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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有限参与式互动型社区

2013-10-31江小梅等

学理论·上 2013年9期
关键词:博弈互动社区

江小梅等

摘 要:基层民主建设与缓和社区矛盾是社区治理的两大主题,试图提出构建有限参与式互动型社区作为促进基层民主与和谐社区建设的新思路。并将社区的利益主体分为权责型参与者、志愿型参与者和生计型参与者,在三方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运用博弈论对利益群体间的有限参与和合作互动的可行性与效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有限参与;互动;社区;博弈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14-03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学中的社区概念被中国社会接纳,并逐渐深入到实际工作领域,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正值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因而还是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社会矛盾。社区作为社会的缩影,是一个具有复杂结构和功能的社会基础性实体,决定了它自身必然是一个内部矛盾的多维交汇地。社会矛盾愈演愈烈必然不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发展,故缓和城市社区矛盾是当下我国社区治理的要义课题,也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关键一步。因此,本文将拟构建有限参与式互动型社区,尝试提出社区治理的新理念,为促进基层民主建设与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参考。

一、社会与时代背景

当代中国实践中的社区治理方式以行政导向型为主,政府、组织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结构是单向度、自上而下的国家(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公民的社会结构。理论上这种以建立在一元权力中心为基础的自上而下式命令协调机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一方面这与我国民族众多、人口庞大的基本国情相适应,另一方面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国家对基层社会施以强力管制和民间百姓不问国事的传统,而且自上而下的命令协调机制的运作效果较为有力。但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民主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纯粹的行政式管理不利于个人积极性的调动和民主社会的建设。

在我国政府积极倡导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选举和自我监督的社区自治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逐步发展。不过政府提出的“社区自治”口号多停留在邻里层面的志愿组织和民间活动上,这并不是对公共事务的正式参与。同时相关文献指出,一个和谐社区的建设,有赖于有一大批具有公共精神、维权意识和自我管理的现代公民。就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所积累的民主政治文化不过数十载,具有公共精神、维权意识和自我管理意识的公民不多;其次地方政府作为一级管理主体,出于维护权威和既有利益结构的需要而分割政府实质性的决策和管理权力的几率非常小,因而自下而上的自我治理模式在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下还未能有效地实现。

事实证明,自上而下的命令协调机制和自下而上的基层民主模式都没有发挥出理论上的高效性和适应性。那么要有效解决我国本土化社区的矛盾就必须探索出一条既区别于传统的自上而下行政管理运作的道路,又区别于西方发达国家自下而上社区治理运作的道路。有鉴于此,本文在吸取以上两条道路的有效经验后,尝试提出适宜缓和我国本土化城市社区矛盾的折中道路,即有限参与式互动型社区理念。

二、有限参与式互动型社区相关概念

有限参与式互动型社区着眼于“有限参与”和“互动型”的有机统一。

顾骏在《有限社区的理念与实践》中提出,社区只对一部分现代人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脱离生活或者生产等现代主流的部分居民来说,社区生活具有比较大的意义,而对忙碌于社区生活之外的居民我们则不能强求其将生活重心转移到社区生活上。受顾教授观点的启发,有限参与正是强调居民根据自己的有限利益,找到能发挥其有限动力和有限能力的最适空间,这恰好符合中国城市社区的实际情况。由此,社区组织应吸纳最愿意参与社区活动的居民,这些意愿者能帮助疏通社区各组织的血脉,使社区参与人数占总社区人数的比例达到一个新高度。因为我国的社区组织原本就建设有完整的骨架,再通过充分调动居民参与解决社区问题的积极性,逐步通畅社区的群众血液,使整个社区充满生气,才能高效地缓和城市的社区矛盾。

互动型社区是指社区中的各种利益参与者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相互联系、相互沟通、相互妥协,共同完成社区自治。相关经验研究证明,在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中,社区自治的“三驾马车”(李友梅,2002)——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部分区政府职能部门是核心参与主体,相关的利益冲突集中在这些主体之间。由此,本文的利益参与者主要分为三种:权责型参与者,志愿型参与者和生计型参与者。①

权责型参与者主要包括政府、街道、居委会,涉及居民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社区居民利益、政府部门利益、政府管理与协调成本等,可概括为公共利益和政府部门内部利益。

志愿型参与者是协调居民私人利益及居民共同利益冲突的社会团体,主要是非政府组织。其由公众创办,具有自治性、非营利性,依靠社会资本,代表了一种不同于政府又区别于市场机制的社会力量,强调公众的参与性和志愿性。在社区生活中,最具代表性的非政府组织就是业委会。

