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社会文化根源:基于模糊集的定性比较分析*
2013-11-27王程韡
王程韡
腐败是人类社会的共同敌人,反腐败和廉政建设也一直是我国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早在建国之初,毛泽东同志就“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邓小平同志也强调: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党内。要“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1997年初,江泽民同志亦严正指出,“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党心民心、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严重政治斗争”①参见《毛泽东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195页;《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3页;《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5—326页。。2003年12月,我国政府历史性地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共十八大以后,借助网络等新媒体的力量,反腐的频度、速度和力度更是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媒体对此的频繁披露,的确迫使颇感压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高层纷纷抛售豪宅、别墅,以求“避险”。然而我们又同时不得不承认,一方面,一轮又一轮的反腐浪潮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腐败问题:如据全球金融诚信组织 (Global Financial Integrity)所发表的报告显示,从2000年到2011年十年间,中国非法外流的资金高达3.79万亿美元,仅在2011年这一年,非法流出中国的资金高达6029亿美元,约占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0%。相比之下,2012年中国非法资金外流则已突破万亿美元①参见陈文雅、陈勇《房子的焦虑》,《经济观察报》2013年1月21日第1版;李一戈《社会问题与房地产》,《21世纪经济报道》2013年1月24日第21版;邓聿文《如何遏制贪官外逃》,《中国经营报》2013年1月28日第B15版等。。另一方面,目前理论界对腐败和反腐败问题的研究,尚未形成科学、系统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②参见王传利《1990年至1999年中国社会的腐败频度分析》,《政治学研究》2001年第1期;胡鞍钢《腐败:中国最大的社会污染》,《中国改革》2001年第4期。。对此亦有学者指出,无论长期以来我们所采用的“糖衣炮弹论”,还是对外开放后引入的亨廷顿 (Samuel P.Huntington)的“现代化论”,或是红极一时的“寻租论”,恐怕都不能单独解释当前我国腐败蔓延的真正根源③参见童星、曹海林《转型社会腐败根源的社会学分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4期。。
需要注意到,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腐败的现象是深刻地潜入在社会文化的背景当中的④参见马庆钰《关于腐败的文化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胡伟《腐败的文化透视——理论假说及对中国问题的探析》,《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王同起《试论腐败产生的文化根源》,《学习论坛》2006年第9期。。比如有学者认为:在中国打击腐败的难度非常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腐败中的个人不是孤立的,而是处在网络状的利益链条中”⑤世界奢侈品协会的调查表明:奢侈品在商务送礼中已经被广泛应用——根据北京和上海两地主要门店和顾客的数据反馈,平均奢侈品消费的75%用于礼品市场——这也是中国内地所独有的消费特点。参见吴琪《礼尚往来与“心照不宣”——贪腐产业链》,《三联生活周刊》2013年第3期。。而这种以情开道的传统是如此地历史悠久,影响深远,以至于人人都耳濡目染,无师自通,深谙此道。事实上不仅在中国,甚至在世界各国的政治机体中,腐败都是普遍存在的毒瘤。只是在不同的文化区域,腐败现象的普遍程度会有所不同⑥参见 Samuel P.Huntington,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8。。或者说在文化的不同层面,腐败被赋予了不同的意义。比如“一个人拿来行贿的东西,在别的社会可能只被看作一件礼物。一位政治领袖或政府官员帮助朋友、家人和支持者,在某些社会受到人们的赞扬,在其他社会则可能会被视为腐败”⑦参见 Susan Rose-Ackerman,Corruption and Government:Causes,Consequences,and Refor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p.5-6。。“在非洲和印度,一个人利用其职权为其亲友谋取职位并不被看作是违背道德的”,等等⑧David H.Bayley,“The Effects of Corruption in a Developing Nation”,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1966,(4).。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有关腐败问题的中外文化研究始终未形成有效对话,对不同文化类型下腐败的特点及其防治措施也一直鲜有系统的触及。那么,社会文化的结构性因素和经济监管等环境性因素,究竟各自在腐败行为的产生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又为什么中国和日本同为发展型国家 (以广泛且深入的公私联盟为特征)⑨“发展型国家”(developmental state),按照约翰逊(Johnson,Chalmers)的定义,是针对只关心制定经济游戏规则的“市场理性”国家而言,更加强调了国家对“大量的社会和经济目标”的制定和实现,即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发展过程是通过规划而不是市场力量来决定的。参见Mark Beeson,“Developmental States in East Asia:A Comparison of the Japanese and Chinese Experiences”,Asian Perspective,2009,(2).就国家的腐败状况而言,一般以国际反腐民间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所发布的“清廉指数”(Corruptions Perceptions Index,CPI)为衡量。“清廉指数”自1995年起每年发布的评估,旨在就世界各国商人、学者与国情分析师对于当地(主要是公务人员与政治人物)腐败状况(包括滥用公共资源、行贿和闭门决策等)的主观感知程度予以评估及排名。在评价中,透明国际使用了17个民意调查数据来源。民意调查包括了“执行反腐败法律”、“保证信息公开”、“防止利益冲突”等多方面的情况。评价结果以得分的形式体现,清廉指数评分越高,意味着感知的腐败程度越低。部分发展型东亚国家(或地区)CPI(2012)的得分为:新加坡87分(全球第5),香港77分(全球第14),日本74分(全球第17)、中国台湾61分(全球第37)、韩国56分(全球第45),中国为39(全球第80)。,其政治家和公务员的清廉程度却有着天壤之别呢?
