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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兴奋剂若干问题辨析

2013-11-01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兴奋剂运动员手术

黄 璐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发布的“禁止目录”(prohibited list)频繁更新,兴奋剂这一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断地扩展。随着外科学和微创技术的发展,外科手术已经进入诸多精英运动员的考虑范畴,并将手术治疗带来的身体机能增强效果视为维持运动员较高竞技状态和职业生涯发展的有效利器。手术是一种物理兴奋剂吗?在哪种具体环境和认识程度下可以视为一种物理兴奋剂?

1 手术兴奋剂问题浮现

高水平竞技体育具有的高强度、高对抗等特点,致使运动员伤病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在中国传统意识里,手术对身体具有较强的破坏性,还要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未知风险和医疗负担,一般是遭遇创伤性骨折,或者陈旧性伤病发展到不得不接受手术治疗的地步,才不得已选择手术治疗方案。但在欧美国家高度商业化的职业体育发展环境中,彻底颠覆了这一相对保守的手术治疗思维,手术不再是令人恐惧的概念,而是有助于增强身体机能和提升竞技表现(athletic performance)的优选方案。与此相对应,针对精英运动员的物理治疗方兴未艾,诸多职业团队或明星运动员聘有物理治疗师,运动员主动接受手术治疗的意识愈加强烈,主要源自2个方面的促进作用。(1)随着微创手术技术的迅猛发展,技术含量高、专科性、尖端级别的微创手术治疗,具有创伤小、术后恢复快、疼痛感小、可持续性强等特点,可以有效减轻伤病带来的痛苦,缓解心理压力,缩短伤病治疗时间;(2)随着职业体育市场的高度分化,运动员具有一定的财富积累,用以聘任专业的物理治疗团队,支付高昂的尖端物理治疗费用。

罗登贝格等[1]评论认为,在纠正急性损伤或先天缺陷的前提下,具有充分的理由接受身体机能增强手术,但是越来越多处于非伤病状态的青少年,企图寻求一种解决后顾之忧的“预防性”手术,利用手术治疗重建身体关键部位的软组织,使身体机能得到迅速提高,为避免在未来职业生涯中出现的潜在伤病,这就成了问题(见表1)。“手术兴奋剂”作为一个严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从行业发展乱象中发现并提炼出来,摆在了行业管理者、政策制定者和学界的面前。体育赛事活动具有的复杂性、综合化、多领域融合等特点,认定一种新的兴奋剂禁用方法需要考虑各个构成要件的适用范畴,权衡多元利益主体的博弈结果,以及可能产生的潜在社会影响。

表1 若干竞赛项目关键身体部位的“预防性”手术治疗案例

2 手术兴奋剂的认定依据

世界反兴奋剂活动存在4个理由,即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项目发展的完整性,限制潜在风险的发生。简言之就是,反兴奋剂的“健康问题”“公平问题”“发展问题”“潜在问题”原则。

2.1 保护运动员身体健康

运动员的伤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说运动员接受手术治疗要比术前更糟糕,医学的价值是为改善人类的健康状况,哪怕这种医学改善健康的过程充满不可控的风险[2]。反兴奋剂政策不能直接或间接起到“改善”的医学效果,而是遏制可能性,发挥保护运动员身体健康的功能,不能将治疗伤病存在的医学风险作为“保护运动员身体健康”的反兴奋剂理由。人类文明已经步入到一个风险社会,任何合法性层面的行为都存在未知风险,手术治疗方法是一种风险选择行为,风险行为本身不能作为一种风险结果的价值判断获得证明。如随着“汤米·约翰手术”(名为手肘尺骨附属韧带重建手术)发展日渐成熟,不仅是治疗手肘韧带损伤的有效方法,更演化为一种“预防”伤病的手段。

不论出于伤病治疗的目的,还是出于“预防性”治疗的目的,手术治疗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改善患者的健康状况。医患双方抱以积极严谨的态度行事,做出手术治疗的决定是反复权衡、慎重选择的结果,患者更不会拿自己的生命来冒险。这实质上为运用手术治疗方法改善运动员伤病状况的合法性进行了有力辩护,“医学改善人类健康”的普遍观念与“保护运动员身体健康”的反兴奋剂理由之间形成了内在联系,也为手术治疗方法改善及保护运动员身体健康寻得了逻辑自洽性。如混合武术(MMA)格斗士尼克·迪亚兹接受了美国整形外科医生的面部手术,剔除某些面部骨骼,去除血液并填充疤痕组织,用尸体肉更换掉受损的肌肉,使替换的皮肤不易被对手的拳套划伤[1]。这一方面可以降低格斗士因面部受伤流血不止,进而终止比赛的风险,且能增进格斗士的竞技表现;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医学预防与保护运动员身体健康的作用,由于格斗士脆弱的面部皮肤,在比赛中会频繁导致皮肤划伤、割伤与出血的情况,如果格斗士选择坚持比赛(医生未叫停),进而可能带来伤病扩大化的风险。

