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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归化的政策选择:经济理性与民族主义的双重考量

2013-11-01林民望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国籍归化民族主义

林民望

体育运动的发展史伴随着全球化的演变,而运动员归化是体育发展全球化的衍生品,随着竞技体育的快速发展,运动员归化将成为体育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当前世界范围内接受运动员归化的国家越来越多,各国归化运动员频繁亮相国际赛场,引发了各方关注。在我国,关于该不该归化外籍运动员的争论也一直持续不休。随着我国运动员通过更改国籍为其他国家征战国际赛场的现象屡屡发生,各界对于归化外籍优秀运动员的呼声也愈发高涨,但至今,中国仍未归化过任何外籍运动员。不仅如此,当前国内对运动员归化现象的学术研究也相对较少,大多数学者仅从运动员或赛事本身进行研究,很少从宏观上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因此,关于我国运动员归化的可行性研究将成为该项政策得以进一步深入论证的重要根据。

1 全球视野下的运动员归化现象

归化是移民语境下的一个法律概念,日本最早将加入日本国籍的申请称为归化。运动员归化是指运动员在出生国籍以外自愿、主动取得其他国家国籍,并代表其他国家参加国际体育赛事的行为。从运动员层面上来看,在体育全球化进程中,很多运动员倾向于变更国籍来寻求更好的运动环境,有的是被动地受制于体育项目的要求,有的是主动地寻求改变[1]。应该说,体育全球化促进了体育人力资本的自由流动,这也符合资源最优配置的市场规律。

从国家层面上来看,运动员归化是一项提升本国体育国际竞争力的发展战略,同时,也是“金元体育”视阈的一项政策工具,如卡塔尔、巴林等海湾国家,通常用物质激励的手段吸引来自非洲以及南美洲国家的高水平运动员[2]。为了避免本国体育竞争力在国际赛场上出现下滑,许多发达国家以及传统体育大国也纷纷加入到运动员归化的行列中(见图1)。从全球化的视角来看,发达国家对于人才的吸收是建立在损害发展中国家体育系统之上的[3]。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或欠发达国家来说,运动员的流失将拉大其与发达国家在体育国际竞争力上的差距。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运动员归化的现象打破了原有体育世界的格局,并将推动体育世界新秩序的重构。

从经济理性的角度来看,不管是归化运动员的国家(简称“归化国”),还是运动员本身都将从这一行为中获利。国家及个人的经济理性本质上是促进竞技体育的向前发展,使得竞技体育更具观赏性,但在民族主义语境下,竞技体育又与爱国主义紧密联系在一起。对于体育民族主义倾向强烈的国家来说,归化运动员是绝不容许的行为,它们更加强调本国体育纯正的民族血统。民族主义与经济理性二者本身之间并不矛盾,但在体育运动领域,狭隘的民族主义倾向将阻碍竞技体育朝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因此,从历史发展的辩证角度来看,全球范围内的运动员归化将是大势所趋,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纯粹民族主义的挑战。

2 我国实施运动员归化的成本收益分析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人的行为动机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表面上看,归化似乎是个别运动员的个别行为,但实际上是运动员实现自我价值的理性选择。那么,对于国家而言,运动员归化是否也是一种理性选择?政府的每项政策都应该是集体选择的结果,但集体行动必定是由个体行动组成的[5]。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的各种行为都是基于理性假设,个人在做决策前会计算可能的成本和收益。政策方案的抉择需要对方案进行评估,评估有很多标准,理性决策者往往会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

