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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规则
——以出租车价格管制为切入点

2013-11-21

关键词:管制出租车法学

徐 倩

(山东大学 法学院,济南250100)

一、价格管制毁掉出租车行业

2012年1月29日,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在其网易微博上称,近一年来北京的出租车越来越少,打的越来越难,司机越来越挑活,服务态度越来越差,与乘客的口角越来越多,黑车也更多了。究其原因,司机有怨气。别的东西都涨价,唯独出租车不涨。价格管制正在毁掉这个行业。对乘客,对司机都极其不利。

从北京出租车上次提价到现在,虽然仅仅两年时间,但是物价已经涨了不止1/10,尤其是作为出租车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汽油的价格涨得更多。虽然政府在出租车燃油涨价之后给予了一些补贴,但远远赶不上物价的总体上涨。此前,茅于轼也曾在其个人博客上表示,北京打车难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出租车定价太低,造成供不应求。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各国对垄断行业管制的放松,各国也开始逐步放松对出租车市场的管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欧美各国出租车管制的改革整体呈现出这样一种趋势:强化司机执业标准、车辆质量与安全等管制,放松对出租车数量的限制,逐步实行地区或城市统一的价格上限。根据英国公平交易局2003年对欧美主要国家的出租车市场管制制度进行的国际比较研究,2000年前后,英国、荷兰、爱尔兰、瑞典、挪威、加拿大、美国、新西兰等国家相继深化了出租车市场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对出租车经营者、司机的执业资格审查。二是解除市场进入限制,尤其是出租车数量限制。除了挪威,上述其他国家均解除了对出租车数量的限制。三是放松出租车价格管制。

然而,由我国建设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也就是说,国家对出租车收费实行管制,即出租车价格由国家根据各地经济情况确定。

从政府对出租车价格进行管制的本意来看,其目的是为了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并促进服务的公平供给,防止市场失灵。政府希望通过管制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但是不适当的政府干预和管制会妨碍市场的正常发展,使供需偏离市场的均衡位置,最后导致事与愿违。

二、法经济学与法律规则

近几十年来,经济理论和分析方法不断渗透到法学领域,有人认为这是“经济帝国”的扩张,但,“一种学科理论对其他学科理论的‘渗透’更多是来自该学科的自身需求”[1]。事实上,在各自的学科领域内,经济学家和法学界都发现,许多答案不能单纯地在各自的领域内找到完美的答案,获得完美的解决方法。而法学借力于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则可以使法学更富有理性,最终实现经济规律与法律规则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良性互动。法经济学作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展现了一个缤纷目眩的理论新世界。

(一)法经济学概论

法经济学,也有人称之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是指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法律的形成、结果、效果、效率及其发展的学科[2]。法经济学追求效率,要求法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其研究目的在于建立全新的解释法律现象与现实的方法论结构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它可用来服务于整个法律制度,也包括经济法制的变革和完善[3]。20世纪60年代以前,法经济学仅限于反垄断法等少数政府规制法律,波斯纳将这一时期的法经济学称为“老法经济学”。1958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创办《法律与经济学》杂志。1960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高级研究员科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此刊物上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开辟了法学与经济学的新的广阔领域。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的发表标志着现代法经济学的诞生。新旧法经济学的区别在于,“旧法经济学”针对直接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比如税法、垄断法等。而“新法经济学”将法学研究者研究的传统领域纳入研究,如宪法、民法、刑法等等[4]。

法经济学自产生伊始,作为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就为法学注入了新鲜血液,也为法学提供了独特的理论视角和全新的研究方法。法经济学就是运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律问题。从目的出发,法经济学提供了一种评价法律规则的方法,即判断法律规则是否能够很好地达到目的的方法。本文将试图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法律规则。

美国的经济学家大卫·D·弗里德曼曾经说过,法律的经济分析包括三个紧密相关的部分:预测特定的法律规则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解释为什么特定的法律结果会存在、确定该存在什么样的法律规则。

(二)此“预测”非彼“预测”

但是,大卫·D·弗里德曼所说的“预测特定的法律规则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中的“预测”不同于法理中法律的功能中的“预测”。前一个“预测”是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根据法经济学分析特定法律规则在现实生活中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结果,包括短期结果和长期结果。下面将分析法理中的“预测”是什么,以免混淆了两者的概念。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多数的法理教材将法律的作用分为五个: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和法律的强制作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和尺度,来预测其所要实施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以及在特定情形下他人将会对自己做出何种行为。预测到某种行为会否受到法律制裁,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必然受到其他人的影响,而他人的行为也必然受到自己行为的影响。如果没有法律,没有据以预测行为结果的、大家公认的规则,社会生活将陷入混乱无序、妄自猜疑的状态。而法的预测作用恰恰可以避免这一弊端,减少行为的盲目性,提高行为的效率,增加行为成功的几率。

