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机制研究
2013-08-29冯正强冯佳佳
冯正强,冯佳佳
(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1 我国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的现状与问题
在中国,可再生能源领域中的合作分为两个层面:政府间合作和民间合作。
(1)政府间合作。截至2010年5月,中国已经与63个国际组织和政府建立了双边或多边的合作机制,其合作组织包括:亚太经合组织 (APEC)、国际能源论坛 (IEF)、东南亚国际联盟 (ASEAN)、中日韩 (10+3)能源合作、上海合作组织 (SCO)、中亚区域经济合作 (CAREC)、世界能源理事会、东亚峰会和亚洲博鳌论坛等。这种多边合作机制为中国与其他不同国家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可再生能源问题,展开技术、信息和政策交流,为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源利用率提供了平台,实现了全球利益的最大化。与此同时,中国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建立的双边合作业已广泛存在于彼此建立的成熟的合作机制当中,而且近年在合作议题中的地位明显上升,形成了首脑会谈确立战略框架,职能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具体落实的全方位良性合作态势。
(2)民间合作。在目前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框架内,有越来越多的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或协会主体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市场需求来自主开展的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大量国内外公司通过共同开发能源、技术研发合作、基础设施建设、可再生能源项目联合投资、共享市场信息和渠道,获得了最大利润的同时,也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合作项目主要集中在太阳能光伏、生物质能和风能领域,其中包括:与世界银行、全球基金和联合国基金会合作的国家级项目;与跨国公司 (如通用电气GE、杜邦、英国石油BP、壳牌、三菱重工、维斯塔斯公司)的合作项目等。与此同时,在创新资源利用日益国际化的条件下,我国的研发机构与国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战略伙伴关系,包括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共建合作研究开发中心或联合实验室、设立基地、召开国际研讨会议、开展实质性的项目合作等。在合作中,双方根据优势互补原则,共同参与项目的开发,从应用性基础研究、科技成果产业化到技术产品推广等进行多方位的合作。
从现有的合作状况来看,中西方之间的这种互补型合作往往导致发达国家以高昂的价格出售技术,并通过发展中国家市场的规模效应赚取高额利润,但发展中国家却无法获得其核心技术,使得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虽然已有世界第一的投资规模,却仍旧处于较低层次的水平上[1]。由此可见,可再生能源发展所面临的障碍并不是缺乏技术,而是缺乏实现现有技术传播和转让的有效机制。同时,我国忽略了与发展中国家建立合作关系的重要性[2]。另外,目前中国仍被排挤在国际能源署 (IEA)之外,这与中国作为一个能源开发与消耗的超级大国的国际地位是极其不相称的。为了减少国际冲突,达成全球利益共识,国际组织 (如IEA、OECD等)考虑其与非成员国的合作或接受新成员国对于各自的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3]。
2 我国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方式分析
近年来我国虽然与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建立了合作关系,但是总体来说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并没有实质性的合作。针对这一现状,我们意识到与不同的国际能源组织和地区合作,应采取不同的国际合作机制。
2.1 可再生能源的区域性多边合作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和一个能源开发与消耗大国,中国应积极建立并完善所在区域的合作机制 (如东北亚合作机制、亚洲能源合作机制等),并加入到其他区域的合作机制中,与发达国家和机构进行沟通和合作,实现世界的共同利益,确保区域和全球能源的安全。
在东北亚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合作基础广泛,互补性强,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从战略伙伴关系的建立到高水平的经济和贸易合作论坛的成立,中国、日本和韩国在能源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中国有相对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丰富的可再生资源和广阔的市场优势,而日本则有资金、技术、完善的政策法规、市场运作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与此同时,日本和韩国在节能和市场营销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三个国家可以通过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就目前来看,上海经合组织以能源关系作为一个突破,试图将可再生能源供应方、运输方和消费者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并筹备组建上海合作组织能源部,逐渐形成一个明确规范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合作机制。
区域能源合作机制有三个主要原则:(1)各参与者地位平等、行为自愿;(2)互惠互利,给予政策支持,消除有形与无形的障碍,为合作创造条件;(3)互相信任,加强区域合作观念,消除分歧。建立区域能源合作机制需要四步:(1)参照欧洲能源宪章条款,各参与方共同签署宪章,确保区域合作是建立于一个共同的法律基础之上,协调多层次的区域经济合作;(2)宪章组织扮演仲裁者的角色,为可再生能源合作做担保;(3)规范发展可再生能源领域,区域能源合作模式应超越简单的买卖关系,它应将从一般意义上的贸易过渡到生产合作、共同投资阶段,并逐步覆盖如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研发、运输、储备等阶段;(4)分阶段合作,因各区域国际关系的复杂性,能源合作进程各异,应根据各自所处的阶段,逐步展开能源合作。
2.2 可再生能源的双边合作