这里要补充讨论一种“无病找治”的情况。如果运动员的近视程度尚未达到接受手术治疗的地步,为了达到“鹰眼”视力,赢得更好的竞技表现,运动员会主动选择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手术(LASIK),以提高自己的职业生涯期待。在过去20年中,成千上万的运动员接受了激光眼科手术,具有代表性的是高尔夫明星球员泰格·伍兹,他是一家知名眼科手术医疗机构的广告代言人[1]。这就好比说,女人们接受美容美体治疗方案,以改善身材曲线和美貌,提升在生活、恋爱与工作中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再退一步说,即使在严格准入的行业,手术治疗方法也未成为禁止行业内不公平竞争的参考条件,更何谈“保护运动员(人类)身体健康”这一反对理由。如2007年,美国宇航局批准LASIK技术组合为宇航员和战斗机飞行员进行激光视力矫正手术的指定治疗方案。高水平竞技运动员和飞行员职业对身体条件具有相当苛刻的要求,这些职业的工作特性不能以一般生活常理来解释,而要设置特殊的情境、背景与价值框架。身体天赋作为竞技体育起点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天赋“鹰眼”视力的运动员毕竟占少数,运动员可以在矫正或改善“先天缺陷”的名义上,对“保护运动员身体健康”这一反兴奋剂理由提出抗辩。诚然,这并不表示可以将“健康问题”排除在反兴奋剂的理由之外,应该视具体案例具体判定,将“健康问题”作为兴奋剂认定依据中的必要条件或参考条件来使用。

2.2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运动员处于同等科技水平应用的层次,无所谓公平竞争问题,但是高科技可能导致的竞争结果却不同。高科技不属于共享利益的范畴,具有很大的专属性和排他性,也就造成了大多数运动员难以享受尖端科技应用带来的实惠,只能成为极少数精英运动员独享的技术特权。如NBA球星科比·布莱恩特深受膝伤困扰,不仅影响了竞技表现和球队战绩,还影响到球迷情绪和联赛经济,科比在德国接受了“富血小板血浆疗法”手术治疗,这一微创手术项目尚处于试验阶段,已经有网球明星球员拉斐尔·纳达尔、高尔夫明星球员泰格·伍兹等人接受过治疗,术后运动机能恢复效果良好。这一微创手术项目采用基因治疗与外科学相结合的方法,即通过离心机提炼出患者自己的血小板,注入受伤部位加速患处的细胞生长与愈合过程。该手术治疗方法虽然没有违反WADA“禁止目录”中的“篡改血液和血液成分”条款,也就是说,并未向循环系统内注入或回输任何来源及任何数量的自体或血红细胞制品。这种利用自体血细胞的提炼与回输,以加速局部软组织康复或增强运动机能的治疗方法,是否认定为兴奋剂禁用方法还有待深化讨论。但是,该手术治疗方法具有的专科性、尖端性和专属性,以及产生的高昂手术治疗费用,已经形成了极少数精英运动员独享的医疗技术特权领域,破坏了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秩序。值得提出的是,技术特权领域的形成是诸如资源禀赋、科技条件、教练水平等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而并非仅仅由享受尖端医疗服务的差异造成的。

再如,医疗机构是否具备某项手术治疗方法的尖端性,以及相关资质和手术技术水平存在的差异,将决定运动员接受手术治疗的效果差异。财力雄厚的精英运动员,或者赢得商业赞助和国家资助的运动员,有资格享受更强大的技术与训练保障,聘用更好的医疗保障团队,也将导致不公平竞争的结果。如全英网球联合会斥资为安迪·穆雷打造了豪华后援团队,其中物理治疗师安迪·爱尔兰承担了为穆雷定期体检与创伤治疗的任务,尖端科技产品沦为极少数精英运动员的特权,尖端手术治疗项目自不待言,亦可作为将特定情境下的手术治疗行为列为兴奋剂禁用方法的参考条件。

