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财税激励模式及中国思路
2013-10-18杨京钟郑志强
杨京钟,郑志强
1 研究问题的提出
全民健身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存在着公共体育场(馆)收费畸高,远超普通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高价格正侵蚀着大、中城市的群体性公共体育运动场所,而且,城市公共体育场(馆)长期闲置,面向广大民众免费开放的几乎为零,造成城市公共体育服务基础资源的闲置、老旧和浪费。我国大中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投资、运营、管理应如何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的双重效益,成为近年来体育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2003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27]。2009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第27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28]。2010年3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2号)提出,各级政府要面向社会、合理规划和布局公共体育设施,多渠道投资兴建体育设施,提高设施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2011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产业“十二五”规划》(体经字[2011]178号)也明确提出,充分利用体育赛事活动、大型体育场(馆)等体育资源,盘活体育场(馆)资源,提高体育场(馆)设施的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不断丰富体育公共服务实现方式。推进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扶持体育场(馆)运营专业机构,提高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水平。2012年7月1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体育场(馆)、博物馆、托养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基本公共设施供给模式[9]。由此可知,公共体育场(馆)作为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必须加大投入,加强运营和有效管理,而以政府财税宏观调控政策探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投资、运营和管理,无疑具有现实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2 相关文献综述
纵观现有的学术文献,国内、外学者专门基于财税政策的双重视角研讨城市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的学术成果不多,仅零星在相关文献中有所体现,其研究现状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围绕体育场(馆)的投融资财税制度开展研究。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维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客观上要求筹融资以加强对体育场(馆)的投资,政府财政资金的融资投入必不可少。Stefan Kesenne(1987)通过对欧洲1960~1970年10年间政府财政津贴对体育场(馆)设施的影响研究,认为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营运以降低公众参与体育运动的价格门槛并未奏效,而直接提供更多的体育设施作为公共利益则比财政补贴设施的经营更为有效[32]。黄永京等(2006)探讨了民间资本在美国体育场(馆)的运营以及促进融资渠道多样化中所扮演的重要作用,得知联邦和地方政府可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促进公共体育场(馆)融资渠道的多样化[12];与之相关,郑志强,陶长琪,冷毅(2011)采用博弈论研究方法,建立一个场(馆)公私合作(PPP)最优收益分配模型,实证分析缔约各方最佳的收益分配比例,认为财税宏观政策能够较好地调节各方的收益分配[26]。
另一类是针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公共财政制度和税收负担进行研究。Roger G.Noll(1997)通过比较巴尔的摩、芝加哥、辛辛那提、克利夫兰、印第安纳波利斯、旧金山和双子城等七大联盟体育设施以及小联盟棒球体育场和春季训练设施的案例研究,得出运动队和体育场(馆)并不是当地经济增长和就业率提升的来源,财政净补贴的规模超过了一个新体育场(馆)的经济效益,城市可能更愿意补贴运动队等的结论[31]。韩开成,顾长海,云欣(2005)认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维修、改造资金在场(馆)总支出所占比例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加上政府拨款逐年减少,一些大型体育场(馆)老化现象严重,同时,体育场(馆)难以享受合理的财税优惠,严重阻碍其经营开发和长远发展[11]。王龙飞,王岩,刘运洲(2009)运用文献资料调研、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公共财政支出与收入两方面对美国体育场(馆)的财政支持进行分析。研究认为,美国政府对体育场(馆)的公共财政投入有增长的趋势,用于体育场(馆)公共财政支出的资金一般通过税收、公共收费、发行债券等形式筹措。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经验,体现公平原则,加大对体育场(馆)的公共财政支出,对体育场(馆)公共财政的管理应更趋合理化[19]。张宏(2009)把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模式分为建设阶段的建设模式、建成后运营阶段的运营模式,政府对于自身承担的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和运营应按照财政全额拨款的全额预算管理模式进行管理[23]。陈元欣,王健(2012)运用文献资料和调查法对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税负问题进行定性研究,得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理论税负较高,实际税负却很低的结论,进而提出优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收,减轻公共体育场(馆)理论税负的财税政策建议[5]。