对我国而言,归化一名外籍运动员的成本主要来自以下4个方面。(1)时间成本。在我国,外国人需要至少定居5年及以上才有可能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众所周知,国际赛事的举办都有其固定周期,若错过参赛时间就得再等一个周期,而运动员的黄金运动年龄又相对短暂,因此,由于归化程序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则须该国来承担。所以,就会出现有些国家有目的性地减少对高水平运动员入籍归化所需的时间。如日本为了能参加1998年世界杯、举办2012年世界杯赛,在1997年12月正式归化了巴西足球运动员LOPES,正常取得日本国籍的时间需要1~1.5年,但日本对LOPES的归化只用了8个月,至少提前2个月[1]。(2)经济成本。一般情况下,国家需要支付相比于同项目运动员更高的经济报酬才能吸引外籍优秀运动员的入籍归化。在我国,职业联赛的奖金及其所效力俱乐部的工资等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在经济成本上的支出。(3)机会成本。外籍运动员的归化会加剧我国体育人才间的竞争,如果选择运动员归化战略,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需要减少对我国体育人才培养的投资。我国体育人才队伍呈现金字塔结构,能选拔到塔尖的运动员毕竟是少数,归化运动员无疑将打破这一固有模式,减少本国体育人才向上流动的可能性,使得后备人才培养面临新的挑战。但很多国家为了使本国体育在国际体育赛事上具有竞争力,都倾向于从别的国家招募运动员[3],当然,这是对其他国家在体育发展投资上的一种窃取。(4)社会安抚成本。归化外籍运动员对于整个社会都是一个“重磅炸弹”,有的人可以欣然接受,但也有部分公众无法接受,认为这是弱化民族凝聚力的行为,因此,归化过程可能还会导致民众的规模抗议。从政府自身来看,民众的反弹情绪需要安抚,而安抚需要时间,并且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不可否认,运动员归化对于我国来讲利大于弊,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1)可迅速提高我国体育比赛成绩。众所周知,运动员的培养是一项周期长、风险高的投资,但对于教练或者国家来说,更加渴望快速出成绩,而归化外籍优秀运动员具备了这种即时回报(instant help)的优势。我国运动员培养机制走的是体校与梯队相结合的模式,培养一名高水平运动员至少需要10年及以上的时间,因此,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迅速提升某些非优势项目的竞赛成绩。而投资归化运动员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可以在短时间内提高某个体育项目在国际赛事上的竞争力。(2)可带动我国弱势体育项目的发展。归化高水平运动员的目的就是为了执行某项具体任务或者满足归化国的具体需求[6]。对于我国来讲,后备人才充足的优势体育项目发展可能不需要借助归化优秀外籍运动员的方式加以推进,而往往是那些薄弱或者不够普及的体育项目才需要外在因素的推动。除了一些不甚流行的项目发展缓慢之外,当前我国大球项目的竞技水平一直为人们所诟病,因此,归化高水平运动员的确有利于带动这些弱势体育项目的进一步发展。(3)可间接提升我国体育话语权。体育发展水平是可以用一些量化的指标来衡量,最主要体现在奥运会以及各个国际单项大赛的成绩上,所以,奥运会以及几个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大赛就成为各国的必争之地。归化运动员不仅将提高我国体育发展综合水平,提升我国体育国际竞争力,也使我国获得更加广泛的体育话语权,尤其是在现代竞技体育基本源于西方的背景下,我国很少能够参与比赛规则的制定,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我国选手在国际大赛中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对致力于成为体育大国甚至是体育强国的国家来说,运动员归化都会是一种符合经济理性的行为选择。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把人的理性划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从表面上来看,运动员归化似乎是一种工具化的理性选择,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忽略价值追求的手段。甚至有学者认为,运动员归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虽然有些国家的动机单纯是为了提升体育成绩,有些运动员的动机也单纯就是被金钱所“收买”,但这种出自双方自觉自愿的体育理想不应该被否定,固步自封的保守发展将会严重阻碍体育发展全球化的步伐,同时,竞技体育的魅力也将大打折扣。当前,我国还未迈出运动员归化的脚步,那么,运动员归化这一理论上的经济理性行为究竟受到哪些方面的挑战呢?

