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区域创新能力的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合作研究
2013-09-26易晓波
刘 钒,易晓波,李 光
(武汉大学 发展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当今世界,城市群正以巨大的极化效应、集聚效应和辐射效应,成为区域经济、社会、文明发展的主导力量。提升城市群的区域创新能力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以中部地区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基础,以省会城市武汉、长沙、南昌为核心,加快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形成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已经成为湘鄂赣的共同认识、共同使命和共同担当。加快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对构建我国国土空间“两横三纵”城市化战略格局、“七区二十三带”农业战略格局、“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格局,都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要“发挥城市群辐射带动作用,培育壮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城市群”,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和环鄱阳湖城市群开展战略合作,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1]。长江中游城市群要实现国家赋予的战略使命,就必须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发挥湘鄂赣各自优势,着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真正实现创新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跨行政区科技合作的方式加快创新资源整合、创新要素聚集、创新效率提高和创新成果转化,无疑是长江中游城市群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湘鄂赣区域创新能力的对比分析
维基百科对区域创新能力的定义是“一个地区将新知识转化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能力,其核心是促进创新机构间的互动和联系,表现为对区域社会经济系统的贡献能力”。[2]按照《中国区域创新能力报告》设计的评价体系,区域创新能力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成效的重要体现,可由知识创造、知识流动、企业创新、创新环境、创新绩效等5个指标体现。[3]
图1 2001-2011年湘鄂赣区域创新能力综合指标全国排名
表1 湘鄂赣区域创新综合能力分类指标排名(2006-2 011)
自2001年以来,湖北省、湖南省的区域创新综合能力排名一直位居全国上中游,江西省的排名相对落后,如图1所示。其中,湖北省区域创新能力排名在2010年前一直位居湘鄂赣首位,最高曾排名全国第8位,而2011年下降到第13位;湖南省区域创新能力排名一直高于江西、低于湖北,但是从2005年开始逐年提高,2011年超过湖北位居湘鄂赣首位;江西省区域创新能力排名除2008、2009、2011三年外,一直在20位以后,但是近4年的排名明显好于以往,是进步最明显的省份。表1显示了“十一五”期间湘鄂赣区域创新能力5个分类指标在全国的排名。在包括R&D投入、专利申请、科研论文等指标的知识创造能力方面,湖北省、江西省分别下降和上升了8个位次,湖南省相对稳定;在包括技术合作、技术转移、国外直接投资等指标的知识获取能力方面,三省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在含有企业研发投入、设计能力、制造和生产能力、创新产出等指标的企业创新能力方面,湖北省、湖南省有一定提升,江西省则下降明显;在包括创新服务、创新基础设施、市场需求、劳动者素质、金融环境等在内的创新环境方面,三省均居全国中等水平,但江西省进步十分明显;在含有产业结构、产业国际竞争力、就业状况等指标的创新绩效方面,湖北省、江西省分别提高了10、11个位次,湖南省也略有提高。综合来看,湖北省的知识创造能力和知识获取能力优势较为明显;湖南省的企业创新能力比较突出;江西省则在创新环境和创新绩效方面具有较大潜力。
区域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是反映省级区域创新能力的另一重要指标。图2显示,湖北省依然是湘鄂赣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最高的省份,且一直保持在全国前10位;湖南省长期处于全国中游水平,整体变化不大;江西省尽管科技进步水平相对较弱,但近年来有提高的趋势。
图2 2006-2011年湘鄂赣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全国排名
图3 2011年区域创新能力综合效用值比较
尽管湘鄂赣区域创新能力总体上在中部地区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但与江苏、广东、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的差距十分明显,见图3。长三角的江苏省、珠三角的广东省的区域创新能力综合效用值甚至接近湖南、湖北两省的总和。这种差距具体表现在长江中游城市群创新资源的配置分散、创新潜能释放不够、资源整体利用效率不高、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等方面。
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关键在于构建一个开放的、可利用全球和国内科技资源的机制和体系。[4]湘鄂赣三省地理相近、人缘相亲、文化相融、经济相通、发展相连。通过在长江中游城市群深入开展跨行政区的科技合作,可以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整合优化配置科技资源,[5](p80-84)有效协调创新活动与行为,降低区域内部的恶性竞争,实现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最终实现区域创新能力的共同提升。
二、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合作的历史与现状
