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项目选址政策调整时间变迁的内在逻辑
——基于倡导联盟框架(ACF)的视角
2013-11-04黄泰文
黄泰文
(华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510006)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96年以来,中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尤其是2011年比上年同期增长120%[1],而围绕着环境项目选址问题的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本文以环境项目选址作为研究的联结点,以政府作出的关于环境项目选址的决策作为研究的主线,探讨在现有的体制约束条件下,环境项目选址政策做出来之后,各种关注此类政策的行动者的反应、回应、互动和博弈,并由此如何影响环境项目选址政策。更加重要的是,行动者基于什么样的缘由或者价值去影响政策调整,从而引起调整的时间发生变迁,以此作为本文的研究面。
笔者收集和选取自2002①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规定在规划通过和项目建设之前,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居民健康造成不良影响。~2012年这十年间关于环境项目选址所发生的六个具有代表性的群体性事件(见表1),作为本文研究的系列案例。通过对此系列案例的研究,分析政府、项目方、民众、媒体和专家等各种行动者,围绕着环境项目选址问题的一个个焦点事件所采取的各种行动,以及其行动背后体现了什么样的价值信仰,由此带来了环境项目选址政策调整时间怎么样的变化。
表1 2002~2012年我国关于环境项目选址的六大典型群体性事件
上述六个案例可分为甲、乙两组。乙组是观察组,甲组是比较组。经观察和比较分析,发现在上述六个案例中,环境群体性事件对其原初立项政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项目被终止),但乙组案例环境群体性事件进入立项政策调整的时间与甲组相比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在甲组案例中,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是在项目已经投产并造成了事实上的环境问题之后,即群体性事件是对环境污染所带来的伤害进行“赔偿性”的控诉和抗争;而在乙组案例中,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是在项目投产之前,事实上的环境污染还未发生,即群体性事件的抗争不是基于既定的事实,而是基于对项目风险的预测。理解和解释环境项目选址的政策调整时间变迁的成因是本文的核心研究问题。
为了更好研究、分析和解释本文的研究问题,本文采用了萨巴蒂尔的倡导联盟框架(ACF)作为分析工具。思路如下:(一)运用ACF最为核心的概念——信仰系统,描述和分析我国关于环境项目选址问题的各类政策行动者所形成的两大联盟的价值信仰情况。(二)运用ACF,分析新的信仰系统的形成对理解我国环境项目选址政策调整时间的变迁的重要性。同时,从ACF各模块的变量,解释新的信仰系统产生及其所形成的联盟的有利环境和条件。(三)通过现有的这种政策时间变迁特点,预测未来新的变迁趋势。同时分析关于环境选址项目的联盟之间达成共赢的路径。
二、两种环境政策联盟的信仰系统之比较
倡导联盟框架认为,政策行动者能够形成几个(通常是1~4个)联盟。每个联盟成员“共享一组统一的和能够自圆其说的信仰”。联盟的信仰系统(Belief System)被当作维系联盟各成员的核心要素,它由具有“等级特征”的三部分构成:深层核心信仰、政策核心信仰和第二层面信仰。深层核心信仰包括“实体性和规范性的信仰,如对于个人自由和社会平等的相关评价”;政策核心信仰是联盟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因果认知,它贯穿于整个政策领域或子系统之中;第二层面信仰是工具性的信仰,“它们考虑问题的重要性或者考虑在具体背景下不同因果因素的重要性”。[2]157
“一个政策子系统包括那些来自于公共组织、私人组织中对某一公共政策问题,比如对空气污染控制特别关注的行动者,或者那些试图去影响该领域公共政策的活动者”。[2]153相应地,当我们把政策的子系统作为研究我国环境项目选址问题的政策分析单元时,其政策行动者应该包括政府、项目方、媒体、专家系统、公众等。各类行动者基于不同的信仰系统会形成不同的联盟。本文把关于环境项目选址问题的各类政策行动者分为两大联盟:第一个联盟由政府、官方媒体、项目方和提供知识系统支持的专家系统等组成,可称之为体制内联盟。这个强大的联盟不仅仅是利益的结合体,更重要的是,其联盟成员共享一套以公共利益价值和理性逻辑为基础的信仰系统(见表2)。第二个联盟由对选址在临近居住地的环境项目形成风险感知和焦虑的人群,以及支持风险人群的从正统分化出来的媒体、专家系统和广泛的民众组成,可称为体制外联盟。该联盟在与体制内联盟对抗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新的共享信仰系统(见表2)。