综上所述,现有学术成果为本研究提供了有益帮助的同时也发现如下不足。一方面,现有文献未能从理论层面和政策层面对财税政策与公共体育场(馆)的关联性和作用机理进行具体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缺乏完整的国外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的财税激励模式的具体比较。鉴于此,本文以公共体育场(馆)运营为研究重点,以财税宏观调控政策工具为手段,以财税激励模式为研究内容,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具体探究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的财税问题,以丰富我国公共体育场(馆)财税激励模式的相关内容。
3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的财税理论基础
体育场(馆)是体育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之一,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投资运营作为政府公共产品(服务)的主要构成部分和国家体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讲,需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干预调节市场经济自身失灵的缺陷,客观上为政府干预公共体育场(馆)市场经营提供了理论依据。尤其是专门从基于财政和税收的双重视角,从财税理论层面阐述公共体育场(馆)的关联关系及其作用机理,从而理论指导实践,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为本文章分析公共体育场(馆)运营财税激励模式和财税政策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
3.1 公共财政理论
1776年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阐述了不断增加国民财富的最好办法就是给经济以完全的自由,对市场经济的任何干预都是不可取的,政府只需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其理论在实践中导致市场失灵的现象和存在市场失灵的状态,市场本身固有的缺陷致使市场经济运行失灵,经济资源未能优化配置。这客观上须靠市场以外的力量,干预弥补由于市场失灵所带来的无人能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共需求。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认为,这个市场以外的力量就是政府的力量,只有扩大政府调控经济的职能才能有效弥补市场的缺陷,财政支出直接可以形成社会的有效需求,以保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弥补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这就为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干预调节需要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了机会和理论依据,尤其是公共体育产品中的公共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投资与其运营收益相比,收益长远,私人和企业不能和不愿承担投资[13]。这就需要政府公共财政进行投资并无偿给予提供。我们知道,公共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分配活动,其分配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公共财政理论认为,政府财政政策作为发挥公共管理的职能,有效调节公共体育基础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工具,凭借财政和税收优惠激励手段加以引导、促进公共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这就要求政府积极回应公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创新[6],充分运用公共财政支出,提供理应由政府在公共领域提供的体育场(馆)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3.2 公共产品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论著中指出,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或劳务的减少,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产品是私人产品,反之是公共产品。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1]。公共产品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特征,正外部性的产品既有公共产品,又有私人产品,因而可以认为体育场(馆)和体育赛事均具有较大公共产品性质的混合产品[15],即公共体育场(馆)这类混合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准公共产品是介于政府提供的纯公共产品(服务)与私人生产产品之间的产品(服务),因而,公共体育场(馆)等体育公共基础设施的首要责任即为大众服务,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体育公共产品社会效益的第一属性仍需放在首位,尤其对于公共体育场(馆)这种具有非排他性、有限非竞争性和有限非排他性特征的准公共产品,在理论和实践上理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即由政府财政和竞争市场“两只手”给予供给和保障。财政和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两大重要工具,应更多地体现政府对公共体育场(馆)更加主动的调控能力,在政府公共体育场(馆)财政投入、市场商业化运营、市场监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财税政策扶持与激励。
3.3 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
