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创新视角下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法律问题
2013-10-11周俊青许益波
周俊青, 许益波
(1.安徽省科普产品工程研究中心,合肥 230038;2.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合肥 230026)
近年来,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知识经济初露端倪,大学的研究成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越来越频繁和紧密。各国政府纷纷制定助推科技事业繁荣发展的法律和政策,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大学高新技术的创造及其产业化。我国大学成果管理及其转化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随着协同创新时代来临,大学成果转化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克服当前我国大学成果转化的法律缺陷,构筑以大学为重要核心的协同创新法治生态,促进大学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加速大学成果产业化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一、协同创新理论与大学成果转化
当今世界,科技创新越来越具有开放性,知识的创造、创新和应用部门之间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协同创新的知识生产和应用模式备受关注。相对于传统创新,协同创新是一项更为复杂的创新组织方式,其以大学、科研院所、企业为核心主体,以政府部门、咨询机构、金融中介、法律组织等为辅助主体的多元主体协同互动的创新模式[1]。协同创新的主要特点是整体性和动态协同性,整个创新生态系统是不断高速动态变化的有机整体;其本质是宏观政治经济环境下集大学、企业、科研院所和中介组织为实现重大科技创新而开展的大跨度整合的创新组织模式,法律和政策是各创新主体开展协同创新的润滑剂和催化剂(如图1所示)。
图1 协同创新运行系统
纵观发达国家创新发展进程,大学及其成果转化是协同创新的重要内容。哈佛、斯坦福和麻省理工等一大批世界一流大学以“产学研”协同方式加速大学成果转化,为美国经济发展加注持续的动力和能量。19世纪德国经济的迅速崛起,以柏林洪堡大学为代表的一大批创新导向、“研学”协同的研究型大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建设和发展,我国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成效显著,尤其是大学已成为我国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和创新知识转化的主阵地,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
当前全球科技事业突飞猛进,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事业的协调发展。大学作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协同创新系统的中坚力量,承载着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重大使命[2]。协同创新时代,势必要求大学与各方开展更深度地合作,创新知识成果与产业、产品和用户更紧密地结合,以进一步扫清阻碍大学成果转化障碍,大力提高大学成果转化率。
二、我国大学科研成果转化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
大学尤其是研究型大学拥有大量的知识云、技术云、人才云,科研基础雄厚、成果产出丰富等优势。据有关统计表明,2010年我国大学拥有专利7.9万多件,其中发明专利4.83万件,在国家重大科技成果产出方面,大学的产出占成果总数的20.27%。大学的科技成果产出成绩优异,但是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并不高,大学科技成果率较“十五”期间的不足10%有进一步提高,但与国外大学60%的转化率相比差距甚远。我国大学科技成果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弱,大学参与协同创新程度低。造成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律方面看,主要存在以下缺陷和问题:
1.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归属及利益分配的法律规范有待明确化
我国早在1996年就颁布实施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但多为原则性和鼓励性条文,对于国家和大学、大学和科研人员以及大学和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未能明确且具化[3]。尔后虽出台《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明确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但该规定始终停留在政策法规层面,缺乏可操作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也会为日后相关权益纠纷埋下伏笔。
2.我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的立法相对滞后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大学科技成果的评估、专利代理、供需沟通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实现大学科技成果产业化、经济化的重要渠道。而现阶段我国在该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科技中介机构在资质认证、设立条件和运行管理方面都鲜有规范,导致我国科技中介机构数量少、管理弱、服务差、竞争乱的现状,而作为桥梁的中介机构发展不利势必影响各主体间的协同合作与创新发展。
3.我国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意识较为淡薄
我国大学对科研项目还处在重论文发表和成果产出、轻成果转化的阶段,虽有科研成果,但专利申请量少、授权量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意识更加落后。对已有专利的投资、许可、转让并不重视,许多科研成果未采用法律手段形成专利予以保护,许多专利无法推广生产进入市场。
三、国外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经验
1.美国经验
美国促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可追溯到1862年的《莫里尔法》(Morrill Act),即政府向大学特别是农业和农机类学校赠与土地并建立农业技术推广站,以支持其成果转化,该法的实现是政府对大学实质性支持的开始。此后几十年的发展里,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赋予大学科研成果所有权的《贝赫-多尔法》(Bayh-Dole Act),明确政府对国家投入的科技成果负有推广转化责任的《史蒂文森-怀特技术创新法》(Stevenson-White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联邦技术转移法》(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Act)以及清除大学科技成果转让障碍的《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Commercialization Act)和《技术转让商业化法》(Technology Transfer Commercialization Act)。
