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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利益主体博弈下的农地产权选择

2013-09-26杨依山王新军

东岳论丛 2013年8期
关键词:农地产权农民

杨依山,王新军

(1.山东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文化与世界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山东济南250014;2.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济南250100;3.山东大学 经济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一、引 言

1978年改革以来,我国农业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为城市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是农业经济发展依然面临着很多重大难题,这些问题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三农”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历史原因以及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技术进步、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外,现有农地产权制度的制约也是原因之一。我们通过历史数据可以发现,农地产权制度和农业经济绩效有密切关系。当农地产权制度注重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实现时,农业生产者就会投入更多的劳动时间、投入更多的其他生产要素,运用更为先进的技术进行生产,从而促进农业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通过1949年以来的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和农业经济增长绩效之间的关系就可以看到这一点。从1978年改革至今,虽然农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但是制度的激励作用是一次性的。由于随后改革的重心从农村转向城市,农业经济生产绩效便停滞不前,出现了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虽然各地在农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责任制框架下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改革尝试,但是这种修补性的产权改革对于解决农业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效果不甚明显,究其根源就在于现如今的农地产权制度不符合从事农业生产者的比较利益。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地被征后转变用途,这样农地产权安排和相应配套制度会直接决定农地转变用途后的增值在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分配。所以说,农地产权制度的安排不仅关系到农业经济发展问题的解决,而且关系到我国未来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城镇化建设、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农村医疗和农民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的解决。很多研究者运用各种现代经济学工具分别从不同的层面研究农地制度变迁。有人通过整理数据,设定变量,运用计量等数理工具实证检验;有人运用博弈论分析各个利益主体的博弈行为;有人利用制度分析方法揭示制度变迁过程的内在机理;有人从经济史的角度分析变迁过程;等等不一而足。本文在借鉴现有成果的基础之上,把农地产权制度纳入工业化、城市化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中,不是像通常学者讨论这个问题时那样,先验假设何种制度安排是最优的,而是探索存在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和制度运行成本等约束条件下,何种农地产权安排利于三个利益主体博弈从非合作走向合作,使三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共容,而不是相互冲突和排斥。

二、现有的三种观点评介

对于1978年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对于农业经济增长的贡献,林毅夫(1994)的研究认为,在1978—1984年期间的农业总产出中,实行家庭承包制的贡献为42%[1]。而S.Fan and P.G Pardy(1997)研究表明,1978—1984年中国农业增长中的38.6%来源于体制改革,而这一数值在1985—1993年变成了42.1%[2]。黄少安等(2005)对中国解放后到改革开放前的土地产权制度变化影响农业增长予以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中国农业经济在此期间,由于不同阶段实行的产权制度不同,所激励的生产要素投入也不同,从而农业总产出有较大差异,而投入相同的或可比的生产要素,在不同产权制度下,要素的利用率也有差异[3]。乔榛、焦方义、李楠(2006)对1978—2004年不同阶段内农村土地制度和价格、财税制度变化影响农业增长的情况进行了检验,用以说明制度变迁的突出贡献[4]。蔡昉(2008)通过制度经济学分析认为制度改革促进了中国农村经济发展[5]。但是,林毅夫(1992)和John Mc-Millan,John Whalley and Lijing Zhu(1989)认为家庭承包制提高生产效率的潜力是一次性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包干到户在全国普遍实行、几乎覆盖全部生产队和农户时,便告基本结束[6][7]。为了促进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除了采取价格改革、使用先进技术和加强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外,很多学者提出了农地产权制度进一步革新的方案和方向。

(一)坚持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实现农地流转

这类观点和目前意识形态以及我国经济体制和法律框架比较吻合,所以占主流地位,文献也最多。虽然不同学者从不同的侧面研究问题,提出的观点有所差异,但都坚持在农地集体所有基础上进行改革。

对于使用权调整、农地使用权稳定性及其绩效之间的关系,以下学者从不同方面进行了研究。Johanna Pennarz(1996)认为,随着农村人口状况的不断变化,集体不得不频繁地对耕地进行调整,这样农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受到影响[8]。朱民、尉安宁、刘守英(1997)的研究表明,在现在的土地制度下,要提高农民对土地的投资,需要在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要稳定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9]。俞海、黄季焜、Scott Rozelle、Loren Brandt、张林秀(2003)认为,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有助于改善农地土壤的长期肥力[10]。许庆、章元(2005)研究则表明,土地调整不会导致农户减少“与特定地块不相连的长期投资”,但会导致减少“与特定地块相连的长期投资”[11]。

