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学术权力与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
——基于辽宁省三类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章程文本探讨
2013-10-08刘婧
刘 婧
(沈阳师范大学 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辽宁 沈阳 110034)
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法律的认可,如现行《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然而,这项法律规定并没有充分体现学术权力在高校中的地位,致使“行政化”始终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上的“痼疾”。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不得已再次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学术委员会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国家法规政策三令五申,高校学术委员会作用的发挥到底如何呢?
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分析
本课题选取了辽宁省的三类高校为样本,其中包括重点大学、特色大学(原部属院校)和一般性普通本科院校。其中重点大学选取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L),特色大学选取沈阳工程学院(以下简称G),一般性普通本科院校选取沈阳师范大学(以下简称S)。通过运用搜索引擎和大学网站搜集相关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而从四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剖析,即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章程制定依据、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以及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从而探讨辽宁省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在学术权力上的拥有和运用情况。
(一)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章程制定依据
如表1所示,从三类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性质上看,L、G、S三类大学的地位分别为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最高的学术权力机构以及最高学术议事机构。从章程制定的依据来看,三类高校都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其中L、S两类大学分别依据大学自身的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1 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章程制定依据
(二)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如表2所示,从三类大学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来看,S大学明确提出了行政人员和学术人员的人员分配,其他两类学校并未明确要求。在人员的任用上,三类高校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都由党委或校长参与提名或批准;L、S大学的委员的产生都涉及到校长提名,G大学委员的产生是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在机构设置上,G大学只有校级学术委员会,其他两类大学学术委员会分级设立,并设立了专门委员会。
表2 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三)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从表3可以看出,三类高校的学术委员会都有审议的职责,其中S大学明确决策职责;L大学指出了审议通过职责。在职责的具体内容上,三类高校都涉及到了专业设置、学科建设、科研规划、人才队伍规划、奖项评定等事项,其中S大学还对教师职务考核和科研经费具有审议决定权。
(四)大学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从表4可以看出,L大学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中定期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在会议中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参加,但没有表决权;审议有异议的可以召开1次复议。G大学对会议召开次数、会议人员以及审议结果都未加说明。S大学会议也包括两种: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一年召开2次;在会议中学生代表可以列席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在审议结果中明确规定了对涉及人员或成果评价、推选之类的决议存在异议时可以进行复议。可以看出,在会议召开的次数上,G大学未规定,L和S大学既有定期会议,也有临时会议,召开次数在一次或一次以上;在参加人员上,L和S大学分别规定校职能部门和学生的权利;在决议事项存在异议时,L和S大学对复议的事项进行了说明,但L大学比S大学复议事项范围更广。
表3 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表4 大学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二、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务虚”的原因分析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它用以对本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机构、人员构成、内部关系、职责范围、权利义务、活动规则、纪律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的制度主要是指章程,也包括以章程为基础的各类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可见,在一定程度上,章程可以理解为制度。因此,我们可以通过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章程来反映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问题。通过对以上三类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分析,我们发现其中存在学术权力定位不合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学术权力的主体代表性
通过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分析,我们发现在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人员任用上存在对谁拥有学术权力狭义化的理解偏差。我们认为不能仅将人员组成限定在正高职称职务的人员上,人员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首先,应包括行政领导。这是因为大学是一个统一体,在大学的管理上它是由学术和辅助学术的行政组成的,不能狭义地、机械地将学术与行政完全分割开。如果将两者割裂开来,不仅会使大学管理复杂化,使学术与行政之间由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矛盾,也不利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一般来说,教授们只是对自身的专业领域研究透彻,在其他方面可能需要行政领导为决策提供建议,来拓宽思路,使决策更科学合理。其次,普通教师和学生也应该参加学术委员会。一是普通教师和学生占学校人数的绝大多数,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发展的利益相关者,因此需要考虑他们的需求;二是资深教授、普通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同样是学术组织中的学术人员,如果限制资历,就会形成一道鸿沟,无形中就将科层制渗透在学术组织之中,不利于学术的发展。
虽然组成人员上有了广泛的代表性,但是纯教授应占绝大多数,并且掌控着决策权。行政人员、学生只能参与,只有发言权,而不能投票进行决策。这是因为,一是教授在学术上最有发言权,他们最了解学校的情况。二是大学的本质属性是学术性的,正如康德所说:“大学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它的品性是独立追求真理和学术自由。”[1]这一本质属性就决定了在大学的学校管理中,学术权力应处于主导地位,教授们以学校为家,学校是他们个人发展的平台,学术委员会是教授们行使学术权力、管理学术事务的机构,是学术权力最有效的表达方式。而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维护大学的学术本质,保障其学术权力的实施,有利于高校的学术自治和民主管理。综上所述,学术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不能只有教授,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是教授仍处于最高决策权地位。
(二)学术权力的“势力范围”