2.3 保证项目发展的完整性

长期以来,“保证项目发展的完整性”并未成为国际反兴奋剂行动的主要理由,在彰显人的主体性的价值层面上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当代体育科技日新月异,比赛的技术化进程加速,人的主体性逐渐被自身创造的科技力量和所谓的物质文明裹挟,与顾拜旦的理想主张渐行渐远,即比赛优胜仅仅取决于身体天赋、意志力和训练水平。高科技产品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理由并不充分,尤其是处于相对平等的资源禀赋条件下,当“鲨鱼皮”泳衣广泛普及,也无所谓破坏比赛公平竞争的问题。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就“鲨鱼皮”泳衣案的咨询意见并未找到充分的反对依据,是会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或引发科技泳衣市场的无序竞争,还是因价格昂贵导致不公平竞争结果?这些疑问尚未找到令人诚服的肯定答案,惟有“保证项目发展的完整性”这一辩词能够予以解释与理解。

利用手术治疗方法,任由改造软组织结构,在关键身体部位植入金属辅助物质,使身体机能增强,如此恶性发展下去,高水平竞技体育将创造出新的比赛分类标准,即纯种人类组、半机械人组、机器人组、电子人组。这不是危言耸听,人类正以超乎想象的速度退化,竞技是彰显人的主体性的最后一块自留地,是人类抵抗技术异化最后的防线。为何足球比赛裁判的技术化进程缓慢,为何诸多比赛项目存在是否启用“电子眼”的争论,甚至有意识抵制科学技术的进入,即便人类科技水平足以实现这一技术裁判过程。人类不是机器,比赛不是技术控制下的生产线。比赛中的运动员全身挂满高科技辅助设备,令人吊诡的是,高科技设备并不违反“健康问题”“公平问题”和“潜在问题”原则,这种合理合法的价值辩护,这种蔚为壮观的比赛场面,是对人类科技智慧的夸赞,还是对人类物种缺陷的嘲讽?

限制使用“鲨鱼皮”泳衣,在“保证项目发展的完整性”名义下获得了证明,手术治疗方法的超度应用也理当受到合理限制。当下反兴奋剂严厉政策的实行,堵死了“捕猎者”的获利通道,必然撕开另一条裂口,非法获得身体机能增强预示着手术治疗方法成为“捕猎者”获利通道的可能性。比赛场上呼唤“完整的人”,不欢迎满身手术疤痕的运动员。再者,如果科技和物理治疗可以解决竞技体育中的一切问题,那么比赛要裁判干什么,所有事项由机器代劳即可。世界没有了争议,没有了问题,只有标准化的机器程序,人类也将步入被程序清除的尽头。在不远的明天,有理由担心高水平竞技体育的未来发展,是重塑生态世界,还是建立机器帝国?

2.4 限制潜在风险

基因转移技术(genetransfer)被成功应用于治疗危及生命的疾病和医学上的疑难杂症,基因疗法可能产生的未知风险被患者受到的生命危险所掩盖,在未经临床试验阶段评估的前提下,就被精英运动员和竞技爱好者应用,何况运动员具有良好的健康状态,不具有接受基因疗法的理由。基因疗法的目的异化为提高运动员的竞技能力,这一技术异化过程产生了“无中生有”的潜在风险。以基因疗法为代表的反兴奋剂新领域,对使用者、其他运动员、社会和体育界4个方面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危害,可能导致的潜在风险是科学和医学研究的未知领域,禁止使用基因疗法,可以限制潜在风险,为“保护运动员身体健康”提供充分依据[3]。也就是说,如果目前还不能判断某项新技术可能产生的影响,就必须在最大程度上限制该技术的广泛应用,避免由此引发的潜在风险。这对于手术治疗技术而言同样适用,如眼睛激光手术会有副作用,可能存在视网膜脱落或导致失明的潜在风险。严重伤病的手术治疗存在术后感染的风险,也可能存在手术效果难达预期的风险,尤其是针对“无病找治”的情况,潜在风险是凭空添加的。

