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分析20世纪50年代初两岸土地改革
2013-10-31白杨陈冬生
白杨 陈冬生
摘 要: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海峡两岸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都进行了土地改革。通过比较两岸土地改革,发现存在诸多相同与不同之处,从而分析其历史意义,进而借鉴改革过程中的经验与启示。应该更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时调整政策。
关键词:大陆;台湾;土地改革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6-0021-03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在新解放区生活的三亿多农村人口一无所有,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进行土地改革,于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大陆进行了一场彻底的土地改革运动。而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后,也实行了土地改革,名曰:“耕者有其田运动。”这两次土地改革运动,对于两岸后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比较两次改革过程当中的异同,从而分析其历史意义,进而借鉴改革过程中的经验与启示。
一、两岸土地改革之同
(一)社会背景
两岸土地改革都是在农村阶级矛盾异常尖锐的背景下进行的。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的旧中国,仍然维持的是封建土地制度,地主和富农仅为农村人口的十分之一,却拥有五分之四的土地,他们利用所占土地无情地盘剥和压迫农民[1]。而剩下十分之九的农村人口是贫农、雇农和中农,可想而知,其所占土地寥寥无几,他们几十年如一日的面朝黄土背朝天,终其一生也满足不了自身温饱,这样的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了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土地改革,势在必行。当时台湾的状况也是不容乐观,之前在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台湾农民就遭受残酷的封建剥削和殖民压迫,国民党接管后,同样是横征暴敛。致使租佃问题更趋严重,经济破败,百业凋敝,农业产量不及战前最高产量的一半,而工业生产则不及三分之一。由于国民党败退台湾时带着数百万人,导致物价暴涨,物资紧缺,经济本来就不振的台湾顿时压力倍增,雪上加霜。到1950年,无地可耕的农户占台湾农户总数的64.9%。陈诚在主政台湾后极其恐惧,曾说:“土地问题如不加改善,乱源由此发生,征诸往事,历历不爽,如此之故,台湾必须实施土地改革,是一种客观需要,虽有万难,不能顾及。”国民党政权为了能在台湾立足,同时,稳定台湾社会以巩固政权,吸取在大陆失败的教训,因此,土地制度不得不改。随后,在蒋介石的支持下,时任“台湾省主席”的陈诚全面部署和实施土地改革。
(二)计划翔实、按部就班
大陆的土地改革在计划阶段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央通过制定法律来总体规划土地制度应该如何改革;另一方面,为了土地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进行清匪反霸,从而维持社会秩序的安稳;其次,通过减租退押的办法降低地主对农民的剥削程度,之后走访农村,了解实况;接着进行试点试改[2]。经过如此翔实的准备,大陆的土地改革才得以全面开展,顺利进行。
台湾的土地改革在实施前也作了比较翔实的计划准备。陈诚在推行“三七五减租”之前,首先,通过演讲来宣传减租政策;其次,为表明政府减租的决心,巡回访问台湾各地的地主;再次,命令地方机构积极筹备减租事宜,“省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来规定减租政策及实施办法;最后,全面推行“三七五减租”。第二步“公地放领”推行之前,在地方成立了负责放领公地的机构,接着查实公地放领数量,之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步在推行“耕者有其田”之前,通过“中美农村复兴委员会”对台湾所有地籍进行归户,把同一所有权的土地统一归到一户,明确记载从乡到县,乃至全省每一个地主所拥有的土地,同时把1952年4月1日地籍名册上的土地作为实行政策的征收范围[3]。随后即设立各级机构以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以上的准备工作,台湾的土地改革才得以顺利进行。
大陆的土地改革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打击地主,中立富农。又分为几个步骤:首先打击大地主,然后打击其他地主。要区别对待恶霸和非恶霸以及大、中、小地主。第二阶段,平分土地。但在待遇上,对待富农应同对待地主有所区别。总的打击面一般不能超过户数的百分之八,人口的百分之十。
