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图书超期处理方式研究述评及展望
2013-11-15李品庆重庆师范大学图书馆
李品庆(重庆师范大学图书馆)
为维护图书馆正常的流通秩序,提高图书的利用率,图书馆通常会制定借阅制度对各类图书的借阅期限作出规定,虽尽力告知于读者,但图书超期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何对超期的读者作出处理,是图书馆管理中的一个难题。不管是比较激烈的罚款制度还是比较温和的限权制度,都极易引发读者对图书馆的不满,不利于和谐图书馆环境的构建。如果不对超期读者作出处理,又不利于构建正常的流通秩序,导致读者不能获得平等的借阅机会。如何采用一种合理合法并能为读者接受的图书超期处理方式是一个重大的课题。通过对近年来学界对图书超期处理方式的争鸣和讨论,希望我们能找到一个比较好的方式来处理此类问题。
1 近年来图书馆超期处理方式研究概况
笔者在CNKI中文期刊数据库中,将检索年限选定为2000到2011年,以“超期”(或者“过期”、“逾期”)、“罚款”、“图书”等词作为篇名或者关键词进行逻辑组配检索,剔除一些相关度不高的论文,得论文46篇,其中发表在核心期刊的共计15篇。在核心期刊中,《图书馆建设》就刊登了相关论文7篇,比较集中的体现了现代学界对于图书超期处理方式的意见。在这些研究成果中2006年后发表的有42篇,占总数量的91.3%,是图书超期研究的高峰期。
对图书超期处理方式的研究包括以下内容:图书馆现行的图书超期处理方式;图书超期的原因分析;征收超期罚款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合法性;超期罚款是否应该更名为违约金或其他名称;罚款制度的弊端;超期罚款制度是否应当废除;超期罚款制度的替代办法与改进方式;图书超期的预防措施;图书催还制度;中外超期罚款制度的比较。其中讨论的焦点在于超期罚款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及是否应该废除超期罚款制度。
2 近年来图书超期处理方式研究的主要内容
2.1 关于图书馆收取超期罚款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之争
长期以来,超期罚款作为一项管理手段,在图书馆界普遍采用。据相关学者调查,在97所211高校中,仅有中国传媒大学、同济大学及中山大学3所高校没有对超期图书实行罚款,代以限权和批评教育。北京大学等60所高校对超期图书仅用罚款方式解决,北京理工大学等34所高校在罚款的基础上加以限权。但近年来,由于法制观念的增强及“读者为本”思想的深化,超期罚款越来越多地受到了读者的质疑㈦学界的诟病,由此引发了关于图书超期罚款合理性与合法性的一场大讨论。
大多数学者认为,超期罚款的收取是合理的。“过期罚款”作为一种简单易行且行之有效的办法,有利于书刊的有序流通,保障了图书馆的正常运行,保护了大多数读者的合法权益。但合理的并非就合法,超期罚款的合法性,一直倍受学界的质疑。
对于超期罚款的性质,学界一般从行政法、民法与校纪校规三种层面加以讨论。首先,基于行政法的角度,许多学者指出图书馆不具备行政罚款的主体资格。如2000年王霞便提出,图书馆是事业单位,是事业法人,高校图书馆和科研院所的图书馆则是事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它们不是法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从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见到有授予图书馆执法权力的相关条文,因此图书馆的罚款行为缺少法律依据。2007年,程愚、邓友诚两位学者也明确指出图书馆不具备罚款的主体资格,无权制定罚款措施。此外,图书馆按校纪、法规收取过期罚款也是没有依据的,因此过期罚款制度应予废止。此类观点均把超期罚款的性质认定为一种行政经济处罚措施。
由于行政法角度的不可通性,有学者便从其他角度以论述超期罚款的合法性。如夏建群在2003年即从法理、民法和刑法三个角度论述了图书馆罚款的合理、合法性,他认为图书馆“超期罚款”,应理解为“图书损害赔偿费”、“违约金”比较准确,视为民事处理措施。王玉林在2004年也指出,图书馆与读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事合同关系。图书馆作为民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在读者违约时向其收取“罚款”,其性质是违约金。对此,也有学者持有异议。马骁便在文中表示高校图书馆与读者形成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认为其“忽略了民事法律关系最为本质的精神:平等和意思自治”,“似乎没有听说哪一个图书馆在制定借阅规则的时候是和读者像订立合同那样商榷而完成的”,他建议将高校图书馆视作公务法人,对逾期罚款进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还有学者从行政法理来分析,认为图书馆的“超期罚款”行为只是一种行政合同履行行为,不存在违法问题,亦无改名之必要。
2.2 现行超期处罚方式的弊端