随着经济发展和其他条件的改变,农业经济发展需要规模生产,各地农地开始流转。很多学者分别从土地市场、交易成本、产权、法律、基层组织和国家治理等角度研究。钟甫宁、王兴稳(2010)研究表明,土地细碎化导致效率损失,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可以减少乃至消除土地细碎化已经成为许多人共识[12]。但是根据统计数据表明流转率并不高,且存在很多的问题,柏振忠、王红玲(2010)认为,中国农地流转市场之所以陷入“低水平波动”发展的困境,根本原因在于供求方面存在着“双重有限约束”[13]。钱忠好(2002、2003)认为,如果想解决现阶段农地市场发育缓慢的问题,必须按物权理论规范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善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的外部条件,打破影响我国农地市场发育的产权制度瓶颈[14][15]。叶剑平、蒋妍、丰雷(2006)基于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RDI)2005年组织的17省农村土地调查的数据,认为产权和制度因素是制约中国农地流转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规范的合同签定与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能够促进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16]。邓大才(2009)认为,制度节约交易成本,也诱致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影响农地流转价格[17]。蒋永穆、刘承礼(2005)认为适时地进行产权结构的明晰、治理合约的遴选和分配制度的创新是降低内生交易费用,提升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绩效的有效途径[18]。程志强(2008)认为土地信用合作社节约了土地流转的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19]。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土地问题课题组》(2007)认为,在坚持两种土地公有制并存的前提下,放松政府对农地转用的垄断和管制,促进和发展地权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和交易[20]。胡晓红(2010)认为,应该对现行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以消除制度之间的矛盾,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1]。黎霆(2010)认为,股份合作形式的农地流转既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也有利于实现更公平的农地收益分配,因而政策法律应该对这一形式加以引导和服务[22]。“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2010)认为,承包地流转现象在地区间差异明显,法律须尊重现实中农民的行为自治,完善相关法律[23]。

还有很多研究者对于未来农地制度变革的方向提出了建议。骆友生、张红宇(1995)探讨了两田制、规模经营、四荒拍卖农地制度创新[24]。赵振军(2005)、(2007)认为,要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实行国家与个体农民对土地的共同所有制[25][26]。邓大才(2001)认为,新一轮农地制度变迁就是要弱化所有权,明确承包土地的财产性质[27]。秦大忠(2009)等学者认为,将“承包经营权”规范为农民或农户的完全排他性的用益物权,使之接近于完全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似乎是今后制度改革应继续努力的方向[28]。

(二)农地永佃制

很多学者提出另一改革的方向则是永佃制。陈剑波(1994)认为,应进一步消除国家对产权排他性的限制,明确土地制度的永佃制,并允许土地流转和使用权转让,使得农民剩余权益更加充分[29]。对于我国目前集体所有制下的农地制度创新的理想模式,彭代彦(2004)认为是永佃制[30];而张德元(2003)也认为土地应该国家所有,农民永佃。曾详炎(2006)认为,实施国有永佃制模式比较具体的措施是:在现存的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农地承包经营基础上,将纯粹形式化的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归国家,在实现农地国有化以后,再把农民的农地“财产权”界定为完整的用益物权,采用国际通例,赋予农民永佃权,即在农地国有的基础上确立国家和农民之间的永久性租佃关系,拥有永佃权的农民,有取得经营成果的权利,也可以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转租,转让土地的永佃权[31]。张鹏、张安录、王金瓯(2007)认为在现有制度约束下,引入永佃制具有许多优点。它有利于防止土地征用中的利益侵害,有利于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避免集体行动的困境,有利于和现有制度实现平稳过渡,有利于明晰和稳定农地产权,有利于减少改革成本[32]。