一、腐败问题跨文化比较的可能性
跨文化的对话或者比较,一般要求我们先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可以度量的标尺。目前中国社会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腐败者以权钱交易为代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活动;另一类则是以非交换形式直接或间接对公共资源进行贪污挥霍,或巧立名目地变相占有[10]参见罗桂芬《腐败行为与“相对剥夺感”——官员腐败的社会心理机制透视》,《中国行政管理》1997年第5期。。其中又以前者为轴心,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11]参见童星《社会转型期腐败现象的成因、功能及其治理》,《社会科学研究》1996年第2期。。但这里却并不预先区分腐败的内涵,而只是在最普遍的意义上指涉“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①参见Vito Tanz,i“Corruption,Arm's-Length Relationships,and Markets”,in Gianluca Fiorentini&Sam Peltzman(ed.),The Economics of Organised Crime,Cambridg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p.161-180。。同时,鉴于尚不存在直接的统计方法对各国腐败程度进行测度,本文拟采用在国际范围内接受程度较高的透明国际所发布的“清廉指数”,作为唯一的因变量。
在把文化作为自变量的诸多模型中,最成熟的体系莫过于霍夫斯泰德 (Geert H.Hofstede)所开发出的五维度跨文化比较模型。在霍夫斯泰德看来,文化是“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能将不同群体或类别成员区别开来的集体模式”②参见 Geert H.Hofstede,Culture's Consequences:International Differences in Work-Related Values,Beverly Hills,Calif.:Sage Publications,1980.Geert H.Hofstede,Culture's Consequences:Comparing Values,Behaviors,Institutions,and Organizations Across Nations,Thousand Oaks,Calif.:Sage Publications,2001.。因此可以用各国部分人群 (如员工)在价值观上的表现,反映出国与国之间的文化差异③1967年—1973年,霍夫斯泰德和他的团队以其所在的IBM公司为基础先后进行了两轮问卷调查,分别用二十几种不同语言,在72个国家里发放了11.6万份调查问卷并回收了答案。通过对问卷结果的深入分析,霍夫斯泰德于1980年出版了跨文化比较研究的奠基之作《文化的影响力:价值、行为、体制和组织的跨国比较》。与许多其他文化研究不同,霍夫斯泰德提出的理论框架有具体的、大规模的调查数据作其支撑。得益于这一伟大发现,霍夫斯泰德于1971年就正式进入了学术界,先后在欧洲多所大学任教,并持续跟踪这一研究。目前,所有的跨文化比较模型数据都由霍夫斯泰德中心免费公开对外发布。参见李文娟《霍夫斯泰德文化维度与跨文化研究》,《社会科学》2009年第12期。。其中,模型的五个维度包括:
1.权力差距 (Power Distance,PDI):即指某一社会中,地位低的人对于权力在社会或组织中不平等分配的接受程度。由于各个国家对权力的理解不同,在这个维度上的分数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比如笼统而言,欧美相对偏好“平权”(即分值较低);而亚洲国家受到历史和体制的影响,却可以对权力的不平等给与较高的容忍度 (即分值较高)。从理论上讲,对权力差距认同度高的国家,腐败程度一般也较高。亦早有研究表明,“大政府”并不是减少腐败的最佳方式④参见Sherrilyn M.Billger& Rajeev K.Goel,“Do Existing Corruption Levels Matter in Controlling Corruption?Cross-country Quantile Regression Estimates”,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9,(2)。。
2.个人主义/集体主义 (Individualism versus Collectivism,IDV):总体上该维度是对社会中个人与群体关系的衡量。个人主义分值越高,代表着越重视个人的权利、自由和自尊,社会结构越松散。分值越低 (即集体主义),则代表着越强调个人感情忠诚并服从团队整体利益,社会结构越紧密。需要指出的是,并不仅仅是强调“服从”的集体主义文化才会诱发腐败。在极端个人主义的倾向下,强调个人“自由”意志而又由于社会结构松散并缺乏各种类型的监管,腐败同样可能会滋生。
3.男性化/女性化 (Masculinity versus Femininity,MAS):该维度主要表征社会中对两性社会性别角色的认同。男性化指数越高,社会越以更加传统和保守的方式定义性别角色,并推崇坚决行为以及获取财富,因此可能会更加容许为了达到“成功”目的而不择手段——当然包括腐败。相反,女性化的社会更强调生活质量,同样可能构成腐败的动机;然而女性化的文化特征更乐于采取和解的、谈判的方式去解决组织中的冲突问题,亦会降低反腐行动的效率。总之,同个人主义/集体主义的指标一样,在男性化或女性化的任何一种文化模式中,腐败都有可能出现。
4.不确定性规避 (Uncertainty Avoidance,UAI):指一个社会受到不确定的事件和非常规的环境威胁时,是否通过正式的渠道来避免和控制不确定性。规避程度高 (即分值高)的文化比较重视权威、地位、资历、年龄等,并试图以提供较大的职业安全来建立更正式的规则,从而不容忍偏激观点和行为,相信通过绝对的知识和专家评定等手段可以避免这些情景。规避程度低(即分值低)的文化对于反常的行为和意见比较宽容,建立规章等制度化的诉求较少,甚至在哲学、宗教等方面都容许各种不同的主张同时存在。因此当不确定性规避程度较高时,公务员和与政治相关的人员会更倾向于建立有利于腐败的稳定制度。不确定性规避程度低的“变通”哲学,则无疑会大大增加反腐的难度。
5.长期取向 (Long-term Orientation,LTO):指某一文化中的成员对延迟其物质、情感、社会需求的满足所能接受的程度。长期取向 (即分值高)的文化关注未来,重视节俭和毅力,愿意为将来投资,甚至会考虑到对子孙后代的影响。相比之下,在短期取向 (即分值低)的文化里,价值观是更偏向于过去和现在的;人们尊重传统,关注社会责任的履行和此时此地的获得。考虑到第五个LTO维度实际上是20世纪80年代由霍夫斯泰德的合作者邦德 (Michael Bond)补充提出的,有部分国家在此维度上缺失数据;且亦有学者指出,第五维度实际上与“个人主义/集体主义”维度在文化价值观的衡量上有着意涵上的重合,故在本文后续的讨论中将其排除①参见 Tony Fang,“A Critique of Hofstede's Fifth National Culture Dimensio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ross Cultural Management,2003,(3).Ryh-Song Yeh & John J.Lawrence,“Individualism and Confucian Dynamism:A Note on Hofstede's Cultural Root to Economic Growth”,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1995,(3)。。
