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婚姻法解释三对司法审判影响的调查
2013-11-22王建芸金荣荣廉美含
王建芸 金荣荣 廉美含
【摘 要】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一年以来,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负面舆论此起彼伏。而在调查中发现新法在过去的一年中对阜新市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影响并不十分明显,主要原因在于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文化风俗习惯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帮助措施,补偿措施有重要联系。但通过调查却发现民众受新法影响所发生的思想观念变化较大原因较大,新法在未来适用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类现象的发展趋势也尤为明显。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司法审判;阜新市
当今社会随着房价和离婚率的同步提高,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 制定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并于2011 年8月13 日施行。该司法解释是继2001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一)》、2003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多发性的法律问题出台的第三部司法解释。解释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性质认定、亲子鉴定等相对集中且争议较大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与此同时,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网友抨击:这部“新婚姻法”旨在保护男性,增加了男性出轨的可能,否定女性的家庭贡献,离婚有可能使女性造成净身出户的悲惨下场。那么该司法解释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有多大,网友口中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只有通过调查才能知晓。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背景
据统计,2008 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 件,2009 年为1341029 件,2010 年为1374136 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 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 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 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 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 件。2011 年一季度,我国共有46.5 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较去年同期增长17.1%,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中国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加之房价居高不下,成为家庭中重要的财产。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不动产收益、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性质认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婚姻法解释三因此应运而生。
二、社会现状对比及分析
(一)卷宗数据特点及产生原因
1.卷宗数据特点
在过去的一年里,太平区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970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468件,占民事案件的48.25%,与前年相比(审结民事案件967件,婚姻家庭案件447件,占民事案件的46.3%)收结案数量及比重均有所上升。其中调解结案287件,撤诉106件,调撤率达83.97%,其中涉及婚姻法解释三的案件53件,用以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件12件。上述数据反映离婚案件的两个特点:1、离婚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2、各类民商事案件中,离婚案件调解和撤诉率最高。3、婚姻法解释三的适用范围并不广泛,对司法审判影响较小,到目前为止“净身出户”现象为零。此外在阜新市其他法院也出现了相同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并未打破这一类案件的审判现状。
2.卷宗数据产生原因
(1)离婚案件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在作出判决前进行法庭调解是法定程序,这是离婚案件的重要特点,因此大多案件选择调节或撤诉的方式结案,真正选择法官利用法律规定对其作出判决的毕竟还只是一小部分,所以婚姻法解释三的使用率并不像民众想象的那么高。
(2)离婚案件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文化传统有很大的联系。对于像阜新这样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城市来说,房价并不想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那么高昂,财产分割问题特别是房产产权纠纷的出现率并不是很高,加之农村婚姻与当地文化传统有很大的关系,涉及财产纠纷的可能性就更小了,所以实际司法实践中,效果并不明显,也充分体现了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更说明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3)法律的有效适用需要一段时间。婚姻法解释三是跨别解释二出台六年之后问世的,在时间上跨度并不算小,再加之,新解释仅仅适用不到一年,时间不够长,作用并不那么明显。
(4)相关法律及其制度的配套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所确立的一项新的离婚救济制度。为配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正确实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作了详细规定。新的规定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同时与《妇女权益保护法》的配套使用使司法审判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二)卷宗数据与问卷调查数据对比结果原因分析
1.社会争议突出明显,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婚姻法的特殊性。毛泽东主席曾经说过:“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这也正是此解释出台引起轩然大波的重要原因。但不排除社会上一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理解的不够深入,从而产生错误或者偏激的看法,甚至有个别不法分子试图借助网络宣传不实信息,试图利用舆论的力量夸大事实,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2.个别法条的规定合理性的确存在一定争议,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检验,客观做出合理的评价,对于不利因素因尽量采取其他相配套的辅助措施进行补救。例如:有关房产归属的相关解释规定。
三、预计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法院的离婚诉讼率降下来了,全社会的离婚率却上升了,因为男性出轨率上升、重婚率上升了,也因为离婚中最重要的房产问题被轻而易举地解决了。(二)女方婚前要求房产证加名的人多了,加重了产权登记机关的工作负担,进而加名税产生了,而且越来越高。(三)房价持续上涨,不仅与社会经济发展有关系,与此同时,自己购房结婚的女性将会增加,使得供需更加不平衡。(四)想要经济独立做女强人的女性增加了,抱着“傍大款”心思的女性减少了。(五)想有了房子后再结婚的人多了,进而晚婚晚育的剩男剩女增多了,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了,同时胎儿质量也下降了,社会保障制度负担加重了。
四、对司法审判的建议
司法解释的本意在于“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财产来源、当事人对相关不动产的贡献,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对所有权归属于一方的房屋作适当处理,保障配偶双方的公平利益”,实现“既要关心男性的利益, 同样应公平承认和保护妇女的利益;既要考虑婚姻当事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到未成年子女及需要赡养的老人”等等全盘考量。在本人看来,这次的《婚姻法解释(三)》是解决了一些问题,主要缺陷在于还没有充分考虑到某些法条的实际适用问题和实行过程中的困难。也许这些立法的学者最初是想解决目前中国老百姓最关心的“房子问题”,但是太过于注重物权最后却导致了婚姻法对婚姻、对道德、对人性最起码的关怀。
参考文献:
[1]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J].
[2] 万伟伟《婚姻法》解释三形势下夫妻离婚时的房屋归属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1(5)
[3] 魏桂兰《婚姻法解释(三)》之利弊分析[J].科教文汇,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