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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构同性恋报道的“真实”与“意义”基于新闻叙事视角与聚焦的分析*

2013-10-24陈丹丹

关键词:同性恋者真实新闻报道

何 纯,陈丹丹

(湘潭大学 文学与新闻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同性恋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存在与文化现象,在中国有着几千年历史,清代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曾言“杂说称娈童始于黄帝”。同性恋者是所有少数群落中最特立独行的一类,因为他们不能以种族、性别、经济条件、社会地位、居住区域、政治立场或其他任何一种物理指征来归类[1]。由于长期受到传统的家庭观念与古老阴阳哲学思想的束缚,现代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同性恋性取向的权利,所以同性恋一直是一个被社会遮蔽乃至压抑的话题。这一少数群体“正常化”的认可过程在一个不长的时间内才以一种至上而下的方式展开: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将同性恋从心理障碍(性变态)疾病分类中剔除,并将每年5月17日定为国际不再恐同日;1997年中国新施行的《刑法》删除了过去常常被用于惩处某些同性恋性行为的流氓罪;2001年4月颁行的《中国精神病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重新定义了精神病的诊断标准,提出了同性恋不再属于病态心理。

这些举措,从法理和医学方面为同性恋群体的正常存在授权,让游离于社会边缘的人群获得更多的自我诉求机会,相关题材的新闻报道也开始出现在媒体中:2000年湖南卫视《有话好说》组织了一次主题为“走进‘同性恋’”的节目;2004年12月2日,央视新闻频道的《央视论坛》播出了一档题为 “同性取恋:回避不如正视”的节目……尽管社会环境正在发生新的变化,但同性恋议题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反映过程依然显得滞后,同性恋无力控制或影响他们在媒体生产和流通中的自我形象,简单化、污名化等刻板印象依然渗透在新闻报道中。人们对于同性恋的印象及同性恋者对自身的识别,主要依靠新闻媒体的引导,而同性恋新闻报道在叙事时的视角与聚焦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到新闻文本意义的建构,进而影响这一少数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

一 同性恋报道中新闻叙事视角与聚焦的选择

新闻叙事中,叙事视角表现的是“谁看”,聚焦则强调“什么被看”;对二者进行选择与调整的意义也不尽相同:前者尽可能体现的是新闻的客观与公正,力图展示一个“真实的世界”,后者则将叙事眼光投射到新闻事实的“有意味”处,从而叙述出一个“意义的世界”,二者相辅相成,并以此引导舆论[2]。所以,新闻叙事的视角是构建新闻文本的前提,表现为媒体以何种认知和情感倾向描绘事实,体现出媒介的基本态度;而聚焦体现为媒体选择怎样的材料构建文本,是对事实的取舍和有倾向的建构,凸显出价值和判断。

(一)同性恋报道视角与聚焦的宏观分析

本文抽取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15日“爱白网”(http://www.aibai.cn/)转载的国内报纸媒体关于同性恋议题的新闻报道为分析样本,共计109篇。“爱白网”是目前 “同志”资讯中最主要的中文新闻来源,是关于同性恋和其他不同性倾向与性身份话题的资料信息库。[3]

关于样本抽取的方法:一是抽取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标题的报道,如出现了“同志”、“同性恋”、“断背”、“性取(倾)向”、“拉拉”“艾滋病”,带有引号的“男(女)朋友”,二是对标题指称不明显,但被“爱白网”收录的新闻报道进行全文阅读,查看内容是否涉及同性恋议题以查漏补缺。

对样本所表现的主题进行分析归纳,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媒体在报道 “同性恋”的新闻时,将重点放在了“与正常社会秩序的冲突”方面,比例占到45.87%,这是公众所了解到的关于同性恋报道的最多内容;由于社会的开放,同性恋不再是遮遮掩掩的忌讳话题,伴随各种争议和讨论,社会关于同性恋在道德、法律、教育层面的探讨总计占到23.99%;而关于同性恋生存状态的新闻比例为15.6%。

