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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土地思想对中国土地改革发展的影响

2016-11-09何龙姣

2016年30期
关键词:土地改革马克思主义影响

何龙姣

摘 要:马克思主义土地思想是指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为代表的正确指导我国人民在革命和建设中解决土地问题的科学理论。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农村生产力快速发展,农业总产值和主要农副产品产量较快增长,农村产业结构不断得到调整和优化,由此也带来了整个社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些变化和成就的取得从根本上说得益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基本经营制度。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土地改革;影响

在我国农村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研究农村基本经营度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在理论上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深化对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认识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在实践上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好地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势,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一、发展历程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结合时代特征与革命及建设的实际,形成了各自的土地思想。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从民主革命的角度提出要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争取土地民主制,支持农民夺取土地的斗争;从社会主义角度,反对小生产的理论,主张国有化,发展社会主义大农业。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主张发展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农业合作社,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由国家经营农场。列宁在《土地问题提纲初稿》及《土地法令》文件中,主张支持农民的土地革命,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还主张发展小农经济,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实行土地国有。斯大林在《论列宁主义基础》和《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等文章中,肯定个体农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肯定列宁的合作化理论,主张建立集体农庄。毛泽东把马列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的过程中,创造性地解决了中国农民的土地问题,但在合作化运动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受到限制,农民经营的积极性长期得不到发挥。邓小平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支持农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农民获得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中国农村快速发展。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立,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土地思想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二者的关系的研究也逐渐深入。

(一)对经典作家土地思想的研究

戴迎华在《论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的土地思想》一文中认为,毛泽东领导农民进行土地革命,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解放初期,他引导中国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实现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认为邓小平土地思想的核心是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前提的家庭承包责任制。郭德宏在《毛泽东的农民土地思想》一文中认为,他提出解决土地问题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政治没收,即没收“土豪劣绅军阀等等的土地”;第二步经济没收,“凡自己不耕种而出租于他人的田,皆行没收”。他认为当时“就一般论,只能用政治没收”,但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如湖南,仅“用政治没收的形式是不够的”,应该实行经济没收,就是“凡自己不耕种而出租于他人的田皆行没收”,即“不交租给地主”。许兴亚在《马克思关于农村、农业和土地所有权问题的部分论述与我国农村经济的第二次飞跃》中认为,邓小平的主张:“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 严蓉在《邓小平农业“两个飞跃”思想浅析》一文中认为,他提出农业“两个飞跃”思想——从废除人民公社飞跃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飞跃到适度规模经营。

(二)对我国土地制度的研究

王宏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局限性及对策探讨》中认为,现阶段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1)农村家庭小规模生产经营无法适应农业现代化的生产要求,(2)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无法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3)粗放管理、分散经营的小农生产无法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4)“均田”模式的承包制无法适应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要求,(5)缺乏技术和资金进行农产品深加工,使农业生产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卢荣善提出要深化耕地制度改革,发展家庭规模经营,工业与农民就近兼业契合,建立健全农民合作化经济组织体系。马元指出农户合作化是我国当前农地制度变迁的最优路径选择。徐琴指出中国的农地制度安排必须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取得平衡,无论何种方案都必须优先考虑农民的偏好与认同。刘丽霞、韩喜平指出要稳定并保护现有的承包经营制度,使土地集体所有权人格化、具体化。因此,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经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积极效应,但它仍旧存在着局限性。随着各种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依次进入市场,但土地却游离于市场之外,家庭承包责任制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已逐步暴露出一些消极效应,显示出与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大生产不相容的特性,阻碍了规模经济的发展和农业效益的提高。

(三)关于马克思主义土地思想对我国影响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科学地阐明了农业和土地的“粗放式经营”和“集约化经营”的概念。当前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在于进一步增加国家对于农村、农业和农民集体经济的投入,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努力实现在生产方式方面的变革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而不是改变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朱梅在《社会主义农地经营制度创新与农民权益》一文中阐述,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土地制度及其经营方式的基本原理包括:土地所有制方面,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搞小土地所有制或土地私有化,要实现土地国有化或集体化;只有实现规模经营,才能提高农业生产率,规模化和社会化是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积极引导农民加入合作社,不仅是实现规模经营的有效手段,也是确保农民权益和提高农民社会地位的有效途径;在农业的具体经营方式上,要尊重农民的选择。在中国新农地制度中,由集体来主导土地流转,引导农民走合作经营的规模农业发展道路,对外可以发挥限制资本自由介入土地屏障作用,保护村民权益;对内则可发挥协调与服务功能,促进土地合理化流转;还能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规划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农民的决策水平,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法律建设和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的主题地位。

专家学者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土地思想的研究,主张土地国有化、土地集体所有这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保持土地国有化上体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能够获得政治经济体制的支持;国有化后,农民有了永久的土地使用权。专家学者对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主张土地集体所有、也有主张土地私有,概括地讲就是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土地在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我国在改革开放中选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形式,从理性的角度上讲,是一个具有合理性的制度设计。目前,学术界提出了坚持并完善这种制度的观点,即在保持现阶段土地集体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农村土地私有化,简单地说,就是把现有的农村土地统统分配给农民个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土地私有化的优点,土地私有可以使农民获得完整的土地所有权,这样就大大排除了公权干预和公权侵蚀的空间,从而使农民的利益得以保护。我国的国情而言,农村土地私有化是行不通的,私有化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生产资料公有是社会主义性质在经济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土地公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此,私有化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背道而驰,不会得到我国政治体制的支持。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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