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黑”人,当心法律处罚你
2013-09-01本刊编辑部
当下,一些城市的出租车出现一口价、乱要价、乱加价,以及拒载、拒票等“车黑人”恶行。对此,法律、法规有明确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若置法律于不顾、敛取不义之财,终将得不偿失!
一、出租车、公交车有权拒载老年乘客吗?
案例:马老伯与老伴都是年近80岁的老人,一天从住在郊区的女儿家回城,女儿为他们拦住一辆出租车,可当司机弄清是二位老人要打车时,立即发动车跑了。还有一次,在某路公交车站点,见马老伯与老伴步履蹒跚、走路又慢又不稳,不等他们上车,就急忙关闭车门开走了。出租车、公交车及个体客运车有权拒载老年乘客吗?
主持人评析:《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由此可见,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被设定了强制缔约义务,无论公交车还是出租车、个体客运车,都是社会公用事业的一部分,作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当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六)项规定: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此,被拒载乘客应及时投诉维权。
二、出租绕道多收费,只要有理由就不违法?
案例:张先生从北京八王坟长途客运站下车后,乘出租车去中央电视台附近一家银行办事。此前几次打车费均为12至15元。而这次司机听他说是从东北来的,便载着他绕了几个弯弯,大约半个多小时到达后,计价器显示的价钱为37元。当张先生提出以前几次打的从未超过15元时,司机立马回答说,不绕道堵车,堵车也得收费,总价钱差不多的。司机的说法对吗?
主持人评析:乘客上车后就与出租车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六)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若是因为通常路线修路或其它不能正常通行,承运人应当与乘客协商,经乘客同意方可改变路线。面对出租车司机擅自绕道并多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并投诉。
三、不打表一口价,同意了就不能反悔?
案例:刘阿姨从辽西乡下到北京看望女儿,从南站下车后,已是晚上8点多钟了。尽管女儿告诉她打车3站地就到,可当她被拉客的一位“的哥”迎上车后,司机当即告诉说,雪天夜晚起步价就是60元,加上3站地总共100元时。考虑下雪天寒,又是夜晚,刘阿姨虽心理不悦但未拒绝。下车时,早已等在路边的女儿得知费用100元,当即拒绝支付并与司机理论。可司机则认为,无论收费高低,既然乘客同意了就不能反悔。司机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主持人评析:该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刘阿姨可以拒付。我国民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但此约定有一个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否则因违法而无效。《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一)项规定
: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七)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收款后需要给乘客找零钱时,必须找零钱。可见,无论当初刘阿姨同意与否,都因其不打计价器、不按计价收费行为违法而无效。对此,刘阿姨可要求该司机按正常价格收取费用,对多收部分可拒绝支付。当然,对该司机的违法行为还可投诉,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四、只要完成承运责任,没有收据不影响收费?
案例:常年跑推销的于小姐与同事乘出租车去机场。到站后计价器显示为125.30元。而前几次往返单位至机场打的均在100元之内。想到按相关规定堵车时间每5分钟收费2元,于小姐没计较,当即交钱并索要收费票据。可司机收过钱后在车上佯装查找了一会儿,回答说:真不巧,票用没了。想到当下有些出租车要么计价器有问题,要么属于“黑车”,不能提供票据,于小姐与同事要求司机必须提供票据时,可司机回答说,只要完成承运责任,没有收据不影响收费。该司机的说法对吗?
主持人评析:该司机的说法是错误的,出租车不能提供正规的收款收据,消费者可拒绝交费。《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规定
: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此外,对于“黑车”和“擅自改动计价器的违法运营行为”,乘客可举报,依据《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而改动计价器违法多收取费用的,涉嫌诈骗违法犯罪。
五、乘客未系安全带,受伤只能自己担责?
案例:2012年4月4日晚7时许,李老伯与老伴一起打车从女儿家回来。上车后,两位老人坐在出租车后排位置上。车行至老人居住的小区附近时,因前方转弯路口处突然有一骑自行车人通过,司机张某猛踩刹车,因突然停车,导致闭目养神且毫无防备的李老伯一头撞上了车内安全护栏上,头部撞破出血,立即送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690元。李老伯要求司机全额赔偿其损失。司机则认为,自己曾提醒让两位老人系安全带,可老人未听,自己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要赔只能赔偿一半。李老伯提出:上车后因车窗半开通风,噪音挺大,加上自己耳朵背,根本不知道司机提醒系安全带的事儿。此种情形下,责任该如何划分?
主持人评析:司机应全额赔偿李老伯的损失。李老伯上车后,与出租车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是因司机突然刹车导致李老伯受伤,过错在司机,李老伯并无过错。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司机已经提醒李老伯系安全带,李老伯在知道后拒绝系安全带,可以适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司机在乘客上车时应提醒其系上安全带,如乘客拒绝,司机有权让乘客下车,更何况司机虽自己说曾提醒李老伯二人系安全带,但没有证据证明李老伯已经听到。因此,司机应全额赔偿李老伯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