进行跨文化比较模型与国家腐败问题之间相关性考察,其合理性在于:首先同“清廉指数”一样,文化的各个维度都是在一定时间内变化相对较慢的结构性的“慢变量”。事实上,一种从霍夫斯泰德的跨文化比较模型出发 (利用回归等统计方法)的研究已经发现,腐败往往会发生在权力差距较大 (PDI↗)、集体主义 (IDV↘)、男性化 (MAS↗)且不确定性规避较强(UAI↗)的国家②参见 Bryan W.Husted,“Wealth,Culture,and Corruption”,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1999,(2).Rajib Sanyal,“Determinants of Briber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The Cultural and Economic Factors”,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5,(1-2).Christopher J.Robertson & Andrew Watson,“Corruption and Change:the Impact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2004,(4).Kathleen A.Getz & a Roger J.Volkem,“Culture,Perceived Corruption,and Economics:A Model of Predictors and Outcomes”,Business & Society,2001,(1).Jamesh Davis & Johna Ruhe,“Perceptions of Country Corruption:Antecedents and Outcomes”,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3,(4).Marinilka B.Kimbro,“A Cross-Country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Corruption and Its Relationship to Economic,Cultural,and Monitoring Institutions:An Examination of the Role of Accounting and Financial Statements Quality”,Journal of Accounting,Auditing & Finance,2002,(4)。。然而单纯地从文化维度来阐释国家的腐败问题,一方面无法解释少部分国家还是在“清廉指数”的表现上有所波动的状况,另一方面也有重新走入文化的结构决定论之嫌——因而暗示着腐败问题的不可超越。据此,本研究拟在四个文化维度“慢变量”的基础上引入一些环境性的“快变量”,综合考察结构和环境因素对一国的腐败状况所造成的影响。
首先引入的是经济增长的“快变量”,这也是早期功能论的观点,即暗示在腐败的蔓延和高速发展之间有一种正的因果关系。如在前文所提到的腐败的“现代化论”中,亨廷顿就指出:“腐化的程度可能与迅速的社会经济现代化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英国和美国的政治生活腐化的高峰期,与工业革命的冲击、新的财富和权力源泉的形成以及向政府提出新要求的新兴阶级的出现是同时发生的”③参见 Samuel P.Huntington: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8。。——这是因为当社会结构发生激烈变动时,既有的社会秩序往往会遭到严重破坏,腐败也较容易产生。同时由于现代化本身也带来了社会基本价值观的变化,会在一定程度上容许现代化过程中新产生的财富拥有者通过钱权交易等方式进入政治系统以寻求方便。政治系统的输出功能由此而扩张,也成为了诱发腐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事实上早有证据表明,无论今天被我们认为发达国家的英、法、美,还是被喻为“东亚奇迹”的日本、韩国等,都没能逃脱腐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而增长的“现代化魔咒”④参见 Andrew Wedeman,“Great Disorder Under Heaven:Endemic Corruption and Rapid Growth in Contemporary China”,The China Review,2004,(2)。。我国学者的经验研究也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国大陆的腐败频度和国民生产总值之间具有明显的正相关性⑤参见王传利《1990年至1999年中国社会的腐败频度分析》,《政治学研究》2001年第1期。。诚然相关性并不一定带来因果性,但起码可以得到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在一个短缺和赤贫的社会中,根本没有资源可以掠夺,故而也谈不上腐败;相反,经济增长速度较快的国家,却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更多的可以掠夺的对象⑥参见李辉《中国的腐败越反越严重吗?——基于国际测评数据的一项观察》,《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在反映经济增长的量化表征上,本文选取了OECD《经济展望》(Economic Outlook)数据库中的GDPV,即以GDP市场价格相对于前一年的变化数据作为支撑。
第二个“快变量”试图反映的是监管的状况。一般而言在利益分化的社会里,任何公共权力都有异化的危险。公共权力的运作是处于有效监督之中还是处于失监失控状态,直接影响到腐败的频度和状况。历史已不断地证明,严惩是打击腐败分子嚣张气焰的有效办法。也早有研究证实,报纸等媒体的扩散有助于扼制腐败①参见 Lorenzo Pellegrini& Reyer Gerlagh,“Causes of Corruption:a Survey of Cross-country Analyses and Extended Results”,Economics of Governance,2008,(3)。。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各国政府都日益倾向于采用互联网等信息通讯技术 (ICT)来改善他们和公民之间的互动,并以此增加政府和政务工作的透明度。这样的一些基础设置,当然也可以被用作反腐败信息的反馈和交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监管的目的②参见John C.Bertot& Paul T.Jaeger& Justin M.Grimes,“Using ICTs to Create a Culture of Transparency:E-government and Social Media as Openness and Anti-corruption Tools for Societies”,Government Information Quarterly,2010,(3).Dong Chul Shim & Tae Ho Eom,“E-Government and Anti-Corruption:Empirical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Data”,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2008,(3).Thomas Barnebeck Andersen,“E-Government as An Anti-corruption Strategy”,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Policy,2009,(3)。。对此,《人民日报》也发文指出:“和传统媒体监督相比,网络监督具有其独特优势和强烈的时代特征。