应该适用反兴奋剂的“潜在问题”原则,将特定情境下的手术治疗行为认定为兴奋剂禁用方法,如果运动员具备接受手术治疗的正当理由,可作为豁免处罚或从轻处罚的依据。如南非田径运动员卡斯特尔·塞门亚,因体貌特征呈现男性化而饱受质疑,经过性别测试后,塞门亚被证实为双性人,在这种特定情境下,运动员具有选择性别的权利,具有接受变性手术的正当理由。国际奥委会和国际田联制定实施了相关性别政策,强制要求嫌疑人接受特定类型的手术和激素治疗,以达到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的性别伦理标准。启用性别鉴定程序旨在解决变性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伦理问题,主要针对女性运动员的生殖器官、遗传基因、染色体等科学与医学层面上的性别鉴定,未对社会性别的评估做出充分考虑[4]。手术治疗方法本身具有的潜在风险,虽然不能作为认定手术兴奋剂使用行为的充分依据,但在“无病找治”的特定情境下,与禁用基因治疗方法的伦理争议相似,在反兴奋剂的“潜在问题”原则上具有足够充分的禁用理由。此外,手术治疗的技术水平对术后效果具有重要影响,由手术技术产生的风险预期是难以估量的。因为手术治疗的费用问题,运动员选择到较低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无形中放大了手术治疗的潜在风险。

2.5 视具体案例具体判定

一个新出现的兴奋剂案例,其认定要件的重要程度和所处社会情境的异同,将给最终判定带来很大难度和变数。判例法是比较符合当下反兴奋剂形势的策略选择,这也就意味着,不存在一个万能的法解释框架、程序或精神,应视具体案例做出具体判定。如在何种伤病程度下接受汤米·约翰手术治疗,其反兴奋剂合法性都将严格接受审查并区别对待;再如,膝关节、肘关节、眼部、鼻腔等不同身体部位的手术治疗项目,加之伤病程度、主观意愿、社会情境等因素影响,其适用于哪种反兴奋剂理由或依据则不尽相同。也就是说,世界反兴奋剂活动存在的4个理由并不能列为手术兴奋剂认定依据中应当同时具备的充分必要条件,而应视具体案例、具体情境、具体违背的某种行业和社会价值,来做出论据和证据证明的辅助参考条件使用。有可能是一个充分必要条件,也有可能是2个或3个充分必要条件,有可能是“健康问题”作为反兴奋剂的主导价值,也有可能是“公平问题”“发展问题”或“潜在问题”作为反兴奋剂的主导价值。

3 手术兴奋剂问题的规制困境

3.1 商业利益的影响

从社会心理角度出发,使用兴奋剂药物与方法不是总被视为作弊行为,商业利益因素从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包括经济利益驱动、使用兴奋剂的两难困境、“不惜一切代价获取胜利”的社会心理、成本与收益的平衡等社会趋利观念[5]。从运动员接受手术治疗的整体影响来看,不仅对运动员的伤病康复具有积极作用,也间接促进了体育赛事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在运动员健康和公平竞争原则未受到严峻挑战的情况下,反兴奋剂问题就会形成一定的政策张力。职业体育联盟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反兴奋剂政策,但在利益相关者构筑的强大利益网络面前,实施监管很难落实。美国职业体育联盟中存在球员吸食大麻的潜规则,而事实上遭到严厉处罚的明星球员寥寥无几。已明确的兴奋剂物质与方法的监管面临如此尴尬的境界,更何况是面临争议并难于定性的手术兴奋剂问题。

3.2 组织机构的观望

回顾国际体育组织的反兴奋剂历史,一般是发生了重大的运动员健康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是来自各利益主体的公平竞争的舆论压力,或是为了维护单项运动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进而迫使国际体育组织加快政策改革步伐。手术兴奋剂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仅存在一些特殊的个案,社会舆论关注度不高,未对运动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未见个人或国家机构对手术行为引发的不公平竞争结果进行强烈呼吁。如果贸然制定相关规制政策可能会引发激烈争议,政策改革带来的未知风险,将对国际体育组织的权威性和合法性造成潜在威胁。加之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白热化,国际体育组织面临日趋严峻与繁杂的反兴奋剂工作形势,没有额外的资源与精力投入到未知的反兴奋剂领域,这就在权力与领导者的层面上,丧失了关注解决手术兴奋剂问题的动力。

