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深圳“好人法”的冷思考

2013-10-11姜川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3年8期
关键词:好人救助证据

姜川

【摘 要】通过对《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的条文分析,认为该《规定》虽然有所突破,但是并未超越现有法律法规,对救助人的保护有限。但是不应忽视其作为第一部立法的突破性和示范性,可以期待其他地区立法能提供更好的立法方案;但完全解决救助人保护问题还需要司法的努力和法律、道德的互动。

【关键词】好人法;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立法;司法

最近,一部“好人法”惹来媒体和大众的关注,这部“好人法”就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并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部“好人法”被媒体报以很高的评价,在微博上也引起了一片赞扬之声,主流意见认为该《规定》“将为‘活雷锋撑起一把保护伞”,“为好人护航”,但笔者在仔细阅读该规定后认为该问题并没有媒体说的那么乐观,为此基于法条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点“冷思考”。

该《规定》全文仅10条,不足700字,是深圳市行使特区立法权制定的最短法规之一,虽然法律的长短和法律的作用并非直接相关,但是作为一个经验判断,法律长度与法律的精细度往往正相关,从法条的体量上可见该《规定》会比较粗略。这10条中一头一尾计三条不直接规定权利义务,是难以司法适用的辅助性规定,其中第一条是说明立法目,第二条是对救助人(即俗称的“好人”)的定义,第十条是生效时间,因此对这三条不作分析,下面按顺序对第三至九条进行分析。

第三条是《规定》的核心法条之一:“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点被很多媒体认为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和“举证责任倒置”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假如我们分析《侵权责任法》可以发现,侵权行为四要件为:侵权行为,侵权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一般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这四要件应当都由被侵权人来证明,而在具体的救助纠纷的场景之下就都应当由被救助人来证明,由此该法条的第一句只是旧有法条的重述。而该法条的第二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完全就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改写。可见这一核心法条完全就是上位法在救助场景中的重述,并没有确立任何救助人保护的新规则。

《规定》的第四条也是被热议的法条,被媒体认为确立了救助人“责任豁免原则”:“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这条的背后是民法无因管理中的不当管理导致的侵权,其规则并不新鲜。而“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则和第三条是完全一样的。

第五条、六条涉及诬告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这就是一个普通侵权的规定的场景化,“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并没有增加此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都是依据普通侵权进行。而行政刑事责任的规定是“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这只是一个引致规范,将处罚引致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这也是此类问题基本路径的一般化。这两条的亮点在于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可以依据处理文书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但由于我国征信系统不完善,该条的效用到底有多大,笔者认为可以存疑,但是制度初立,迈出这一步还是值得肯定的。

第七条是规定对见证救助行为的证人的奖励,第八条规定救助引发纠纷时对救助人提供法律援助,第九条规定救助人可以适用见义勇为的规定。这三条是保障性行政规范,其中奖励证人和提供法律援助都会降低救助引发纠纷中救助人承担的司法成本,让好人“救得起”人;适用见义勇为的规定可增加救助人的社会评价,同时对救助人的损失通过见义勇为基金等形式进行弥补。可见,比之引起热议的前几条,这三条才是《规定》相比之前立法进步的地方,能落到实处地解决救助人的问题与顾虑。但是这三条语言的较为简略,并不涉及具体操作性规范,其可适用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通过对该规定的条分缕析,可以发现,该《规定》中的核心法条是侵权法和证据法一般规定的具体化,也是以司法三段论进行法律逻辑推理的必然后果,其立法技术难言高明。而该《规定》中不同于前的内容是有关救助者的行政保障规范,而这些规范既为媒体所忽略,也在《规定》中并不核心。此时再回头看《规定》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显然一个旧有法条的汇编加上作用有限的权利保障规定离实现这个立法目的还距离遥远。

但或许我们不应该对该《规定》过于苛刻,毕竟这只是第一次地方立法试验,其可能会带动其他地方也进行类似的立法,形成一种地方立法竞争,为之后的中央统一立法奠定基础。而且每一个地方立法都是对当地乃至全国进行一次救助人权益保护教育和社会道德教育,该《规定》所引发的热议就是例证。因此从立法区域竞争与立法的社会效果看,《规定》虽然粗略而保守,但还是有其进步的意义。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规定》也为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蓝本,可以结合深圳立法后的行政、司法实践制定更优质而精细的地方法规,由此作为第一次地方立法,其“让子弹飞一会”地保守态度也是有其道理的。

以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看,该《规定》其宣誓意义要大于其规则形成意义,认为一部地方法规就能改变救助人尴尬处境的媒体显然有点理想主义和教条主义。真正的救助人保护仅靠立法保护是有局限的,立法不能走得太远,假如立法对救助人进行了更多的保护,那么真正的侵权人就可能利用该规定而谎称其为被冤枉的救助人,由此带来新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妥善解决救助人保护还需要司法机关的智慧,需要司法机关在面对下一个“彭宇案”、“许云鹤案”时更注重判决的“社会效果”,审慎判决。但归根结底,仅靠国家的立法、司法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与民间的行动;救助人保护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道德问题,问题的终极解决需要法律与道德的互动及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该《规定》是一个起点而不是中点,更不是终点,救助人保护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注释:1.显然这个表示混淆了民法与刑法,其主要表达的意思应是假定救助人不是侵权人

猜你喜欢

好人救助证据
[坏蛋联盟][The Bad Guys]好人唔易做
惠州惠东:多措并举提升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效
西游新记
善意施救者如何才能豁免责任
好人
善意施救者如何才能豁免责任
手上的证据
家庭暴力证据搜集指南
手上的证据
浅析救助行为人请求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