生计型参与者主要是由协调解决社区公共利益、居民个人利益和经济法人利益冲突的社会团体构成,如居民和物业公司。对这些参与者而言,自主协商是协调利益的主要机制。

三种参与者各有各的利益范围,同时由于他们存在于一个社区中,各方的利益存在交叉,这就是三种参与者在解决社区矛盾问题上的共同利益基础(如下图中阴影部分所示),是其愿意相互交流、相互合作、相互妥协的前提条件。因此,只有不断扩大参与者之间的共同利益才能有效促进他们之间的良好互动,持续积累社会资本,减少社区矛盾。

有限参与和互动型社区这两个概念相结合的产物即是社区中利益各方的有限参与式互动合作。由于关系到自身利益,所以参与者将根据各自的利益有限地参与到社区生活中,就社区的共同利益积极交流、相互沟通和妥协,积极缓解社区的公共矛盾,为构建和谐社区贡献一己之力。

三、博弈分析有限式参与的互动型社区

(一)可行性分析

互动型社区的有限参与是笔者在自上而下的命令协调机制和自下而上的基层民主模式中试图寻求的一个折中点。对于社区治理的有限式与互动型是否有存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本文用一个有同时选择的两阶段博弈模型做一些讨论。

设为解决社区停车位问题,基层干部(既是博弈方又是发起方)向社区征集方案,我们用生计型参与者(博弈方一)与权责型参与者(博弈方二)这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构建一个博弈模型。把“不参与”与“有限参与”、“合作”、“不合作”作为双方的行为选择变量。设由基层干部全权拟订该方案所带来的收益为1个效用单位,为广征民意,社区决定举行听证会,并以20%的收益向参与者提供奖励。假设一方乐意互动合作而另一方不合作时,有意愿互动的一方将受到更大的感情伤害,因而收益降低;若未实现互动,设为0.6个效用单位。②

用逆推归纳法首先分析第二阶段博弈,该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不合作,不合作),(合作,合作),后一个明显帕累托优于前一个。但是,在这个博弈中却不存在一种机制保证后一个纳什均衡一定出现,因为只要有一方认为另一方有不合作的可能性,那么他合理的选择就是不合作,所以常常会导致前一个低效率的纳什均衡。分析第一阶段,如果第二阶段的结果是比较合理的纳什均衡,则第一阶段博弈等价于图1-1,在这种情况下,第一阶段也有两个纳什均衡(不参与,不参与)和(有限参与,有限参与),而且后一个帕累托优于前一个,同时后一个也是利益上策均衡,因此双方都会选择后一个均衡。如果第二阶段的结果是不理想的纳什均衡,则第一阶段等价于图1-2,此时(不参与,不参与)是双方的纳什均衡。

互动型社区有限参与的内在机制是:(有限参与,有限参与)——(合作,合作)。在有限参与的情况下,没有合作互动的参与依旧是变相的自上而下管理,因此互动型社区有限参与是合作互动与有限参与的统一。尽管博弈过程中有低效率均衡的存在,不过,它本身存在一种有效率的均衡结果,此时发挥基层干部的引导协调作用尤为重要。基层干部必要的引导,如提供合作互动的奖励机制,促使上策均衡的出现是互动型社区形成的必要条件。

另外,社区在征集民意的过程中应根据居民的有限利益把力量集中在切身利益者身上,集合最有意愿最积极的参与者,使互动型社区的有限参与发挥其最大的效用,从而有效避免低效率均衡的出现。

(二)效用分析

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理性的生计型参与者和权责型的参与者之间存在几种博弈模型,要实现双方圆桌式的合作互动,必须达成一种利益均衡,即共同利益基础,圆桌式的合作互动强调的是平等,即在博弈规则面前博弈方之间平等,不因博弈方之间权利、地位的差异而改变。这里笔者引入经济学的理念,让大多数人的个人利益集合成公共利益,而不是每个人都为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当合作利益存在时,正效用的互动有限参与就有调解矛盾的可能。下面我们用一个具体问题来引出社区中参与者互动合作的博弈效用分析。

在有限参与的前提下,假设双方就社区卫生管理政策(记其收益为R)进行互动谈判,并且规定了规则:权责型参与者(甲)提出方案,生计型参与者(乙)选择接受或拒绝;若生计型参与者拒绝,再自己提出方案,由权责型参与者选择接受还是拒绝。如此循环,每次一方提出方案另一方选择接受或拒绝为一个阶段。再假设每多进行一个阶段,由于谈判和机会成本等使双方得益都要打一个折扣,折扣率为p,0