3.3 分辨认定的困难

由于人体结构的复杂性,确认手术治疗是否达到手术兴奋剂的认定标准,具有很大的认定风险与难度。可以借助医学影像设备和外科检查项目进行检测评估,并结合运动员关键身体部位接受手术治疗经历的主动申报制度,来掌握运动员软组织的变动情况。即便明确了运动员接受手术治疗的情况,也不能草率认定为手术兴奋剂。在手术治疗未对运动员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以及排除潜在风险的情况下,手术治疗行为是否致使运动员获利,导致不公平竞争的结果,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参考要件。然而,判断运动员是否获利这一问题具有很大的实践张力,术后软组织修复到哪种程度,是恢复了术前软组织的运动功能,还是增强了术前软组织的运动功能。每位运动员的身体天赋水平存在差异,原软组织的运动功能水平也存在差异,如果统一制定软组织所能发挥的运动功能标准,显然对处于“两头”水平(较高或较低)的运动员不公平。如果不制定一个衡量标准,术后软组织的修复水平又缺乏认定依据。

3.4 实施监管的难度

建立运动员软组织护照制度,或运动员重大手术治疗申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监管作用,但却具有较高的监管成本和难度。全球贫富差距未有明显改善,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医疗状况,很难达到建立青少年运动员软组织护照的政策与医疗条件,频繁接受医学影像检查所产生的辐射会影响运动员的健康。手术兴奋剂的检测与监管涉及到外科学这一庞大的医学体系,同时针对具体的手术治疗情况还要具体评估,包括伤病表现、病因、诊断、分期、治疗和预后的评估,术前的评估与护理、手术的技巧与方法、术后的康复情况、手术并发症与预后等一整套手术评估程序,无疑增加了手术兴奋剂监管过程中的不可控因素。加之一些医疗机构存在监管不严的情况,可以为伪造运动员伤病医疗程序提供便利,放纵手术治疗获利行为,为实施监管手术兴奋剂问题带来很大难度。

3.5 接受处罚的尺度

根据WADA颁布的最新版“禁止目录”,在“运动员禁用方法”部分明确规定3种类别的禁用方法,即篡改血液和血液成分、化学和物理篡改、基因兴奋剂,并未涉及与手术治疗相关的,为手术兴奋剂问题设置了政策障碍,失去了实施监管的合法性和处罚依据。在体育法与政策实践中,依据“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等原则,新出现的兴奋剂使用行为将得不到反兴奋剂组织和相关体育机构的处罚,甚至还会强化小部分顶尖运动员的竞争优势。

按照现行的处罚方式,即警告和训诫、取消比赛成绩、取消比赛资格、处以罚金、禁赛、终身禁赛等,手术兴奋剂的处罚方式与尺度很难做出判断与选择。如果给予“警告”“取消比赛成绩”或短期“禁赛”的处罚,运动员可以通过短时间的禁赛期完成术后竞技状态的调整,手术治疗产生“终身受益”的效果,让运动员在接受处罚后的职业生涯里,可以名正言顺地持续获利。如果给予手术获利运动员“终身禁赛”的处罚,显然过于严厉,尤其是处罚明星运动员必然导致对政治经济产生影响。如果给予手术获利运动员“拆除”(如植入的金属膝关节辅助装置)或“复原”的处罚,运动员又要通过手术治疗“打回原形”,承受“二次折磨”和“衍生风险”,显然与运动员的基本权利要求和人文主义精神相违背。即便反兴奋剂组织能够先行做出认定与处罚决定,在启动听证程序过程中,运动员的人权和辩解的诉求将获得充分尊重,运动员具有一系列正当的辩解理由以减轻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兴奋剂监管中的“严格责任”原则,具体到手术兴奋剂领域,就很难照搬。在纠正急性损伤和先天缺陷这2大辩护理由的庇护下,接受手术治疗并长期获利的运动员能够很轻易地逃避处罚。

4 建 议

4.1 监管措施

借鉴运动员生物护照制度,考虑不同运动项目的特点,重点针对行业协会注册运动员的关键身体部位,建立运动员软组织护照档案,即运动员关键身体部位的软组织档案跟踪记录与信息监督系统。考虑到当前世界反兴奋剂形势,建立运动员软组织护照制度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也可以尝试建立一种经济便利的监管机制。有研究表明,科学建立相关理论模型,运用到兴奋剂随机检测工作中,用最少的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监管效果,让兴奋剂处罚实例发挥最大的威慑作用,从而防止兴奋剂使用者数量的增加[6]。可以针对国内外重要赛事,结合比较便利的外科检查项目进行抽检,对参赛运动员的关键身体部位软组织变动情况有一定的掌握,信息汇总之后可做进一步的理论分析、风险评估和政策应对。