表2 体制内外联盟的信仰系统
(一)体制内联盟的信仰
1.深层核心信仰。体制内联盟的内核信念系统由两部分组成:第一,国家利益至上。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上,国家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时,个人利益需要服从国家利益,这一直都是我们国家所倡导和宣传的意识形态。在现实情境中,政府往往是公共利益的化身和执行者,当政府行为和个人或群体利益存在着张力,国家利益的价值优先性为政府行为提供合法性,而个人或群体被迫成为政府行为负外部效应的承担者。第二,社会进步论。这是从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和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中继承的对社会变迁的乐观态度。即我们的社会变迁总体是向前的,能够实现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同时,受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经济决定论的影响,在关于社会进步的价值内容排序方面,经济发展往往具有价值的优先性,而30多年的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上的繁荣和GDP的政绩考核,强化了这种价值记忆。
2.政策核心信仰。体制内联盟的政策核心信仰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相信科学的有效性,相信科学可以带来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增进公共利益和解决社会问题。经验科学蕴含理性的逻辑。经验科学的知识由概念和概念之间的关系(命题)组成。这种的经验知识具有可靠性或说服力,这是由于这种经验知识经过一套严格规范的研究方法对经验信息进行概念化抽象以及对概念之间关系(命题)进行证明(证实或证伪)。经验科学的命题在可接受的置信区间内是成立的,它们一般不会出错,因而可以获得稳定的预期,从而有效指导经验行为。工业革命以来,以这种理性的科学为指导的工业生产确实带来了人类社会的极大物质财富。第二,相信科学能够有效控制风险。认为科学推动现代化的进程,一切在现代化进程出现的问题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动而得到解决。随着科学的发展,充分使用科学技术和严格进行科学管理可以有效控制工业生产所带来的风险,并且能够解决工业生产所造成的环境问题。
3.第二层面信仰。体制内联盟的第二层面信仰包括如下三方面:第一,环境项目的收益高。以辽宁大连、福建厦门、宁波镇海PX 项目为例,三地的PX 项目每年的工业产值分别是260亿元、800亿元和近1000亿元,可以显著增加当地的GDP总量和财政收入、拉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并促进当地的就业和提高当地的经济影响力。第二,风险发生的概率小。环境项目确实存在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但发生风险的概率非常小,尤其通过现代最新的科学技术和规范科学的管理,是不太可能发生环境事故。这是体制内联盟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项目方所反复强调的。第三,解决现有的社会问题刻不容缓。环境项目根据外部性的特点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负外部性项目,环境负外部性的产生是由于项目经济性生产所带来的,比如PX 项目由于生产PX 产品所带来的环境负外部效应;另一类是为了解决已存在的负外部性的项目而产生了负外部性。而这些现有的负外部性问题已经成为了或被认为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比如广东番禺垃圾焚烧项目,该项目是为了解决广州日趋严重的垃圾处理问题。2008年,广州的生活垃圾日产生量为12000吨,其中90%以上垃圾处理方式是填埋,由于容量所限,广州最大的兴丰垃圾填埋场(日处理量7000吨)于2012年填埋封场。[3]所以,必须要找到替代的垃圾处理方式。
(二)体制外联盟的信仰