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财政的基本内容之一,公共财政的性质和目标决定了政府的社会职能是为广大民众提供不同标准的、基本的,且大体相对均衡的公共产品和服务。20世纪20年代中叶,开创福利经济学的英国经济学家庇古认为,国民收入总量越大,社会经济福利就越大;国民收入分配越是均等化,社会经济福利也就越大[17]。庇古首次阐述了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社会福利的基础性影响和作用。公共体育场(馆)作为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财政必须无偿提供的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之一,既具有使用上的公共性、无偿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又具有政府财政投资上的价值公益性、社会效益性和目标均等性,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共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的服务质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从实践上分析,我国平均每万人拥有体育场(馆)仅6.58个,而日本和欧美平均每万人约200个。我国人均体育场(馆)面积约1.03m2,北京人均体育场(馆)面积已下降到1.6m2,而韩国首尔体育场(馆)却达到人均11.35 m2[10]。说明政府体育公共财政投入的“弱化”、“缺位”和“错位”。因此,在政府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供给和公共服务需求产生矛盾的条件下,有必要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投资运营实施宏观调控,发挥公共财政政策的职能和激励作用,逐步缩小我国体育发展中的不均衡、东中西部公共体育基础设施投资的不均衡、区域城乡之间的不均衡、公共体育服务能力上的不均衡,最终通过公共财政推进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等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均等化。
4 国外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财税激励模式比较与现实选择
公共体育场(馆)作为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之一,具有一定的政府自然垄断属性。其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这就需要政府财税宏观调控政策的适度介入,干预并及时化解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的市场失灵问题,从而确保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行服务质量。纵观国外政府宏观调控、干预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的财税政策,主要有三种激励模式。
4.1 政府主导型财税政策激励模式
以政府作为主体无偿提供公共体育场(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一般中央(联邦)政府负责重点体育场(馆)(如奥林匹克中心、奥运场(馆)、奥林匹克公园)建设,地方体育场(馆)由地方财政投资与运营,联邦中央政府酌情资助。政府为实现调控体育经济活动的目标,运用公共财政支出政策对公共体育场(馆)进行投资与运营管理,或者凭借政府信用通过发行政府债权(国债)筹集财政投资资金并实施运营管理的一种财税政策激励模式。一般政府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的形式,作为“最后担保人”以融资主体的身份对公共体育场(馆)进行投资,满足广大民众对体育文化健身娱乐消费的迫切需求。近年来,大多数发达国家政府的体育投资已超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l%以上[24]。其激励模式实行政府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公共体育场(馆)等城市公共产品由政府财政无偿提供,全部的运营和维护费用均由政府公共财政全额支出。场(馆)的运营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消费者除缴纳少量费用外,其运营管理费用绝大部分通过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给予财政补贴,保障其运行;同时,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所取得的国有资产营业收入和经营利润,享受免征各种税收的优惠政策待遇(表1)。
表1 国外政府主导激励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财税政策比较一览表Table 1 Comparison of City Public Sports Venues Operation Fiscal Policy Stimulated and Dominated by Foreign Government
4.2 市场(商业化)主导型财税政策激励模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体育场(馆)的城市基础设施采用市场化商业运作形式,私人机构和企业作为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主体,主要采用私人资本投资和委托经营等商业化市场运作手段实施运营管理,同时,自担投资和经营风险。政府在公共体育场(馆)投资与管理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也不为私人资本和民营企业承担投融资和市场运营管理上的“最后担保人”,而是运用财税政策宏观调控体育场(馆)的市场经营行为,对商业性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主体采取财税辅助激励的方式。其激励模式:一方面,由私人企业的私人资本通过现金和实物捐赠、各种赞助组合、冠名特许权、经营或融资性租赁、广告经营权、停车专用权、嘉宾座位许可、遗赠和信托物、资产支持型证券、房地产赠送等形式介入体育场(馆)的投资与市场运营[2];另一方面,私人企业投资兴建的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一般由市场中的专业体育管理企业(社团)委托运营,提供更加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商业化经营管理,利于提升其经营效益、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财税政策激励模式中,政府只是扮演监管者的角色,仅仅在政府税收征管中,对于私人企业和社会民间资本投资及获取的收益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支持与帮助。政府一般减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公司税、法人税)、销售税、统一经营税等各种税收,[30]以鼓励私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加大投资和运营服务好公共体育场(馆),从而降低其运营成本和经营风险。此种模式一般适合于体育产业发达、财力雄厚的国家(地区)。由于这些国家(地区)城市功能,城市设施和体育场(馆)建设均已发达和完善,[22]因而十分注重产业竞争、商业化运作、财政公平激励、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完善。本文以体育产业经济发达的英国、美国和西班牙进行了比较(表2)。
4.3 公私合作的财税政策激励模式