长江中游城市群开展科技合作具有深厚的区域协作基础。20世纪80年代中期,长江沿岸城市就开始在“长江沿岸中心城市经济协调会”、“中南经济技术协作区”、“武汉经济协作”的框架下开展区域合作。[6]随着2006年国务院《促进中部崛起的若干意见》的颁布与实施,长江中游地区的区域合作开始集中到“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和“中部论坛”这两个重要平台上来。“中部博览会”和“中部论坛”举办7年来,中部六省交流合作日益深入,在战略协作、项目合作、产品交换、产业互动以及人员往来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由于地缘、历史和文化等原因,湘鄂赣的经济社会联系较中部其他省份更为紧密。2011年中部六省省会城市中,武汉与长沙之间的经济联系强度为65.82%,位列第1位,紧随其后的是武汉与南昌之间的经济联系强度,为42.74%。[7]县域层面的经贸协作则将湘鄂赣之间的紧密依存关系表现得更为直观。例如,成立于2004年的湘鄂赣边贸协作组织已为三省29个毗邻县、市架起了一座学习、交流、协作、发展的平台,为促进边贸大流通、大商贸、大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实践探索,湘鄂赣省际交流机制逐步健全,部门对接进一步强化,技术交流更加频繁,产业协作更为便捷。2012年2月,湘鄂赣共同签署了《加快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形成了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的纲领性文件。在随后的半年多时间里,三省密集签署了涵盖交通、商务、旅游、科技、农业、知识产权、文化等方面的十多项合作协议。2012年3月,湘鄂赣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签署了《长江中游城市集群科技合作框架协议》,这是三省在科技领域的首个跨区域合作协议,标志着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合作进入正式启动和具体实践阶段。
事实上,近年来湘鄂赣已在微观层面开展了许多科技合作行动。例如,由湖南省袁隆平院士和湖北省朱英国院士率领国内杂交水稻研究水平最高的两个团队,跨省共建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湖南隆平高科在“湖北·中国农谷”建立了一系列农业技术示范推广基地;湖北省政府与中国南车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向以株洲电力机车为代表的中国南车旗下企业引进技术;武汉钢铁公司与湖南三一重工、江西江联等龙头企业采取共同研发、联合投标等多种形式建立起长期合作关系,还联合湖南华菱钢铁、江西新余钢铁等行业知名企业在海外开辟更广泛市场;江西省与武汉大学建立省校全面合作与科技合作关系;华中农业大学在江西省建设“农作物品种研究试验站”、“农业土壤观测试验站”等试验基地;湖南大学与江西省萍乡市建立校市技术合作平台等。虽然上述科技合作行为缺乏统筹安排与指导,多为创新实体的自觉自愿行为,但是足以证明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合作意愿之强烈、合作方式之多样、合作领域之广泛。
三、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合作的基础与条件
长江中游城市群开展科技合作的现实基础和有利条件至少包括科技创新政策、科技创新潜力、科技创新载体、科技经济结合等4个方面。
(一)科技创新政策。
湖北、湖南作为传统科教大省,历来重视科技创新政策对区域创新的重要影响。江西省的科教实力虽然相对较弱,近年来也出台了不少有分量的政策措施。湘鄂赣系列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极大改善了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合作的政策环境。
1993年,湖北省在全国率先提出了科教兴省战略,1995年颁布了《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并于2009年修订。此后,湖北省又先后制定了《关于科教兴鄂的决定》、《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 加速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湖北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关于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基本形成了促进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的政策体系。2012年6月召开的湖北省第十次党代会,明确将建设“创新湖北”作为未来湖北发展的5个目标之一。此外,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作为全国仅有的4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之一,享有国家赋予的先行先试权利,为长江中游城市群实现创新政策的更大突破提供了难得机遇。
湖南省于1997年制定了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并于2012年修订。“十一五”以来,湖南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湖南的决定》、《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等系列文件。2012年,湖南省颁布了《建设创新型湖南纲要》,在湘鄂赣率先召开了科技创新大会,推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大创新工程”计划,将湖南科技创新政策推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江西省近年来密集出台了《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紧密结合 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江西省依靠科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示范县(市、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试行办法》等文件,且正在加快《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立法进程。江西省于2012年10月召开了科技创新大会,把《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作为推动创新驱动江西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巧借外力,借梯登高,聚集省内外创新资源和要素为我所用,是大幅提升江西区域创新能力的重要路径”。上述政策举措为增强江西省的科技竞争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科技创新潜力。
