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的真实性辨析
2013-10-14孙丹辉
孙丹辉
有人认为:“档案文件的真实性只是针对着档案文件实体的真伪而言的”。也有人认为:“只要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就是档案,就是真实的档案,不论其内容如何脱离实际,如何歪曲历史,它依然是档案。”无论这两种观点包含的具体意义是什么,他们的共同点都是档案的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真实性是档案的生命,对这一观点档案界同仁并无异议。
1 有关档案真实性问题的分析
我们通过一系列的收集资料和实际研究发现,档案的真实性是档案存在的首要条件,如果档案的真实性不能得到有效的考验,那么档案的存在就没有意义了。 根据众多学者对档案的分析,我们发现档案的真实性存在有这不同的观点和各自的理解。首先,根据人们普遍认为档案是真实的,而认定真实的档案其内容必须真实,内容不真实的档案就不是真实的档案,是不妥的。总体而言,大部分档案内容是真实的,相比图书、资料等其他文献,档案更具真实可靠性。但就个体而言,档案内容不一定就是真实的。档案部门不能因为人们总体上认为档案内容是真实的就抛弃个体上内容不真实的档案。否则就否认了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其次,由“假文件归入档案是违法的”而认定真实的档案其内容必须真实是不当的。假文件是违法的,这在档案、统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例如,虚报的发票到底算不算真实的会计档案,归不归档?实际的做法是,验证这些发票的来源是否合法,应填制的项目是否填制齐全,有没有经手人签章,有没有财务主管人员同意报销的签章,有没有财务人员付款的签章。这些都齐全的话,该发票就是真实的档案,应该归档,而不是看这笔经济业务是不是确实发生过。内容不真实的档案是不是真实的档案上难以達成一致意,然而,透视这场争论,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双方存在一些共识:
首先,双方都承认这样一种客观事实:从档案总体而言是真实的,但具体到每一份档案,应该具体分析。其次,多数同志认为内容失真的档案仍然是有用的,尽管各自认为的有用性有所不同。再者,在对内容失真的档案归不归档的问题上,多数同志所持态度相同,认为应该归档并妥善保管,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最后,多数同志认为对内容失真的档案应该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说明,不能放任之。
2 如何正确理解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档案的真实可靠性也不一定完全取决于是否是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并非都是完全真实和可靠的”,这是查文质疑档案原始记录性的第三条根据。很显然,查文对《慨论》一书中所言的档案真实性与可靠性的真正含义的理解令人生疑。从事档案工作和了解档案学基本理论的人一般都知道,对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要做辩证的理解。首先,总的说来,由于档案是从在历史上执行特有任务时,作为表达工具所使用的文件发展而来的,所以,档案信息在反映历史活动的客观过程方面是真实的;在反映史实内容方面,也比其他资料较为可靠。其次,具体说来,就档案的个体而言,有的内容是真实的,有的是不真实的或不完全真实的,但是,即使档案内容有虚假成分或完全违背事实,它毕竟反映了档案形成者的认识水平、本来意图,留下了其思想与行为的痕迹。所以,档案仍不失为真实的历史记录。
这表明,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时,必须科学地运用马列主义的矛盾分析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客观地评价和辨别档案史料的价值,采取不同角度的使用方法。即使如查先生举例中的歌颂皇帝功德的章奏、丰碑,讨伐起义军的“檄文”等等,通过对其分析、辨别,都可成为佐证历史的宝贵史料,难道它不也说明当时帝王的阶级实质、官员对皇帝的态度以及反映这种情况的某些实际活动吗?它不比间接议论和后来一些分析性的材料更原始吗?这也进一步表明,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主要取决于档案的“原始记录”的本质。
3 关于档案的真实性鉴定
从某种意义上说,局限于档案界内所探讨的 “档案的真实性鉴定”是一个糊涂问题。对于档案真实性的讨论,虽然此问题由来已久,长期以来却一直困扰着业内人士,主要原因就是何谓“档案的真实性”都还是众说纷纭,结果是各说各话,甚至是鸡同鸭讲。
有人认为,只要形成过程真实,该档案就是真实的,尤其一些探讨电子文件真实性保障机制的人士在有意或无意间均持此种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档案的真实性是指信息内容的真实。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档案的真实性应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档案形成过程的真实;二是档案内容的真实,即档案记载的内容与该内容所针对的社会活动的客观实际相吻合。两者缺一不可,也即形成过程和内容都真实的档案才算是真实的档案。
要鉴定档案的真实性,关键在于鉴定其原始性。可靠性是指信息内容的真实,即文件生成之时,其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的。首先,我们要谈的是鉴定问题,因此,就需要考虑有无必要在鉴定阶段进行档案的真实性(即形成过程的真实)鉴定。刘东斌就认为,档案鉴定的主要内容是对档案价值的鉴定,价值鉴定是档案鉴定的核心。而完整性鉴定、原始性鉴定、真实性鉴定、准确性鉴定等都不易列入档案鉴定的范畴,最起码不易作为档案鉴定的主要内容。这话有一定道理,但更主要的是,档案形成过程的真实与否,是判定其是否是档案的前提标准,而非“真伪鉴定”。实际上,关于“真档案假档案”鉴定的争论往往是一个语言陷阱。也就是说,就算档案的真实性(即形成过程的真实)鉴定是鉴定工作的内容,也仅仅是对归档前“是否是档案”进行的必要性鉴定,而不是对“档案真伪”的鉴定。而在实际工作中,档案部门往往是在归档之前就应该保证形成过程的真实,这不算鉴定工作内容。到归档时对“是否是档案”所进行的鉴定,实际上是判定档案价值的有无、价值的大小。
其次,如果说保证形成过程的真实不算鉴定工作内容,那么对内容的“真伪鉴定”(即杜兰蒂所谓的 “可靠性” 鉴定)应该是属于其中内容了吧?
在笔者看来,对内容的“真伪鉴定”就算是档案鉴定的内容,也很难操作。正因为如此,有学者就认为,只要电子文件具备真实性(即形成过程的真实),就可以认为其满足了作为档案及证据的基本要求。因为,档案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并不是电子文件内容本身的对与错,而是在文件生成之后,保证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或者说,这里所说的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实际上是凭证性。只要电子文件具备了凭证性,就具有了档案的属性。的确,就是在传统的环境下,我们也很难保证档案文件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而且,真正能对档案内容进行鉴定的,也往往不是档案部门的人员了,因而,这档案内容真实性的鉴定也就不是仅局限于档案界进行探讨的话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