4.2 严谨认定

“发展问题”和“潜在问题”原则可以作为反对手术兴奋剂使用的主要理由,同时扮演了理论牵引的角色,让手术兴奋剂这一全新的问题浮出水面,带入到严谨的理论研究范畴,撩起学界、业界、社会的更多思考。同时也要注意到,兴奋剂的认定是一个综合因素权衡的结果,更多地表现为“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的评估状态。手术兴奋剂问题在取证和认定方面存在很大的难度,可以采用间接证据制度,对使用手术兴奋剂的行为事实进行强有力的证据补充。如兴奋剂违纪行为的发生必然留下一系列痕迹,产生一系列事实,长期、频繁地与医疗机构联系可以作为推定兴奋剂使用的证据,在对沟通的次数、时间、内容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科学的认定[7]。

4.3 预防教育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体育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反兴奋剂政策,将工作重心和大量资金投入到禁用药物的检测工作和处罚事宜上,以达到反兴奋剂严厉政策的威慑作用,这种“以暴制暴”的强硬方式,引发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强劲反弹。当前国际体育组织已经认识到,实施较长周期的、基础性的兴奋剂预防工作和教育投资,才是相对高效与合理的,并能够根本解决兴奋剂问题。手术兴奋剂的防治问题应该汲取前车之鉴,以预防与宣传教育为主,潜心做一些长期工作。在运动员教育实践过程中,必须反复说明手术治疗的潜在风险,乃至运用个案宣讲形式,将潜在风险放大,说明可能会导致终身残疾的结果,让运动员对生命和健康褒有敬畏之心。通过一系列教育活动,建立运动员正确的公平竞争观念,在寻求更好职业生涯发展和诱人的现实利益面前,始终保持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始终坚持生命和健康第一的原则。从竞技主体教育的根本性层面上达到有效预防手术兴奋剂的目标。

4.4 实践跟进

手术治疗方法没有引发广泛争议,并不表示特定情境下的手术治疗行为不具有兴奋剂禁用方法的认定条件和理论依据。从哲学、法学、社会公平与正义理论、医学伦理学等多元视角进行研究,对手术兴奋剂若干问题的讨论跟进,可以超前研究、预先判断与知识储备,有效促进反兴奋剂新领域的问题解决。同时,我国应积极介入手术兴奋剂领域,开展与相关医疗机构的业务合作,提升我国在手术兴奋剂领域的竞争力和话语权。医学专业学生的基本医疗训练不足以有效参与预防兴奋剂问题与工作,有必要接受特定的医疗训练,学习反兴奋剂专业知识,更好应对未来预防兴奋剂问题的工作需要。针对精英运动员手术治疗的特殊性,外科学的介入需要充分考虑运动损伤的特性,可以设立专门的运动外科手术治疗研究中心,或与国外手术专科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国内一流的外科学研究机构展开合作攻关,考虑建立运动员手术治疗专科机构。在具体医疗实践中,针对重点运动员或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少年运动员,在尊重运动员权利与意愿、保护运动员身体健康和排除潜在风险的前提下,适当考虑手术治疗方法对增强运动员身体机能和提升竞技表现的影响效果。

手术兴奋剂问题必然重复“鲨鱼皮”泳衣的发展轨迹,处于早期争论阶段的先行者,总会有极少部分精英运动员因此获利,历史上并不存在对“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追加处罚的案例。站在技术顶峰和实践前沿,藉此获取的竞争优势可以获得短暂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也可以逃避社会和历史的审判。机会总是垂青于掌握前沿技术和敢于作为的人,全新的领域召唤中国的身影,世界反兴奋剂斗争任重而道远。

[1]RODENBERG R M,HAMPTON H L.Surgical doping:a policy loophole[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port Policy and Politics,2013,5(1):145-149.

[2]ANGELO C J,VINCENT B J,KIERSTEN K.Coping with doping[J].Journal of the Philosophy of Sport,2013,40(1):41-64.

[3]ANGELA J S,THEODORE F.Gene doping in sports[M].Amsterdam:Elsevier Academic Press,2006.

[4]CLAIRE F S.Gender verification and gender policies in elite sport[J].Journal of Sport&Social Issues,2011,35(4):400-419.

[5]CHRISTER E,THORD R.The psychology behind doping in sport[J].Growth Hormone&IGFResearch,2009,19(4):285-287.

[6]DMITRY R.Contestswith doping[J].Journal of Sports Economics,2013,14(3):253-275.

[7]宋彬龄.兴奋剂案件中的间接证据问题[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26(5):37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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