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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及启示

2013-08-30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艾雯岚

财政监督 2013年5期
关键词:社会公众理事会慈善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艾雯岚

一、财务信息的披露

社会公众获取慈善组织信息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慈善组织发布的财务报告,因此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对其所控制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的效率效果等的需求,慈善组织应该尽可能完善财务信息的披露,使其信息更为公开化和透明化。英国相关法律对慈善组织信息的披露作了详细的规定,本文主要从慈善组织结构、管理的披露,业务信息披露、管理支出披露、审计报告、财务预算及业绩评价、尽职说明等六方面做一阐释。

(一)慈善组织结构、管理的披露。组织结构的健全可以形成职位之间的相互牵制,避免管理层舞弊现象的发生。对于慈善组织,组织结构的健全尤为重要。完善的政策制定程序可以反映出基金会的运营是经过理事会的深思熟虑。对于这些信息的披露,捐款者及社会公众可以据以判断慈善组织是否值得信赖,是否能够将资金投资于造福社会公众的项目。

英国“慈善组织会计和报告制度”强调在年度报告中应该提供关于慈善机构的性质,组织结构、理事会成员的任命、培训以及慈善组织决策制定程序的信息。另外,需要说明理事会识别出的本组织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针对风险设计出的应对措施。信息披露的详细水平与慈善组织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有关,但信息的提供程度必须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二)慈善组织业务信息的披露。慈善组织的业务信息是信息使用者最为关注的信息,通过这一信息,捐款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便捷地获取慈善组织从事社会活动及其资金运用状况的详情。英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理事会必须确保会计记录能够及时、充分、准确的反映慈善组织的活动事项以及当时的财务状况,尤其需要全面反映慈善组织每天收到和支出资金的数额、收入的来源和资金的具体去向、资产和负债的金额。SORP要求理事会报告年度内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并与设立的募捐活动预算进行比较。

(三)慈善组织管理支出的披露。捐赠者主要关注捐赠的资金是否用于公益项目,慈善组织是否有效地使用资金,而不是对其进行随意的支配,因此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慈善组织会计和报告制度”规定慈善组织需要披露理事会在财务年度的支出情况,如:理事会费用支出总额、不同项目费用支出的性质 (差旅费、住宿费等)以及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理事会费用支出包括理事会费用的报销金额和慈善组织支付给第三方的金额。账户的注解中需要说明在财务年度发生费用支出的理事会成员的人数,但是不需要提及理事会成员的名字。如果年度内理事会没有发生任何的费用支出,需要做出相应的说明。另外,慈善委员会在内部财务控制的指引中建议慈善组织应该建立与理事会、职工和志愿者支出费用相关的适当的程序机制。

(四)审计报告的披露。为了保证慈善组织财务的公开透明度,对于规模较大的慈善组织专门设立了审计与财务年度检查制度,并要求在年报中对审计报告进行披露。根据2011年《慈善法》的规定:如果慈善组织的年收入超过50万英镑或者慈善机构的收入超过账户基础和年末资产总额超过326万英镑,必须接受专业年度审计:对于总收入超过2.5万英镑的慈善机构,需要由独立的检查者或法定审计人员对账户进行检查。

(五)财务预算及业绩评价。对慈善组织活动进行监控的一个有效的方式是对预算的控制,因此在年度末应该对下一年度每一慈善领域的收入和支出进行适当和可行的估计,即进行全面的预算。英国慈善组织的年度报告中需要说明慈善组织未来的计划,其中包括未来持续期间的宗旨和主要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所计划实施的活动项目。

二、对国内基金会的启示

中国慈善透明报告(2011)显示,有84%和82%的网络公众希望了解公益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 (机构人力及行政成本、审计报告)和业务信息(筹款活动、资金使用情况),有53%和56%的公众希望了解公益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 (组织名称、工作领域、宗旨)和治理信息。可见,网络公众更加关注公益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而英国对该方面的信息披露有详尽的规定,因此,我国的基金会可以借鉴英国慈善组织的做法。

(一)基金会组织结构及管理的披露。一方面,我国的基金会应该披露组织的结构构成,如理事会成员的人数、任职状况、聘任政策和程序;另一方面,理事会决策的制定程序及理事会权力的下放。基金会运用资金进行项目赞助和投资活动,不可避免会面临相应的风险,理事会应该披露识别出的风险及相关的风险应对措施,使公众对基金会的状况有全面的把握。

(二)实施的项目及相应的资金支出。英国的慈善组织在年度报告中会详尽地列出本年内所资助的项目,以及每一项目具体的资金支出。这样不仅可以使公众获得关于资助项目的信息,判别其是否属于公益性项目,用以评价理事会成员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而且可以明晰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我国的基金会同样会接受捐助者的捐款,同样会涉及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因此也需要说明基金会年度内所资助的项目及款项的具体支出。捐助资金时,理事会应该确保对于要资助项目进行了详细周密的考虑,能够实现慈善组织的价值和目标,且充分考虑了这样做将面临的财务或名誉风险。

(三)完善基金会费用支出的披露。我国的基金会应该详尽的披露费用的支出状况,建立费用的支出政策,即哪些费用属于组织的费用,那些支出不应该记录费用账户。完善费用的支出事项和报销程序,但是相对于单单披露费用的数字,组织内部应该建立相应的费用控制机制及信息披露机制,加强费用的管理,这样更有助于增强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四)建立第三方监管组织。英国《慈善法》规定财务年度总收入超过了10000英镑的慈善组织必须在慈善委员会进行登记注册,而登记注册的慈善机构必然要接受公众的监督。慈善委员会经常组成调查小组或聘请个人对非豁免的慈善组织进行调查,要求被调查的组织提供相关信息,慈善委员会将调查结果进行公布。任何个人在年度报告的存管年限内可以向慈善组织要求进行查阅,比如慈善组织的规模、目标、历史财务情况、业务活动和收入。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成立第三方监管组织,对基金会进行适时、必要地调查,保证基金会的合法运行,促使基金会履行其组织宗旨和善款的正确使用,防止出现善款挪用的状况。加大社会公众对基金会的监督,使社会公众参与到基金会的构建中。

(五)对基金会实施审计。审计师的报告有助于公众对基金会资金的运用状况有更好的把握。对于规模大的基金会,由于其资助项目多,且支出的金额大,此类基金会必须聘请独立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我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其中上一年总收入包含利息收入、募集资金、接受捐赠和投资收益,不包括原始基金);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应该重视对这两面的查看。基金会还需要加强对平时大金额资金支出的监管,对项目实施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资金的运用状况、资助的效果等)传递给社会公众。对于规模小的基金会,支付审计费用有可能带来负担,那么第三方监管组织可以聘请审计人员或者由内部有专业审计知识的人员对基金会进行审计,这样不仅可以加强对小规模基金会的监管,而且有助于强化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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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慈善基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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