公(政府)私(私营企业)合作是以政府和私人投资机构为主体,共同提供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等准公共体育产品(服务),财税政策给予差异化的财政补助与税收优惠支持的一种财税政策激励模式。公共体育场(馆)等城市基础设施实质上是介入社会公益性和商品经济性之间的准公共体育产品,属于准公共性基础设施[3]。这就决定了公共体育场(馆)这类准公共性产品须由政府和市场(企业)两者共同承担,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体育场(馆)等准公共体育产品(服务)。从国际上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的财税政策实践看,发达国家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公私合作运作机制。
公(政府)私(私营企业)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财税政策模式,表现为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有机融合。具体而言,政府一般不直接作为投资者参与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投资与管理,主要凭借自身的政治管理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为城市体育场(馆)的投资项目提供特许经营管理和政策优惠来鼓励投融资[14]。在公共体育场(馆)私人投资不足的情形下,政府与市场商业运作的私营企业进行公私合作,政府财税政策给予必要的扶持,其支持主要采取土地划拨捐赠和减免相关税收的形式承担有限投资。而私人资本主要对城市体育场(馆)设施项目的利润部分进行融资和投资,并在市场化商业运作的基础上对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实行保值、增值。这样,政府与私人投资者共担投资风险和社会责任,共享投资收益。此模式是国际上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财税激励模式(表3),其优点不仅能有效降低政府对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财政投资和运营管理成本,而且,有利于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建成之后的运营管理和市场开发,也是改善人民生活、成功应对外部冲击的保障[25]。真正将市场机制与社会公共职能相结合,二者相辅相成,形成优势互补。[19]
表2 国外市场(商业化)主导型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财税政策比较一览表Table 2 Comparison of City Public Sports Venues Operation Fiscal Policy Dominated by Foreign Markets(Commercialization)
表3 国外公私合作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财税政策比较一览表Table 3 Comparison of Foreign Public-private Cooperating City Public Sports Venues Operation Fiscal Policy
5 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财税模式的现实选择
第一,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的政府主导型财税政策激励模式,尽管由国家公共财政预算全部和绝大部分无偿承担,但一国或地区若没有较为发达的经济基础与雄厚的公共财政实力作为保障,此种模式的公共体育场(馆)耗资巨大,一般国家或地区是难以承担和予以保障的。迄今为止,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基础仍然十分薄弱,公共财政实力依然不强的发展中大国而言,完全和绝大部分依靠现行国家公共财政来负责和承担公共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在目前市场运作空间不足,在现有的财政分配体制下,无疑给本以不雄厚的公共财政带来巨额的投资运营资金和巨大的公共财政支出压力,这将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政府财政资金的紧张和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的不均衡。
第二,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的市场(商业化)主导型财税政策激励模式,尽管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由市场供求自发调节,实施商业化市场运作,这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也适合体育产业经济公平竞争的客观要求,其经济行为政府理应给予鼓励并加强有效的监管。但该模式需要以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和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前提,公共体育场(馆)的投资运营才能有效运转并健康发展。而我国现行的体育体制机制仍然沿用的是建国以来穷国办体育的方式,这种体制机制与其对应的市场经济体制存在巨大的差异。在现行体制下,公共体育场(馆)承办的大多数职业化、商业化的体育竞技赛事和体育比赛项目,囿于普及度、欣赏水平、民众基础、参与热情等诸多原因,很少甚至根本没人捧场观看、娱乐赏鉴。由此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依靠市场经济机制商业化解决公共体育场(馆)的市场供需、经费筹集、投资运营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第三,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的公私合作财税政策激励模式,是一种政府与市场(私人企业)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担责任、共享营利进而到达“双赢”的一种良性模式。此种模式很好地弥补了基于政府主导或者基于市场(商业化)主导的单一主体模式的欠缺与不足,既体现了政府财税政策介入公共体育场(馆)投资运营的市场调节、避免市场失灵的调控目的,又与市场经济的微观经营主体相互合作,实施市场商业化投资运营管理;不仅减轻了政府公共财政投资、运营管理公共体育场(馆)的巨额财政支出压力,而且,是政府财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从而取长补短、优势互补、相互合作、相互协调的良性互动创新模式[29]。中国在当前生产力仍不发达,经济社会基础依然薄弱,公共财政仍不雄厚的客观条件下,不能对公共体育场(馆)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大包大揽,但也不能完全放任市场经济和市场供求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盲目投资和市场任意调节运营。为此,应立足自身国情,须在政府调控与市场经济之间,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之间找到平衡支点和融合之处,而公私合作财税政策激励模式正好契合了这一均衡,能够促成政府和市场之间、社会效益与经济效应之间的“双赢”。
6 构建中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的财税政策激励体系