表1 爱白网同性恋报道主题分类统计表

由此可见,从宏观方面来说,媒体关于同性恋“真实世界”构建的视角和聚焦选择,常常在消极的、破环正常社会秩序的、威胁主流社会规则的方面,在这些新闻报道中,多采取戏剧化的叙述和描写,“媒体通过误读、敏感化、戏剧化、升级等四个阶段的叙事所形成的对最初问题的解说,不断强调了行为的异常,进而凸显固定成见的正确性”[4]。多数相关报道不断使用相同的视角和聚焦观看这一群体单一的问题,同性恋的负面议题被循环往复地凸显和放大,极易造成极端化、片面化的刻板印象。同性恋被贴上无差别的群体化标签,在潜移默化中助长了偏颇的直觉与观念,这种涵化作用不仅容易在广大受众中加深原有的误会,而且媒体也惯用定势思维进行信息编码,进一步把原有的聚焦和视角体现在新闻文本中,最终使同性恋的刻板印象进入了常识领域。

2011年6月9日东北地区综合性日报《东亚经贸新闻》刊发了一篇题为《长春男子获释一个月内诈骗5起,骗来的烟都送给“男朋友”》的新闻。标题中加引号的“男朋友”在版面中显得十分抢眼,无疑是为了突出当事人的同性恋身份。文本聚焦的是当事人作案过程和所有犯罪记录,而关于当事人的身份虽只用“民警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郜某有同性恋倾向”一句带过,但这种联系非常容易引发受众“同性恋都是危险的、易产生犯罪行为”的刻板印象。与此类似,《京华时报》报道《同性恋在公园专抢同性恋》、《东南快报》登载《与同性恋人分手遭拒挥刀砍伤昔日“恋人”》……都把同性恋人群定位为性格极端、易触犯道德法律底线的人,在新闻所描绘的图景中,同性性取向成为与社会正常秩序产生冲突的动因,也成为“同志”命运的不可抗力。

(二)同性恋报道的视角与聚焦微观分析

新闻叙事视角和聚焦的选择总是体现着叙事人的倾向和态度。长期以来,社会对于同性恋群体的基本态度是不理解、不认同、不包容。当这一社会题材逐渐出现在媒体上时,长久积淀的负面因素也会影响新闻叙事人的叙事策略,随之渗透在新闻文本中,因此我们见到的关于同性恋的新闻报道大多是缺少分析和认可的报道。

1.同性恋报道的叙事视角

新闻叙事视角包括四个层面:按叙事人所知信息是否大于文本人物所知分为全知视角和限知视角;按叙事人是否参与或目击情节分为外视角和内视角;按叙事人数量分为一元视角和多元视角;按叙事人在文本中所出现的人称分为第一人称视角和第三人称视角[5]。新闻讲究叙事的客观性,并且新闻的真实性是随事件发展而逐渐清晰的,所以在新闻叙事中,全知视角是一种有缺陷的视角,报道中并不多见。现有的同性恋报道,主要采用的是后三种视角,但也有各自的不足。

(1)易产生距离感的外视角

样本中关于同性恋的新闻报道几乎采用的全是外视角:记者避开与同性恋群体面对面对话,主要引用警方、心理医生、卫生疾控部门等消息源的话语。媒体是沟通少数群体和公众的中介,若只从外部视角为受众构建有关同性恋的群体形象,会造成同性恋者的失语状态。特别是在主题为“同性恋扰乱社会秩序”的报道中,叙事者多用冷淡的外视角叙述当事人所犯的错误和由此受到的惩罚,而极少将同性恋群体放置于大的环境中思考其生存出现问题的缘由,从而以引起人们对这一群体的关注,合力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2011年2月16日在《东南早报》“她想改变‘问题’性取向”的报道中,记者引用了“专家”的一段话:“事实上,她已经下决心回归正常性取向,只是还不能勇敢面对,担心大家会歧视她……”,在这里,记者没有直接发言,而专家也将同性恋的性取向归于不正常之列。这样一来,将公众普遍存在的疑问 “间接地”给与了一个肯定的答案。

