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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评估准则中专业胜任能力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2013-09-21

商业会计 2013年18期
关键词:评估师胜任学历

(浙江财经大学 浙江杭州310018)

一、EVS2012中关于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规定

欧洲评估准则(European Valuation Standards)(以下简称EVS)2012主体部分由3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欧洲评估准则及其应用;第二部分:欧洲联盟立法及资产评估;第三部分:其他技术文件。在第一部分欧洲评估准则中,准则3(EVS 3)“合格的评估师”(The Qualified Valuer)对评估师参与评估工作时所需的技能、知识、经验等进行了说明。

EVS 3主要从五个方面对“合格的评估师”展开阐述(见表 1)。

表1 合格的评估师

在第4部分“合格的评估师”中,准则从6个不同的角度解释了何为合格的评估师(见图1),即评估师应该具备何种条件,展现出什么样的内容,才足够胜任评估工作。分析这部分的内容成为我们研究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需要。

(一)准则中的定义

准则中指出,合格的评估师应当具有良好的声誉,并可以展现以下内容:

1.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一个大学文凭或研究生文凭;或者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公认的学术或职业资格证书,以满足TEGoVA的最低学历要求;拥有在资产评估行业至少2年的专业经验并通过参与相关的继续教育课程维持与加强了自身的专业知识;(2)长期的相关经验;(3)在近两年内从事了至少20个书面房地产估价;或者是满足了TEGoVA的公认欧洲评估师计划的要求。

2.对地区的房地产估价和物业种类有充分的地方知识和经验,或者在接受任务之前向客户披露了自身的不足,从其他更具胜任能力和知识渊博的人那里得到了帮助。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拥有作为一名评估师或专业协会成员所需要的任何职业许可证。

4.遵守与评估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道德伦理和合同的要求。

5.时刻保持着诚实和正直的最高标准,不能做出对客户、公众、专业行业或其各自国家的专业评估机构有损害的行为。所有的合格的评估师以及他们所代表的专业或技术机构必须遵守一项道德标准,这是强制性要求,它同TEGoVA的道德和行为规则中的规定一样严格。

6.拥有与所承担的工作相关的专业保障保险(除非会员协会不需要,且在评估师工作所在的国家不具有商业可行性)。

在这个方面,准则对合格的评估师应该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限定,从专业胜任能力层次上看,主要有文凭、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经验、知识水平、职业许可证等方面的要求。

(二)国家援助规则下的定义

1997年的委员会规则为了一定的评估目的提出了“资产评估师”的定义。这些规则实际上是委员会就公共当局销售土地和建筑物的一些国家援助元素,它是国家援助领域的程序性和实质性规则,已经在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中得到运用。在这样的背景下,评估师应该具备以下的条件:

1.获得在一个公认的学习机构的相应的学位或者同等学历资格。

2.有合适的经验并能够胜任土地估值、地方房地产评估,了解资产类别。

当会员国还未建立适当的学术资格要求时,资产评估师应当是公认专业机构的成员之一,能够关注土地与建筑物评估,并且具备以下的条件之一:(1)由法院或同等地位的权威机构任命。(2)拥有第二阶段教育的最低限度的认可证书,以及取得专业资格后至少3年的实践经验训练水平,并拥有那个特定领域的土地和建筑物的评估知识。

评估师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保持独立性。例如,公共管理当局没有权利对评估结果发号施令。只要有效地排除了国家评估办公室和公职人员或雇员对研究结果的过度影响,他们就会被视为是独立的。

3.2.3 因地制宜的道路设计 在绿道慢行道的道路设计中,应重视并灵活利用场地原有的地形条件与景观资源,巧妙地将原限制性的场地情况转变为绿道的亮点所在,如福州金牛山森林公园绿道的建设,在建设条件较差的山体中以空中栈道的形式克服场地的限制条件,并且保护场地原有的生态格局,成为城市的一大亮点;武汉东湖绿道借道城市原有道路,并在适当的区块拓宽增设绿化缓冲带与步行道,满足城市交通与游人休闲的需要。

(三)国家立法下的定义

多个欧洲国家在国家立法或规则下都有特定的认证系统来证明评估师的资格。在准则的第三部分信息资料中,有更具体的认证方案说明。欧洲认可的多边承认协议有助于资格互认。如果要在本标准下获得资格,必须进行培训,遵守职业道德,监测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周期性的重新认证。因此,对评估师资格和知识的要求在相关认证机构中得到了国家层次上的定义。认证机构人员资格的欧洲标准EN450 13于1990年发布,已成为世界标准。

(四)欧洲公认评估师(REV)下的定义

TEGoVA制定了欧洲公认评估师方案以使评估师通过他们的专业机构,独自拥有超越以及在TEGoVA最低学历要求之上的加强的状态,这样才能向客户,特别是来自其他国家的客户,确保自己的评估专业知识。

达到欧洲评估师认可地位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必须得到TEGoVA关于TEGoVA会员协会地位的承认。第二阶段是得到已被认可的会员协会的个人认证。为达到第一阶段,会员协会必须证明它将拥有一个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独立的申请者能够满足关于教育、道德、经验和终身学习的计划的要求。第二个阶段是已被认可的会员协会对独立执业评估师的评价,这是确信申请者是否满足TEGoVA标准要求的需要。

