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正义感:网络群体性事件中非理性的博弈及消解*
2013-10-30李燕孙颖
李 燕 孙 颖
(兰州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网民正义感:网络群体性事件中非理性的博弈及消解*
李 燕 孙 颖
(兰州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驱动力来自网民正义感(阻力)和非理性(动力)的博弈,而两者的合力决定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与发展。因此构建了制衡机制的模型并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防范和化解提出新思路:1.提升网民信息素养,“消解”网络异化带来的负效应2.加强网络舆论监督,重视网络舆情发展中的蝴蝶效应3.合理运用议程设置,发挥沉默螺旋的正效应4.完善网络立法,为保障社会正义提供法律依据。
网络群体性事件;非理性;网民正义感;博弈;防范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2012年上半年网民增量为2450万。互联网普及率为39.9%。[1]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对人们的思维方式、自我认同和行为倾向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互联网以其高效和快速的传播特性吸引着更多的人走进网络世界。在网络这个开放的空间中,网民发布的具有“吸引力”的信息会迅速被转载和跟帖,并形成热点话题在网络中广为流传,从而产生大量的信息聚合和强大的舆论压力,最终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增多,无疑会对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产生强烈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寻求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善治之道,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涵义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网民群体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借助互联网策划、组织和联络,然后围绕某一主题大规模发布和传播某一信息,并制造舆论、发泄不满情绪,干扰网络的正常运行及现实社会秩序,以达到轰动效应或者实现某种诉求。张明军教授将群体性事件划分为四类:基于权力指向的事件、基于诉求表达的事件、基于情绪宣泄的事件、基于理念声张的事件。[2](P1)我们在“群体性事件”分类的基础上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了分类,以“南京天价烟”、“邓玉娇案”和“躲猫猫”等事件为代表的无组织网络群体性事件,只是单纯地网络舆论事件,而以“CNN事件”、“抵制家乐福”和“瓮安事件”等为代表的有组织网络群体性事件,利用网络制造舆论并在社会实际中采取行动。相较于前者,后者更符合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涵义。
近年来,超过百万点击率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果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某一“主题”是积极向上,并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网民可以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正义感,将网络群体性事件反映到现实社会中,维护社会正义,能够使得多数人受益。如:“邓玉娇案”和“躲猫猫事件”。但同时,网络群体性事件更具有明显的消极作用。如果一种非理性的或被误导的“观点”被引爆,可能会导致网民群体极化,出现网络“暴民”,甚至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如:“抵制家乐福”和“瓮安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借实现社会正义之名,社会正义感和同情感的表达与宣泄是网络群体事件中网络动员的模式之一。因此构建了制衡机制的模型并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防范和化解提出新思路。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制衡机制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制衡机制是指促使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动力和减少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阻力之间持续发挥作用的综合系统,即培养网民的社会正义感并以此来规避网民的非理性行为。在这个制衡机制当中各种动力之间并非静止不变、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条件相互转化的。阻力顾名思义就是阻碍或者减少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逆向动力,只有充分掌握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制衡机制,才能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以实现调控的目标。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驱动力来自网民正义感(阻力)和非理性(动力)的博弈,而两者的合力决定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与发展。合力是一个矢量,动力和阻力的分力决定了合力的大小和方向(如图1所示)。
图1 网络群体性事件制衡机制的模型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动力分析——非理性表达
网络虽然给了人们自由讨论和平等协商的空间,但因其缺少权威审查机制和问责制,所以网络中的非理性情绪极易膨胀。促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因素有很多,网络的异化、“沉默的螺旋”、蝴蝶效应都是推动其发生的动力。对这些非理性因素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发现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规律,从而加强调控措施的有效性。