(2)偏颇的一元视角

叙事主体采用的一元视角往往缺少对叙事对象的直接关怀和个人体验的关注。中国社会对同性恋群体态度更多的是偏见、指责,甚至恐惧,而这些消极印象的形成,很多时候源自公众对这个群体状况的无知,以及媒体的单一化视角的报道。

……胥警官告诉记者,事发地位于钢筋林立的一在建楼房四层的脚手架上。当时,该男子身子立在脚手架上……记者从七里甸派出所了解到,当晚肖平发现“男友”用情不专,除了自己外还有其他“女友”。(《江苏:“男友”太花心,痴情男爬脚手架 他为了“男同”抛妻弃子还被开除》,《扬子晚报》,2011-06-27)

报道中“说话”的只有执法机关。当把同性恋群体过多地与执法机关直接联系在一起,而缺少其他的视角与观点,尤其没有同性恋者自己的现身说法,报道主题就容易出现偏颇。大量运用一元视角来报道同性恋新闻,有可能导致公众对这个群体产生更深的隔阂与距离感。

(3)证实预设观点的第三人称见证人视角

第三人称见证人视角的叙事引入了第三方的观点,避免记者的主观感受,使受众相信叙述者所提供的信息是客观和公正的。但是,正如法国叙事学家日奈特所言,既然叙述者是故事的讲述者,那么不管叙述者是以第几人称指涉故事中的人物,也不管这个人物是不是叙述者自己,叙述者自始至终占有一个本原性的“我”,所以它“回响的是作者自己的叙事声音”[6]。

此前有媒体曾报称,段晓宇和被其杀死的晚秋有同性恋倾向,二人因感情出现问题导致段晓宇持刀杀人。此说法目前虽然还未经司法机关证实,但是审理此案的法院方面透露,因此案涉及“个人隐私”,将不公开审理。………除去学校的公开消息,案发后一些网友留言最先曝出段晓宇杀人或为情所致。更有自称是知情人者称:“凶案现场在酒店,两个女生下雪天去酒店开房,她们干什么去了,心知肚明。”(《北科大女生杀死同学被公诉,两人曾被曝有同性恋倾向》,《北京青年报》,2011-02-12)

报道发出时案件还没有审理,记者却“巧妙”地运用见证人视角,渲染了当事人和被害人的同性恋倾向。对于当事人是否是同性恋者,记者则运用“法院方面因此案涉及‘个人隐私’将不公开审理”作为回应,为了使得这一说法更具可信度,又引用了网友的发言证明预设观点的可靠性,甚至用“心知肚明”激发受众的刻板印象。幕后的“我”指使着文本中第三人称的“他”进行着叙述。

2.同性恋报道的叙事聚焦

新闻叙事的过程是叙事人选择事实、制造意义的过程,而聚焦往往都是强力叙事之处,用以吸引受众,引导舆论。对于新闻报道而言,它的“操纵”不仅体现为对意识形态的隐蔽揭示,也体现为对事件意义(或影响)的不同阐释,很多时候聚焦的不同源于新闻媒体定位的不同[7]。在有关同性恋的新闻报道中,叙事聚焦仍在于“艾滋病”、戏剧化的情节、所犯的错误及所受处罚等方面。

2011年4月,上海一已婚同性恋男子在网络上结识了一位同性恋人,后在约会中被恋人敲诈。对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上海《法治报》刊登《上海:有妇之夫上交友网站觅“真爱”,满怀期待见同性“恋人”被敲诈》,《新民晚报》发布《上海:上同性交友网站填补空虚未料中了陷阱 有妇之夫约会“情郎”遭敲诈》。这两则报道,采用了相同的聚焦,都是告诉受众一位同性恋者背叛家庭反被敲诈的尴尬故事。事实是多侧面的,聚焦意味着在同一事件中“什么被看”。这名同性恋既是施害者也是受害者,而报道只聚焦于施害的一面,对诈骗行为不置一喙,并将受害被骗归咎于他的性取向。