(三)农地私有

对于农地私有,虽然有很多学者大力提倡,但是与现有法律、经济体制和主流意识形态有较大冲突,所以此观点争议最大。

杨小凯、江濡山(2002),杨小凯(2003)认为,中国目前存在的“三农”问题,根本症结就在于农村土地不属于农民所有,所以农民没有长远投资于土地的打算[33][34]。蔡继明、方草(2005)认为,农地私有不仅在增加农地产权稳定性、流动性以及提高农地生产力和农地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有明显的优势,而且能够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更好地发挥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35]。文贯中(2007)认为,虽然现行土地制度对冲破公社大锅饭作出了杰出贡献,但它本质上只是一项临时性的制度安排,将临时性制度长期化是对本国的历史教训、人类的文明制度成果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忽视,这必然导致制度性排斥农村人口的外生型城市化的畸形发展,对劳动工资、汇率调整以及中国的比较优势会产生负面影响,并阻碍资本市场发育的深化,加剧城乡间和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不利于“三农”问题的彻底解决与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因此,第二次土地制度改革刻不容缓[36]。D.盖尔·约翰逊(2004)认为,目前中国农地制度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必须给予农民土地所有权,来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投资,促进农业的发展[37]。

与此同时,有很多的学者持反对意见。辛宝海(2007)认为,中国目前农地私有化不可行的真正障碍在于政治上不可行和经济上缺乏效率优势[38]。廖洪乐(2007)认为,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农地制度改革已取得显著效果,我国不宜实行农地国有或私有,今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应转向土地征用制度,确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平等地位,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间合理分配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39]。孟勤国(2010)则极端认为,中国土地私有化是一个对中华民族极不负责的闹剧[40]。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保留土地私有制的历史时机已经失去,实行土地国有的时机还未到来,最好的选择是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关于农地产权的属性,Peter Murrell(1991),David Stark(1996)认为,私有化不再是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相反,产权结构其实是社会发展的产物[41][42]。从这个意义上说,产权私有化的进程只能在适当的社会、经济和法治条件下循序渐进。而Jean C.Oi and Andrew G.Walder(1999)则运用东欧渐进式改革的失败质疑产权的渐进式改革[43]。

以上学者各执一端,在自己的逻辑上论证某种农地产权安排是有效的,很多时候不能说他们是完全错的,但是也不能说他们就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农地产权是农地增值相关主体在某种制度环境下根据各自的谈判能力进行博弈的结果,所以不管农地产权赋予谁,农地增值的受益者都不是某个特定的主体,而是某些相关主体。所以,我们只能根据特定的制度环境来探讨某种产权安排的有效性,或者探讨何种产权安排适合于某种特定制度环境能够使各个利益主体的资源进行合作,达到优化配置。

三、三个利益主体博弈下的农地产权的选择

(一)农地产权的界定

农村土地可划分为农业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农业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和草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农民宅基地、乡镇企业(工商业)用地、公共公益事业用地等。其他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坡、荒沟等未利用土地。本文农地特指耕地。

一项资产的产权安排是一组权利束,农地产权亦如是。对于产权的权利束的定义,不同学者看法不同。在此认为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权利。这里不探讨各权利因子之间的关系及相互影响。但是,对于农地产权安排,不同的权利赋予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同群体之间进行交易会形成不同的交易成本和配套制度的运行成本,也会对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激励,所以会造成土地使用的不同绩效。我们可以把其中某个产权权利认定为一个产权权利因子。由于历史、法律和文化等原因,不同的利益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了其中某个产权权利因子,并利用其控制的产权权利因子为自己获取利益,或根据自己某个产权权利因子的控制权对总的产出进行利益分成。

农地的所有者可以是农民,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企业等其他主体。如果从资源利用最优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土地应赋予最有效使用它的主体。农地的使用从本质上可以看成多个产权因子合作的结果,产权因子的合作从而可以从本质上当作委托代理关系。而且,根据科斯(1960)观点,如果定价机制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那也就说,如果定价机制、其他制度的运行成本和政府运行成本不为零的话,这些成本会对产权的效率造成影响,即法律把产权赋予不同的主体则会形成不同的绩效。所以在考虑产权的形成及其绩效时候,我们需要考察这些成本造成的影响。对于交易费用内涵和外延,学者看法不同,这里把农地产权实施的制度成本分为:交易费用,含发现价格、谈判、交易、监督、惩罚等农地产权内部实施的费用;为了农地产权制度实施而施行的配套制度安排所产生的费用;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成本,也可以说是官僚体系的运行成本。虽然这三个成本互有重叠,但是为了分析问题方便,这里把它们区分开来。事实上也能把它们较为清晰界定。根据分析问题的需要和为了比较不同农地产权安排的绩效,我们也可以引入一种产权安排的机会交易费用,即如果采取一种产权安排,放弃另一种产权安排,所放弃的另一种产权安排有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根据经济理性,我们可知应该选择机会交易费用高的产权安排。当然交易费用包括的因素和衡量比较主观,从而限制我们对不同产权安排的绩效进行比较。所以,我们只能定性分析,或者根据历史经验来判断。

