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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下海”又一潮

2013-10-29沈费伟

浙江人大 2013年9期
关键词:空饷下海公务员

/沈费伟 李 松

1992年后,大批在政府机构、科研院所任职的知识分子,纷纷主动“下海”创业,产生了一批“九二派”企业家。

近日,安徽出台《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允许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创业”的相关规定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如何避免公务员“下海”进行“权力寻租”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官员“下海”创业引热议

“公务员若要‘下海’,应先‘净身’!”

“不能让公务员端着‘铁饭碗’‘下海’,既当官又挣钱!”

“公务员‘下海’能够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公务员‘下海’可以为年轻人腾出更多施展才华的舞台,促进‘新陈代谢’,也有利于减轻机构膨胀的压力,为公务员实现人生价值提供多元的选择。”

…………

近期,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允许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创业”的相关规定在网上引起了热议。针对网民们的激烈讨论,安徽省人社厅于7月15日回应,允许离岗“下海创业”的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针对公务员的政策是“允许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未突破公务员法规定。

其实,鼓励公职人员“下海”创业,安徽省并非孤例,在此之前,河南、云南、吉林、浙江、湖南、上海等地相继出台过此类文件,引发了群众激烈的讨论。

2008年,河南省商丘市出台《关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政府出资数万元至数十万元发放给辞职经商的公务员。同年9月,云南省昆明市人事局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对辞职创业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5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外,工龄20年以上的,发给一次性奖励金20万元。2012年,吉林省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其中也提到鼓励公务员从事创业活动,并为其保留2年职务。

“官员‘下海’,如果放在更长的历史时段来看,并不新鲜。”浙江工商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徐斌提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出现过两次较大的“下海潮”,一次是在20世纪80年代,另一次是在邓小平南方讲话之后的90年代。80年代中后期的那次“下海”更多的是公务员从政府,转了下“身份”,到大的国有企业去任职。到了90年代初期,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市场经济的“大潮”一下涌了起来,提供了许多机会,这个时候有许多官员把单位里的职务辞掉选择“下海创业”,另谋出路,并逐渐形成了一股风潮,产生了一批“九二派”企业家。

一潮未平一潮又起。如今,与公务员“下海”相对应的则是,一潮接着一潮的“考公”大军。据悉,2012年公务员“国考”报名人数为123.4万人,最热职位招考达到4124∶1的比例,让人感到惊骇。

既然公务员岗位如此之“俏”,为何现在政府还频频鼓励公职人员“下海”呢?

安徽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奖励公务员下海”的政策,是为了在资金扶持、人才支持、保障服务等多方面促进本省民营经济的发展。据悉,在鼓励公务员“下海”创业问题上,河南、云南、吉林等地政府也持类似观点。

徐斌指出,现在政府鼓励公职人员“下海”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现阶段中央要求各地政府精简机构,政府机构改革作为社会改革的一种,控制成本、减少震荡是保证改革顺利的基本点;二是这几年市场经济发展的态势比较缓慢,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好像有点“凉”,有点“弱”,经济相对进入了一个“低谷”,在这种情形下,有这么股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力量进去,为市场经济注入一些新鲜“血液”和“活力”,对市场经济发展可能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三是公职人员自身由于其懂政策、人脉广等特点,创业也具有一定的优势。

“下海”之弊

而事实上,不论前两次大规模的公务员“下海潮”,还是近年一些地方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除极少数人创业成功外,多数人却折戟沉沙于市场,重新回到了原来的工作岗位,有的改行从事了其他职业。

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振宇认为,中国之前也已经有过至少两次公务员“下海潮”。历史证明,所谓的公务员创业,在相当程度上就是利用原单位的公权力、利用原单位中积累的人脉来赚钱。

“这种鼓励政策在特殊时期,可在短期内产生刺激作用,但作为一种常态并不合时宜。”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沈友军说,在市场经济和公平观念已深入人心的当下,再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有“制度倒退”之嫌。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也明确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尤其强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不少专家还是心存诸多疑虑。

疑虑一:穿“游泳衣”下海,既当官又挣钱,破坏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

沈友军认为,公务员“下海”,表面看是回归了普通公民身份,但在一定时期内,其在岗时所掌握的公共资源还会发挥作用,从而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