3 当前我国实施运动员归化的困境

在一项政策实施之前,肯定会受到一定的阻力,因为个人的理性并不能代表集体的理性。如前文所述,运动员归化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种收益大于支出的理性选择,但我国体育主管部门对于运动员归化持保守态度。笔者认为,主要有2方面的困境:(1)制度上的困境;(2)意识形态上的困境。

3.1 制度困境

制度困境主要来自政策上的约束。(1)是否承认双重国籍。由于人力资本在各个国家的价值存在差异,因此,国籍就成为运动员归化最有利的工具之一。有学者统计,世界上已经有超过一半以上的国家以一定的方式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见图2),并通过数据表明,容忍双重国籍将会提高移民归化率[7],而我国是几个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大国之一。承认双重国籍在程序上固然简单,但这并不单纯只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政治问题,从世界政治经济发展及我国历史发展的沿革来看,承认双重国籍在我国仍需一段漫长的时间。基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制度约束,我国运动员归化就只能要求外籍运动员放弃原有国籍重新加入中国国籍,这不仅降低了外籍运动员加入中国国籍的意愿程度,同时也使得我国归化外籍运动员必须遵守入籍所规定的条件,尤其是入籍居住年限的规定将极大地制约归化的可能性。

(2)各国际体育组织关于参赛细则的规定。为了制约富裕国家利用运动员归化这一漏洞破坏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各国际体育组织纷纷就其主办赛事出台关于各国国家队拥有归化运动员的相应规定。如国际篮联《内部规则》第33条第3款规定:“参加国际篮联赛事的国家队,可以拥有一名通过移民归化或其他方式获得该国合法国籍,且年龄在16岁以上的外籍球员。”又如,国际足联明确规定:“一名球员要想代表一个新的国家参加比赛,除去没有代表原协会参加国际比赛外,还得在18岁之后在新国家连续生活5年以上。”相较于国际篮联的规定,国际足联关于归化球员参赛条件则更加严苛,但再严苛的规定也都是由人所制定,也都会存在漏洞,很多国家利用认定细则的文字漏洞同样可以越过这些严格的约束条件。同时,国际组织有时也会屈服于那些体育大国的地位或者难于抵制金钱的诱惑,只要不过于明目张胆地操作,国际体育组织对于运动员归化现象基本采取默认的态度。所以,实质上,制度困境并不是制约我国推行运动员归化政策的根本决定因素。

3.2 意识形态困境

体育与政治关系密切是一种共识[8],体育能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民族意识,而民族意识反过来又塑造了该国的体育特征[9]。民族有别于国家,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但国家的出现、国界的划分使得每个国家的民族主义开始个性化,国与国之间的争端或友好将直接影响到民族主义情绪的转变,因此,民族主义有时也就上升为国家主义。体育民族主义一般放在民族主义的类别下进行讨论,但是在近几年,体育民族主义以及其与政治民族主义的关系越来越受到关注[10]。所以,当前所谈论的民族主义实质上多半已被国家主义所取代。竞技体育比赛是一种极具感染力和煽动力的比赛,在某种程度上是国家民族意识的体现,如奥运会、足球世界杯等已经成为民族主义的温床。因此,运动员归化的困境与我国强烈的民族主义意识有着很紧密的关系,这也是下文分析的重点。

3.2.1 民族危机意识导致排外意识的形成 我国民族主义特征的形成与近代中国历史密不可分。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以及随后《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此可见,19世纪中末期,帝国主义侵略、瓜分中国造成了中国人民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由于近代中国一直处在抵御外敌的困境之下,这种曲折的历史也就塑造了国家主权高于一切的民族意识深深地扎根。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开放和融合程度都得到不同层次的提升,但是,中国人民保守的民族主义意识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历史沿革的民族危机意识导致了中国人排外意识的形成,对于那些曾经的侵略者以及与中国有领土争端的国家来说,中国人对其的排斥意识更加强烈。因此,这种内向型的体育民族主义势必使运动员归化政策遭到反对,而体育主管部门的决策者也不会贸然通过该项政策。