1.深层核心信仰。体制外联盟的深层核心信仰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公民权的基本权利之一的生命权具有价值优先性。这种信仰来源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启蒙运动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社会的赋予,公民通过让渡部分的自然权利给国家,以获得国家对公民的人之所以为人的核心权利的保护,这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因此,生命权作为公民权基本的权利之一,神圣不可侵犯,具有价值上的优先性。第二,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理念,它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而自由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较之差异原则具有价值的优先性。差异原则的不平等分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在于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每一个人。[4]
2.政策核心信仰。体制外联盟政策核心信仰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经验科学内含着风险。经验科学具有理性的逻辑,可以带来可靠和稳定的预测,它之所以能够战胜封建的愚昧也正是因为这种经验知识的可靠性。对科学的批判必须在理性的逻辑范围内进行,而不能够采用非理性逻辑的情感发泄的攻击。经验科学知识不代表真理,因为它具有某种不确定性。它的因果关系往往是在一定概率上的因果关系。经验知识的可靠性体现于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置信区间)它们的逻辑关系是成立的,即在置信区间之外存在某些未知的东西。按照科学的逻辑,这种概率很小的未知东西,如果并无数据表明它们是有害的,则是可接受的。而按照风险的逻辑,纵使这种未知的东西概率很小,但只要它不能被证明是无害的,就存在风险的可能性。环境项目既然采用这种内含风险的经验知识,那么,就意味着项目周边的居民其实生活在一个概率性的风险环境之中,谁也不知道风险在何时何地发现,因而会成为风险焦虑的人群。[5]29-30更为重要的是,一旦环境项目的风险发生,将直接威胁公民的生命权,这严重冲击体制外联盟的内核信念。第二,风险分配也需要公平正义。分配正义不仅体现对社会的资源分配需要正义,同时,对风险的分配(负外部性的承担)也需要正义。环境项目或增进集体的公共利益,或冠以公共利益之名使特殊群体受益,那么环境项目所造成的负外部性理应由项目的受益方集体承担,而不是由某个个体或群体(非主要受益方)独立承担。如果某个个体或群体并不是主要的项目受益者但却承担了项目所带来的主要的负外部性,那么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分配正义的原则,因为这种风险的差别分配让某个个体或群体受损。
3.第二层面信仰。体制外联盟的第二层面信仰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风险的概率虽然小,但一旦发生,风险所带来损害无法预测,其成本(包括社会成本)可能大于经济收益。环境项目风险发生后,造成污染的范围、污染的程度以及对居民身体健康的伤害程度,往往事前无法预测。由项目给社会产生的负外部效应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可能会超过项目所带来的收益。比如陕西凤翔血铅项目,项目污染范围的731名儿童接受血铅检测后,确认615人血铅超标,其中166人属于中度、重度铅中毒。[6]对如此数量众多的孩子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生命权具有价值优先性),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社会成本(社会紧张等),这样的损失不是项目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可以弥补的。第二,增加公共利益和解决现有的社会问题所带来的负外部效应由全体社会成员承担。环境项目可以带来公共利益的增加(如PX 项目可以增加税收和就业)或解决现有的一些社会问题(如垃圾焚烧项目解决城市垃圾处理问题),但对于这种项目所造成的负外部效应的分配也应该由所有的受益者承担(分配正义的平等自由原则)。如果这种项目的负外部效益要由不享有主要的项目收益的群体承担(差异分配),至少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其一,主体自愿;其二,风险发生后相应赔偿;其三,对其在未来承担风险的可能性进行补偿。
三、环境项目选址政策调整时间变迁的内在逻辑
(一)体制外联盟及其新信仰系统的出现
甲组案例的群体性事件是在项目风险发生之后,而乙组案例的群体性事件进入的时间是在选址决策之后但在项目政策执行投产之前。显然,二者进入的时间不同,其背后所蕴含的社会意涵也是截然不同的。前者的抗争只是基于某种环境项目造成的负外部效应的客观事实,而后者在项目的风险发生之前,这种“避邻运动”是基于对风险的未来预测。在现代社会中,一种对未来的不确定性预测如果要被社会广泛接受,不能够出于个体先验的顿悟、莫名其妙的预感或仅仅是由个体直接的经验感知的推论,而必须以一种合理的逻辑进行解释和经验证明(可证实或可证伪)。由此形成了一套知识系统,即人们基于某种价值相信某种知识系统,并把这种价值和知识作为信仰内容,以指导经验行动。