1、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动力之一:网络的异化
“‘异化’一词最早作为哲学术语出现,来自拉丁文alienation和alienare,有脱离、出卖、转让、让别人支配等意”。[3]马克思将异化定义为: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4](p41)简而概之,所谓异化就是指人在自己发展的过程中创造出客体,又被自己所创造出来的客体反作用了。在网络社会中,异化现象更为突出。网络异化是指人创造了网络,但由于各种因素,又被网络反客为主演变为外在的异己力量,反过来支配和控制人类。
网络的出现改变着人类的生存状态,宣告了一个新时代的到来。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乐趣,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异化。主要表现为:一、心理的依赖与智力的衰退。人们敲几下键盘,点几下鼠标就可以找到自己想要的信息。长此以往必然会使人出现懒于动脑、思维能力下降、智力缺失等现象。二、情感危机和道德滑坡。在网络信息空间这个复杂之地,人们在面对形形色色的新奇事物,享受网络带来的交往便利和丰富信息之余,也容易使人缺乏理性的判断,丧失必要的批判性和否定性,从而表现得无所适从。
2、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动力之二:蝴蝶效应
1963年美国著名的气象学家爱德华·罗伦兹在提交给纽约科学院的一篇论文中提及:一个海鸥扇动翅膀就足以使得天气发生变化。在这之后的演讲和论文写作过程中他采用蝴蝶来进行阐述。网络舆论中的“蝴蝶效应”是指“在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的一些微小变化都有可能会带动整个系统产生一种长期、巨大的连锁反应,甚至会导致不可预料的事件发生。即“一只蝴蝶在巴西轻拍翅膀,可能会导致一个月后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5]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网络,在网络舆论传播的过程中,尤其是在网络舆论生成的初始阶段,由于多种力量因子的相互制衡和此消彼长,会形成一种合力,这种合力可以推动网络舆论的发展,但是因为意见力量无法均衡分布,导致一个微小的变化都有可能会引发出难以预料的舆论效果,从而影响到网络舆论发展,由此便产生了“蝴蝶效应”。
“蝴蝶效应”突显了网络舆论传播过程中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其中不容忽视的一点就是网民的非理性意见表达。加之网络环境下相对削弱了政府以及传统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力,这就使得对网络舆论监督的调控难度大大增加,一个微小的信息都可能会是引发“舆论飓风”的那只蝴蝶。
3、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动力之三:沉默的螺旋
“沉默的螺旋”这个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伊丽莎白·诺埃勒—诺依曼(E·Noelle-Neumann)于1972年提出的,在1980年出版的《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社会的皮肤》一书中,诺依曼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全面阐述,他认为:人们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时,都存在着害怕孤立的恐惧感,所以在面对一些社会事件时,很容易受到从众心理的影响。如果自己赞同的观点占主导地位,就会积极参与进来,使得这类观点的呼声日益高涨且势力越来越强、话语越来越激烈。如果发觉某一观点没有人或者很少有人理会时,即使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给另一方增势,如此循环,形成一方声音越来越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的螺旋发展过程。这就是“沉默的螺旋”发生作用的过程。
在网络时代,“沉默的螺旋”也面临着挑战。虽然很多网民的初衷是为了维护正义和国家尊严,却常常以非理性的形式来表达,甚至出现“言语暴力”,抑制不同意见的发表。知识精英被激情昂扬的网民以非理性的话语方式骂的不敢做声,只好选择沉默,导致理性声音很小。以奥运火炬手金晶事件为例,藏独分子在巴黎破坏奥运火炬传递时,残疾女孩金晶不顾身体状况拼命保护火炬,在媒体报道之后,金晶成了中国人心中的英雄,得到高度赞扬并形成“挺金派”。但随后不久金晶和白岩松呼吁理性对待家乐福事件时却被大家指责为“叛徒”、“不爱国”等。最后“英雄”和“名嘴”只好选择沉默。可笑的是,事件发生不过十几天后,家乐福又重现门庭若市的场面。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阻力分析——网民正义感的培养
阻碍网络群体新事件发生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良好的媒介素养、合理的议程设置、科学的网络舆论监督都能影响到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这些限制性因素发挥的越好,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可能会使网络群体性事件走向激化。
1、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阻力之一: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在面对媒介的各种讯息时,所变现出来的选择、理解、质疑、评估、思辨应变以及创造和制造媒介讯息的能力。也可简化为获取、分析、传播和运用各种形式媒介讯息的能力。”[6](P99)公众媒介素养的提升对维护舆论引导的健康有力、提高国民的整体素养和社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公民应该具有的基本品质。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广大网民才是真正的主角,广大网民的一言一行,甚至一个评论和一次鼠标点击,都可能形成对该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关注。没有网民的积极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也就失去了它自身的意义,网民没有专门的新闻素养,也没有采集信息的各种手段,因此只能根据自己的所见所闻来提高线索,但这一线索的可信度,网民却很难判定,所以网民必须提高自己的媒介素养并加强自我管理。所谓加强自我管理,就是指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合理把握在网上讨论以及发表意见时的方式方法和尺度。媒介素养的提高意味着网民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判断并根据常识辨识真假信息。