第一阶段:甲提出得S1,乙得R-S1,乙接受,谈判结束,乙不接受,则进行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乙提出自己得S2,甲得PS2,甲接受,双方得益为PS2和P(R-S1),谈判结束。甲拒绝,进行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甲提出自己得S,乙得R-S,这时乙必须接受,双方得益为P2S和P2(R-S)。

第三阶段权责型参与者的方案有约束力。双方都清楚这一点。谈判多进行一个阶段双方得益就都有折扣,谈判越拖越不利。第二阶段,乙知道到第三阶段对自己不利,甲必得P2S,乙得P2(R-S)。乙的方案必须是使甲接受且自己的利益最大,应该满足的条件是:

PS2=P2S即S2=PS,此时,乙自己得益是:P(R-PS)=RP-P2S,比第三阶段自己的得益P2(R-S)=RP2-P2S要大。

回到第一阶段,甲知道第三阶段自己的得益是P2S,也知道第二阶段乙会出方案使S=PS,乙只要RP-P2S即可满足。那么甲在第一阶段就给乙RP-P2S,而同时自己的得益比P2S大,是最好的。所以,令S1满足R-S1=RP-P2S,即S1=R-RP+P2S,于是,甲第一阶段出S1=R-RP+P2S,乙接受方案,博弈结束。均衡为(R-RP+P2S,RP-P2S)。

上述博弈模型的第一、第二回合相当于参与双方以不同方式的调解过程,而第三回合相当于最后提交给第三方进行裁决,而担任第三方的利益群体往往是权责型参与者,故而权责型参与者要在与生计型参与者的充分合作博弈中,提出能使社区利益最大化的政策方针。

四、简要讨论与基本结论

通过上文的博弈效用分析,展现了有限参与式互动型社区的存在价值。从中可知要实现高效益的上策均衡必须要保证博弈双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对方会合作,才能使双方都选择合作。这个保证可以是基层干部的引导调节机制,如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渠道,积极引导社区各方的合作沟通。也可以引入新型方式,例如网络,在一定条件下发展成为网络公民社会或虚拟公共空间,信息畅通、相互了解,能更好地推动社区居民间的良性互动。

要完成参与者互动合作的博弈过程,权责型参与者和生计型参与者双方都希望对方采取互动的行为,但由于中国的历史传统等原因,现实中权责型参与者在社区活动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使两者处在不平等的地位上,从而阻碍了两者之间的互动。所以今后政府应该逐渐削弱其在社区中的影响,由领导转为引导,更多地下放话语权,建立能实现合作的有效机制,才能保障双方在博弈中选择更优的纳什均衡。

有限参与式互动型社区从理论上说明了社区的有限参与,以及社区内部的互动在社区民主治理中的作用和意义。其紧密联系中国现状,从最大程度上实现了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即有限参与可以根据各参与者的有限利益将所有相关利益主体纳入解决矛盾的过程中,通过共同利益基础上的互动方式有效地解决社区中各种参与协调妥协的机制问题。

参与是民主的前提,没有居民的广泛参与,就不可能有社区民主的发展。城市社区各主体间矛盾诸多,要真正实现居民自治任重而道远。和谐社区建设的基本内涵是在社区内各利益主体间建立和完善通过协商解决矛盾的机制,而本文有限参与式互动型社区理念的核心是通过最大化各利益主体间的共同利益,从而推动各方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真正行使和履行好社区主人翁的权利和义务,这与和谐社区建设的蓝图相得益彰。本文提出有限参与式互动型社区理念,是对当前条件下缓和社区矛盾,搞活基层民主建设,创建更高效、更和睦的城市居民社区的创想,望能向理想的和谐社区更迈进一步。

参考文献:

[1]顾骏.有限社区的理念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贺建云.新时期社区矛盾的透视与化解[J].泰山学院学报,2006,(3).

[3]李友梅.中观视角下的中国社会管理变革及创新[J].社会学文摘,2012,(7).

[4]田玉荣.非政府组织与社区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5]王星.利益分化与居民参与——转型期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困境及理论转向[J].社会学研究,2012,(2).

[6]徐秋成.城市和谐社区建设主体的缺失与重构[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10).

[7]熊易寒.从业主福利到公民权利——一个中产阶层移民社区的政治参与社会学研究[J].社会学研究,2012,(11).

[8]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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