张五常和巴泽尔指出,决定产权界定的不是资源的总价值(租),而是资源对特定个人(潜在寻租者)的价值减去攫取资源所需的成本(寻租成本),即资源的净价值(净租)。对于农地产权也是如此,决定农地所有者是否拥有农地的是农地价值净额,而农地产出价值的净额又和制度运行成本和利益博弈者各自的风险偏好密切相关。所以说,农地产权安排的效率不能单纯看所有权归属,而是看收益权。

(二)三个利益主体

我们认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业部门、工业部门和国家政府部门三个利益主体对农地价值进行争夺,而农地产权的各种产权权利因子安排以及其他配套制度安排决定了农地价值在三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分配。这种分配有时是采取显性的形式,比如说地租、农业税和其他征收的费用;有时采取隐性的形式,比如采取农产品和工业品交换时的价格剪刀差,设置户籍障碍防止过多农民流向城市,压低进城农民工人的工资,限制农地的用途等。其实造成“三农”问题和城乡二元结构经济模式的原因之一是在这三个部门的利益博弈中,农业部门处于弱势地位,现有农地产权安排以及其他配套制度的安排不能保障农民的利益。所以,在经济发展中,工业部门和国家政府部门的利益得到保证,而农民的利益却屡遭侵害和剥夺。但整个国民经济未来的发展却不可能脱离“三农”问题的解决。所幸,近几年学术界和国家决策层面对此问题日益关注和重视。

假设三个群体都是经济理性的,虽然部门内部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但是本文假设部门里的全部人员利益是一致的,这里不分析三个部门内部的人员数量、协调成本对农地产权制度博弈的影响,虽然这个因素也对农地产权制度的形成起到很大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为了探讨问题的方便,本文不考虑人口变动、技术革新和资本存量对农地产权制度博弈的影响,虽然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对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影响颇大。

1.政府部门

对于国家的起源、性质、功能、目标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在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各学派中多有论述,观点也各异。这里采用以诺思为代表的制度学派经济学家的观点。根据以往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对国家性质契约论和掠夺论的认识,诺斯认为国家同时具备契约和掠夺这两种性质,符合暴力潜能分配的动态性质。所以在研究国家问题上,历史制度主义不再把国家看作是在一组竞争性利益中起中立作用的赌金保管人,而是将其视为一套能够对集团冲突的特征与结果起构造作用的复杂制度体系①彼得·豪尔,罗斯玛丽·泰勒:《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主义》,《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5期。。诺思也认为,制度提供了一种经济的激励结构;随着激励结构的演进,制度决定经济变化的走向,是增长、停滞、还是衰退,所以制度在社会中起着更为根本性的作用,它们是决定长期经济绩效的基本因素。经过利益集团的博弈,政府可以概括为政治领域中一般政治交换博弈的多重稳定均衡,其中,政府和私人之间将达成某种秩序。在本文的分析中,政府是既有自身利益的,又有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的理性经济人,对于何种目标偏重取决于国家、农业部门和工业部门的力量对比,还有其他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国际环境等因素,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三个部门的力量对比。