2、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阻力之二: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主要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对拥有权力的个人和部门所作的监督。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了保障公众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对权力拥有者进行持续的、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类监督。[7]传统舆论监督使被访者迫于身份与内容公开的压力,在面对社会不公正行为时只能保持沉默。网络舆论监督的匿名性特点为被访者提供了安全感,他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诉求、进行监督。网络舆论监督把人们的诉求转化为社会舆论,由于社会不公正而产生的巨大舆论压力,督促相关部门加以重视并予以解决,由此促进了社会正义的实现。近几年,诸如山西黑砖窑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一夫二妻”区委书记事件等,都是因为网络舆论监督的推动,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促成了事件的公正解决。因此,网络舆论监督正成为推动社会正义、推进民主进步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巨大力量。
3、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阻力之三:议程设置
美国的马尔科姆·麦肯姆斯和唐纳德·肖在1972年发表的论文—《大众传播的议程设置功能》中指出:议程设置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某个议题从媒介议程转向公众议程传播的一个过程。另一方面是指公众在头脑当中所形成这些议题和对象对新闻媒介起到的作用。[8]根据议程设置理论,人们倾向于了解新闻媒体关注的问题,并依据媒体对各种问题的重视程度,确立自己看待事物的优先顺序。议程设置最终影响到舆论的导向,所以在新闻传播和舆论引导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以上各要素的分析,动力和阻力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其关联如下:第一、网络的异化是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网络可以满足人们对信息交流和反馈的需要,但也容易造成情感危机和道德滑坡,使人缺乏理性的判断,从而形成网络舆情并最终出现网络群体性事件。提升媒介的素养可以有效阻碍由于网络的异化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第二、沉默的螺旋和蝴蝶效应是群体性事件的“助推器”和“催化剂。蝴蝶效应为实现群体性事件提供了有利条件,而沉默的螺旋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得以实现的内在支撑。所以议程设置和网络舆论监督能力的提升刻不容缓。总之,媒介素养越高、议程设置越合理、网络舆论监督越科学,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阻力会越大,形成的可能性就会越低,反之亦然。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防范和化解
为保证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要从多方面入手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调控与引导。依据制衡机制的分析,除了媒介素养、议程设置和网络舆论监督等因素外,还应重视培养意见领袖的作用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多管齐下,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大局。
(一)提升网民信息素养,“消解”网络异化带来的负效应
信息素养是指网民掌握一定的信息技术,并能有效地运用信息技术获取识别信息、加工处理信息和传递利用信息,以及具备在网络环境下独立学习,接受教育的能力。信息素养成为信息时代网民摆脱信息异化的控制,实现全面发展的基本能力。培养网民信息素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培养网民的主体性意识。信息是人创造出来的,应当为人所用,所以网民应以主体身份选择和利用信息。如不能驾驭信息,必然会产生信息的异化,从而导致陷于信息环境而随波逐流。所以一方面网民要适应信息社会并掌握信息技术;另一方面网民要克服对信息技术的过分依赖,在充分利用信息的基础上做到不为信息所左右。
2、加强网民素质教育。网络之所以会出现异化,除了网络自身的特点外,最主要的还是网民的道德修养问题。所以应该在充分鼓励网民学习网络技术并利用网络信息的同时,加强网民的道德教育,帮助网民提高对信息的判断和评价能力,自觉抵御垃圾信息及有害信息的干扰。还应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使他们的言行与现实生活保持一致。
(二)加强网络舆论监督,重视网络舆情发展中的蝴蝶效应
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蝴蝶效应”具有双重效应。如果网络舆情表现出积极的状态,则无需过多干预。然而如果网络舆情偏离理性的轨道,就会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带来负面影响,面对网络舆论中的非理性行为,各种价值判断变化莫测,所有的价值取向也都在进行着博弈,加之新媒体的加入,更增加了网络舆论方向的不确定因素。面对这些新变化,一方面要注重细节,增强危机处理意识的同时改变危机处理观念。网络舆论通常都是由细节引起的,最终演变成巨大舆论。所以伴随着新闻传播技术的逐渐发展和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相关新闻宣传部门一定要在瞬息万变的信息风暴中做到积极应对,掌握舆论导向的主导权,避免因为被动而受制于人。另一方面要保证舆论监督渠道畅通。只有舆论监督渠道顺畅,才能让很多事情通过这些渠道得到解决,减少“蝴蝶效应”负效应的发生。
(三)合理运用议程设置,发挥沉默螺旋的正效应
