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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

2013-09-26关颖张伟伟

学理论·上 2013年8期
关键词:民间组织政治参与

关颖 张伟伟

摘 要:民间组织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分野这一大背景下发展并壮大起来的,民间组织是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主体。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的出现,使公民政治参与进入高级阶段,对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061-02

民间组织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分野这一大背景下发展并壮大起来的,从当前我国政治参与现实情况来看,公民的政治参与逐渐呈现两个特征。一是公民参与热情不断提升;二是政治参与具备了越来越明显的组织化参与。但目前我国政治体制还不够完善,与公民政治参与的需求相比,其参与的机制和途径还不够健全和畅通、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未能有效整合。怎样让公民通过合理有秩序的途径来理性表达自己的政治需求,成为现实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难题。截至2010年底,据民政部门统计,中国各类民间组织已经达到了43.9万个,显然,对实现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进行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一、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的含义及特征

民间组织作为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主体,且在政府决策的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有必要充分认识和理解其有序政治参与的含义及特征。

(一)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的含义

民间组织是人们为了追求和实现一定的宗旨或目标,自愿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社会组织。一般而言,民间组织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和志愿性的特征,常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组织、志愿组织、慈善组织等术语交替使用。这些不同术语之间并无根本性的区别,它们只是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民间组织的某一方面特征[1]。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是指民间组织在认同现有政治制度的前提下,通过一定自主、理性的方式与途径,试图影响政府决策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包含各种利益表达、利益维护的活动。有序政治参与包括依法的政治参与行为和有秩序的政治参与行为,具有秩序性、自主性、理性、适度性四个基本特征[2]。

(二)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的特征

通常来讲,不同的政治参与主体会根据自身的属性与优势采取不同的政治参与方式。民间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四大基本属性,其有序政治参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目标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民间组织是带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参与到公共服务活动中的,其有序政治参与的最终归宿是实现公益责任。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虽不是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着眼点,但并不意味着它不获得利润,它在开展活动进行的各项投入所产生的收益,不是为了向组织的缔造者和成员提供利润分配,而是最终用于符合组织使命与宗旨的公益性项目,使其发挥作用。

2.参与议题的广泛性和现实性。民间组织所关注以及参与的领域通常都是政府能力不够或没有精力去做的地方。因此,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的议题具有广泛性,涉及社会生活中的众多领域。诸如消除贫困、维护公共卫生、实施人道主义救援、农村基础教育、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扶助贫困、残疾人等都是民间组织的用武之地。此外,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往往具有现实性。如就业困难是当今社会中较难解决的问题之一,民间组织在各个领域的蓬勃发展为公众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工作岗位,同时还通过各种渠道对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进行技能培训,为其提供再就业服务,对解决当今就业压力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

3.参与行为的公开性和可持续性。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多是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目标的,因此,参与行为较为公开和主动。它们不仅敢直接游说政府,同时也敢于利用公共舆论、借助新闻媒介、现代网络科技与社会力量等手段进行政治参与。另外,民间组织的建立与开展各项活动,是基于自愿和志愿原则为基础,成员可以自愿加入,也可自由退出,这种志愿与自愿性精神使其政治参与行为更具有持续性。

4.参与方式的灵活性和创新性。“民间组织一般不采用类似政府机构森严的自上而下的组织结构,组织结构上相对扁平化。民间组织以组织宗旨的实现为导向,可以及时地根据情况对组织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使民间组织在组织运作上更为高效和简洁”[3]。此外,“民间组织在社会沟通、组织创新、决策制定等方面都体现出其特有的适应性和创新性特征,便于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条件变化及时做出调整,灵活制定相应的参与决策,实施有弹性的志愿行动。”[4]

二、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

虽然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并在政治参与领域取得了一些成效,比如在扶贫、环境保护、救灾和灾后重建等领域积极开展活动,但由于我国政治文明进程缓慢及民间组织自身发展不足,其政治参与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政府和民间组织对政治参与的理解错位

政府通常将民间组织作为政策的传达者、政策执行的润滑剂,通过民间组织动员使政策得到很好执行,提高政府行为绩效,实现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认同。“而对于许多民间组织来讲,它们认为政治参与更多的是一个利益的表达和政策化的过程。参与意味着通过谈判和磋商机制,各个利益代表人在宪法共识的前提下,通过妥协达成共识。民间组织往往认为自己是公共利益或某个集团、阶层利益的代表,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主体。”[5]二者在对待政治参与方面的矛盾,导致了民间组织在政治参与过程中或表达公共理念时常常会遇到许多尴尬,影响其民间组织政治参与的热情。

(二)政治参与的合法性地位不明确

党的十七、十八大报告中虽都指出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并不能画等号,文件中并未明确指出民间组织政治参与的合法性。目前,从政策层面反映出的信息看,政府对民间组织政治参与的某些领域和范围还存在限制。这些问题导致我国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的合法地位迄今为止仍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给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政治参与范围失衡、渠道程序不畅

从当前我国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的情况来看,其参与大多集中在政治敏感程度低、权力和利益含量低的环保、扶贫、教育、卫生等社会边缘领域。另外,参与渠道不畅也是一个问题。目前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缺乏透明和可操作性的程序。在实践政治参与中,结果往往是随机的、人本的,人亡政息也就在所难免。同时民间组织的政治参与仍缺乏普遍意义的制度保证。广大草根组织由于缺乏政策方面优越的条件,把精力用在建立关系方面,于是形成一个“没有渠道——找关系,依赖关系——轻视程序、规则和制度建设”的恶性循环,导致政治参与程序不畅与缺乏正规性。”[6]