美国联邦政府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给予了完善的法律保障。其中,《贝赫-多尔法》在推动促进科研成果实用化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4]。该法案规定大学、非营利机构和小企业除事先约定外,对于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有权选择是否持有所有权并在两年内行使该权利。法案还明确了大学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专利申请或向第三者转让成果,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与科研人员分享,部分用于科研和教育。该成果的科研人员可在协商基础上持有所有权,同时,提供资金的联邦政府机构对科研成果持有非独占无偿使用权,在大学不采取适当措施转化成果或有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可强制国有化。与《贝赫-多尔法》几乎同时出台的《史蒂文森-怀特技术创新法》则将政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责法定化,分别规定了联邦技术利用中心、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国家产业技术委员会及产业技术中心等政府特设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2.日本经验
日本全面推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立法是在20世纪90年代,如《研究交流促进法》、《科学技术基本法》、《大学及研究机构技术转移促进法》等。1998年出台的《大学及研究机构技术转移促进法》是日本技术转移机构(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简称TLO)形成和发展的有力推手。该法主要规定了国家对文部科学大臣和经济产业大臣共同批准的TLO进行政策支持,例如资助转移科技成果所需的经费、提供债务担保等。而TLO作为大学技术转让的专业机构,通过对大学的各项研究成果进行发掘、评价、筛选,代替大学对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向企业进行成果介绍,实施利润回馈等多种方式实现了大学与外界的知识流动,使大学的研究成果能有效地向民间企业转让。1999年,日本又通过《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对国家批准的TLO实施三年的专利费和专利审查申请费减半的优惠政策。TLO的成熟化和法律环境的完善促进了大学科技成果对社会的回馈,由此增加了日本国内高技术企业的数量,给日本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
四、促进大学成果转化的法律措施
1.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保护大学科技成果转化
协同创新过程涉及多个利益主体,且各利益主体之间深度合作。在协同创新时代,随着大学知识流动和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知识产权、中试成果、最终产品等的利益分割、产权不明晰现象将愈演愈烈。我们应该用法律手段规范“政产学研用”各环节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大学与其他参与协同创新的主体间各自利益范围与责任边界,设定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机制,使各个参与主体都能够在协同创新中受益。
2.整合完善已有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基于已有的原则性规定,整合我国关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现有政策法规,借鉴美、日等国的立法经验,修订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较高位阶的法律形式,明确大学对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成果所有权,以及大学与科研机构、企业等其他协同创新主体的合作产生的科研成果归属问题,并规定在大学怠于转化、开发利用科研成果的情况下,该项目科研人员享有的权利及政府对科技成果的推广职责。笔者认为,除政府资助项目外,其余科研成果的归属应尊重“意思自治”及“权利归雇主”原则,事先协调好大学与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各主体间的高效协同创新,使大学科技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3.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规范科技中介机构运作
分别用政策和法律,鼓励并规范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运作。美国和日本在促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中无不强调中介机构的重要作用,如日本的TLO可分别以财团法人、大学内设机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形式注册并对国家批准的TLO施行优惠政策。我国在发展大学科技园和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两种主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应重视发展公司制的中介机构。对从事相关技术代理、技术评估和策划咨询的专业人员和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以行业准则或专门立法的形式对该行业的发展做出引导和规范,充分发挥其对大学科研成果和应用型技术成果的承接作用。
4.加强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运营意识
知识经济时代,大学应更加注重对本校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尽量将科研成果以法律可以保护的形式发表公布。在此基础上,以多样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如版权交易,专利权许可、让与,以知识产权为企业融资,创建校办企业等。知识产权的运营能够激活大学的诸多科研成果,促进高科技企业与高校的协同合作,为行业产业及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科技创新的源动力。
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是协同创新的基本要求。为促进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全面构筑和完善协同创新体系,各级政府部门应发挥规划、引导和服务作用,各级立法部门应更新观念,不断探索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机制。用法律来规范大学与企业深度合作,大学科技成果与产业紧密联系,以充分发挥大学在协同创新和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陈 劲,阳银娟.协同创新的理论技术与内涵[J].科学学研究.2012,(2):161-164.
[2]迈克尔·吉本斯.知识生产的新模式:当代社会科学与研究的动力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8.
[3]刘昭阳,张万彬.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环境研究[J].金融经济.2011,(6):60-62.
[4]黄传慧,郑彦宁,吴春玉.美国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1,(10):8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