从以上三类高校对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发现,其中L、S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指出大学学术委员会是最高的审议机构和最高的学术议事机构。可见,其学术事项的管理权力范围受到限制,而不是一切学术事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对以上三类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职责分析发现,L、G、S三类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都是有关学术事务的权力,如学科、教学、科研等。也正如较早研究学术权力问题的张德祥教授认为的一样,学术权力一般是处理相关学术事务的管理权力,主要指高等学校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师资培养、学位授予以及招生就业、学风建设等方面的管理权力[2]。这种学术权力只是指有关学术事务的权力,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在约翰·范德格拉夫(John H.Graaff)等人所主编的《学术权力》[3]中,将学术权力理解为关于学术组织的权力,即大学的权力。这种理解与国内对学术权力的理解是有区别的,国内的研究只是将学术权力理解为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可以明显看出其范围的缩小。本研究更倾向于后者,即学术权力是指关于学术组织的权力。这是因为,大学是以学术为核心,一切事务都是围绕它运行的,学术事务和其他事务是紧密相连、无法分开的,它们之间也是相互影响的。因此,仅仅将学术权力限定为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窄化了学术权力的范围。
(三)被“高高挂起”的学术权力
从对三类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人员任用以及工作制度分析可以看到,三类大学在人员任用上欠民主,会议召开的次数少,议事、决策程序等组织运行实施方面比较随意,没有固定的流程。对比一下,以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学术评议会的常务委员会为例,在会议召开时间上每学年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在议事流程中,对于涉及到评议会决策范围的提议,在提议通过后将由执行委员会提交到决议议程中;任何建议向评议会提出之后,在提议通过之前评议会都不得付诸行动,若一次不通过,建议将被退回原处并延期再议。平时校长或执行委员会可召集会议,由执行委员会制定日程,该会议是公开的,但列席者的座位要分开;决议经过讨论,如果通过,所有与学术政策和主要学术事务相关的决定需要在校报上公开[4]。可见,我国大学在学术权力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
三、通过制度建设提升学术权力
学术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学术权力定位不合理的问题并不是偶然的,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羁绊;既有外部环境的制约,也有制度自身的缺陷。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定位不准确,正如《论语》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法措手足”。可见,定位合理很重要。为了使学术权力得以回归,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以期对进一步完善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起到促进作用。
(一)人员上的保障
任何教育决策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种复杂性源于教育决策中含有众多的不确定因素,如决策的主体、教育组织内外部环境的多样性和变化性等,这都会对科学教育决策产生影响。因此,在教育决策时必须集中各方面的代表——各学科和专业的知名教授、普通教授、行政人员以及学生代表,综合和权衡多方面的利弊。“学者要成为通才是不可能的,如果这样做的话,就会一事无成。”[5]“学者只需要是某一类知识的某一方面的专家。掌握全部的人类知识,是要由学者全体共同担当和完成的,而不是哪个个体能够独自承担的。”[6]针对我国的国情,完全的纯教授决策是不太适宜的,首先是因为有些事情确实需要得到行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其次,知名的专家学者和普通教授也应该合理分配比例,最大程度上保证全校每位成员的利益,同时体现“共同治理”“民主管理”的理念,这也是与国际接轨的。美国学者约瑟夫·吉尔莫1989年对美国402所高校的调查发现:美国大学学术评议会均是以大学的专职教师为主导,其中涵盖大学管理者的占59%,涵盖教师兼管理者的占25%,学生代表约占20%[7]。美国大多数大学的学术评议会既包含教师又包含高级管理者和学生。因此,保障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代表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运行机制上的保障
机制是事物或现象各部分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方式[8]。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就是学术委员会各部分之间的一种相关关系及其运行方式。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的大学包括党委、学术组织和行政组织三个部分。因此,要使大学健康运行,首先需要处理好大学内部的关系,也就是要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实现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这三者的关系并不矛盾,政治学恰恰强调不同权力的制衡与监督[9]。因此,对于学校来说,可以形成党委监督、领导,学术组织决策,行政组织执行的机制,实现三者的相互制衡。具体来说,由于我国的大学大部分是公立学校,政府作为大学的出资人,理应关注其利益的大小,关注国家教育政策方针的落实情况,而各校的党委是政府的代理人。因此,党委就义不容辞地成为大学运行管理的监督者和领导者,从而成为大学运行方向的引领者、重大事项的掌控者和各项事务的监督者。由于大学本质属性所决定,大学的核心是学术,而大学的事务都要围绕学术运行,可以说一切事务都与学术有关,因此,学术组织当仁不让地成为学校事务的决策者。由于大学事务的复杂性,需要一个代理人来辅助管理学校事务,这样既可以避免分散学者的教学科研精力,又有全职的负责人可以使运行更加高效,并且避免决策和执行统一而产生的腐败现象,这就需要由校长领导的行政机构来执行,为决策的落实提供技术支持、物质保证和制度保障,这样就保证了学者们在学术权力上的决策地位。
(三)工作制度上的保障
制度是办事的规程或行动的准则。一般而言,组织的性质决定着该组织所行使的职责,组织具有什么样的职责就需要有什么样的工作制度来加以保障。学术委员会作为大学一切学术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审议、决策一切学术事项的职责,因此,要保证学术事项的顺利推行,一定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是必不可少的。如高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高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次数、召开时间、会议流程、会议制度、决策流程、决策结果的处理以及修订等都需要加以规定。虽然我国一些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进行了规定,但是与国外大学的评议会相比,我国大学的规章更原则化,而国外的更详细。以斯坦福大学为例,该大学的评议会章程就多达18页、253条之长[10]。工作制度规定详细,这样既可以避免暗箱操作,又可以提高效率,按规章办事,从而在制度上保障学术权力的顺利实施。
总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只有在人员、运行机制以及制度上得到保障,才能保障并提升我国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才能保障其权力的实施,才能使学术委员会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最终实现学术权力的回归,真正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奠定基础。
[1] 马国川.大学名校长访谈录[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109.
[2] 张德祥.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06.
[3] 约翰·范德格拉夫.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24.
[4] The Bylaws of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Board of Regents[DB/OL].http://www.Regents.Umich.edu/bylaws.
[5] 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M].梁志学,沈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0.
[6] 张斌贤.外国高等教育名著研读[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7.
[7] 欧阳光华.董事、校长与教授——美国大学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3.
[8] 孙绵涛.教育管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285.
[9] 杨克瑞.教授治校,如何走出中国的道路[J].江苏高教,2012(4):10-13.
[10] Senate and Committee Handbook[DB/OL].http://facultysenate.Stanford.edu/sen_and_cmte_handbook/%20table_of_content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