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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小企业与民间融资

2013-09-16吕鸿林

学理论·中 2013年7期
关键词:中小企业规范对策

吕鸿林

摘 要: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及融资现状入手,对我国近年来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进行分析,对我国民间融资和中小企业协调发展提出对策和建议如下:改革中小金融机构;民间借贷阳光化进一步推进,但必须进一步规范化;大力支持和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作为民间借贷主体,中小企业必须增强对经济、产业发展的预见性;中小企业自身也应该寻求解决困难的途径和办法。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规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083-03

“中小企业”和“融资”近年来在中国乃至世界金融领域内频频被热炒,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经备受全社会关注,尤其是随着宏观经济政策的不断收紧,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死结”,成为一个国际性难题,而另一具有雄厚实力的民间资本却因为不能参与金融市场经营或者其他种种原因而四处寻找出路。中国金融改革一直在进行,但却为什么要把民间资本排除在外而不纳入到正规金融的界定之内,让嗷嗷待哺的中小企业满足融资需求,推进经济发展呢?本文将从中小企业目前的融资现状和我国金融融资的发展规范化以及近几年关于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融资之间的曲折路程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一、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概况和融资现状

中小企业在中国企业总数量的占比可以用超高来形容,平均每100家企业当中就有99家是中小企业,占比率达到了99%,不但有数量,而且有质量:对于GDP的增长,中小企业的贡献率达到60%;对于税收的贡献率,中小企业达到50%;对于就业机会而言,中小企业每年贡献了80%的就业机会;对于创新领域的贡献而言,专利方面,中小企业创造了大约65%左右;而融资方面,90%的小企业、95%的微小企业没有向银行借贷。根据2008年温州对中小企业的调查,认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的企业有72%,认为融资环境一般或很糟糕的企业有85%,认为要获得银行的融资很困难的企业有60%。2009年6月-

8月安徽省为了全面了解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分析企业融资难的根源,对68家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结果显示:首要因素是资金缺乏,比例达到72%[1]。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世界级难题,而我国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还有特殊原因,“中、农、工、建”四大商业银行基本垄断了中国银行业。原世界银行行长、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指出,由于大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中国银行体系本身并不适合为中小企业服务。为保证中小企业的资金链完整,满足其融资需求,中国的金融界诞生了一批新型中小型金融机构,合作银行就是其中的一种。新型金融机构是我国现存金融体系之下的增量改革。然而,所谓的这些金融增量改革并没有救中小企业于水深火热之中,而主要原因于:首先,这些金融机构多由政府设立,股权由地方政府掌握,有很多实际是政府的“钱袋子”,其次,由于中小型金融机构资金有限,无法满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要。所以目前中小企业在遇到融资困难时,有73%的企业首先想到的是民间借贷、11%想到的首先想到的是去银行贷款,10%的企业首先想到的是与他人合伙经营,大多数还是趋向于民间借贷,和民间资本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保证了续航。

二、我国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及存在现状

“涌动于法律灰色地带的金融潜流”可能是对民间融资的比较贴切的比喻。民间融资由于是产生和生存于民间的资金融通行为,近十年来,我国民间资本迅速积累,目前全国资本总量约为三十多万亿元,形成了雄厚的资本实力,而不通过官方正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民间融资是从古到今,从中到外都存在的一种金融形态。20世纪80年代,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民间资本始终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资本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中小企业面临严重的融资难的问题时,民间融资对于调解中小企业资金余缺,活跃地方经济有重大意义。在2005-2009年,温州中小企业资金来源中民间借贷所占比重大致在15%左右。2011年第一季度末,企业运营资金构成中自持资金、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三者的比例为56:28:16,与上年同期相比:银行贷款比重下降了2个百分点,而民间借贷比重提高了6个百分点。即便如此,根据相关调查研究显示,所述数据极可能偏低,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中的重要性。该调查表明,中国中小企业将民间借贷途径作为主要途径的大约有1/3。从地理区域分布来说,融资来自民间借贷的中小企业,中部和东部地区这个比例分别为39.8%和33.99%,而西部地区则多达43.18%[2]。数据显示,地区经济越不发达,越落后,中小企业融资和民间借贷的关系就越密切。对于小企业来说,民间资本就是自己的救命恩人,对自己发展壮大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已《小企业经营与融资困境调研报告》,浙江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中,50%为亲友及民间借贷,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作为融资的主要渠道的比例约为21%左右,所占比例不到三分之一。

既然存在如此情况,我国金融在改革的时候却为什么要拒民间资本于千里之外,不纳入到正规金融融资渠道的范围内的原因起码有三个:第一,政府化色彩严重,已经存在于中国的各行各业,金融界也如此。经济转型中,政府居主导地位,政府将民间的财富通过金融体系收拢、控制起来。政府化色彩迫使政府排斥市场力量进入金融体系。政府在金融界新入实力,保持有极高的警惕和排外心态。第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不健全、标准不高、手段有限和技术落后。我国政府有目的地放慢了金融改革的步伐,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第三,民间融资有很大的风险性。在经济落后、人口较少的地区,民间融资的风险相对较低,借贷人与房贷人之间经常以借据或者收条为证,甚至还有一些采用口头约定等极为简单的方式。然而,人口密度较大、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借贷关系牵扯人员很多,如果缺乏公开透明的信息和完善有力的保障体制,很有可能出现问题。现如今,中国金融增量改革面临最大的漏洞是对民间资本的排斥。这种排斥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出现“冰火两重天”的境况:一方面,中小企业由于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嗷嗷待哺,另一方面雄厚的民间资本无法找寻到合适的出路。2011年至今,政府采取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导致民间融资利率高。部分不能从银行融资的中小型企业只好通过高利率的民间融资获取资金,这种行为最终将造成资金链断裂。其后果可能是,中小型企业主跑路,引发地区性的金融危机。