湘鄂赣创新资源丰富,科技投入和产出逐年提高,科技进步环境不断改善,使长江中游城市群开展科技合作具有很大潜力。
湖北省拥有各类高校120余所,其中直属高校8所;拥有各类科研机构近1400家,含中国科学院在中部地区的唯一分院;拥有在校大学生超过100万人,数量居全国第1位;拥有湘鄂赣唯一的国家实验室和27个国家重点实验室,数量居全国第3位;拥有两院院士61人。2011年,湖北省R&D经费支出增长25%,占全省GDP的1.7%,科技活动投入指数位居全国第10位;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200项,实现专利申请量42510件,[8]科技活动产出指数位居全国第8位;5个主要科技指数均居中部第1位,参见表2。
表2 2011年湘鄂赣主要科技指数全国排序
湖南省拥有各类高校105所,其中直属高校3所;拥有各类科技人员179万人,数量居全国第7位。2011年,湖南省财政科技支出增长16.3%,争取国家科技经费21.2亿元,同比增长30%;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836项,实现专利申请量29516件,同比增长31.9%,发明专利批准量连续第三年居全国第9位和中部第1位。[9]尽管除科技进步环境外的4个科技指标均处于全国中等水平,但是其表征创新潜力的重要指标——知识创新潜力和创新绩效潜力已于2010年跃升为全国第1位。
江西省科技创新潜力相对较弱,但其主要科技指数都有明显提高。2011年,江西省R&D经费支出110.1亿元,省级财政安排科技支出6.1亿元,同比增长11%;争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839项,经费11.26亿元,同比增长近100%;实现专利申请量近8000件,同比增长42%[10],各项指标均创历史最好水平。该年度江西省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数和科技成果登记数都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三)科技创新载体。
科技创新载体是长江中游城市群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不可或缺因素,也是开展科技合作的重要执行者。科技创新载体主要包括实验室及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新区与产业基地、创新资源共享平台等方面。
湘鄂赣围绕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支柱产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组建了一大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和产业共性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湘鄂赣在若干重点行业建立起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强化了区域性产业关键技术联合研发的能力。湘鄂赣科技中介机构具有相当规模,各级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近万家,且省、市(地)、县三级均建立有规模不等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例如,湖北是我国首个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诞生地,目前拥有各类孵化器70多家(国家级孵化器23家、省级孵化器21家),累积孵化完成2287家科技企业,并拟投资100亿元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和企业加速器网络。湘鄂赣共有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10个,武汉东湖高新区是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综合保税区,长沙高新区是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区,还有国家级农业高新园区、省级科技园区等科技工业园区300多个。湘鄂赣已各自建立了大量共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如软件开发与测试服务中心、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企业信息协同服务中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文献共享平台等。科技创新载体的发展壮大不仅有力推动了长江中游城市群的科技成果转化,还为进一步开展科技合作营造了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四)科技经济结合。
湘鄂赣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程度与东部及沿海发达省市有一定差距,但其日益紧密的结合态势同样为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合作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有利条件。
从湖北省科技与经济结合情况看,2011年湖北省共签订技术合同7799项,成交金额121.4亿元,增长33.5%;完成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2325.96亿元,同比增长23.4%,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27.1%;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提高到11.7%。2011年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结果,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现状和发展态势的最好写照。一是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日益紧密。除自然科学奖以外的奖项均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成果。二是企业获奖比例和创新水平大幅提高。在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中,由企业独立或以企业为主完成的成果占60.35%。三是科技成果应用转化效益明显。2011年的获奖项目都经过了三年以上实践检验,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其中效益超过10亿元的有26项,超过1亿元有119项。据统计,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指数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指数均居中部第1位。[11]