6.1 构建“政府引导,政府与企业商业化合作运营”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财税政策激励模式
借鉴国际上城市体育场(馆)运营的实践经验,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投资与运营应由长期以来以“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改革为“政府引导,政府与企业商业化合作运营”的财税政策激励模式,即在政府对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形下,凭借财税政策自身的职能和激励作用,引导、鼓励社会民间机构和私营企业投资运营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政府在避免相关部门利用自身公共权力“寻租”,在维护社会大众公共产品和服务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联合社会民间机构和企业,采取合同(协议)承包、经营性(融资性)租赁、对已有体育场(馆)设施的运营维护协议、建设—经营—移交(BOT)等多种方式加强公(政府)私(社会民间机构、私营企业)合作。同时,政府运用财税宏观调控政策给予社会民间机构或私营企业必要的扶持和鼓励。一方面,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中介、桥梁功能,引导境内外社会民间机构和私营企业,运用社会民间资本采取商业化市场运作的形式构建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投资运营,政府通过灵活运用财政预算、财政投资、国债(公债)、财政补贴(助)、公共消费、财政转移支付、财政信贷等一系列公共财政政策对社会民间机构或私营企业给予必要的激励;另一方面,政府运用税收投资抵免、起征点、税率优惠、税额优惠、免征额、税项扣除、亏损税前弥补、成本扣除、特别准备金、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民间机构和私营企业投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所获取的营业收入和经营利润,给予减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的税收优惠待遇。既减轻了这些投资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收负担,又发挥了财税政策的经济杠杆放大效应,强有力扶持了公私运营的相互合作,减轻了其经营风险,从而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2 构建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体系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须有完善的税收优惠激励体系作为支撑,在财税宏观经济杠杆调控政策的引导下,经过持续有效的扶持、促进与激励,才能充分发挥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等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益。
一是,通过税收政策的引导功能,对私营企业投资公共体育场(馆)等城市基础设施(当这类民营企业在体育场(馆)运营中发生年度亏损或者政策性亏损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除给予其5年的持续亏损弥补外,还可按其年度亏损额给予全额的政策性财政补助;若私营企业实现营利,依其本年利润给予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是,采用税前激励(间接税收优惠)与税后激励(直接税收优惠)有机结合的税收优惠方式和手段。依据税收优惠理论,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具有激励显著、引导明确的特点,是一种对企业经营行为给予的税前优惠。主要通过调整纳税人的征税税基来间接调节微观企业的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以符合政府财税宏观调控的具体目标。直接税收优惠手段具有优惠明确、简便易行的特点,是一种对企业经营结果主动给予的事后优惠。政府主要通过政策倾斜、降低税率及对企业最终的经营收入或利润结果给予一定的优惠,同时,政府减少一部分税收收入的一种税收优惠。因此,针对社会民间机构和私营企业投资运营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政府可采用直接税收优惠(减免税、税额减免、税率减免等)和间接税收优惠(投资抵免、税项扣除、加速折旧、成本扣除、延期纳税、亏损弥补等)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方式和手段给予强有力的经营行为激励。
三是,完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投资运营的税收优惠内容。首先,实行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投资企业运营城市体育场(馆)的经营收入所征营业税可实行先征税,后全额返还的税收优惠,以鼓励其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与维护。其次,以单项体育组织(协会)和体育社会团体为主体,对各类体育场(馆)实施市场化运营管理,经由各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主办体育赛事来市场化使用、运营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扶持,从而充分利用好体育场(馆),将公共体育场(馆)推向市场,推进体育社会化[16]。第三,公共体育场(馆)具有公益性特征,需要承担政府的某些社会公共职能,因而国家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对于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体制机制转制改革给予必要的鼓励和扶持。如在转制改革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减轻其税收负担和转制改革成本。第四,鉴于我国现行税制针对公共体育场(馆)运营中必须缴纳10种税收,理论税负较高的现状,[5]为减轻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理论税负和实际税负,笔者认为,1)在当前的“营改增”税制改革进程中,政府仅对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进行试点改革,而针对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体育服务未在改革的试点内容之中,仍然按照现有税制征收文化体育业营业税,这就导致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采购成本无法扣除。