现行的图书超期处理方式,仍以罚款为主,各界除对其合法性有质疑之外,对其程序、标准及内容等方面均有批评。高万郁即指出现行的罚款制度存在罚款的名称不一致、罚款的范围不一致、罚款的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对于超期罚款有的称为“罚款”,有的称为“违约金”、“滞还费”,罚款的金额低的有0.02分/天,也有高的1元/天。余明霞通过对97所211高校图书馆进行调查后指出现行的超期处理方式存在以下弊端:图书超期的处理政策单一;图书超期罚款的标准“一刀切”;超期罚款的内容简单化;罚款金额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超期罚款的诟病,主要仍在于图书馆不具有罚款的主体资格与罚款的标准没有依据,各行其是。此外,还有部分图书馆采用超期限权的方式,但其可操作性及取消罚款对流通秩序的影响还有待研究。
2.3 超期罚款制度是否应该取消
由于超期罚款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以及现行的超期罚款制度存在诸多弊端,部分学者旗帜鲜明地提出应当废除超期罚款制度。如程愚、邓友诚在2007年即提出图书馆不具备罚款的主体资格,罚款标准混乱,于法无据,违背了图书馆的平等精神,认为应废止超期罚款,并用超期限权辅以诚信制度来取代罚款制度。廖利香也在2009年提出超期罚款的理由、合法性与合理性都值得商榷,图书馆应该取消图书超期罚款制。
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安贺意、李广慧在2006年提出取消过期罚款会导致流通量下降,部分读者长期占用图书;且“过期罚款”是西方国家图书馆民主性的体现,在中国也由来已久;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是高校图书馆执行“过期罚款”的依据。高万郁在2010年也指出高校图书馆的罚款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其仍符合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并有其传统性、有效性、合理性。高校图书馆“罚款”的制度应继续执行,应加大图书馆管理的措施和力度,以使高校图书馆“罚款”问题越来越少。也有学者持折衷态度,如赵树国在2010年指出图书馆界长期实行的超期罚款制度既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也有很大的不合法和不合理性。因此,我们应当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采用一些非金钱的预防和处罚方式来弱化这一制度。更多的声音还是认为在目前没有更好的替代方法的情况下,应对超期罚款制度进行规范化、完善化,并采用一些事前预防的措施如催还等来减少超期罚款。
2.4 超期限权制度及其他补救措施
有的图书馆在对超期的读者罚款的同时加以限权,在超期发生时或超期达到一定的天数或一定的罚款金额时,限制读者的借书、续借、预约等权利,迫使读者还书。还有的学者主张以超期限权取代超期罚款制度,如邓友诚在其文中提出,超期限权是更为合理的处罚措施,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书刊理性归还、构建和谐办馆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他还说明了超期限权的具体实施办法,即对读者的超期行为在其归还后进行一定程度的外借册数和外借时间的限制。
目前,有个别图书馆取消了超期罚款制度,采取了个性化的措施对读者的超期行为作出处理。如浙江萧山图书馆单纯地采用限权制度,而中山大学图书馆采取的是限权加规章制度学习教育的方式,即读者超期后停止提供外借服务,并要求学习图书馆相关管理制度,根据超期的天数读者需通过不同数量的测试题才能恢复借阅。此外,还有学者提出超期可辅以诚信制度、义工制度等等。
2.5 中外超期罚款制度的比较
由于在超期罚款方面存在争议,有学者试图通过对他国经验的介绍来为国内图书馆提供参考。2008年,韩宇、朱伟丽从政策内容细致程度和丰富程度、罚款标准、政策的可操作性与预期效果4个方面对中美8所著名大学图书馆的超期罚款政策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其结论为超期罚款制度不可能轻易废除,图书馆应加强与读者的沟通。2010年,顾健也从罚款的依据、罚金的标准、影响超期罚款制度的因素对中美大学图书馆罚款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国内图书馆不应当只关注罚款制度的合法性而忽略制订罚款制度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2011年,李梅军也在文中详细地列明了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的超期罚款制度,图书馆根据图书的实用性和急用程度将图书分为若干等级,确定不同的借期与超期罚款额度,所有图书,单册最高罚款额为15元。学生每学期享有学校拨付的15元的超期罚款额度,一旦使用完,本人必须付清罚款之后才能继续借书。对于超期罚款的法律依据,日本在《图书馆法》明确规定的若干收费条款中,就有当读者不按期返还借阅的图书时,图书馆收取用于催还的通讯费用及延滞金这一条。
2.6 图书超期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图书超期的举措