台湾地区的土地改革以蒋介石“土地问题的解决,为实现民主主义之急务”为指导,由陈诚负责开始推行,把土地改革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三七五减租”,根据“台湾省政府”于1949年4月出台的《台湾私有土地租用办法》,在台湾强制实行减租政策,规定佃农交租金额不得超过37.5%。这样一来,不仅缓和了佃农与地主之间的矛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双方利益。第二阶段——“公地放领”,是政府向农民出售所占公地,全部地价由受领农户十年内付清,并且不负担利息,从而扶植自耕农。公地放领早在1948年即开始推行,因为其宣传意义大于实践意义,曾一度暂停,当减租初见成效之后,1951年,公地放领继续进行,一直持续到1976年。在此期间,由于农民从政府手中获得了土地,因此,大大提高了其生产积极性,农产品产量也得到显著增加。第三阶段——“耕者有其田”,1953年4月,台湾当局颁布《耕者有其田条例》、《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条例》、《土地债券发行条例》和《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扩大实施扶植自耕农政策,规定地主从政府手中转移到农户手中,实现“耕者有其田,有其田者耕”。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大量无地的农民成为自耕农,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助于台湾当局乱中求稳。
(三)分工协作的各级领导机构
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各级领导机构是两岸土地改革的又一相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了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领导和执行机关:第28条规定“为加强人民政府对土地改革工作的领导,在土地改革期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经人民代表大会推选或上级人民政府委派适当数量的人员,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宜;”第29条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机关。”①依据规定,为了加强对土地改革的具体指导,在全面推行土地改革之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成立了土地改革委员会。成立中央土地改革委员会,由刘少奇负责;各大区除东北和华北区外,亦先后经中央批准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归大区军政委员会领导。接着,各省、专区到县在土改前都建立了土地改革委员会[4]。通过成立各级土改领导机构,防止了在土改过程中出现大的失误,使得土地改革工作得以井然有序地开展。
台湾地区也成立了自上而下的领导机构以指导土地改革工作。在实行土地改革政策(即“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时,主管机构在省为民政厅地政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并且成立了其他机构来协同政府工作[5]。自上而下、明确分工、相互合作,共同推进。
二、两岸土地改革之异
(一)不同的政治目的
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便制定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改革封建土地制度一直是中国革命的重要任务和基本内容。自第一次国共合作始,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普遍开展了“打土豪、分田地”运动。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3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此后,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土地改革运动。
国民党在1930年6月通过《土地法》,之后颁布了一些土地法令,在一些地区尝试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然而,当时的国民党同地主阶级联系甚密,以至于无法触动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还对封建地主多方面妥协。当日本投降,国民党接管台湾后,由于其在台湾横征暴敛,导致1947年爆发了规模空前的“二·二八”事件。这是台湾人民对国民党统治的强烈反抗[6]。国民党败退台湾后,租佃制度严重恶化,社会动荡不安。对于共产党给国民党的沉重打击,陈诚又恨又怕,他说:“共产党借土地改革,引起农民叛乱,终使大陆变色。”[5]他认为,土地改革不仅能促进社会稳定,提高政府在台湾人民心中地位,更是对付共产党土地改革运动“渗透”的一种手段。因此,在台湾进行“和平渐进”的土地改革。
由此可见,两岸进行土地改革,有不同的政治目的。大陆土地改革是为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广大农民,恢复农村生产,以发展社会生产。台湾土地改革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经济,维护其统治地位以防止中国共产党的进一步攻击。
(二)不同的经济条件
大陆在国民党败退台湾之时,经济已经崩溃,国民党不仅带走大量的生产资料,而且恶意毁坏生产设备,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工农业遭到重创,大部分的私营工商业停产关闭,农业生产跌到1936年的三分之二,工业下跌一半以上,人民生活艰难。国际上,帝国主义对新中国经济封锁,政治包围,中国共产党要想改变严峻的内外形势,必须进行土地改革。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开辟道路。”②