再者,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主要是以固定资产为主体的社会服务,投资金额和固定资产产值均巨大,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折旧、维护、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一系列的征税问题,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对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等的投资、维护和运营等各个环节均需要缴纳增值税,无形中极大地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运营成本。因此,为优化投资、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的经营成本和实际税负、增强企业发展能力,国家应将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等体育公共服务纳入“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试点范围中。例如,营运管理企业购买的专门用于体育场(馆)的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技术转让(咨询)服务、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具有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特点的特许经营权,政府准予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税前抵扣,能够极大地减轻城市体育场(馆)运营的税收负担。2)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纳税人,无论是何种性质的机构(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均应对其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法对非营利性的公共体育场(馆)不予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致使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沉重,对于投资纳税人而言也不公平。为此,笔者建议运营中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在没有依照平均年限法(直线法)计提折旧的情形下,国家应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6.3 构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均等化的财税激励体系
依据公共财政理论,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在处理公平与效率方面各有侧重,在调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服务的“市场失灵”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调控作用。
在财政政策激励上,一方面,完善公共财政支出政策,政府积极增加投入,承担西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重任[20],实现公共体育场(馆)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通过加大政府财政补贴、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调整地方税收返还政策,为实现公共体育场(馆)等公益性产品和服务均等化奠定财政基础。政府通过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政府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保证东中西部不同区域公共体育场(馆)均能够享受到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公共体育场(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在地区间、民族间、城乡间的均等化。另一方面,为弥补中西部地区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投资营运环境的不足,对到这些地区的投(融)资者,政府可提供财政低息贷款、贷款财政担保等,并且规范融资平台行为,投、融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投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18]。此外,可考虑从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中,专门设置账户用于中西部落后地区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政府贷款贴息,这既可支持投资环境差的落后地区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投资和运营的健康发展,扩大贫困地区由于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资金不足的扶持范围,又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而实现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均等化的财政目标。
在税收政策激励上,专门制定扶持我国不同区域间、地域间、以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为主体的公共体育产品(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完善的以间接税收优惠政策为主、直接税收优惠政策为辅,两者有机结合的税收优惠激励体系[21],以共同促进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基础设施的均等化。尤其在市场发育程度低、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十分落后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实施东中西部差异化的区域性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激励这些地区民族体育资源开发、城市体育场(馆)基础设施项目和民族体育赛事重大项目的建设,改善这些区域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投资环境,进而拉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体育经济与体育文化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区域间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服务的均衡与均等化的税收调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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