从BBS、博客,到各新闻网站和门户网站的相关频道,再到个人维权网站甚至是专门舆论监督网站的出现,各种网络形态的并存与互动,使得网络监督不仅快速、便捷,而且廉价、有效;网络蕴藏的海量信息,为纪检监察以及司法部门提供了丰富、直接且不易灭失的反腐败线索,网络监督成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构成和最佳结合”③参见傅丁根《舆论监督的广阔平台》,《人民日报》2009年2月3日第8版。。文中监管方面的数据来源于OECD《国家科学和创新系统绩效比较》(Comparative Performance of National Science and Innovation Systems)数据库中的电子政务部署指数④该数据库从科学基础(Science base)、商业研发和创新(Business R&D and innovation)、创业(Entrepreneurship)、为了创新的互联网使用(Internet use for innovation)、知识流动和商业化(Knowledge flows and commercialisation)以及人力资源(Human resources)等六大方面评价国家的科学和创新系统情况。其中为了创新的互联网使用(Internet use for innovation)部分包含了两个可能的数据指标:一个是单位人口固定宽带用户数量(Fixed broadband subscribers per population),另一个就是电子政务部署指数(E-government readiness index)。虽然数据背后的社会含义有所不同,但其实两个数据本身之间的相关性极强,故仅采用了其中的一个。。
二、模糊集QCA与清廉国家模式
讨论上述结构和环境性变量对于腐败程度所造成的影响,一个最简单也是最直观的实践便是运用各种类型的统计方法。然而已有研究不但在各类因素以何种程度影响腐败上有着不同的认识,国家本身异质性的影响也使得统计结果能够解释的样本比例一直不是很理想。故而在希望兼顾案例之特异性和复杂性的基础上,本文拟引入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定性比较分析方法(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QCA)对研究问题进行剖析。
所谓定性比较分析,是一种以案例研究为导向的理论集合 (Theory Set)研究方法。它强调通过实证资料以及相关理论的不断对话,从小样本数据中建构出研究议题的因果性关系,包括确定集 (crisp set)和模糊集 (fuzzy set)两种具体操作方法。相较于单一的案例研究和传统密尔法等比较研究方法,定性比较分析首先避免了单一分析的面向 (特别是广义的求同法等对“少数”个案特征的忽略),建立起因果关系的多元分析构成,从而充分地注意到了个案本身的异质性和复杂性;其次,分析多重条件并发原因 (multiple conjectural cause,指一个条件对结果的影响同时取决于其他条件)是一种基于个案现象探寻逻辑条件组合 (或称作是理想型模式的因素构成分析),但又有别于事件“统一”整体的全面了解个案的方法;再次,区别于传统质性研究挖掘个案间变量关系的作法,定性比较分析还可以以逻辑条件组合为基础,进行同一模式内不同个案之间以及不同模式之间的比较⑤参见 Benoît Rihoux & Charles C.Ragin,Configurational Comparative Methods: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QCA)and Related Techniques,Thousand Oaks:Sage,2009.Bruce Kogut & Charles Ragin,“Exploring Complexity When Diversity is Limited:Institutional Complementarity in Theories of Rule of Law and National Systems Revisited”,European Management Review,2006,(1).Charles C.Ragin,Fuzzy-set Social Scienc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0.Charles C.Ragin,The Comparative Method:Moving Beyond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Strategies,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7。。甚至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即便同流行的统计方法相比,QCA都有着独特的应用价值①参见何俊志《比较政治分析中的模糊集方法》,《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事实上从国际层面来看,QCA已经较广泛地活跃在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领域当中——只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我国使用此方法的学术研究尚不是很普遍②已有的研究目前只有:倪宁、杨玉红《基于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改进胜任力建模》,《工业工程与管理》2009年第2期;黄荣贵、桂勇《互联网与业主集体抗争:一项基于定性比较分析方法的研究》,《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5期;李健、西宝《管制俘获成因的定性比较分析》,《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报》2012年第7期;李健《基于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的民营企业政治行为有效性研究》,《商业经济与管理》2012年第11期等少数几篇。。
QCA的本质是一种韦伯式的思想实验 (thought experiments)。对于K个变量而言,有着2k个可能的逻辑观察面向,而逻辑条件组合即多重条件并发原因的数量则高达3k-1个。这些逻辑条件组合都可以看作是可能的跨个案模式 (或可以被称作集合理想型,Set Ideal Type)——虽然其中也必然包括了部分反事实的条件集合,进而就可以通过对一致性 (Consistency)和覆盖度(Coverage)两个重要参数的控制,评判出最具解释力的逻辑条件组合,最终得到现象的理论化解释。其中一致性的特性是在评估运算出来的逻辑条件组合与实证数据所呈现出来的逻辑条件组合之间的关系程度。基本上该值最理想的状态是接近1,但当低于0.75时,这样的运算条件结果已经很难去解释实际现象。覆盖率则是在一致性运算后,再评估运算出来的逻辑条件组合对于结果的解释程度。