同蝴蝶效应一样,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沉默的螺旋也具备正负双重效应。如果最具影响力的舆论是积极向上、健康的价值观,就具有积极效应。此时,我们应该让沉默的螺旋机制得到自然发展,使不良信息自然地萎缩甚至被同化。反之,如果网络中的非理性声音占据了优势地位,正面言论由于沉默螺旋的影响而被淹没。我们就不能任其发展,必须采取措施。一方面应该设立网络把关人,并增强其在议程设置中的地位与作用,设计一套合理的议程设置方案,提高网络议程设置对正面舆论信息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意见领袖在议程设置方面的作用,网络把关人同意见领袖都具备议程设置的功能,而且在某种程度上,由于网民在信息传播当中的优势地位,在议程设置方面,意见领袖往往可以发挥更好的效果。
(四)完善网络立法,为保障社会正义提供法律依据
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设立是保障网络信息环境安全的有效方法。早在2003年,我国就已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并作出承诺接受管理和监督,抵制有害信息。但在随后几年的实践中发现,政府还应该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互联网社会与现实世界是不可分割的,网络社会的发展已成为政治发展的一部分,政府应该通过其所掌握的各种资源管理网络社会。当然,政府也应认识到一味压制互联网最终是不可能的。[9]完善网络立法应该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网民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能够保障自身安全不会受到侵害,而且能对社会热点问题和民众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进行深入的报道和准确的分析,并完善民意的表达机制和保障社会信息的传播机制。另一方面,还应完善相关的约束监督机制,严惩炒作危机事件、破坏社会稳定和混淆公众视听的媒体宣传行为,特别是为谋求私利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的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总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犹如一面镜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治理中存在的一些弊端。然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非一朝一夕就可以避免的,目前对互联网治理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有一些值得改进之处。我们应该跳出事件本身,合理利用事件窥探民情、优化治理模式,这才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善治之道。
[1] 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cn/research/bgxz/tjbg/201207/t20120719_32247.html.
[2] (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 张明军等. 2011年中国社会典型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态势及学理沉思[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2,(1):140.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韩立新等.“蝴蝶效应”与网络舆论生成机制[J].当代传播,2008,(6):64-66.
[6] 张开,媒介素养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
[7] 丁柏铨等,新闻传媒:社会公平正义的推动力量[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23-27.
[8] 项国雄等,网络媒介的议程设置——以“艳照门”事件为例[J].当代传媒,2008,(5):75-76.
[9] 曾润喜,徐晓林等,社会变迁中的互联网治理研究[J].政治学研究,2010,(4):76-77.
Netizens'Justice:IrrationalGameinNetworkGroupEventsandTheirResolution
Li Yan, Sun Yi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Lanzhou University, Lanzhou 730000, China)
The driving force of network group events is derived from the game of netizens' justice (resistance) against their irrationality (power), and the combination of the two determines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vents. Therefore, we should construct the check and balance mechanism for effectively guarding against and resolving network group events. Some new ideas are put forward: (1) improving netizens' information consciousness and reducing negative effects caused by network alienation; (2) tightening the network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and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butterfly effect in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3) making the full use of agenda-setting and positive effect of silence; (4) perfecting network legislation so as to provide a legal basis for social justice.
network group events; irrational; netizens' justice; game; prevention
C912.63
A
1672-335X(2013)03-0100-05
责任编辑:鞠德峰
2012-02-1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人文社科类)重点项目“西部地区社会发展中正义问题研究”(11LZUJBWZD005)的阶段性成果
李燕(1969- ),女,河南济源人,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