(五)TEGoVA最低学历要求(MER)下的定义

作为支持专业胜任能力标准的教育策略的一部分,TEGoVA为它的成员协会制定了最低学历要求,这是对参与评估实践的评估师的基本要求。最低学历要求等价并符合欧盟关于专业人员资格相互认可的第二文凭指令,在该领域里,对评估师期望的知识水平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理解;一般认识;深层理解知识。

最低学历要求的教学大纲概况如下:

1.评估师需要理解以下相关内容:经济理论的原则;商业和金融;房地产的实用经济学。

3.评估师需要对以下内容有深层次的认识:有关财产的法律(国家或行业实践所需而要知道的深层次的知识);专业实践;评估;政府政策和土地使用;法规下的评估;评估准则。

(六)专业的持续发展下的定义

合格的评估师应当同所有相关新知识的发展保持同步以维持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这些新发展可以是法律法规、技术或其他能够影响评估活动的领域,这样评估师才能继续拥有商业和专业的知识来准备和提供评估。

二、中欧关于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规定的比较

从EVS的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对评估工作的质量至关重要。然而,受不同市场环境、经济特征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的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不同。下文将简要分析EVS和中国评估准则在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方面规定的不同。

(一)规定的详细程度不同

在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规定方面,我国评估准则的规定较为简单,而EVS的规定较为全面与规范。我国评估准则用4条条款说明了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情况,“经过专门的教育与培训”、“具备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等表述都只具有指导性,至于经过什么样的教育,达到哪种层次水平的能力等均未给出明确的规定。而EVS在内容上就相对比较丰富,就评估师的学历要求、经验水平等方面做出了具体又明确的规定。

(二)认可方案的灵活性不同

我国评估准则中对于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规定只给出一种条文规定。而EVS从基本定义、国家援助规则、国家立法、欧洲公认评估师计划、TEGoVA最低学历要求、专业发展等角度对合格的评估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说明,在不同的背景下,对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应有不同的理解,这使得准则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三)对知识框架及知识水平的要求不同

我国评估准则中没有具体载明评估师需要掌握的知识领域,虽然从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五门科目中可以看出知识范畴,即资产评估、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财务会计、经济法,但是知识水平的要求并不能在考试中完全体现。而EVS在最低学历要求中明确载明了评估师需要掌握的教学大纲,其学科领域广于我国的五门考试科目,如经济学、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更具意义的是,最低学历要求把对评估师期望的知识水平划分成了三个层次,即理解、一般认识、深层次理解。评估师需要理解哪些内容,对哪些知识需要持有一般认识水平,对哪些知识需要有深层次的认识,这些都能在最低学历要求中找到答案。

(四)对土地、建筑物评估的重视程度不同

从EVS对“合格的评估师”的定义来看,“在近两年内从事了至少20个书面房地产估价”、“对地区房地产估价和物业种类有充足的地方知识和经验”等条件均体现了EVS对土地、建筑物评估的高度重视,这可能与欧洲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历程以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有关。但是我国评估准则没有如此明显的偏向。

三、启示与借鉴

不同的国家、地区有不同的环境特征,准则的制定也会显现出地区特征。随着我国评估准则国际趋同步伐的加快,不断吸收与借鉴他国准则的完备之处成为必然。通过比较分析EVS和我国评估准则中关于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启示:

(一)完善对评估师知识结构、知识水平的规定

尽管从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考试中可以略微看出评估师需要的知识结构,但是这并不全面,也不明确。准则制定得简单虽可起到指导性作用,但是如果某项条款是基本的、必须的,那就应该明确载明。同理,有些学科领域是评估师必须要掌握的,那么在准则中加以说明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另一个方面,虽然评估师需要掌握许多学科领域的知识,但是这些学科领域对评估工作的作用是不同的。我们可以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对象的特点,对评估师期望的知识水平进行适当的划分,这可以适当减轻评估师的学习压力,在保证评估知识完备的情况下,有效地完成评估。

(二)制定灵活的备选方案

EVS从不同的角度如国家援助规则、国家立法等阐述了“合格的评估师”的定义,从而使得准则的适应性较强。在我国快速变化发展的市场环境中,单一的准则条款可能适应不了新事物的发生,尽管一些准则具有指导作用,但是实际可操作性较差。

(三)制定辅助的评估师认可计划方案

这是指,除了规定基本的最低规范要求外,可以制定辅助的、拔高的认可方案,以使评估师不断达到最低要求以外的更高水平。评估准则在对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水平做出规范的同时,可以指引评估师朝着更高水平发展。就如EVS中“公认的评估师”资格获取及效力的规定。有了具体的评估师认可方案,评估师资格的认可就不仅仅局限于考试的形式,评估师对自身的能力需求也有了目标。

总的来说,我国应该制定符合自身特征的评估准则,而不是一味地趋同。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是《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中的重要的一部分,是影响评估质量的关键因素,所以不断完善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规定有利于评估行业的发展。EVS中有关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规定给予了我们很大的启发,我们可以结合自身的需要,有选择的吸收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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