国家是一种制度安排,提供各种制度服务的是政府各层级部门,和错综复杂的制度一样,各层级部门也错综复杂,服务于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的这些层级结构部门运转需要成本,而且各层级部门的官员会有自己的利益,会形成权力寻租,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从而造成生产成本加大,社会福利损失。不同的组织结构会有不同的行政效率,不同的行政成本,也会造成不同的社会成本。而国家行政部门也要为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生产提供服务,调配各种资源。行政部门的运转需要成本,假设为管理成本。行政部门运用行政能力配置资源需要付出行政管理成本,政府部门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从理论上讲也需要付出管理成本,我们假设如果政府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可以再极端假设一下,如果政府也是通过市场交易行为产生的)不付出管理成本,但是资源通过市场配置需要交易者支付交易成本。所以,在配置资源时政府部门要比较这两种成本,以及通过这两种方式配置社会资源它所能获得的社会资源和达到的预期目标。在此不深入探究不同的组织结构对效率的影响。只把国家全部的组织当成一个黑箱。假设国家的官僚体制在考虑自己私利的同时,确立的目标函数是国家的发展,包括农业、工业两部门经济增长及公民福利水平提高,促进效率与公平兼顾的经济发展。由于在一定时期内生产要素、科技水平是一定的。生产要素在不同部门的分配就会决定不同部门的不同增长,也决定了不同部门劳动者的福利,从而也决定了总体经济的增长绩效。所以,可以把工业部门作为一个资源竞争替代分配的部门来考虑。这样,在不同发展时期,国家的发展目标是不同的,就会在工业部门、农业部门和不同居民福利上有所侧重和替代,从而农地价值会有可能被政府部门和工业部门侵犯和分成。

一般而言,在工业化的进程中,工业部门的资本边际回报高于农业部门的边际回报。当资本有限时,国家政府部门为了充分利用资本,就会把资本首先运用到工业部门,特别是那些优先发展的重工业部门。如果工业部门资本利用具有较高的效率,一直保持工业部门的资本边际回报高于农业部门的边际回报,国家政府部门就有激励把农业部门的资本转移到工业部门去。如果工业部门资本利用效率低下,就会导致这种转移难以为继。就像1978年以前,我国就面临这种局面,这也是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面临的难题。

由于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虽然市场在价格的形成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府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很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政府是价格的决定者,工人和农民是价格的接受者。不过,工人和农民可以用脚投票,如果交易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利益,甚至威胁到他们的生存,他们会用脚投票,从市场逃离,不参与交易。这样就会对三个群体的定价形成制约。还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工人和农民在价格的形成中影响力不同。政府使用价格需要付出信息费用,而政府进行计划也需要付出行政管理费用。政府使用哪种方式定价就需要权衡这两种费用的大小和各自为交易带来的收益。农业和工业两个团体对于本行业的定价也是如此。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对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的交换条件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刚开始实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就必须用价格机制和行政力量把农业生产的剩余转移到工业部门去。如果农业生产出现问题,或者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国家或采取反哺农业的政策。很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采取的大都是这种发展战略。通常的转移是通过价格调整来实现的。一种情况是改变交换条件使其不利于农业。如果农产品交换条件恶化意味着农民在购买既定数量的工业品时必须在市场上销售更多的农作物。这样,农业剩余就通过农产品价格的相对下降而转移到非农业部门中去了。反之,则工业部门的剩余转移到农业部门中去。恶化农产品交换条件可以运用如下方法:国家通过价格控制使工业品价格上升得比农产品价格更快;或者允许工业品价格上升而使农产品价格固定不变或者甚至下降。

假设政府是风险偏好的,为了达到某个目标,可能贸然进行改革,因为改革成本不是政府完全承担,而且可以把改革可能失败的风险和成本让农民或工业部门承担,所以假设政府是风险偏好的且符合现实,当然也会存在风险中立和保守型的政府。一般来说农民是风险规避的,因为大部分农民资本少,无力承担决策失败的风险,抗风险能力较差。工业部门为风险中立的。因为假设农民拥有劳动这一种生产要素,还有少量的资本投资农作工具和牲畜。如果,国家政府部门和工业部门能够采取一定措施(比如提供资本、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保险等)分担农民在生产中的风险,则农民要支付给国家和工业部门风险租金。

2.工业部门

之所以把工业部门当成农业生产剩余的索取者,是因为从建国后,我国为了实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政策,实际上是把农业生产的剩余通过价格剪刀差和国家的行政力量转移到城市的工业部门。即使市场机制逐渐完善的今天,由于农产品的天然属性导致其需求弹性和收入弹性低,农产品和工业产品在交换中即使没有行政干预也存在价格差。还有,目前中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农地转化为工业用地、公共用地和其他用途,其实这些用地的工业部门正在通过或明或暗的方式侵占农地的价值,侵犯本来属于农民的利益。