在变量方面,除了前文所谈到的经济增长 (GDPV)、监管 (EGOV)、权力差距 (PDI)、个人主义 (IDV)、男性化 (MAS)、不确定性规避 (UAI)等6个自变量和清廉指数 (CPI)1个因变量③数据来源方面,“快变量”均来自于OECD数据库,“慢变量”均来自霍夫斯泰德中心,因变量则来自于透明国际。具体而言:GDPV(2012):OECD.Economic Outlook No 92-December 2012-OECD Annual Projections.http://stats.oecd.org/Index.aspx?DataSetCode=EO92_INTERNET;EGOV(2010或最新可获得数据):OECD.Comparative Performance of National Science and Innovation Systems.http://stats.oecd.org/Index.aspx?DataSetCode=BENCHMARK_STIO;PDI、IDV、MAS、UAI:The Hofstede Center.National Cultural Dimensions.http://geert-hofstede.com/national-culture.html;以及:CPI(2012)—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http://cpi.transparency.org/cpi2012/results/。一般而言,经济增长对腐败的影响会有一个时延,但由于本研究意在强调经济增长的预期对腐败主观印象的影响,可暂不考虑时延因素。同时由于当年的经济增长的数据和过去5年平均经济增长情况高度相关,亦符合稳健性检验原则。事实上在一定时间(如5年)内,CPI变动情况亦不是很大。特此说明。以外,并不更多地引入,其原因是不希望在模型设定之初就人为地引入过多的复杂性,从而降低每一种逻辑条件组合 (即模式概括)的覆盖度。在案例的选择上,去掉了有任一变量数据缺失的国家,共得到39个样本。同时由于天然数据并不满足QCA的布尔逻辑分析条件,因此在进行定性比较分析之前,还需要将其转换成[0,1]区间内的集合数据④各变量的完全隶属门限(Threshold for full membership)、转捩点(cross-over point)和完全不隶属门限(Threshold for full nonmembership)分别为:GDPV(5%,2%,0%),EGOV(180,90,0),PDI(80,50,20),IDV(80,50,20),MAS(80,50,20),UAI(80,50,20),CPI(85,60,30)。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并不赘述转换方法,同时亦不列出全部原始和集合化后的数据。如有需要,请向作者索取。。进而在集合化数据的基础上,运用QCA视窗分析软件fs/QCA2.0,选取模糊集合的运算方法。其中“~CPI”即腐败国家的一致性设定不小于0.8;“CPI”即清廉国家一致性不小于0.9,且不考量GDPV作为自变量的影响⑤在探究清廉国家的条件组合时,去掉了变动最“快”的经济增长方面的变量,是因为想更多地考察此部分国家在文化结构和监管环境作用下的“稳定”条件组合。同时,QCA的解决方案包括复杂方案(Complex Solution)、极简方案(Parsimonious Solution)和中间方案(Intermediate Solution)。其中,中间方案相当于是复杂方案和极简方案的折中。本研究中均取复杂方案来探讨,特此说明。,由此得到两类国家多重条件并发原因的表达式。进而将数据带回条件表达式求得分值 (按照模糊集合或的算法,取得分最高的一项)并确定主导模式⑥模糊集合拥有一个归属函数(membershipfunction),其值允许取闭区间[0,1](单位区间)中的任何实数,用来表示元素对该集的归属程度。模糊集合的运算法则为(A*B)(x)=min(A(x),B(x)),(A+B)(x)=max(A(x),B(x)),~A(x)=1-A(x)。但和确定集合的QCA不同,模糊集合的QCA即fsQCA并不满足对合律,即~(~A(x))=A(x)。所以对因变量 F(x1,x2,…xn)和 ~F(x1,x2,…xn)要分别求出。。如果多于一个国家关键变量为同一变量,则记为影响该模式的核心因果条件存在/缺席,否则记为辅助因果条件存在/缺席 (如表1所示)。
表1 腐败国家/清廉国家的条件构成分析 (N=39)
由上表可以初步得到:较大的权力差距认同和集体主义倾向的确构成了腐败滋生的绝佳文化土壤。清廉国家的经验亦表明①按照“清廉指数”的惯例,有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希腊、印度、中国、意大利、南非、巴西、斯洛伐克、捷克、土耳其、比利时、匈牙利、韩国和波兰等16个得分小于60(即因变量CPI的转捩点)的国家被划定为腐败国家 (按照腐败感知程度从高到低排序)。包括瑞典、新西兰、芬兰等26个国家被划定为清廉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完善着实对腐败的控制和监管 (即电子政务乃至互联网介入水平)方面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事实上,已有的统计研究也发现了类似的结论。特别对于清廉国家而言,QCA软件的自动运算功能已经帮助我们做好了文化类型学的分类工作 (M5-M7),且不需要进一步的合并和化简。同时由于各模式中均包含EGOV变量,就可着重论述其他变量所构成的多重条件并发原因。其中,第一种清廉国家模式“美国模式”(~PDI*IDV)充分地体现了平权和个人主义理念,这也几乎构成了所有“市场理性”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特质。典型代表有新西兰、芬兰、丹麦、瑞典、瑞士、挪威、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卢森堡、德国、英国、美国、爱尔兰、奥地利、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和以色列等②各清廉/腐败国家均以典型国家的名称命名为“**模式”。需要指出的是,斯洛维尼亚在清廉国家中的模式表现并不是很显著 (反倒是在腐败国家模式中表现为显著),这是由于其“清廉指数”取值在转捩点附近导致软件识别障碍,属于模糊集合化算法本身的缺陷,特此说明。。在第二种清廉国家模式“法国模式”(IDV*~MAS*UAI)中,虽也重视个人主义的奋斗理念,但却同时强调了稳定制度环境下个人对生活和工作的平衡;相比之下,平权或集权却无关紧要——OECD国家当中,法国和西班牙属于此列。最后一种几近孤例的清廉国家模式“日本模式”(PDI*~IDV*MAS*UAI)③智利和葡萄牙这两个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也呈现出该模式的倾向,但由于其并未具备较强的男性化气质,从而在该清廉国家的模式中表现得并不是非常显著。其中葡萄牙同样是由于“清廉指数”位于转捩点附近 (近十年来的情况也一直如此),从而在腐败国家的模式中表现显著。智利却不能不说是一个孤例 (事实上它也是拉美地区惟一进入CPI前20位的国家),是模型本身没有解释的部分。但据其他研究显示,积极创立“国家廉政体系”以求善治,增加透明度和理清权钱关系,是智利反腐败成败的关键。参见闵勤勤《智利的腐败问题与反腐败制度体系探析》,《拉丁美洲研究》,2005年第6期。同时强调了对权力差距的认同、服从性的集体主义和对“取胜”的追逐——就理论而言,这正是滋生腐败的绝佳的文化土壤。唯一的解释只能是较好的监管措施有效地起到了制约性的作用,并形成了稳定的制度环境,从而使政治的透明性大为改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仅有少部分国家呈现出第二、三类清廉国家的类型,但其重要性恰恰体现在为腐败国家 (一般PDI较大)的转型提供了多元化的借鉴思路。其中清廉国家的日本模式甚至更值得关注,因为它昭示了一种可能——即文化上极易产生腐败的国家亦可以通过外部条件的控制来实现清廉。两种非主流清廉国家模式所体现出的共同特征是对稳定制度环境的追求。事实上早有研究发现,社会规范激活是个体潜在的社会责任感被唤起的过程①参见陈思静、马剑虹《第三方惩罚与社会规范激活——社会责任感与情绪的作用》,《心理科学》2011年第3期。。比如以日本为代表的发展型国家的本质,就是一种以发展为导向的公私联盟。政府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和企业之间“后天”所产生的信任关系,实际上源于一种约定中产生的“安心”,甚至是一种基于威吓的(deterrent-based)不得已的选择和保证性 (assurance)的规范力量②比如虽然福山(Francis Fukuyama)认为日本是一个高信任社会,但实证研究却证实了美国比日本信任感高。而且已经有大量(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在脱离监督后日本人会表现出相当高的谋取私利的行为。