本文之所以反复强调信仰系统的重要性,并把在环境项目选址问题上的新的信仰系统的产生作为环境项目选址政策调整的时间变迁的关键要素,乃是因为在环境项目选址问题上,体制内联盟具有了一套强大的信仰系统,它以实现公共利益作为“道义的制高点”,以专家系统“权威认证”的科学技术能够避免或控制风险的“技术无害论”作为环境项目技术是安全可靠的稳定预测,以此作为环境项目选址政策的决策和推行的依据。如果体制外的其他行动者不具备另外一套与之能够抗衡的信仰系统,在环境项目选址问题的抗争中就处于“文化的弱势”,只会被当作“野蛮人”的无理取闹。“野蛮人”能够在抗争中获得社会的广泛支持,往往不得不基于“文化人”伤害了“野蛮人”的客观事实。
而体制外的其他行动者形成了一套可以与体制内联盟对抗的信仰系统,才能获得主体间性的资格,能够在行为预测同等层面与体制内联盟进行“文化人”与“文化人”的对话。这是以信仰系统组成的体制外联盟能够和体制内联盟在各个层面进行同等对话的前提。
所以,新的信仰系统的形成,并且能够和体制内联盟的信仰系统进行对抗,是我国环境项目选址政策调整时间变迁的关键因素。
(二)体制外联盟及其新的信仰系统形成的有利条件和环境
在分析完这种政策调整时间变迁的关键因素之后,与此同时,还需要在经验层面解释:支撑这种新的信仰系统的产生及其所形成的联盟存在的条件和环境。
1.环境群体性事件是体制外联盟进入政策子系统的重要途径。无论是甲组案例还是乙组案例,群体性事件进入时间都在体制内联盟作出了环境项目选址决策之后,即体制外的政策行动者进行影响项目的自觉行动并不是在政策决策的过程之中。这是由现有体制下的政策决策的封闭性特点所决定的。虽然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规定在规划通过和项目建设之前,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居民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这意味着在法理层面,居民的利益和价值纳入政府项目决策的考虑范围内。如果在一个政治开放性程度高的现代性社会,居民(利益相关者)理应成为政策的行动者。但是,受制于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政策决策作为一种政治稀缺资源,主要由政府掌控。
同时,为了避免政治合法性的损耗,政府往往通过控制决策相关信息这种技术性的手段来维护政策决策的封闭性。以广东番禺垃圾焚烧为例,垃圾发电厂建设与民生息息相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决策过程中却未能广泛征求民意,从2004年确定选址、2006年通过选址审批,5年来对于公众没有情况通报、没有听证、没有征求意见。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体制外联盟不能够对体制内联盟决策之后的政策产生影响。倡导联盟框架理论认为,如果创立项目计划的主要联盟仍然还掌控权力,那么项目的政策核心将不会改变,除非来自等级制的上级权力的改变或外部系统的事件的冲突。[2]164在我国环境项目选址问题上,体制内联盟做出选址决策之后,如果要让这种政策发生调整,通过环境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可选并且有效的途径,其前提是这种环境群体性事件并没有直接挑战现有的政治权力系统,即环境群体性事件被政治权力系统界定为非政治事件。
围绕着环境项目选址的群体性事件不像传统政治事件围绕权力的获得和分配进行博弈争斗,而是围绕风险的分配和规避来展开。它超越了传统政治意识形态冲突的范畴,而是按风险分配的关系逻辑进行。基于风险焦虑而形成风险群体,其抗争目的是为了规避风险发现在身边,而不是为了获得政治权力。所以,关于环境项目选址问题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属于贝克所指的“亚政治”范畴。[5]225-230只要不直接冲击现有的政治权力体制,也就不会受到政治权力系统的强烈反弹。
2.从政策子系统内外的情况分析形成新的信仰系统及其联盟的有利环境和条件。从ACF各模块的变量(见图1,其中联盟A 是体制内联盟,联盟B是体制外联盟)来看,新的信仰系统产生及其所形成的联盟(体制外联盟)也具备相当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1)政策子系统外部情况。在模块A(相对稳定的变数)中,其变量涉及到基本的宪政结构、社会文化价值观和政治体制的自然资源,非常稳定,难以改变。[2]156但是,这种稳定性在宪政民主制的情境之下,而我们国家处于转轨时期,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性质虽然还未根本改变,但是,社会与国家的力量对比程度却发生了变化,正统的官方阶层(如专家系统、媒体)发生了分化,社会力量正在壮大,这意味着政治权力系统外的政策行动者(体制外联盟)可以从社会中获得更多的资源。此外,我们国家正由单一的社会价值观转变为多元的社会价值观,即在正统信仰体系之外存在新的信仰系统生存和表达的空间,这种环境有利于体制外联盟的信仰系统的形成和扩散。