从湖南省科技与经济结合情况看,2011年湖南省签订技术合同5654项,成交金额35.39亿元;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2888亿元,同比增长30.9%;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14.7%,已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主要增长极;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2006年的47%提高到51.5%。湖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建设都走在全国前列,取得了明显成效。[12]湖南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明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获得很大提高。
从江西省科技与经济结合情况看,2011年江西省签订技术合同2241项,成交金额34.3亿元,增长48.8%,实现历史性突破;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1568.32亿元,增长21.6%;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994.3亿元,增长29.9%。江西省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尤为重视各类科技园区和基地建设,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体系,已成为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的重要推动力。[13]
四、以科技合作提升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创新能力的建议
长江中游城市群开展跨行政区科技合作,要始终围绕提升区域创新能力这一核心目标,通过跨行政区域的科技“大合作”,打造以协同创新为特色的“大科技”,形成科技对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发展的“大支撑”,实现区域又好又快的“大发展”。科技合作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区域合作,其不仅是短期的合作行为,更是在较长时期内有助于调动各种创新资源实现创新效应的长期行为。长江中游城市群要卓有成效地开展科技合作,需要鄂湘赣三省行政管理部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多个参与主体的协调与配合,需要鄂湘赣共同制定政策与措施,需要破除妨碍科技合作的体制机制障碍,需要在产学研用各个层次建立起开放性的科技合作机制。[14]
(一)制定科技合作路线图,建立组织保障体系。
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合作的机制创新、领域选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科技合作之初就应加强战略规划、做好顶层设计,让领导层和实施层对科技合作的总体部署、阶段性任务、重点工作、保障机制等达成统一认识,并按照“政府牵头、专家参与、统筹协调、利益兼顾”的思路,建立健全科技合作的组织保障体系。[14]
首先,湘鄂赣应根据《长江中游城市集群科技合作框架协议》,迅速制定并实施科技合作路线图,明确科技合作的指导方针、具体目标、推进思路,编制项目库、工作指南、计划安排、资金配置等细则,选择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尽快启动合作进程。
其次,由国家部委领导和鄂湘赣分管科技工作领导共同组成“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合作领导小组”,总体上负责科技合作过程中的决策、实施与协调。在领导小组框架内成立“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合作联席会议”,由三省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承担制定合作专项规划、遴选跨区域合作项目、组织科技交流、发布需求信息和推广合作成果等具体工作。
再次,适时组建 “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合作咨询委员会”,定期举办区域创新合作论坛,为学术界、企业界和政府官员共商科技合作热点问题提供交流平台。充分发挥鄂湘赣三省科技专家、特别是两院院士等高级专家的智力优势,由咨询委员会组织“院士专家顾问团”不定期赴三省调研。
(二)共建科技基础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长江中游城市群应大力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合作,完善已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共享共用机制,共建满足区域创新需求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建议湘鄂赣有关部门联合对现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自然科学资源等进行整合、重组与优化,迅速制定《湘鄂赣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共享规则》,率先相互开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中试基地等实验平台。
长江中游城市群要加快科技信息整合与服务一体化建设,采用大数据管理、云计算、物联网、社交网络等最新技术成果搭建“湘鄂赣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合作数据库,整合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科技奖励评审系统、科技成果转化征集系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系统、创新型试点企业动态管理系统、科普统计管理系统等,提供科技文献、科技成果、科技报告、科技数据等信息资源的共享,强化平台的信息发布、信息查询与信息交流等功能。
(三)促建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人才柔性流动。