在一个特定的历史发展时期,一个国家拥有的资本、劳动和农地等要素的相对数量是不同的,也就说要素密集度是不同的。这决定了不同部门的比较优势。与发达国家进行贸易往来,一般而言对于发展中国家,在农产品中,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占比较优势;在工业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占优势,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占劣势。所以农业部门在国际竞争中是具有比较优势产业部门,工业部门是具有比较劣势的部门。因为工业部门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先进的设备和技术需要进口,而发展中国家初期建设现状是剩余少、资本少、技术落后。所以国家采取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要把剩余从农业转移到工业部门,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所以农地制度、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及其他制度安排必然和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工业发展战略密切相关。作为一个利益主体的工业部门,力图通过三个途经获得利益,一是通过自身的生产经营获得正常利润;二是通过国家的补贴;三是通过国家定价机制或者通过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之间不同的需求弹性和收入弹性从而造成的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交换条件的不平等获得利益。虽然工业部门的结构、治理水平和技术及其绩效也会影响到农业部门,但这里不深入分析工业部门内部生产和治理,只是把工业部门当作一个黑箱,当作一个和农业部门争夺资源和在交换中获取更大利益的主体。

在技术、工业部门产权安排、政府税收和补贴等一定情况下,工业部门为了获得更多收入,倾向于投入更多的生产要素,改善交换条件。在技术和工业部门产权安排、投入生产要素和交换条件既定情况下,工业部门为了获得更多收入,倾向于获得更多政府补贴和缴纳更少的税收。政府部门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自身的利益,利用行政和市场的手段调控以上变量。

3.农业部门

农业部门由农作物耕种者、从事农业副业和农闲时候外出务工的农民组成,参与农业生产管理的政府人员归为政府部门,那些基层组织管理人员既参加劳动又管理生产的我们归为农民。

为了避免把问题分析复杂化,这里假设农业生产技术给定,假设农民拥有的生产要素是劳动,尽管在现实中农业生产需要投入资本,技术也存在进步,但为了分析在一些假设条件下,不同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对农民劳动投入的不同激励作用,从而分析制度安排对农业生产绩效的影响,这里作此假设,这个假设在某种程度上也符合现实,即使考虑资本投入和技术进步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我们也可以得到农地产权安排的不同会对农民劳动投入有不同的激励作用,其实我们可以把资本投入和技术进步也看作不同农地产权安排对农民除了劳动投入以外其他投资的激励作用,从而导致不同的生产绩效,这里只分析产权安排对劳动投入的激励作用。在技术、工业部门产权安排、政府税收和补贴等一定情况下,农业部门为了获得更多收入,倾向于投入更多的生产要素,改善交换条件。在技术和工业部门产权安排、投入生产要素和交换条件既定情况下,农业部门为了获得更多收入,倾向于获得更多政府补贴和缴纳更少的税收。政府部门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自身的利益,利用行政和市场的手段调控以上变量。

(三)交易成本、风险偏好和固定投入与农地产权

即使当前农业生产不交农业税,种植粮食还有一定的补贴,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现有的农地产权安排下,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可以把农地委托给农民,也可以委托给工业部门,就看委托给谁更有利于它的目标实现。这样我们就可以较为深入地分析交易成本、风险偏好和其他因素对农地产权的影响。

即使契约签定了,但是委托人害怕代理人不能完成任务,需要监督生产,这时需要付出监督成本。即使不考虑监督成本,在履约时也得付出一些测量、谈判、甚至追究违约的成本。所以说,在签约前、签约时、生产中、履约时都会发生因为信息不对称发生信息成本。导致资源配置不是最优,造成一定资源耗费。所以,政府要设定有关部门对农业生产进行管理,这就形成管理成本;而且不同的农地产权制度还要政府设定相应的配套制度来使农地产权安排像政府设定的那样运行,这样配套制度需要付出的成本我们可视为农地产权配套制度运行成本。从而管理成本和制度运行成本也会影响农地产权的安排。