(四)组织内部政治参与能力不足

由于我国民间组织发展历史较短,仍处于起步阶段,因而,大部分民间组织自身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部分民间组织官办色彩浓厚,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志愿性、非政府性比较弱;民间组织总体上筹资能力弱,服务性和营业性收入低,资金匮乏成为严重制约其发展的瓶颈;民间组织专业性人才缺乏,提不出适当的策略,影响了参与效果的体现;部分民间组织运作机制不规范,董事会与理事会制度形同虚设,公信力大打折扣,丧失了公民对民间组织支持与参与的热情。

(五)民间组织发展不平衡

“民间组织权利的不平衡。行业协会、慈善类组织、社区组织、农村专业协会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而联谊类组织、倡导类组织、民办科研机构的发展则受到诸多有形和无形的限制”[6]。民间组织区域发展不平衡。西南、西北部与东部、沿海之间民间组织的发展有很大差距。许多民间组织的建立并不是靠近服务人群,而是靠近资金充足的城市地区,造成民间组织与其服务对象的脱节;民间组织政治参与领域失衡;服务群体上的不平衡,为优势群体和中间群体服务的民间组织数量比例很高,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民间组织数量则很少。

三、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的现实意义

民间组织是架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其有序政治参与重要意义在于:

(一)使公共政策制定科学化和民主化

信息资源是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依据,受信息量、精力有限等因素制约,政府不可能对所有信息掌握详尽且了解透彻。民间组织来源于民间,遍布于社会各个地区与阶层,在政府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民间组织能够提供给政府更多、更准确的信息,确保各个阶层的利益都得到政府关注,有利于政府制定出更符合公共利益的民主政策。另一方面,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的发展,还可以弥补、完善一些地方政府关注程度低、治理体系比较薄弱的方面,为政府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专业性建议,有助于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二)提升公民参与热情,扩展与深化参与范围和内容

民间组织的出现与发展提高了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一方面,缘于民间组织系志愿性,公民更愿意主动公开自己的想法和行为。另一方面,民间组织开展各项参与活动使公民获得了参与实践,使他们自信有足够能力进行参与。根据日本蒲岛郁夫所做的有关全国选举意识的调查,“在1986年日本参、众两院选举中,没有加入任何组织的选民,其投票率为77%,而至少加入一个组织的选民,其投票率上升为90%。”[7]

民间组织参与扩大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范围。不同的民间组织有自身的价值理念与活动领域,公民通过民间组织在环保、科技、慈善、教育、扶贫、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上的参与。同时公民还可以通过参与民间组织的形式来影响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丰富了公民政治参与形式,深化了公民政治参与内容,使政治参与有了连续、持续性特征。

(三)丰富社区文化,实现社区治理功能

民间组织在推动社区治理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首先,丰富了社区文化,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社区区域内活动着各类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纽带的文化、艺术、健身等自发的民间组织,极大地丰富了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居民通过参与各种形式的情趣文体类生活,提高了公益意识与集体意识,使社区居民的归宿感增强,有效地促进了社区文明建设。其次,整合社区有效资源,完善社区救助与保障体系。现今,越来越多的社区服务对象从以福利性服务的“老、残、孤、困、优抚”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逐步拓展到共享福利性、公益性、社会性多层次服务的全体居民,坚持物质性服务和精神性服务并举的社区服务,延伸了帮困扶贫的受益范畴,为社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增添了新内容、新方式。最后,促进居民参与,推动社区基层民主发展。“社区民间组织是吸引社区居民融入社区的中介,许多社区居民正是通过参与社区民间组织的活动而融入社区这一地域性生活共同体的。”[8]近年来社区涌现的一些权益类组织如业主委员会,在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基层民主发展上表现尤为突出。

(四)促进参与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第一,促进公民个人实现合理、有秩序政治参与。民间组织向成员宣传理论知识并引导实践,有助于成员以理性的态度、合法正当的途径实现政治参与;民间组织成员是在遵循民间组织内部制度程序基础上实现有效政治参与的,有效防止了公民个人盲目、非理性政治参与,实现了公民规范、理性的参与。第二,使各阶层利益相对均衡化,避免利益冲突。当前,利益分化加剧是社会的一大重要特征。不同利益主体表达诉求时,个人的影响力是微乎其微的,而组织政治参与力量以及效果则更为突出。介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民间组织,可以把不同利益群体诉求传达给政府,从而实现利益相对均衡化,避免不同阶层因利益过度失衡引发冲突。第三,民间组织以公益性角色关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可以改善政府形象、增强公民的政治认同感、促进政府与公民关系和谐发展。

民间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是中国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表现,在推动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进程中,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因而,营造一个有利于民间组织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使民间组织积极地发挥其作用,是今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面对当前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如何使民间组织更好地与政府合作,齐心建设一个民主、公平、善治、宽容的和谐社会,需要我们不断地积极探索。

参考文献:

[1]黄晓勇.中国民间组织报告(200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魏星河.当代中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黄凯.民间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2.

[4]康宗基.政治文明视域下的民间组织政治参与[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5]孙录宝.社会组织政治参与探究[J].观察与思考,2011,(9).

[6]刘培峰.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几个问题[J].学海,2005,(5).

[7][日]蒲岛郁夫.政治参与[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

[8]杨贵华.对当前我国社区民间组织建设的思考[J].科学社会主义,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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