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合作要大力推进协同创新,既要提高不同区域之间开展协同创新的意识与能力,也要建立以区域内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三省可联合组建协同创新平台,合作培养协同创新团队,共同实施协同创新项目,携手打造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基地。一是支持针对湘鄂赣产业中具有一定优势而又急需的关键技术进行协同攻关。二是鼓励三省具有共同研究目标和需求的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共建合作研发实体。三是鼓励更多企业在三省高校设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中试基地。四是鼓励三省高校将科学研究向企业重大项目延伸,不仅参与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而且采取工程教育、高级研讨班等多种形式为企业培养人才。四是引导三省相关的行业协会密切协作,组建跨区域行业协会联盟,促进产学研主体建立市场化协作机制。五是发挥科技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建立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合作项目第三方考核评估机制。[15](p45-47)
长江中游城市群还要按照优势互补、共享共用的原则,推动科技人才的共同培养与共同利用。一是率先在人才交流服务、高层次人才共享、紧缺人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业资格互认、引进国外智力资源等方面实现合作。二是探索统一人事制度和就业制度的可行方案,建立共享的学生实习、毕业生创业基地,共同吸引更多的毕业生在三省范围内就业。三是制定 “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专家一体化行动计划”,通过相互委托的异地专家代理、专家互聘等方式搭建一体化专家服务框架,形成三省专家人才信息的交换与发布机制,推动高级科技人员的共享共用。
(四)突出管理体制创新,构建长效交流机制。
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合作要打破地域、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的界限,推动创新要素在区域内便捷流动,降低流动成本和交易成本。一是对关系区域发展的关键问题和共性技术,由三省专家共同筛选确定项目库,由三省科技管理部门联合招标,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协调和协同管理。二是对区域科技合作的代表性成果进行共同奖励。三是激励和引导科技人员尽可能在本地区实现成果转化,联合建立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主动性的有效机制。四是相互承认对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科技型中小企业、外资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等,并可同时享受三省的优惠政策。五是引导更多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它们在其他两地建立分支机构。六是在三省范围内完善“双向科技特派员”制度,不仅要从高校、科研机构向企业派出科技人员,还要鼓励企业选派优秀的技术与市场人员参与高校、科研机构的相关工作,重点支持本省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优先向其他两省派出科技人员。
湘鄂赣科技管理部门要致力于构筑长期稳定的合作交流关系,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可实施“科技管理人才交流”工程,通过互派科技管理干部到对方部门挂职锻炼、学习,加强三省科技工作在内容、计划与重点等方面的衔接,相互借鉴对方的先进管理经验,共同提高科技管理能力。
[1]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EB/OL].http://www.gov.cn/zwgk/2012-08-31.
[2]维基百科.区域创新能力[DB/OL].http://wiki.mbalib.com/wiki/.
[3]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小组.中国区域创新能力报告2011[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
[4]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小组.中国区域创新能力报告2002[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5]林思达.基于区域创新体系的长三角科技合作思路研究[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23(1).
[6]武汉大学发展研究院.湖北发展研究报告2012[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7]庞伟红.武汉长沙经济联系强度中部第一[N].长江商报,2011-12-30.
[8]湖北省统计局.2011年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N].湖北日报,2012-02-15.
[9]湖南省统计局.2011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N].湖南日报,2012-03-20.
[10]江西省统计局.2011年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N].江西日报,2012-03-29.
[11]魏后凯,成艾华.携手共同打造中国经济发展第四极——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战略研究.江汉论坛,2012,(4).
[12]秦尊文.论长江中游城市群的构建[J].江汉论坛,2010,(12).
[13]王海萍.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状况比较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14]李国平,李岱松.京津冀区域科技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15]皮宗平.长三角两省一市科技合作的现状及对策建议[J].特区经济,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