政府对合理的民间融资分辨不清、界限不定,对所有的民间融资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并进行压制。一旦参与了民间借贷,利率高出了法律所划分的高利贷利率之上,便采取杀一儆百,杀鸡儆猴的政策和态度。但是,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无区别的方法,不可能杜绝集资诈骗案和民间借贷纠纷发生。2012年第一季度,温州法院民间借贷类案件收案5510件,标的29.5336亿元,相较于去年同期的3450件,同比上升78.7%。全国各地诸如温州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法院不胜枚举。据此,政府也深深感觉到,靠“堵”明显的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民间融资已经是金融融资途径中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正规金融的重要组成力量。民间融资的规模庞大,联系广泛,已经呈现了“大而不倒”的态势。因此,政府开始改变态度。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民间融资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温家宝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应当“规范各类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推出,标志着官方在对待民间融资的态度上开始出现变化[3]。可以看出,政府部门之前对民间融资“一刀切,高压态势”已经在向“规范引导健康发展”方面发展。政府目前的举措:一方面,对非法融资行为,采取禁止政策,通过刑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投机化,防止金融风险。防范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是政府必须守住的底线。另一方面,开启金融改革探索。通过金融改革,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挥民间融资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促使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

三、关于民间融资和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中小企业融资的发展,使得中小企业成了民间借贷的主体。虽然民间资本能适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但由于民间借贷不具有合法地位,很可能遭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罪名的指控,受到法律制裁,“孙午大案”、“吴英案”即是案例。金融改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使得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存在的土壤。由此可以得出,用法律打压民间借贷不会成功,只能导致民间借贷成本上升、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民间借贷“阳光化”是金融改革现存的一条捷径,有望在较短时间内出现比较好的成效。虽然,2008年5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条文相继出台,但该政策执行力度却被大打折扣。例如,由于民间借贷绝大多数是以“地下钱庄”、“高利贷”、“合会”、“典当行”和“私人借贷”等形式而非公司形式存在,而浙江省政府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范围限定为公司法人,而将自然人排除,这导致民间借贷与其“绝缘”;同时,浙江省规定每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超过2亿元,据此,温州市16家小额贷款公司全部成立后,其总注册资本金仅为32亿元,相当于活跃在温州6000亿元民间资本的0.53%。依靠这尚不足1%的资本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并对中小企业提供切实有效资金支持基本是一件无望的事情[2]。如何才能让民间资本更好地和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接轨,让民间融资走出去难和中小企业拿进来难的冰火两重天的境况消失,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意见。

(一)改革中小金融机构

中国经济能获得巨大发展的原因在于改革。中国的经济增长一方面来源于体制外的民营经济的推动,民营经济有着非常重要的功劳。当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金融作为重要领域,我们必须有勇气,打破垄断、使民间力量进入金融市场,为中国经济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民间借贷阳光化进一步推进,但必须进一步规范化

将民间借贷阳光化,是全世界的通例。如美国1934年颁布的《联邦信用社法》;日本的《赁金法》、我国香港地区的《放贷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债编》等[4];前面也提到我国大陆地区也在尝试进行改革,温家宝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规范各类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和浙江省出台《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方案都是为推进民间借贷阳光化所进行的试探。在继续推进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同时,也要规范其制度化,国家执法机关要依法对集资诈骗采取高压政策,严防民间融资异化为高利贷乃至投机化,避免民间借贷危机以及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将强金融改革试点,通过改革,使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发挥民间融资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三)大力支持和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

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型国企在项目审批、资金、影响力等方面拥有优越地位,国有企业在拓展经营领域的同时,不能挤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和国有企业必须同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同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和引导要落至实处。“国进民退”趋势不能出现。

(四)作为民间借贷主体,中小企业必须增强对经济、产业发展的预见性

必须防范宏观经济运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不能为了解决一时的困难而盲目跳入另一个火坑中,竹篮打水一场空。

(五)中小企业自身也应该寻求解决困难的途径和办法

加强内部管理,构建适合现代企业的运行机制;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使中小企业在专业合作与社会化竞争中不断提高自我能力和经济效益;完善财务制度的建设,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5]。规范中小企业自身财务管理,必须要提高中小企业财务的透明度,依法建设能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会计报表,与此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及时发布企业发展方向和经营情况方面的信息,确保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有足够的信心,降低自身财务和道德风险。

促进民间借贷透明化和规范化,使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国民总收入,推进我国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如何让民间融资光明化、正规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需要我们去探索,需要我们去进行金融改革,温家宝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规范各类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和3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推出,说明这扇大门已经打开,民间融资应从中看到希望,中小企业也将解决融资难的膏肓。

参考文献:

[1]姚禄社.安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解决建议[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6).

[2]姚耀军.2011年温州民间金融危机:多维度下的解读[J].农村金融研究,2012,(10).

[3]沈晓琳.浙江首出民间融资管理新政[J].浙商,2012,(2).

[4]刘河军.民间借贷危机的宏观分析[J].农村金融研究,2012,(10).

[5]http://www.govtrack.us/congress/billtext.xpd?bill=h111-2454,lastvisitedat200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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