无论对读者采取何种超期处理措施都不是图书馆想要的结果。因为,对超期处理方式的讨论最后的落脚点仍在于如何尽量减少超期现象的发生,这一点又基于对超期原因的分析。对于超期的原因,安园园认为读者超期一般是由于以下几种原因:读者对图书馆制度的不了解、对借阅图书的遗忘、读者责任心的缺失、文献归还的特定困难、图书馆管理系统的故障、馆藏资源设置问题、续借制度不完善等。该学者比较全面的分析了图书超期的原因,并提出应从宣传图书馆制度、多渠道催还、建立读者诚信制度、增加还书渠道和方式等多方面预防图书超期的发生。秦雄伟等通过模型分析,认为读者超期的原因依次是无意错过还书期限、科研需要长期使用、罚款少,故意不还。最后提议建立积分制度对读者进行奖惩。
在预防图书超期的举措中,最重要的仍是读者教育与催还,在许多文献中,都对读者的入馆教育及图书催还两部分进行了细致的论述。催还的手段有网页公布、手机短信、邮件及QQ多种方式。此外还有的学者提出,为收回久借不还的图书,图书馆可不定期举办“免责还书”活动,无论超期多久,均可不受处罚。并认为该举措利大于弊,彰显了人文价值。
3 图书超期处理方式展望
3.1 目前,超期罚款制度很难取消
首先,超期罚款制度的存在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图书馆为保障每一位读者都有平等获取图书馆某一文献的权利,制定一定的流通规则无可争议,读者在享受这种图书馆权利的时候,必然附带有遵守这些规则的义务。从法理来说,权利与义务本来就是对等的。事实上,图书馆有限的馆藏不能满足读者接近无限的需求,满足部分读者的需求,不能以损害其他读者的阅读权利为代价,取消罚款只能对某些读者体现了公益,但却损害了另外一些读者的权利。
其次,目前还没有一种更好的办法来替代超期罚款制度,单纯的超期限权是否能起到很好的效果还需时间的验证。从理论上来讲,如果某一种文献为很多读者所需要,图书馆又不可能有足够的经费以保证每位读者都能借到这一种需求很高的文献,那图书馆只能督促先借的读者按期归还,以保障后面读者的利益。如果仅对超期的读者作限权的处理,那先借的读者极有可能持无谓的态度,不利于文献的正常流通。
再次,不妨将超期罚款理解为一种“资源占用费”,统一命名为“资源逾期费”。公共图书馆接受国家的委托与资助管理文献信息资源,当这些文献资源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的时候,采取一定的措施弥补损失,保障秩序,是合理的。高校图书馆也同理。笔者认为,这几年来学界纠缠于寻找超期罚款政策的依据不是十分必要的,毕竟这个所谓的“罚款”跟其它的“乱收费”是有本质上的差别的,超期罚款的最终目的并不在罚,而只是一种杠杆,以相对微小的代价来换取整体利益。从实际调查来看,大多数图书馆只对每本超期的图书收取每天0.1元左右的超期罚款,并且限定了最高金额,如不超过10元,或不超过书价,这种处罚应该说是很轻的,相信大部分的读者都能理解。
3.2 逾期收费制度的规范化与完善化
针对目前的超期罚款制度的弊端我们应从几方面改进。首先,应改变“一刀切”的现状,细化收费标准。图书馆应根据文献的有效期及读者的需求强烈程度,划分不同的文献类型,设置不同借期,再据此设置不同的收费额度。其次,设定收费的最高额度。根据文献的重要程度设定最高收费额度,一般以该文献的目前价值为参考,如果收费额度已经超过目前买到同一种书的价格,即可停止累计。再次,设定一个免罚期。为减少与读者的矛盾,图书馆可在到期之前对所借文献进行一次催还,催还之后设置一个短时间的免罚期,使一些善意的超期读者能及时归还所借文献。然后,逾期收费应和超期限权制度配合使用,以取得更好的效果。最后,定期公示收费明细及去向。图书馆收取的逾期费可还之于读者,购买一些需求最大的文献资源,有利于改变人们认为收取逾期费是图书馆创收的一种手段的看法。
3.3 加强与读者的沟通,完善图书催还
收取逾期费并不是我们的目的,如何减少超期现象,提高流通率,这才是我们应当关注的。根据不同的文献类型设置合理的借阅期限,这是减少超期的前提条件。此外,不清楚借阅期限或遗忘还书时间都是超期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与读者的沟通显得十分必要。读者在办证时,图书馆可附带一张借阅规则发给读者,另在借阅大厅的醒目处标明借阅规则。借阅文献时可打印一张借阅条,标明所借文献明细及明确的还书时间。并利用现代的技术手段,采用网页公布、邮件通知、电话短信告知、QQ群等多种方式完善催还的渠道。
3.4 建立读者诚信档案,奖惩分明
图书馆可建立读者借阅档案,对读者的借阅行为进行全程跟踪记录,并设计相应的分值,对读者遵章守纪行为进行加分,而对违规行为进行减分,并在图书馆的权限范围内,对诚信分值高的读者给予一定的图书馆特别服务,而对于诚信分值过低者,则可限制其某方面的权利,从而引导读者讲究诚信,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高校对教师或者学生进行评优可参考图书馆的读者诚信档案,有利于读者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有效地减少超期现象。
4 结语
图书超期处理方式,是借阅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图书馆界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最近几年,此方面的研究呈繁荣状态,这是我们乐于看到的,希望对超期处理方式的研究述评,给图书馆人提供参考,提出更多更好的处理方式,以推进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构建和谐的办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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