参见Toshio Yamagishi,“The Provision of a Sanctioning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Social Psychology Quarterly,1988,(3).Toshio Yamagishi&Karen S.Cook & Motoki Watabe,“Uncertainty,Trust,and Commitment Form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98,(1).Toshio Yamagishi & Midori Yamagishi,“Trust and Commi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Motivation and Emotion,1994,(2).Karen S.Cook&Toshio Yamagishi&Coye Cheshire,et al,.“Trust Building via Risk Taking:A Cross-Societal Experiment”,Social Psychology Quarterly,2005,(2)。。
三、腐败国家的文化类型学及其超越
鉴于软件直接计算出的腐败国家类型相对复杂,这里首先根据布尔逻辑的运算法则对初始模式进行合并和化简③根据集合的吸收率法则,有:M3=GDPV*PDI* ~IDV* ~EGOV=GDPV* ~EGOV*PDI* ~IDV*(UAI+~UAI)=GDPV* ~EGOV*PDI* ~IDV*UAI+GDPV* ~EGOV*PDI* ~IDV* ~UAI,令M1'=GDPV* ~EGOV*PDI* ~IDV*UAI,M2'=GDPV* ~EGOV*PDI* ~IDV* ~UAI,则 M3=M1'+M2',且:M2+M1'= ~ EGOV*PDI* ~ IDV*UAI+GDPV* ~EGOV*PDI* ~IDV*UAI=~EGOV*PDI* ~IDV*UAI=~EGOV*PDI* ~IDV*(MAS+~MAS)*UAI=~EGOV*PDI* ~IDV*MAS*UAI+~EGOV*PDI* ~IDV* ~MAS*UAI=M2,令M3'= ~EGOV*PDI* ~IDV*MAS*UAI,M4'= ~EGOV*PDI* ~IDV* ~ MAS*UAI,则 M2=M3'+M4',最终得到:M1″=M1+M3'= ~ EGOV*PDI*MAS*UAI+~EGOV*PDI* ~IDV*MAS*UAI=~EGOV*PDI*MAS*UAI=M1;M2″=M4+M4'=GDPV*PDI*~IDV* ~MAS*UAI+ ~EGOV*PDI* ~IDV* ~MAS*UAI=(GDPV+ ~EGOV)*PDI* ~IDV* ~MAS*UAI;M3’’=M2’=GDPV* ~EGOV*PDI* ~IDV* ~UAI。之所以需要在软件自动运算以外加入手工的部分,是因为fs/QCA2.0在确定多重条件并发原因时会默认追求最大的原始覆盖度,由此得到的各模式的样本之间就可能存在重叠。为了凸显模式的“典型性”,合并和化简实则必不可少。,从而腐败国家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三种理想型模式。鉴于各模式中均包含PDI变量,因而不在多重条件并发原因表达式中冗余列出。
1.常规模式[ ~EGOV*MAS*UAI]
此模式是相对惯常性的腐败状态。较高的权力差距认同和不确定性规避倾向,以及整个社会对于坚决获得财富的追求,使得其对腐败的容忍程度也同样较高。在环境上,只要是监管的力度不很强,无关于经济发展速度,都会诱发腐败。比较典型的国家有:墨西哥、希腊、意大利、南非、斯洛伐克、捷克、比利时、匈牙利和波兰。可以发现在所有类型的腐败国家当中,此类国家的数量最多,其“清廉指数”相对不是很低 (意味着腐败程度稍弱)。就文化的邻近性而言,此类国家与“日本模式”的情况接近,而其差别仅仅在于监管水平上。事实上只要对此加以改善,就极可能会相对容易地步入清廉国家的行列。
2.俄罗斯/韩国模式 [(GDPV+~EGOV)* ~IDV* ~MAS*UAI]
此类腐败国家同样对权力差距的认同和不确定性规避的倾向比较高,但集体主义“服从”的文化特质更加剧了反腐败的难度。同时在腐败的诱因方面,也并不是单纯的追求财富,而是强调生活质量上的享受。这样一种文化类型国家的腐败或者由监管不利所引发,或者单纯由于经济发展状况较高而产生了更多滋生腐败的空间。比较典型的国家包括:在所有样本中“清廉指数”得分最低 (即最腐败)的俄罗斯,以及中等腐败的巴西、土耳其,和最接近清廉国家的韩国。在严格意义上讲,上述国家在文化上同智利、葡萄牙和斯洛文尼亚非常接近。但可惜的是,后者即便在清廉国家的队伍中,其表现也不是可圈可点①比如葡萄牙和斯洛文尼亚的“清廉指数”得分也只是徘徊在“及格线”(即转捩点)附近,特别是斯洛文尼亚更是同此类国家一样,受到了监管不利的限制。,从而无法成为学习的标杆。然而“法国模式”却可能成为其致力于转型的方向:国家需要引导的只是号召人们通过个人主义的努力,而非集体主义的分配来实现生活追求。事实上,这也顺应了上述国家市场经济改革所必须的社会“个体化”的趋势。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此类国家的一个特例是韩国。韩国的电子政务 (及互联网接入)水平在全部样本中处于几乎最高的位置,但其“清廉指数”仍略低于“及格线”。对此,只能推断类似于亨廷顿的“现代化论”,即高速的经济增长是构成腐败的关键性因素。至于外部的监管 (EGOV)和东亚发展型国家共同的文化特征 (PDI*~IDV*UAI)之间,究竟哪一方会体现为影响清廉/腐败国家模式划定的主导因素,模型本身并未能给出判断②另一个不能被模型所解释的“反例”是智利。它依靠了积极创立“国家廉政体系”以求善治,增加透明度和理清权钱关系等措施,一直保持着政治透明性的良好水平,或许提供了一些启发性的思路。参见闵勤勤《智利的腐败问题与反腐败制度体系探析》,《拉丁美洲研究》2005年第6期。。
3.中国模式[GDPV* ~EGOV* ~IDV* ~UAI]
此类国家是所有腐败国家中最特殊的一类,因为它们不仅对权力差距的认同程度高,而且强调集体主义的“服从”,更是对于不确定性有着相当高的容忍度——这样一种文化模式甚至在清廉国家的队伍中也很难发现。也就是说,在一个相对集权化的政府组织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包括腐败在内的“变通”方式是被默许的,从而减少制度频繁变动所带来的交易成本③参见David H.Bayley,“The Effects of Corruption in a Developing Nation”,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1966,(4).Kellee S.Tsai,Capitalism Without Democracy:the Private Sector in Contemporary China,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7。;且往往是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和较差的监管环境,使得腐败在此类国家中大量滋生。其典型代表有印度尼西亚、印度和中国。特别对于中国而言,已经有学者发现:当政府的政策无法实现高效率时,腐败便取而代之以帮助经济个体避免低效。同时,通过腐败所得到的收益,又可以被重新投入经济体系当中,反过来帮助了经济的增长④参见 Scott Kennedy,“Comrade's Dilemma:Corruption and Growth in Transition Economies”,Problems of Post-Communism,1997,(2)。。