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群体对于不确定性的不同风险偏好来分析产权受到的影响。如果农民对委托人支付的风险租金过大,则农民有可能不会承包委托人的农地进行农业生产,如果农民被强制进行农业生产,则他会减少自己的劳动投入以提高自己的效用。如果农地是农民私有,如果他感觉从事农业生产风险过大,需要支付过大的风险租金,他则会卖掉农地,甚至抛荒。如果农民劳动的兼业收入越大,如果委托人想吸引更多的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则必须提高对农民的分成。如果是农民自己所有农地,或者承包委托人的土地没有到期,他在进行从事农业收入获得的预期效用小于他从事兼业劳动收入获得的预期效用时,他就会把自己的农地转租给别人耕种。如果法律许可,他也可能会把自己私有的农地卖给别人,甚至抛荒。

如果政府增加农业生产的基础建设,则会减少农民投入的成本,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会提高农民效用,吸引农民多投入劳动。如果是农民承包委托人的农地,在既定农地上,农民会多投入劳动,也有可能农民会多承包农地。如果允许农地私有,农民也许有激励购置农地进行农业生产。

从上面的论证和分析可以得知,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由于不完全信息产生的交易成本过大,它们之间的自由而地位平等的交易就会终止。即政府部门即使有地也找不到农民为它耕种。此时政府的选择可能有三种:一是自己耕种,很多时候这不现实。二是提高技术水平和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农民生产效率提高,抵消交易成本对生产带来的负面效果;还有就是政府部门使用配套制度强制农民为自己耕种,但是这种强制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而且在可控的程度内得到实行,因为从长期来看这不符合农民的经济理性,而且扭曲了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也增加了经济运行的制度成本,所以迟早要改革为更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三是赋予农民农地的私有产权,让农民之间互相交易,省缺自己的交易成本、管理费用和配套制度的运行成本,让农民交税,或者不让农民交税间接使农产品价格降低,从而使农业为其他部门的发展提供低廉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要素,然后收取其他部门的税收,达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政府的税收也提高的目的。如果我们把分析推广开来,让利益主体变为农民之间的交易,也可以类似推理交易成本的大小对农地产权模式及其绩效的影响。可以从我们现在的农地流转分析。由于进行市场经济改革,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转移到城市去,虽然农民在城市的就业受到各种限制,但是提高了农民的保留效用,如果进行农业生产的收入没有随着他兼业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进行经济理性分析后,他就会把农地转租给其他农民耕种,如果农民间的交易成本高,他就可能对农地抛荒。如果农民到城市后能够找到稳定而且相对于农业生产水平较高的收入的工作,而且年老后能够有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如果农地产权属于私有他就会卖掉,如果不属于个人,就会转租给别人,或者抛荒。所以说交易成本的大小、兼业收入的水平、收入稳定程度和年老后社会提供的保障决定了他对农地的处理方式。从而也影响甚至决定了农地产权的安排和绩效。

从现实中,可以看到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收入或效用也和很多变量有关系。随着分析问题的变化,我们也可以进一步深入分析其中的某个变量的变化对它们收入或效用的预期和波动的影响。从而分析对契约签定和产权形成的影响。

(四)价格机制对农地产权制度的影响

如果假设农业生产的资本、技术既定,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劳动力同质①虽然这个假设不符合现实,但是为了便于分析问题,而且能看到户籍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制度和教育偏向制度的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这些制度对城乡居民的就业和人力资本提升的影响。我先假设城乡劳动力同质,然后再分析这些制度造成的城乡劳动力不同质对收入的影响,从而分析对农地产权安排的影响。。我们可以通过垄断竞争和完全竞争厂商的产品价格和需求决定模型来分析价格机制对农民收入和农地产权造成的影响。