图1 1998年倡导联盟框架图
在模块B(相对稳定的变数)中,萨巴蒂尔认为其变量需要很长时间(10年或10以上)才能够改变,而这些变量是政策变迁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的环境项目问题上,30多年的经济改革带来国家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经济与环境的张力越来越大,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境问题频频发生,这样的客观现状导致了社会对环境安全问题的广泛关注,强化公众的风险记忆,有利于体制外联盟关于风险逻辑、风险分配正义价值的形成和扩散。此外,环境法律的完善①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规定在规划通过和项目建设之前,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居民健康造成不良影响;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环保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评受理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受理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也有利于体制外联盟的行动合法性的增加。
在模块C(主要政策变迁需要的一致性程度)中,探讨的是投票规则对政策变迁的影响。在决策中,我国普遍认可和采用的投票规则是简单多数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规则。在经验实践中,采用这种规则所导致的问题的原因更多是投票资格范围的限制,而非这种规则的本身。在环境项目选址政策的原初决策中,仅仅由体制内联盟“投票”决定,那么,迎合体制内联盟信仰价值的项目选址决策往往会通过。而一旦投票范围的封闭性被打破,向体制外联盟开放,那么这种结果就有可能发生变化。以福建厦门PX 项目事件为例,公众投票结果显示了绝大部分公众反对该项目②2007年12月8日,在厦门市委主办的厦门网上,开通了“环评报告网络公众参与活动”的投票平台;9日,投票突然被中止,10日投票平台被撤消。在投票结束之时的结果显示,有5.5万张票反对PX 项目建设,支持的有3000票;12月13日,厦门市政府开启公众参与的最重要环节——市民座谈会。最终结果显示,49名与会市民代表中,超过40位表示坚决反对上PX 项目,随后发言的8位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中,也仅一人支持复建项目。。
在模块D(子系统行动者的约束和资源)中,在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中,体制内联盟可以在政治权力系统中获得更多的资源,但是由于受环境项目选址问题性质的约束(亚政治),体制内联盟不可能无限制获得政治权力系统资源的支持,同时一般也不会对体制外联盟采取应对政治事件的态度和方式。同时,受模块A、B、C的影响,体制外联盟所获得的资源(专家系统、媒体、公众的支持等)也不亚于体制内联盟。
(2)政策子系统内部情况。政策子系统(模块E)是政策产出和影响的区域,联盟之间的博弈协调结果在此子系统中产生。模块A、B、C、D 的各变量作为影响政策变迁的因素进入该政策子系统,成为政策子系统的政策行动者的资源或约束条件。结合本文已有的分析,政治子系统具有如下三种情况:第一,通过环境群体性事件,关于环境项目选址问题的决策重新进入政策子系统;第二,体制外联盟在环境项目选址问题上,形成了新的信仰系统,并且这种新的信仰系统能够和体制内联盟的信仰系统进行有效的对抗。第三,从总体而言,政策子系统外部的各子系统(模块A、B、C、D),都有利于体制外联盟。即当环境项目选址问题重新进入政策子系统进行决策时,体制外联盟占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政策经纪人(Policy Broker)无法及时找到联盟之间所能够接受的折中办法,那么权力当局基于平息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考虑①由于环境群体性事件是亚政治的性质,一般也不会对其行动者采取应对政治事件的态度和方式。但这种亚政治性质的群体性事件实实在在会给权力当局带来维稳压力,而且在如今自媒体时代,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信息会以裂变的方式扩散全社会,为社会广泛关注,事件解决的时间越长,权力当局的社会压力越大。,会采纳体制外联盟的政策主张,导致原初的环境项目选址政策调整(项目终止)。
四、结论、预测与共赢之路
(一)结论