从模型来看,对于不确定性的高容忍度是制约中国跻身清廉国家队伍的最关键因素 (印尼也是如此)。虽然“疏于法理、以圈划界、公私模糊”并不是中国的“特例”,中国人喜欢讲关系、讲变通,喜欢将其视为生存的法则可谓是举世闻名的⑤参见管健《中国人的“漏洞智慧”与“空子哲学”》,《人民论坛》2011年第S2期;虞崇胜《潜规则下的熟人社会》,《人民论坛》2006年第10期。。《易·系辞下》中也有云:“变通者,趣时者也”。不仅在缺乏正式的制度理性的情况下使用非正式的规则肆意填补,而且关系的运作也具有游戏运作的变通逻辑,甚至连司法等正式制度也可以“潜规则”⑥参见陈午晴《中国人关系的游戏意涵》,《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2期;潘申明《司法潜规则研究——以会议纪要为例》,《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高一飞《反思司法潜规则》,《政法学刊》2005年第4期。。所谓变通是介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一种运作方式。往往借助在制度中具有合法性地位的正式机构,并在所遵循的原则与试图实现的目标上与原制度保持了高度的一致,但其结果却可能是似是而非、不尽相同,甚至是背道而驰⑦具体的变通方式包括:(1)重新定义政策概念边界,(2)调整制度安排的组合结构,(3)利用制度约束的空白点,(4)打政策的“擦边球”等。无疑,上述方式都可能诱发腐败。参见“制度与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作为制度运作和制度变迁方式的变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7年第21期。。更为关键的是,旨在实现“形式绩效”的从选择性学习到选择性阐释和选择性执行的“通”,并不必然地带来“实质绩效”的“变”⑧参见刘玉照、田青《新制度是如何落实的?——作为制度变迁新机制的“通变”》,《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4期。。
“变通”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反腐败政策的“内卷化”。所谓内卷化,是指政治中的投入由于某些因素而导致的边际报酬缩减的现象。如杜赞奇 (Prasenjit Duara)曾使用了国家政权的内卷化来说明,20世纪前半期,中国国家政权越是向地方扩张,越无法维持合法性的现象①参见 Prasenjit Duara,Culture,Power,and the State:Rural North China,1900-1942,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事实上在反腐败方面,中国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自1982年以来,中国大陆大约每两年就由中央发起一场反腐败运动,每一场运动都出台了新的反腐败规定或法令,但腐败却如开篇所描述的那样“越反越多”②参见 Lü Xiaobo,Cadres and Corruption:the Organizational Involution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事实上已经有研究证实:反腐的运动式执法 (campaign-style enforcement)只能“控制”低层级的腐败,而对高层级的腐败却束手无策,结果反倒造成了腐败的“激烈化”(intensification)③参见 Andrew Wedeman,“Anticorruption Campaigns and the Intensification of Corruption in China”,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2005,(42)。。腐败屡禁不止,一方面是由于反腐败本身在一定意义上亦是权力稳固 (如在权力更迭以后)的需要,即借助这样一种独特的“运动式治理”模式,各级党政干部的忠诚可以被不断强化。而更为深刻的原因则在于,革命性政党在采纳和扩展许多“现代化”(如理性的、经验性的、非人治的)结构之时,却由于文化等方面的限制,从而拒绝或未能使自身适应于现代官僚制的理性化和常规化,同时又不能继续通过原先的革命模式 (如公众动员、道德激励和意识形态灌输)来对社会进行整合。内卷化使组织失去了维持干部信念和纪律的能力,意欲实现的正式组织目标和干部的非正式反应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干部行为的失范(如腐败)就由此产生。而另一方面,通过政治动员方式进行反腐败的“继续革命”却再次导致了党的组织持续内卷化,继而又鼓励了而不是消除了腐败……从这个意义上讲,腐败的“变通”就像其他形式的干部行为失范一样,是对正式制度和规范的一种非正式反应④参见鄭永年《江澤民的遺産:在守成和改革之間》,[台北]八方文化企業公司2002版,冯志峰《中国运动式治理的定义及其特征》,《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2期。。进而区别于组织中的腐败 (corruption in organization),这种腐败代表着整个制度整合组织成员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能力的丧失,是一种组织的甚至可以说是制度的腐败 (organizational corruption)。
四、结 语
通过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工具的引入,我们无疑看到了比单纯的统计量性方法更多的东西。首先,诚如很多研究业已发现的,平权和个人主义的文化的确是构成“多数派”清廉国家的充分条件。然而这也并不排除其他“少数派”模式存在的可能——比如还有强调稳定制度环境之下,个人对生活和工作的平衡的“法国模式”;以及容许权力差距和集体主义服从存在,并强调对于取胜的追逐,而仅靠监管体系和稳定制度环境的平衡实现高透明度的“日本模式”,等等。模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现在还暂时被排除在清廉国家之外的国家提供了多样化的标杆“最佳实践”选择。特别对于所谓的腐败国家而言,过大的权力差距认同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变,这表明,对并没有刻意要求平权的法国和日本模式的学习和借鉴就更具现实意义。事实上第一种文化类型的腐败国家,即腐败的“常规模式”(含墨西哥、希腊、意大利等)就同日本一样具有较高的权力差距认同和不确定性规避倾向,以及整个社会对于坚决获得财富的追求,以至于他们对腐败的容忍程度也同样较高。然而不同的却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腐败甚至可以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时候滋生。但由于其制约瓶颈往往就在于监管方面,整改的难度也并不是很大。
相比之下,开出救治另外两种文化类型腐败国家的“药方”就不那么容易了。比如在以俄罗斯为代表的腐败国家中,强调生活质量上的享受而不是单纯地追求财富成为了腐败的内生诱因,而高权力差距认同和高不确定性规避倾向,以及集体主义“服从”的文化特质更加剧了反腐败的困难。如果此类型的国家正值经济发展的上升期 (如俄罗斯、土耳其、韩国),或没有有效的监管或制约手段 (如俄罗斯、巴西、土耳其),其腐败的程度就会更为激烈。上述国家同智利、葡萄牙和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文化类型相似。虽然这些徘徊在“及格线”上方的国家不能构成标杆的有效范本,但却可以借助市场经济所倡导的社会的“个体化”,倡导另一种高水平生活享受的清廉实现。最为棘手的恐怕要数腐败的“中国模式”了。因为在这类国家当中,不仅有着较高的权力差距认同和“服从”性的集体主义倾向,而且对于制度的不确定性有着难以想象的高容忍度,以至于腐败会被看作是经济快速增长情况下对抗正式制度的一种“变通”方式而被默许——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交易成本,并实现个人高效。