3.2.2 民族身份认同超越国籍身份认同 民族主义是基于民族身份认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全球化的背景下,民族身份的认同将趋向于本土化。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即便如此,中国人民仍然有着很强的民族身份认同感。至少在16世纪以前,中国人几乎是在没有与黄种以外的其他种族有过实质的文化交流与接触的条件下,创造发展出自己独特的文化[11]。因此,中国传统强大的儒家文化能征服或者同化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中华民族的自我意识是基于文化和种族之间的差异所产生,体育比赛的优异成绩激发的是中国人民的民族自豪感,为国争光的体育英雄成为民族主义关注、回报的对象,这是一种民族主义情感的互动。与此同时,有华裔运动员参加的比赛同样吸引更多中国观众和中国媒体的关注。国籍只是个人身份的一种符号,它不可能超越民族象征的意义,外籍运动员加入中国国籍,在某种意义上只能证明其是中国公民而非中华民族的儿女。所以,中华民族强烈的自我认同感超越国籍身份的认同感,这主要是由于文化和种族的差异所造成,并且这种民族身份的认同感塑造了中国体育的特征。

3.2.3 国别竞争强调民族强国意识 在大多数国家,民族主义已经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和合法性的依据,尤其在第3次民族主义浪潮之后,民族共同体之间的竞争逐渐打破了原来2种政治体制对立的世界格局,因此,民族主义也开始被有意识地引导为政治意识形态。由于大量移民人口造成了本国民族身份的弱化,很多发达国家正面临着民族身份认同危机,但未从根本上改变发达国家主导的世界体育秩序。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则更加强调民族主义价值。在后殖民主义时代,发展中国家希望借由本国民族的强盛来摆脱接受外部支援的帽子,体育成为继军事、经济之后又一个能够展现民族国家竞争力、强化人民民族主义立场的重要场域。有学者就认为,冷战时期苏联和部分东欧国家一般利用体育,特别是奥运会来宣传社会主义的独特价值[12]。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以及社会主义体制的中国,更加强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更加强调回归传统的民族精神,尤其在文化回归和寻根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主要趋势下,中华民族的强国意识再次被唤醒。为了打破发达国家主导的世界秩序,发展中国家自强不息的民族强国意识将对此产生冲击,而这同样适用于体育领域。体育话语权不仅在于竞技体育成绩,而且在于这种体育成绩的取得是不需要外在力量的辅助,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政府在运动员归化政策选择上的考虑。

我国内向型的民族主义特征形成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同时也受到特有文化、现有体制的影响和熏陶,这种特征塑造的体育文化不是极端的沙文主义,而属于爱国主义的范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体育人才培养一直走举国体制的道路,竞技体育更多地承载着国家意志和政治任务。在体育全球化发展的进程中,我国保守的民族身份认同显然有别于其他国家相互趋同的国籍身份认同,但在强调文化输出的年代,内向型的体育民族主义更能彰显一国体育文化特征的独立性,更能提升一国体育的国际地位。

4 我国实施运动员归化的政策选择

从国家层面上来看,实行归化外籍运动员政策势必会遭到一些民族主义者的抵制,认为,这将会丧失掉本国民族的独立性;但从体育层面上来看,外籍运动员的归化有助于提升体育比赛的竞技水平,促进体育运动向前发展。是否推行运动员归化政策对于体育主管部门来讲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从体育运动的本质出发,体育只是一项促进人类强身健体的娱乐休闲活动,竞技体育发展的初衷也是为了推广体育运动、提升体育比赛观赏性。运动员归化是世界范围内体育人力资本自由流动的手段之一,是有利于体育人才自身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体育运动向前发展的重要策略。当前,体育被赋予了太多的附加价值,掺杂了许多政治因素,这就决定了我国实现运动员归化政策只能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顺应全球体育发展的趋势,但又要根据实际国情制定“渐进改革”的人才引进策略。

4.1 为外籍运动员创造来华交流的条件

由于我国并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不能像其他国家一样用丰厚的物质奖励吸引外籍运动员的归化入籍。为了实现归化外籍优秀运动员的政策目标,只能寻求其他方面的可能性,如有的体育赛事规定,某国运动员只要在一个国家居住一定年限就能代表其参加国际赛事,所以,可以先吸引更多外籍优秀运动员来中国参加国内体育联赛。