同性恋或异性恋都是指涉性取向的身份名称,与疾病、犯罪没有直接关联。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记者不会在报道中刻意强调当事人的异性恋身份,而当事件中出现了同性恋者时,无例外的会特别强调。聚焦是一种选择,体现在文本中,就成为受众无选择的选择。在抽取的样本中,很多报道的聚焦选择都忽略了同性恋的基本生存状况和造成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而聚焦在问题的极端表现,这未免有失公正。

二 从新闻叙事的视角与聚焦完善同性恋报道

同性恋作为一个亚文化群体也作为一种事实,目前在新闻媒介的报道中总是伴随着强烈褒贬色彩。媒体构建的同性恋群体仍然是带有偏见和过度类化的。新闻叙事的视角和聚焦选择体现了对叙述对象的态度,严谨的选择不仅能创造新闻报道的文本价值,而且对于社会知识和经验的构建也有进步的意义。对于同性恋的开放和宽容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之一,受众的认知能力和接受能力在不断提升,媒体在这方面也应该起到引导作用,起码在叙事方式上可以先行改变。

(一)适当采用第一人称叙事视角

美国报业领军人物杰克富勒曾指出,“第一人称叙事全为表现中心主义打开方便之门,但只要处理得当,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第一人称既能够是引人入胜的,又能够是公正的”[7]。同性恋在中国长期以来被涂上了一层诡秘的色彩,人们把它视为禁区,讳莫如深,而媒介的形象生产是公众了解同性恋最主要的渠道。在现阶段的同性恋新闻报道中,记者更多的是引用其他消息源话语,有意拉开与同性恋当事人的距离,尽量远离文本中的人物。长此以往,给公众带来的是更多陌生和误会,不利于社会对这个群体公正的认识。所以,在有关同性恋的新闻叙事中,应适当采用第一人称视角,记者可以以事件亲历者的身份主动参与到报道中,这样不仅能够引起读者的关注,还能以强烈的真实感而获得读者的信任。

我是在一个同城互助婚姻的论坛上看到葛彤的故事的。在那个气氛不算活泼的论坛里,葛彤躲在一个ID后面(她叫cat),讲述了她进入形式婚姻两年来的生活梗概和感受。(《拉拉的婚事》,《南都周刊》,2011-5-20)

这篇报道就采用了少见的第一人称叙事视角,为受众打开了一扇了解同性恋群体的窗口,带着受众对这一群体可能有的疑问去直面他们,以平易近人的叙事风格为受众介绍一对女同性恋的生活状态和她们对待婚姻、对待家人的态度。此时记者成为了这个群体的热情表达者,流露出特殊的亲切感和真实感。这种感染力不仅在心理上拉近了普通受众与叙事人之间的距离,也同样拉近了受众与同性恋群体的距离。同样,对一些同性恋“妨害公共秩序”的报道,记者也可以采取一种对话的方式,与同性恋或者其家庭成员直接对话,把他们所遇到的问题放置于大的社会背景下考量,而不是只讲有危害性的结果。

(二)注意叙事内、外视角的转换结合

虽然同性恋非病理化的医学结论已经得出,虽然明显的迫害同性恋的社会行为已经减少,但是从社会观念来看,歧视同性恋的现象并没有改变[8]。社会应该加强对同性恋认识的科学性和包容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进步。媒体是意识形态生产和传达的场所,同性恋自身的身份认同也是借由媒体传播的,也就是说,通过媒体不仅使一般受众了解同性恋,也能让同性恋形成对自我身份的认同。叙事视角的转换是一种有意义的引导,外视角和内视角的转换效果比只用单一的外视角更能体现出新闻的公正与平衡。

不可否认,同性恋者由于狭窄的社会生活空间、未被世俗认可的生活方式以及由此造成的沉重的心理压力,可能造成某些过激行为。记者不能以此为卖点,对这些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只从外视角考量,而应该与内视角结合起来,在文本中通过外视角体现出对问题和现象的理性思考,同时通过内视角陈述当事人心理,给予这个群体本身更多的关注。这样一来,记者一方面是站在事件外的叙述者,另一方面是处于事件中的叙述者,这样不断转换叙述视角,使叙事更为真实。

