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行政强制决定书》的应用

2013-09-11陈向武

中国动物检疫 2013年7期
关键词:勘验决定书笔录

陈向武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执法文书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录和凭证,是体现执法程序的载体,同时也是衡量行政执法人员水平的重要指标。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文书制作水平,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和使用规范,通过对具体案例执法文书应用的分析,对原执法文书制作进行了点评,并以本案事实为基础制作了示例样本供读者参考。

【案情概述】

2009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千克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柒拾叁千克病猪肉、并处壹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蒋某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结案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组卷归档,档案中有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1见《中国动物检疫》2013年第6期79-83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一)——《卷内目录》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应用。、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笔录、询问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蒋某的检查书、罚没收据存根清单以及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等材料。

【执法文书规范制作】

《中国动物检疫》第6期对本案中《卷内目录》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进行了分析。本期仅对本案中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行政强制决定书》进行分析,指出本案中应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行政强制决定书》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规范书写进行了阐述。本案处罚中使用的其他文书将逐期陆续刊登。

1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1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制作规范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行政诉讼法》中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作为定案根据的七个证据种类之一,任何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的内容是指案件的事实。证据的形式是指案件事实的外在表现方式,一般形成于取证过程。证据能否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般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确定其形式要件是否合法。一是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不得少于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二是现场检查(勘验)时必须表明身份,三是执法人员必须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签名或盖章,四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完毕后必须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盖章或捺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在内容方面,应当客观地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可能与违法活动相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兽药、兽药说明书、购货合同或购销凭证、发票等证据材料的,要立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抽样取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及复制、拍照、摄像、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将采取查封或扣押、抽样取证或证据登记保存、复制、拍照、录像、录音等情况,如实记录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间的关联性。

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过分倚重询问调查笔录,不重视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来固定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证明效力高于一般的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因此,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对有发案现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现场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2 本案中现场检查笔录存在的问题

现场检查笔录(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时间: 2009 年 10 月 21 日 10 时 10 分至 10 时 40 分地点: 甲县白象街市场处罚机关: 甲县动物监督所当事人: 蒋某现场检查(勘验)情况:经片区监督员检查发现该经营户正准备出售的猪肉及猪蹄柒拾叁千克,猪肉肉尸上没有验讫印章,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猪肉肉尸皮下出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手印)执法人员: 张某 执法证件号: 024007执法人员: 王某 执法证件号: 024010记 录 人: 张某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蒋某(手印)

2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示例,是在本案执法人员制作基础上进行的修改,有些内容是作者的推理,其内容不一定与现场相吻合,只是提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其内容应当具备的全面、客观和准确性。该示例文书格式采用了2012年9月26日农业部修订发布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之四。

1.2.1 形式要件不合法。现场检查(勘验)时,执法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显示其具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权力和资格,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表明身份的方式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没有表明身份的记录,其形式要件不合法,该证据材料不合法,不具有证据效力。

1.2.2 内容不全面。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地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以及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做全面、准确的记录。本案中,执法人员虽然记录了所检查物品的名称,但数量笼统的记录为73千克,猪肉和猪蹄数量分别为多少,没有进行区分;未明示所检查的猪肉和猪蹄是否有包装物;现场的具体地点在甲县白象街市场的什么位置以及现场状况等内容,都未记录全面。此外,处罚机关名称填写不准确,应当填写单位全称。

2 本案中行政强制决定书的应用

2.1 规范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的正确使用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类。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以《动物防疫法》为例,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有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没收销毁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动物产品等。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行为,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作出。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农业部修订发布了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对农业执法中常用的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使用的文书进行了规范。未对《动物防疫法》中规定的没收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动物产品的行政强制措施使用的文书进行规定,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需要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根据需要制作相应的文书。

2.2 本案中行政强制决定书存在的问题

2.2.1 关于文书名称。从现行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可以看出,执法文书名称通常按行政行为种类确定。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既包括查封(扣押)、证据登记保存,还包括没收销毁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动物产品等行为,前两类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文书体现,后一类行为通过何种文书体现,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本案中使用“行政强制”泛称作为执法文书名称,即“行政强制决定书”不准确,容易引起歧义。对于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的文书也应当按照行政行为种类确定文书名称,即“没收销毁决定书”或“没收销毁通知书”。

2.2.2 关于法律适用。本案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时间为2009年10月27日3见《中国动物检疫》2013年第6期83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一)——《卷内目录》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应用。,行政强制决定书成文日期为2009年10月21日,未经立案调查就认定为“病猪肉”显然欠妥。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只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在不具备补检条件的情况下,方可采取没收销毁的行政强制措施,而“病猪肉”是《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明令禁止经营的,不存在检疫许可的问题,不是“依法应当检疫”之物。因此,本案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病猪肉”采取没收销毁的行政强制措施错误。

行政强制决定书(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强制决定书)当事人: 蒋某住 址:甲县解放东路xx号x单元你(单位) 所经营的猪肉猪骨柒拾叁千克,经检查为病猪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之规定,决定对 你所经营的柒拾叁千克猪肉 采取 没收销毁 的行政强制措施,立即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2009年10月21

猜你喜欢

勘验决定书笔录
总觉得哪里有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的质量管理
高青县“四化”引领 打造勘验服务新标杆
按日计罚程序合法方可罚
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高颜值的反贪讯问笔录长什么样
女神笔录
火灾现场勘验记录规范性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