旨在实现形式化执行的“通”而不是“变”的“变通”特征,首先造成了反腐败工作的象征性执行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其在巩固权力地位方面所发挥的作用)①参见刘玉照、田青《新制度是如何落实的?——作为制度变迁新机制的“通变”》,《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4期。。更为严重的是,反腐败的“运动式治理”由于无法同现代官僚制度的理性化相融合,会进而造成内卷化的恶性循环。最终,这样一种“运动式治理”的方式又帮助实现了国家权力的再生产与再扩充,并确保了政治秩序合法性的延续与维系,从而又同第一点“危害”殊途同归②参见唐皇凤《常态社会与运动式治理——中国社会治安治理中的“严打”政策研究》,《开放时代》2007年第3期。。对此有人可能会辩解,“变通”的“运动式治理”深刻地反映了政府在选择政策工具上的困惑和社会动员能力不足的表现,有着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③参见唐贤兴《政策工具的选择与政府的社会动员能力——对“运动式治理”的一个解释》,《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3期。。然而我们反观同属于一个文化类型之下的印度的教训,即便是照搬“市场理性”模式并致力于推进民主,亦无法带来腐败状况的改善④参见 Yan Sun & Michael Johnston,“Does Democracy Check Corruption?Insights from China and India”,Comparative Politics,2009,(1)。。尽管市场和民主的全球化扩散已经使得各种“美国模式”具有了天然的合法性,但却不能有效地解决中国的腐败问题⑤参见Beth A.Simmons& Frank Dobbin& Geoffrey Garrett,The Global Diffusion of Markets and Democracy,Cambridg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而且被一种程式化甚至标签化的语言所框定,“自我实现的预言”就会阻碍我们去发现潜藏在表象背后的真正的问题——这同样构成了一种政策学习的“陷阱”。
霍夫斯泰德所开创的跨文化比较分析模型无疑为我们留下了一笔巨大的宝贵财富⑥参见 Bradley L.Kirkman& Kevin B.Lowe& Cristina B.Gibson,“A Quarter Century of Culture's Consequences:a Review of Empirical Research Incorporating Hofstede's Cultural Values Framework”,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2006,(3).Mark F.Peterson,“The Heritage of Cross Cultural Management Research:Implications for the Hofstede Chair in Cultural Diversity”,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ross Cultural Management,2007(3)。。当然,同所有的量性或质性研究一样,本研究所提出的腐败国家的理想型也并不是没有限制和问题。比如,由于因变量“清廉指数”(CPI)的选择仅仅是一个主观而非经验的指标,因此可能并非是一国腐败状况的“真实”反映。甚至同某些国家所宣扬的民主是解决腐败的“万灵药”一样,主观性指标本身也可能在言后行为 (Perlocutionary Act,即话语本身所导致的行为变化)的意义上,如同自我实现的预言一般加剧了腐败⑦参见Daniel Treisman,“What Have We Learned About the Causes of Corruption from Ten Years of Cross-National Empirical Research?”,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2007,(1).Danielle E.Warren& William S.Laufer,“Are Corruption Indices a Self-Fulfilling Prophecy?A Social Labeling Perspective of Corruption”,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9,(4)。这样一来,CPI指数就可能不仅仅是结构和环境变量所共同作用下的结果,亦可能成为原因。。同时必须指出的是,腐败的“中国模式”若单纯从模型来看,除了进行文化的结构调整,似乎并不存在小成本的改革方式——而其中不得不被革掉的命便是亘古流传并不断变种的“变通”思想。当然这并不是要全盘否定掉中国“独有”的文化特质,或是否定其 (在将来的某一个时间)发展成另一种类型的清廉国家的可能。起码当下在实践上可以迈出的一步,是强化一种在制度理性的“红线”之下发挥灵活性的社会习惯,而不是一味地寄希望于从肆意地打破规则中牟利。
从非结构性因素来看,腐败“中国模式”的环境变量有两个:一个是高速的经济增长 (及其预期)。我们显然不希望以牺牲发展为代价,来换取扼制腐败的恐怕并不真实存在的些许可能性。剩下的唯一的选择便是加强监管——这也几乎是除韩国以外所有腐败国家(地区)所共同面临的瓶颈。事实上,对此特别行政区香港早已作出了表率:1974年成立了廉政公署,并在打击腐败活动的同时,承担起全民道德教育的责任,最终成为腐败治理环境的关键缔造者。需要强调的是,近来网络反腐的火热使得很多人愿意去相信,互联网,特别是博客,开始在中国扮演媒体监督的角色,从而必将对中国政治产生巨大的影响①参见 Zheng Yongnian,Technological Empowerment:the Internet,State,and Society in China,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然而从历史的经验来看,“技术本身的特点并不足以保证能带来社会变迁”;相反,其动力却更多“来自技术、对技术的创造性应用以及社会条件的互动过程”②参见 Aaron Barlow,Blogging America:the New Public Sphere.Westport,Conn.:Praeger Publishers,2007。。因此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自发的网络反腐而不是制度建设上,无异于痴人说梦。更为严重的是,正如孔飞力 (Philip A Kuhn)在其著作《叫魂》的终章中所揭示的:“在这个权力对普通民众来说向来稀缺的社会里,以‘叫魂’罪名来恶意中伤他人成了普通人的一种突然可得的权力。对任何受到横暴的族人或贪婪的债主逼迫的人来说,这一权利为他们提供了某种解脱;对害怕受到迫害的人,它提供了一块盾牌;对想得到好处的人,它提供了奖赏;对妒嫉者,它是一种补偿;对恶棍,它是一种力量;对虐待狂,它则是一种乐趣”③参见 Philip A.Kuhn,Soulstealers:the Chinese Sorcery Scare of 1768,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可怕的是,若将“叫魂”替换成网络反腐,这个判断会依然成立。事实上在网络中,类似的事件更是屡见不鲜,如在轰动一时的“周久耕案”中就隐约可见政治利益的推手④参见王程韡《政策否决的社会建构——以我国几次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失败为例》,《公共管理学报》2011年第4期。。说到这里,笔者不得不再次强调:固然对权力差距的宽容态度是当下所有腐败国家的“共性”,但也唯有消除“红线”以上的“变通”,才有可能构成一种相对应的制约,不管是基于传统还是新媒体的监管,唯此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