此前媒体多有报道,一些辞职的公务员往往利用以往掌握的公共资源牟利,比如,国资部门、发改部门的官员退休之后成为企业的独立董事,实现权力变现等等,类似的情形屡见不鲜。

徐斌认为,如果公务员“下海”还是带着“身份”下去,就意味着某种不公平。因为有了这个“身份”,那他和机关里的资源没有断,他下去经商的时候,和其他在市场经济中没有这层关系的商人竞争时,往往处于一种优势地位,换句话说就是一种不平等的竞争。

疑虑二:带编“下海”导致“吃空饷”泛滥。

现在许多公务员为了达到“吃空饷”的目的,假借“下海创业”的理由,申请提前退休的现象也日益严重。据报道,2012年四川、重庆、湖南等7个省份清理出“吃空饷”者达7万多人,如果按每人年均消耗5000元至2万元计算,公共财政要为这些“闲嘴”掏出3.5亿元至14亿元的冤枉钱。

此前,有媒体也揭露湖北十堰某机关公务员“下海”经商15年,单位却一直保留其编制借机吃“空饷”,并用其虚报冒领的财政工资、津补贴及缴纳单位的“管理费”10余万元设立“小金库”,用于少数人员旅游和消费。

此外,官员“下海”后兑现与企业间的“权力期货”,即在位时为企业谋求利益,“下海”后则在企业中拿高薪,等等问题,必须警惕。因此,如何防范个别贪污受贿的领导干部利用“下海”创业的机会将黑钱洗白?如何防止某些公务员以“创业”为理由,达到“吃空饷”的目的?以及如何避免“下海”公务员留下的空缺职位,成为新的权力寻租空间等诸多问题,如果不能从机制上得到解决,“官员下海创业”无疑将会流弊丛生。

现任泰康人寿总裁的陈东升(左),“下海”前一直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工作。

筑好“防火墙”

专家指出,要发展民营经济,并不一定要去鼓励公职人员“下海”,即便要鼓励公职人员“下海”也要防范他们在离岗创业过程中的权力寻租和廉政风险,需要进一步的配套政策支持。

“即使公务员主动辞职‘下海’,也要明确划分开‘权’、‘利’的关系。”汕头大学法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鄢圣华说,首先要推行“回避制”。辞职后的公务员不能在自己的直系亲属担任重要公职的地方经商,从源头上堵死“官商勾结”。其次要明确“下海”的年限。有些职位的公务员即便辞职,一段时间内也不能经商,以此规避权力“期权化”。再次要实行“公开制”。将“下海”公务员的姓名、职务、年龄等信息公开,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阳光监督”。

当前,不少公务员选择“下海”,实际是为了打开洗钱的“暗道”,针对公务员“带病下海”的现象,徐斌认为一些“问题官员”选择“下海”,本质上“醉翁之意不在酒’,而是想以此逃脱法律的制裁,掩盖自己的罪行。在这种情形下,政府首先要严把公务员的退出机制,不放过任何一条“漏网之鱼”。其次,应加强实行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做到公务员财产的公开透明化。最后,要严加惩治“下海”的带“病”公务员,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以此起到威慑作用。

“应加强对‘下海’公务员的监督,严厉惩戒行为不端甚至触犯法律的公务员,同时要在创新和完善公务员管理体制上下功夫,如可以推行公务员聘任制,实行合同管理,从而形成‘人尽其才,优胜劣汰’的良好局面。”沈友军说道。

此外,多名专家对公务员“下海”“吃空饷”的现象进行了回应。目前,查处“喂空饷”,主要靠单位自查自纠和群众举报,加大对“吃空饷”者的处罚力度,固然有一定成效。但从治根本、见长效的角度考虑,还需要正视“吃空饷”与“喂空饷”利益共同体的存在,从制度设计上推动人员编制、单位经费的透明化,引入社会力量加强监督,不断压缩“空饷”得以产生的空间;同时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让“喂空饷”者也受到严厉惩治,从源头上遏制“空饷”利益流的泛滥,才能真正堵住“吃空饷”的漏洞。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规范退休官员出任新职,应该公开透明。当‘隐形权力’显性化,退休官员的去向受到社会有效监督,经得起检验,质疑和猜测自然也就没了市场。”徐斌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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