农民对生产的选择

如果劳动力市场完全竞争、农产品市场完全竞争和工业品市场完全竞争,为了不考虑技术、资本和农地总量对农民生产和农地产权的影响,我们假设技术、资本和农地给定。也就等价于考虑只用劳动一种生产要素进行生产农产品和工业品,农民和城市工人的劳动是同质的②虽然现实中农民和城市工人的劳动差别很大,如果农民感觉作为城市工人收益高,他就会投资自己的人力资本以从农民转移到城市去,最现实的是隔代投资读大学,也就是所谓的通过高等教育改变家庭命运,农民一家人供一个大学生。如果感觉变为城市工人不合算,农民就不会投资自己的人力资本,也不会让自己的孩子接受高等教育。所以,如果给予足够长的时间,农民和城市的劳动流动没有制度障碍,则我们可以把劳动看成同质的,然后分析现实中的障碍劳动不同质的因素是哪些?,然后分析农民根据经济理想进行生产的选择。假设MPL为劳动投入的边际产品,则劳动的实际工资为就如上图所示,如果一种产品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则农民生产这种产品多投入单位劳动的实际工资即如果一种产品市场是垄断竞争的,则农民生产这种产品多投入单位劳动的实际工资即因为有市场垄断力的产品能够获得垄断利润,所以MPLc<MPLm。所以,在其他等同条件下,农民就生产有市场垄断力的产品。因为,一般来讲,农产品大都接近完全竞争市场,工业品大都接近垄断竞争市场,如果我们把处于完全竞争市场的产品假设为农产品,而把处于垄断竞争市场的产品假设为工业品,则农民生产工业品比生产农产品获得更高的收入,所以如果劳动力流动没有障碍,农民会选择生产工业品;如果农民被完全限制流动,只能生产农产品,而且通过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和工业部门生产的工业品进行交换,即使政府不对农产品进行价格限制,工业品和农业品之间的交换也是不公平的。通过交换,生产工业品的劳动“剥削”了生产农产品的劳动。如果不完全限制农民的流动,这种“剥削”处于中间程度。这种“剥削”的程度可以用衡量厂商垄断市场的能力的指标勒纳指数来表示为需求的价格弹性的绝对值。当1< |ε|时,当|ε|越大,则市场产品之间越有竞争性,价格标高程度越低,则垄断利润的边际越小,则“剥削”程度越低;当|ε|越小,垄断价格标高程度就越高,垄断程度越高,则“剥削”程度越大。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价格机制会影响农民的收入,从而影响农地产权的形成及其绩效。

四、农地产权的选择

农地产权的权利束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这些权利因子,到底是哪个在产权结构中起主导作用,学者们看法不同,有人认为是所有权,只有所有权归属明晰了,才能保证后面的权利。有人认为是使用权,只有参与生产的劳动者有自由的使用权,才能保证其他权利。本文倾向于收益权,因为参加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是理性经济人,他会考虑自己的劳动投入和其他投入的收益以及机会成本。其他的权利因子肯定也重要也会影响收益权,但是其他的一切权利因子也是为收益权服务的。而且在大部分情况下,这些权利因子不是一致的,而是分配在不同的利益主体手中,每个利益主体按照自己掌握的权利因子,参与分配,其实不管采取什么产权安排,本质上都是分成制,每个有关利益主体会根据自己所掌控的权利因子和能把握的能影响权利因子的资源参与产出的利益分配。而且,随着分工深化,农业的生产也是拥有不同资源的利益主体共同合作进行生产,所以一项资源的各种产权权利因子按照比较优势进行分工也是提高效率的一种途径。问题是要解决产权因子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问题。交易成本也会制约和影响产权安排,所以说,不像通常很多学者争论的那样,非得哪种确定的产权安排是最优的。所以,就像巴泽尔(1997)认为,由于存在保护产权的成本、产权交易成本、信息成本,先验的推理不能表明私有所有一定会比政府所有更具有效率。张五常(2010)认为,不管是什么合约安排,分析土地使用权的适当方法都要探讨限定竞争约束条件的财产法的性质,而不是像通常所做的那样,只是谴责似乎有缺陷的租约安排,鼓吹修改法律。其实张五常隐含假设了合约当事人风险偏好是一样的,而且没有不确定性。但类似我们可以推理,如果在这些条件下,当今我们的农地产权安排不管是农地农民私有(农民可以自己耕种,也可以雇佣别人耕种,也可以把地卖给别人,替别人耕种),还是国有(国家雇佣农民耕种,或者委托给其他人雇佣农民耕种)和集体所有(让农民耕种),其实产权安排对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很可能是一样的。只所以从1949年至今,不同的产权安排对于农民的劳动投入的激励作用不同,是因为这些假设条件所限。所以说,现在需要做的不是仅仅讨论产权结构的安排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探讨,如何解决这些限制资源最优配置的条件。只有把妨碍激励农民投入更多劳动的条件排除掉,保证农民的劳动投入的收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解决粮食安全问题,让农业发展为工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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