由于政策决策的封闭性,我国关于环境项目选址的政策由政府、项目方、官方专家系统等体制内联盟单方面做出。但是,体制外的政策行动者,通过环境群体性事件,可以对环境项目选址政策的执行过程施加影响,从而导致环境项目选址政策的调整(项目终止)。同时,我国环境项目选址的政策调整时间发生了变迁,由环境项目政策执行投产后(基于发生风险之后的环境污染事实进行抗争而导致政策最终调整),变化转移到了选址决策决定后(受政策封闭性的影响)但在项目政策执行投产之前(基于项目风险的预测进行抗争而导致政策最终调整)。这种变迁是由形成了共享一套新的信仰系统的体制外联盟的影响所带来的。体制外联盟的信仰系统已经形成,并且能够与体制内的信仰系统进行对抗。同时从ACF 的各模块的变量分析可以看出,新的信仰系统产生及其所形成的联盟具有相当有利的环境和条件。所以,当体制外联盟通过环境群体性事件促使环境项目选址政策重新进入决策子系统后,往往是能够获胜,那么原初的政策被调整(项目终止)。
(二)预测
我国环境项目选址的政策调整时间已经由环境项目政策执行投产后,变化转移到了选址决策决定后但在项目政策执行投产之前,那么,是否会在向前一步,变迁到项目决策的时候呢?即我国关于环境项目选址政策的初始项目决策子系统是否会向体制外联盟开放。笔者持乐观态度,理由如下:
第一,环境项目选址的问题属于亚政治的范畴。放弃环境项目选址政策的决策权的垄断性并不会直接影响到政治权力系统核心权力的垄断性。
第二,关于环境项目选址的公共政策的新联盟(体制外联盟已经形成)。纵使体制内联盟通过特定的途径继续维持政策决策的封闭性,但是体制外联盟可以通过诸如环境群体性事件等途径迫使环境项目选址问题重新进入决策子系统。
第三,维持环境项目选址政策具有政治成本和社会成本。体制外联盟已经形成,随着体制外联盟的信仰系统的扩散,通过网络、讲座、新闻传媒等途径宣传相关信息,将会打破体制内联盟对环境项目选址信息的垄断,有效解决体制内、外联盟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那么,体制内联盟通过控制决策相关信息这种技术性的手段来维护环境项目选址政策决策的封闭性将无法实现。这意味着,体制内联盟可能只能通过一些损耗政治合法性的途径来维持环境项目选址政策决策的封闭性。同时,当体制外联盟不得不选取特殊的途径迫使环境项目选址问题重新进入决策子系统,这种特殊的途径如环境群体性事件将会给国家带来一定的社会成本(维稳的压力和成本等)。
(三)共赢之路
在这种新的变迁预测的基础上,我国关于环境项目选址政策的初始项目决策子系统向体制外联盟开放,是否存在新的路径,使得风险群体的价值和利益得到维护,并且实现环境选址项目成功落户投产的共赢局面?
上文在分析体制外联盟的第二层面信仰提到,如果环境项目的负外部效益要由不是享有主要的项目收益的群体承担(差异分配),至少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其一,主体自愿;其二,风险发生后相应赔偿;其三,对其在未来承担风险的可能性进行补偿。如果满足这三个条件的风险差异性分配是联盟A、B 可接受的,那么,如下的两条思路或许具有借鉴的意义。
一是契约谈判。这是科斯通过市场的逻辑解决负外部效应的重要方法。应用到环境项目风险契约谈判中来,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法院(政府)承认和明晰风险产权,风险产权归风险群体所有;谈判双方具有交往理性,分散的风险个体能够组织起来形成集中的代表风险群体的少数谈判者或者组织。
二是风险拍卖。通过拍卖购买风险群体的风险产权,以获得风险群体对环境项目选址的自愿性同意,项目方为拍卖方,提出项目选址的要求,符合其选址要求的各风险群体竞拍(类似政府采购的招标方式)。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法院(政府)承认和明晰风险产权,风险产权归风险群体所有;分散的风险个体能够组织起来形成集中的代表风险群体的负责人或者组织;市场具有足够的开放性和具有良好的秩序和保障,如能够保证信息的充分流动以增加符合选址要求并且资源参与竞拍的风险群体的数量,同时保障风险竞拍的公平竞争等。
[1]郭尚花.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内外因分析与治理策略[J].科学社会主义,2013(2):99.
[2]保罗·A·萨巴蒂尔.政策过程理论[M].彭宗超,钟开斌,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153-164.
[3]郭艳华,阮晓波,周晓津.广州生活垃圾处理的思路与对策[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0(6):7.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49.
[5]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29-230.
[6]陕西凤翔儿童铅中毒事件:615名儿童确认血铅超标[EB/OL].(2009-08-14).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90814/0736301116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