与大陆的状况截然不同,国民党在台湾推行土地改革时享有坚实的经济基础。第一,国民政府没收了日本、汉奸和不法商人手中的土地,从日本财阀手中接管了大批由其直接经营的耕地,约占台湾耕地总面积的21%。这就是“公有耕地”。仅在1948—1958年这十年间,国民党就从“公地放领”中所获地价总额就有271 155公吨稻谷,657 959公吨甘薯。第二,国民政府从日本人手中获得了多数大企业的所有权,从而有资本赎买地主的土地,因此,地主得到大企业的巨额股票,既把地主引导到工商业,又可以进而促进工商业的发展。第三,蒋介石曾私下派遣心腹把国库里的所有财产运至台湾,一共5亿美元左右。还带去不少资产,如设备、技术人员。这些资产不仅缓和了阶级矛盾,而且还能加快发展工商业。
(三)不同的结果
1953年初,土地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实现了农民多少年来渴求得到土地的愿望,受益的农民不可谓不多,其获得的土地面积不可谓不广。周恩来在《政协第一届第四次会上的政治报告》中说:“封建主义的基础已被彻底打垮,帝国主义残余特权已被废除,中国人民被掠夺压榨的对象的时代已告完结。”由于推行了土地改革,使得中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被推翻,土地的主人变更为农民;他们有着极高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为国家的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为国家工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扫清了障碍;进一步巩固了国家政权。
台湾土地改革的完成,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台湾经济腾飞的开端。原因在于,土地改革有力地打击了地主,极大地削弱了地主阶级的经济实力,使较为多数的农民从中受益,获得土地,大大提高了其生产的积极性。此外,“三七五减租”使得租税大幅降低,加之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促使农民增加对土地劳力以及资本的投入。粮食产量从1953—1968年出现了历史上少见的16年连续增长,年均增长率达到5.2%。推行土改后,农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同时对于经济的参与和提高做出了贡献,即增长的购买力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不仅如此,土地改革还催生了由公营转为民营的企业大军,从这一层面来说,更加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然而,土改过程中的矛盾以及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三七五减租政策有其时代局限,在农地租佃关系得到调整后,相关法律规范没有及时加以修正,妨碍了农地使用权的流转。还有,台湾的土地改革只是对封建土地制度的改良,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地主的利益,只是分散了地权,基本消灭了封建势力,但不彻底,封建地主阶级依然拥有较大权力。
三、借鉴与启示
且不论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土地改革的推行和土地政策的制定,都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任何国家与地区,土地政策的制定都应依据该国和地区农村现实,而这也就决定了农民获得土地权益的方式,也决定了农民获取土地权益的内容。
土地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问题。就两岸土地改革的实践来看,在台湾,土地所有权归农民所有,这样农民就会充分并且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注重保养和循环使用。然而,如果农业生产力不再增加,农民收入将与非农收入拉大差距,同时也会牵扯出其他问题,可能会成为投机者炒作的对象,容易引发经济泡沫。而大陆将土地所有权统一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这样便容易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农民不注重保养土地,耕地面积逐年减少等问题。台湾解决土地问题的经验值得大陆学习借鉴。台湾在土地改革过程中采取的是比较温和的补偿程序,使得改革阻力大为减小,与大陆相对简单的方式不同。这启示大陆在今后改革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的选择,应该更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同时,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时调整政策。对于解决目前人地关系紧张的问题,应注重调查,听取民意,缓解人地矛盾,保障农村稳定和谐发展,与此同时,要严加规范政府行为。只有这样,改革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陈锋.大陆建国后土地改革和台湾土地改革之比较[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1,(3).
[2]王荣全.大陆与台湾土地改革实施的相同点分析[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11,(5).
[3]成汉昌.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20世纪前半期[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4.
[4]杜润生.中国的土地改革[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
[5]陈诚.台湾土地改革纪要[M].台北:中华书局,1961.
[6]吕东征.大陆与台湾土地改革比较研究[J].福建党史月刊,19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