆皇帝这样汇报道:“臣等查小仁虽属年幼,从前蔡牵窜赴台湾滋扰,该犯并未随往,且蔡牵将伊父母杀害,掳伊为子,亦非抱养义子,惟该犯曾呼蔡牵为父,相依有年,未便因其畏惧投诚,遂免其缘坐之罪,应仍照逆犯缘坐,子孙年十五岁以下牢固监禁,俟成丁时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安插。文福亦系蔡牵义子,年在十岁以下,应例交值年旂酌给有力之满洲蒙古汉军大臣文职三品以上、武职二品以上官员为奴。……该犯吴三池叛逆已行,未便以自首稍为轻减,仍请照谋反大逆律凌迟处死,恭候谕旨遵行。翁昑并非股头,蔡牵逼令打仗,中途逃回几被杀害,虽与吴三池有间,但既被逼胁从贼,亦未便因自首准予宽免。翁昑应于谋叛斩决律上量减一等,发往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⑥《清季内阁档案全辑》(4),刑部“为闽浙总督方维甸等”移会,第1114—1115页。接到奏报后,嘉庆帝对小仁等投首者的安置进行了重新处理,小仁、文福“免罪释放,妥为安插”,“吴三池着发往黑龙江,翁昑着发往伊犁”⑦《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五册),嘉庆十五年七月十一日,第320页。。从上述两例可见,中央政府对投首海盗的处理比地方剿捕大员更为宽容。造成这一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大清律例的法律规范作用。负责剿捕的官员虽在情理上对部分亦是受害者的盗犯表示同情,但鉴于法律规定,他们只能按律办事,方维甸、张师诚在上报皇帝的奏折中屡屡提到的“仍照例”、“应例”等词则明显体现了这一点。而作为大清王朝统率者的嘉庆皇帝,对投首海盗的宽大处理不仅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反而体现了他宽大的胸襟。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以上三点主要体现的是清政府对于投出盗首或头目处理方式的差异,而对跟随盗首一同投出的普通盗众,无论其投出时间的早晚,投首规模的大小,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他们的处理皆十分宽大,且处理方式基本一致。投首的盗众免罪后,除极少一部分随军出洋缉捕外,大部分被遣回内陆分别安插。清政府允许一部分投首的海盗参与缉捕余匪,以盗治盗,实属明智。但从总体上看,绝大部分人被遣送至内陆地区,而这些人中很多都是常年生活在海上、熟悉海洋特性的专业人才。他们的被遣散安插,无疑使清政府错失了向海洋发展的良好机遇。

三、结 语

随着大海盗朱濆、蔡牵等人的相继剿灭,朱渥、郭婆带、张保等人的纷纷投首,肆虐中国东南沿海长达数十年之久的海盗最终得以荡平。从表面上看,大批海盗的被剿灭及纷纷投首,无疑是官方争夺海洋社会权力的胜利,但清政府并未能够抓住这一向海洋发展的良机,依然继续执行“严防其出”的内收性海洋政策,将掌控海洋社会权力的胜利果实丢弃。

清政府虽然取得了捕盗的胜利,最终却未能成功接管海盗的地盘,继承其向海洋进军的勇气和魄力。最根本的原因是受长期以来陆地思维的影响。这一点在处理海盗投首问题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对于海盗的投首,清政府虽表现出了相当的宽容和大度,但在对投首海盗的安置上却出现了极大失误,绝大部分的海洋专业人才被强行遣散至内地,并令地方官严加管束,永远扼杀了他们再次涉足海洋的机会。不仅如此,清政府也丧失了一批本来能够拥有的向海洋发展的精兵强将。同时,民间海洋力量的发展亦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本文资料搜集、撰写工作得到博士生涂丹的大力支持,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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