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研究
2009-09-21马兰世
马兰世
摘要:随着社会的转型,政府逐渐从社会领域退出,社会权力结构从原来的一元向政府、市场、社会三元方向发展,民间组织进入了良好发展机遇期,对构建和谐社会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组织作用对策
0 引言
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稳步推进,我国的民间组织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民间组织以其具有的非政府、非营利、志愿性、自制性、民间性等特征,使其在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 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1 民间组织促进民主政治建设 民间组织虽然不参与任何政治活动,但由于其承担的特定社会职能,它可以通过启发、教育和引导民众参与发展活动,增强民众对自身的基本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意识,鼓励和帮助民众组织起来去维护自身的合法与合理权益,从而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1.2 民间组织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民间组织在行业监管、负责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评价监督、信息反馈工作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由于民间组织最接近社会底层,在了解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需求,协调社会利益主体关系,增加社会融合和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具有政府和市场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在完善市场体制的过程中,民间组织更多地充当维护公平与正义的监督者和保护者。
1.3 民间组织能提高民生建设的水平 民间组织因其特有的公益性、志愿性、社会参与性等优势,使其在民生服务领域中的作用得到发挥。首先,民间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这决定了其在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中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而能保证其提供产品的高质量。其次,民间组织能够有效地集聚社会资本,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发挥其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再次,民间组织有利于缓解公共财政压力,使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环保、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
1.4 民间组织促进人文精神的形成 民间组织倡导的人文精神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基于一定的公共意识、关怀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以及追求生命的意义和价值,以便使人们更好的认识自我和认识社会,构成了民间组织的精神实质,这也正是民间组织独特的生命力和独特价值所在。某种意义上说,民间组织是现代文明精神的最好的体现者。
2 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组织内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实际社会生活中许多民间组织名存实亡。一些社团较少开展活动,存在多种问题。
2.1 缺乏资金和人力资本保障 资金不足是我国许多民间组织面临的普遍难题。民间组织必须拥有一定的资金,才能购买相应的设备、租用办公和活动场所、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开展各种活动。有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处在严重资金不足的状况下,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其中有不少组织处在名存实亡的境地。从资金来源方面来看,我国民间组织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和补贴,过分依赖于政府部门,不利于民间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发挥。从人力资本来看,人力资源开发能力较差,缺乏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民间组织的专业从业人员较少,主要依靠兼职人员,这直接导致了民间组织的创新能力缺乏。
2.2 缺乏社会公信力 民间组织总体上存在着代表性差、行为不规范和服务意识不足的问题,无法为社会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造成了我国民间组织的公信力不高,缺乏社会认同。一些民间组织搞非法集资,自谋私利;一些民间组织财务制度缺失,存在贪污腐败行为;一些民间组织宣传愚昧迷信思想,诈骗钱财;一些甚至进行反人类、反科学的活动,还有的与国际反华势力沆瀣一气,攻击党和政府;更有个别的民间组织与黑恶势力团伙勾结,搞犯罪活动。由于少数不良分子的存在,造成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不足,影响了民间组织的发展。
2.3 法律制度不完善 民政部也颁布了数十个社会团体管理规章,这些法律和规章明确了组织的性质,但相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实践,现行法律制度还远未达到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不健全,对民间组织在市场经济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及时立法;二是立法的层次不高,可操作性不强。一些本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往往以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规定,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已制定的一些有关民间组织的法规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这不仅影响着民间组织发展,也不利于政府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管。另外我国迄今为止仍未出台一部《民间组织法》。
2.4 监管机制不健全 从1989年开始,我国在民间组织管理上逐渐形成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负责的双重监管体制,这种体制在规范民间组织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容易出现对民间组织事后监督不力的问题,导致管理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造成双方相互推诿,疏于管理,出现重申报,轻监管的现象。
3 民间组织发挥作用的对策研究
3.1 提高民间组织获取资源的能力 在财物资源方面,要建立严格、透明、完善的财务制度。因此,我国民间组织应按照有关法律对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逐步完善财务报告制度,在年终由会计作年度财务报告,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检查。在人力资源方面,民间组织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传统的职称评定制度,消除传统制度的论资排辈、人为干预、程序过于繁杂的弊端,建议建立岗位聘任制,实施全员合同制。民间组织还要定期对在岗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合理有效的奖惩制度,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力度,使其工作人员具有相关岗位的资格和相应的技能。
3.2 提升民间组织的公信力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民间组织公信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因此,民间组织应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道德意识,加强组织的内部管理,对所使用资源的效益和效率、社会期待或需求满足程度进行真实的交代和承诺,让公众了解民间组织的运作、服务和项目、资金使用及行政管理状况才能保证民间组织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3.3 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建立健全和民间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这样既能切实维护民间组织的独立性、自主性、社会性,保障的合法权益和民间治理功能,又能限制非法结社和的非法活动,使其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一是建立统一的职业资格审批制度,从法律上明确民间组织设立条件和标准;二是要制订结社法,确保民间组织产生、发展以及管理走向法制化;三是要弱化政府对民间组织的行政干预,加强法律管理手段的运用。建议国家制定《民间组织法》为代表的适合现代社会需要的民间组织法律体系,为民间组织的成立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4 优化双重监管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改变政府对民间组织直接管理为宏观管理。登记管理部门在注重规范管理的过程中,要重点强化以下几个环节:一是要把好准入关;二是要注重加强经常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要严格执行重大活动申报制度,实现动态管理;三是要加强对民间组织年检、审计、财务、社会捐赠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同时相关业务职责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强化预先审查,严格审定业务资质,确保民间组织有能力开展工作;二是加强业务指导和沟通,包括对相关业务政策的咨询、业务活动的指导等形成良好的互动[1]。三是建立健全业务评估管理制度。业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自身或借助社会机构力量,对民间组织业务工作情况,特别是非营利性、公益性宗旨的体现,进行评估。
总之,我国要抓住民间组织的发展机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促进民间组织的发展,使民间组织在我国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