首先,我国在很多体育项目上的竞技水平处在国际领先水平,如乒乓球、羽毛球、跳水等,因此,应该更好地利用这些项目的职业联赛吸引更多国际球员来中国比赛,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外籍运动员了解中国、喜欢中国;其次,国内各大职业联赛应进一步放宽对国际球员的参赛限制,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运动环境才能更加高效地提升本国运动员的竞技水平,而不是单纯地实施本土保护主义;最后,在一些弱势项目上应该积极吸引外籍优秀运动员来国内宣传,与我国运动员进行友谊比赛交流,在群众中推广这些体育项目。

4.2 试点归化外籍华裔运动员

从民族的角度来看,中华民族有着强烈的基于文化和种族的认同感。同时,近几年,很多华裔运动员在国际体育赛场上都获得了很大的关注,但可能由于所在国家在其项目上的人才济济,华裔运动员很难突出重围代表国籍国家参加国际大型体育赛事。其实,很多外籍华裔运动员都希望能够代表自己的民族、代表黄种人参加国际体育赛事,以此来证明黄种人也可以站住最高领奖台上,但由于国籍的限制使得他们的梦想搁浅。从目前国内的体育环境来看,公众对于优秀外籍华裔运动员并不排斥,甚至给予很高的关注度,如林书豪等,一直深受国内广大球迷的喜爱,甚至球迷也单方面呼吁国家能够允许其代表国家队征战国际赛场。因此,在运动员归化的进程中可以率先试点归化优秀外籍华裔运动员,同时,也不会引起国内公众很大的反弹情绪。

4.3 试点归化外籍非华裔运动员

外籍非华裔运动员同样需要一个平台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在本国同项目优秀运动员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他们也会考虑加入其他国籍并代表所在国家参加国际体育赛事。如果外籍非华裔运动员愿意放弃出生国籍加入中国国籍,从而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赛事,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应该在条件上给予支持和放宽,给予他们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与此同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像篮球、足球严格限制外籍运动员的参赛条件,如国际橄榄球理事会就规定,球员代表一个国家参加世界杯橄榄球赛只需符合以下任意一个条件:在该国出生;祖父母、父母中的其中一人在该国出生;正式参加比赛前在一个地方连续居住36个月以上。显然,类似这样的条件更为宽松,也有利于那些在我国出生或长期居住的外籍非华裔运动员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比赛。有的国际赛事条件更为宽松,只要配偶一方在该国出生,参加比赛前在该国连续居住一定年限就能代表该国参加比赛,这就给予改革一个缓冲期,同时也给予公众一个适应期。只有在迈出这一步之后,并针对效果反馈及公众反馈再进一步修改归化政策,然后再慎重考虑是否全面推行运动员归化政策。

5 结 论

不言而喻,竞技体育与经济发展水平有显著的关系,在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中,体育比赛之间的竞争也被列入其中,而人才竞争是各国在全球化浪潮中占据有利地位的重要策略。因此,体育人才的竞争一直都是各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战略之一,只不过有的国家侧重培养本国体育人才,有的国家偏好引进外籍优秀运动员。在强调人力资本自由流动以及注重资本投资效益的今天,运动员归化被看作是可以迅速提升本国体育竞赛成绩、带动落后项目发展、提升一国体育话语权的体育投资策略。并且,运动员归化已经成为体育全球化的一种趋势而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但这种极具效率的投资手段却受到国家民族主义意识的挑战。

当前,社会公众(尤其是体育爱好者)对于运动员归化大都持乐观态度,认为在国际法愈加趋同的今天,只要承认双重国籍,就能初步打破运动员归化的制度困境,并且认同运动员归化对一国体育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笔者认为,在体育发展全球化的背景下,只有让体育回归本质,让运动员回归个人,才是体育运动发展的根本需要,才是体育精神传递的根本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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