由于《合同法》的存在,签订合同的主体双方可以预见到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如何救济,如果违反合同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所以,法理中所提到的法律的“预测”作用,是说法律制定后,公民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自己及他人的行为。以及各自的行为后果,侧重于个人根据法律实施行为。而法经济学中的“预测”则是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某一法律规则实施之后,将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侧重于对社会整体的影响,当然对社会产生影响也一定会对个人产生一定的作用。

接下来的部分将就第一部分所提到的案例,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三、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规则

法经济学是个交叉学科,结合了法学和经济学两大研究的研究工具和研究方法。经济学让我们从一个新的角度看待法律体系、以一个新的方式体会法律体系。阿维纳什·迪克西特说“对待法律,就像对待价格一样,将其视为影响人们行为的一种激励机制”[5]。将法律规则视为一种影响市场交易行为和社会财富配置格局的一种定价机制曾是经济学家的独到之处,作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法经济学也采用了该方法。从传统法学的角度,看不出出租管制将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或者设计者会认为将产生他们所要达到的对消费者和出租车司机都有利的结果。但是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出租管制则别有洞天。

假设出租车市场如图所示,

D为出租车的需求曲线,S为出租车供给曲线。如果在一个没有价格管制的出租车竞争市场上,出租车的价格的调整将使供求平衡:在均衡价格时,消费者想要乘坐的出租车的数量正好等于出租车司机想要提供的出租车的数量。该均衡价格即需求曲线D和供给曲线S的交点R0。所以在均衡价格R0上,供需双方的决策是一致的,即两者都是稳定的,除非有其他因素引起需求曲线或供给曲线的波动。当然,任何一种物品的卖者总想要高价格,而买者总想要低价格,这两个利益集团的利益会是相互冲突的。

假设管制价格为R1。既然是价格管制,也就是说,政府要使管制价格R1保持在于均衡价格R0不同的水平上。这时会产生两种可能:

图A

在第一种情况下,管制价格R1高于平均衡价格R0,即R1>R0时,从图A我们可以得出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价格规则没有限制性,出租车市场会在“一双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使出租车的价格向均衡价格R0变动,而管制价格R1对出租车市场没有影响。

图B

图B则呈现了第二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管制价格R1低于均衡价格R0,即R1

按照法经济学的分析,当政府用强制力介入而破坏市场法则,在运用价格上限造成供给不足时,必然出现三种现象:(1)排队;(2)配给,而配给的标准就随物资拥有者随意武断拿捏;(3)黑市(一切依人类鬼灵精怪的头脑想得出来的千奇百怪的非法手段)。

事实也证明如上分析。现在,消费者乘坐出租车要排队等候,甚至长时间的等候也打不到出租车。因为出租车市场供不应求,乘坐出租车的消费者比较多,所以出租车司机不怕没有消费者,从众多的消费者中专挑“肥活”,也就是挑选使自己赢利更多的客人乘坐出租车。但是“挑活”却使得司机和客人之间的纠纷大大增加。另一方面,由于价格管制导致北京出租车司机的收入明显降低,为了增加收入,出租车司机们各出奇招。一部分出租车司机被迫改变行当、另谋营生,一部分出租车司机则减少出车时间,抽出一部分时间打杂。更让人头疼的是,因为出租车市场供不应求,为黑车提供了机会,最近北京的黑车极为活跃,外地来京的乘客挨宰的事件层出不穷。北京的出租车行业逐渐陷入混乱,给当地百姓的日常生活造成很大的不便。

四、结语

出租车价格管制法规是出于帮助消费者的愿望而制定的,但却导致了事与愿违的结果,这是设计者远远没有想到的。(1)虽然一些消费者以较低的管制价格乘坐了出租车,但是排长队却浪费了消费者的时间,是极其无效率的。(2)而配给,由于每个出租车司机的挑选标准不一致,最终导致最需要乘坐出租车的消费者并不一定能够打到出租车,所以也是无效率的。(3)黑车市场的危害更加明显。我们暂且不论黑车司机的驾驶素质怎样。由于黑车司机是非法运营,惧怕执法人员的检查,所以总有一部分精力在提防检查上,不能集中全部精神驾驶,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并且黑车抢客、拉客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

本来想避免市场失灵的出租车管制却最终造成了市场失灵。当然我不否认出租价格管制存在一定的必要性。根据市场情况,在适当的时间修改出租车管制的价格也会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如马克斯·韦伯所说,“法律的确定性所具有的抽象的形式主义与实现实体目的的愿望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本文希望通过出租车价格管制,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强调法律规则有时并不能如愿以偿,有时恰恰相反,反而会事与愿违。希望立法者制定法律规则时能够兼顾各种情形,制定更加实用更加合理的法律规则。

[1]周林军.经济规律与法律规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

[2]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48.

[3]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的法学与法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202-203.

[4]宁红丽,等.法经济学讨论教学教程[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6:1.

[5][美]阿维纳什·迪克西特.法律缺失与经济学[M].郑江淮,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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