(三)探讨争议性议题时常用多元视角

媒体逐渐表现出对同性恋群体的容忍、理解,不再片面地对同性恋群体展开医学、心理学的讨论,笔调开始显现出积极客观的风格。但是不得不承认,目前同性恋群体在社会认同、权益保障以及同性婚姻合法化等方面仍然是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在相关的新闻报道中,媒体开始尝试以同性恋某一议题为由头,引出多方的看法的多元视角的选择,逐步走向人性化,不再做绝对的是非判断,同时也为受众提供了不同角度的观察点。

各方说法:“同志”:希望更多人理解……律师:出于同情为其证婚……专家:包容与理解很重要……民政部门:不受理同性结婚。(《相恋三年 两男“拉埋天窗”》,《东莞日报》,2011-02-18)

一场婚礼一百多人见证同性之爱……律师建议:双方权益怎样“厘清”可以参照《合同法》……学者有话:如何撼动传统观念 论辩说理传播推动。(《“拉拉”之婚 新年第一天,广东首对同性恋人公开婚礼在中山举办》,《羊城晚报》,2011-01-09)

这两篇报道有相似之处,都是首先向受众介绍一对同性恋人举办婚礼的场景,展现了一副真实的生活图景,然后就同性婚姻的现状以及合法化的可能性,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包括了同性恋者自身对同性婚礼这种民间表达的态度,律师、学者、政府部门的态度,从这些角度共同反应出同性婚姻的群体诉求。此时多元视角成为一种平等的讨论方式,使报道不断逼近事实真相,引起公众的思考。媒体以积极的态度构建文本,本身就是一种进步,这种进步也将带来对于同性恋议题疑问的逐步消解。

(四)报道应避免聚焦于夸张的“戏剧化”情节

2011年2月《都市时报》刊发《昆明:同性恋人提出分手小伙在家放火自杀》的报道,聚焦的不是同性恋人的生活境遇,而是派出所民警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挽救了人民群众的财产的可贵精神,这种极具反差的聚焦,更加突出了同性恋是威胁社会安全和秩序的危险人群。笔者认为,在采写此类题材的报道时,应该摆脱夸张的戏剧式的情节描写或者是着重强调同性恋者所犯的错误,转而关注同性恋的利益诉求,从这一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选择更积极更有益于社会和谐的焦点,以此铺陈开去,展现这个群体正常乃至积极向上的一面。

同样,《北京青年报》报道了这样一条消息:《北京:男同性行为 干预率超七成》。导语指出政府关于艾滋病的干预包括两类人群(男男同性恋者、暗娼),而报道内聚焦直指男同性恋者,缺乏艾滋病常识的受众会认为同性恋是艾滋病的最主要传播人群,将同性恋与健康人群区分,很有可能造成社会对这一人群的排斥。

新闻报道的聚焦作用在于叙述出一个“意义的世界”,而这个意义的世界可能是带有叙事者主观偏见的。同性恋者也在为社会辛劳付出,当他们出现在新闻报道中时不应该受到观念上的侵犯。报道可以聚焦他们的生活状态和社会利益需求,把负面探索转化成正面的认识而不是用一种猎奇的眼光展示其特殊的身份,不要刻意强调他们的性取向。在这方面,媒体应该成为推动社会理解这个群体的平台。

[1] [美]保罗·莱斯特.视觉传播:形象载动信息[M].霍文利等译.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3.117.

[2] 何纯.新闻叙事学[M].长沙:岳麓书社,2006.

[3] 赵然.试论女同性恋T性别的身体表达[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35-38.

[4] [荷兰]托伊恩·A.梵·迪克.作为话语的新闻[M].曾庆香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117.

[5] 何纯.新闻叙事的聚焦与视角分析[J].求索,2006,(2):193-195.

[6] [荷兰]米克·巴尔.叙述学:叙事理论导论[M].谭军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41.

[7] [美]杰克·富勒.信息时代的新闻价值观[M].展江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135.

[8] 刘达临,鲁龙光.中国同性恋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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