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折扣和销售顺序正确处理折扣销售
2013-09-23程岩
程 岩
折扣方式销售作为销售中常见的一种行为,在商品销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折扣方式销售又包括折扣销售(又称为商业折扣)、销售折扣(又称为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三种。不同销售方式,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其纳税与账务处理也有较大区别。因此,能否正确辨认折扣方式销售决定着其税务处理的正误。但是,折扣方式销售易混淆的特点决定了正确辨认存在一定的难度。其实,在具体辨认中可以利用折扣与销售的顺序关系,从而正确分析出其销售到底属于三种中的哪一类,以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达到正确计税的目的。
一、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比如一件衣服售价10000元,购买10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折扣销售过程中,折扣的发生是为了销售行为能够成立,从而实现收入,只有销售行为发生并成立,才产生增值税税收法律关系,也才满足增值税征税的条件,才能计征增值税;而销售行为成立,收入确认,才能满足所得税征税条件,计征所得税。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折扣二字在销售之前表明折扣的发生是为了销售成立,以满足税收关系,从而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因而折扣额可以在销售额中进行扣除,以扣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纳税。
但是这个折扣能否在销售额中进行扣除,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有不同的规定。增值税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这也就表明增值税规定较之企业所得税更为严格,要求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才能扣除折扣额,这主要是适应增值税购进扣税制要求,从而正确计税的要求。
同时,增值税还规定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付款期内,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其特点是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销售折扣是为了使得购货方尽快偿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其发生在销售行为之后,也就是说折扣的发生是在销售这个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增值税的纳税条件已经满足,收入已经确定,所得税征税条件已经满足,折扣的发生是为了货款早日收回,因而其与销售行为没有什么关系,故不允许在销售额中扣除,应该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折扣发生时,可列入财务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折扣在销售之后表明折扣的发生在销售之后,与销售行为发生、税收关系成立无关,因而折扣额不能在销售额中进行扣除,应以扣除折扣额之前的销售额进行纳税。
三、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如企业销售的商品由于不满足购货方的要求,企业给予购货方1000元的折让。其特点是行为发生在货物销售之后,导致原销售额的减少。
销售折让产生的折让,虽然发生在销售之后,但是折让的发生是为了销售行为的继续成立,税收关系继续成立,因而折让额应该在计税销售额中扣除。所以,增值税规定,对销售折让可按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销售折让发生后,销售方按照折让额冲减销项税,购进方按照折让额冲减进项税;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由此,折让在销售之后,表明折让的发生在销售之后,是为了销售行为、税收关系继续成立,因而折让额应该在销售额中进行扣除,应以扣除折让额之后的销售额进行计税。
12月5日,武汉市江夏区地税局团委一行来到江夏区今城社区,看望和慰问社区困难群众,把江夏地税人的温暖和关怀送到困难群众的手中。该局在努力做好税收工作的同时,积极为弱势群体和孤寡老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关心。 (图/文:周璇)
四、案例验证
某企业产品价目列明:A产品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A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8天内付款。其商业折扣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该销售业务的销项税额是多少?
分析这个案例发现,A产品销售规定随着购买数量的增加给予的折扣属于折扣销售,其折扣的发生是为了销售实行、税收关系成立服务的,同时折扣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因而在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应以扣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计税。
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8天内付款,而给予对方的折扣属于销售折扣,是发生在销售行为之后,与销售实现、税收关系成立无关,因而在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应以扣除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税。折扣发生时列入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200×(1-5%)×350×17%=11305(元)
其会计处理(单位:元):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 6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05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76248.9
财务费用 1556.1
贷:应收账款 77805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折让位于销售之后时,折让是为了销售、税收关系继续成立,发生的折让额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计税应以扣除折让额后的销售额计算;折扣在销售之前,表明折扣发生是为了销售实现、税收关系成立,发生的折扣额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计税应以扣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计算,但在增值税中要求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作为扣除条件;折扣在销售之后,表明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与销售实现、税收关系成立无关,发生的折扣额不允许在销售额中扣除,计税应以扣除折扣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折扣发生时列入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