(1)发展中国家间建立合作。发展中国家开发可再生能源,始终存在着成本和技术瓶颈问题。作为主要的三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印度和俄罗斯有着相似的能源问题、传统的合作基础和高度的能源利益互补,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能源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能源合作的潜能,尤其是在核心科技、高端设备制造和其他方面,以确保能源安全,促进三国合作关系的稳定发展。印度与中国的能源消耗格局类似,作为一个新兴经济发展体和对传统资源有强烈需求的能源消耗大国,印度的进口依赖程度较高,为实现减少排放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目标,可再生能源合作势在必行。虽然在短期内,中国和印度在主要的资源上存在竞争关系,但从长期看来,随着可再生资源的发展和应用,双方必将立足合作,协同发展。中国和俄罗斯之间的能源合作是相辅相成的。俄罗斯是一个世界级的能源供应国,中国是一个世界级的能源消耗国,两个国家的能源合作还只局限在传统能源。俄罗斯的生物能、水力发电和风能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近年来,中国和俄罗斯已经在可再生能源方面频繁地合作,并且愈发地重视清洁能源和高科技领域合作。
由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程度不一,在它们之间建立合作机制具有一定难度。合作机制的建立原则总结如下:第一,双赢原则。第二,无边界原则,即此机制是开放的,可以吸收其他国家和跨国组织。目前,上海合作组织为我国与中亚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合作提供了平台,促进了更加广泛的合作。第三,谨慎原则,在可再生能源合作领域,项目投资大,并伴有很高的风险,各参与方应仔细研究项目后,做出决定。
(2)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建立合作。目前,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已经在一些国家中已经获得了成功。例如,早在1994年,中国和欧盟就建立了能源合作关系,组建了中欧能源合作论坛。一些欧盟成员国也通过政策对话和资金援助,与中国展开了进一步的合作。如今中国充足的可再生能源与广阔的市场吸引了欧盟的注意,这种互补的合作模式会是将来双边合作关系中的主流趋势。中国与欧盟的合作形式主要是:环境保护—技术交流—产业合作与共同研发,这是一个由技术合作向愈发成熟的协同发展逐步转变的过程。如果欧洲各国和亚洲各国可以联合起来,建立有效的能源合作机制,不仅有助于维持地区和世界能源市场的稳定,而且还会均衡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的利益。
吸取上述成功合作经验,总结其合作机制的建立原则有:第一,建立三个保障系统——信任机制、法律保障和合作机构;第二,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作机构的组建和合作范围;第三,建立共同合作框架和确定运行机制;第四,制定具体的原则和目标,界定资金来源、技术交流等方面[4]。
3 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机制构想
3.1 发展计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发展规划
科技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并启动了“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这是我国政府为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加快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产业发展而制定的重要规划,重点内容有开展基础研究,建立产业化示范,面向规模应用,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国际交流和对话,培养高层次人才等。为了保障“计划”的顺利开展,科技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还将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和重要科研机构,成立“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指导委员会,启动国际合作机制。同时,在全球范围内聘请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领域的高层次专家,成立“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计划”的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合作方式提出咨询建议,供指导委员会决策。另外,将安排专项资金启动“计划”,吸引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资金,并重视把国际大型能源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资本投入到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中,共同推动“计划”实施。
3.2 政府作用
从世界范围内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注重培养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增长点,而可再生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有望成为下一轮经济周期繁荣的支撑点,于是,各个国家在前瞻性地统筹规划本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活动的基础上,都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地寻求合作机会,获取资源。中国目前已与欧盟协会、欧盟主要国家 (德国、法国、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建立了双边合作关系。战略规划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进行干涉的最具效率的方式,有助于建设国家自身的可再生能源创新体系,形成整体优势。为了保证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的有效性,政府应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整合资源,由商务部和能源部牵头,会同各部门和相关主体组建工作组织,设置专门的国际合作组织,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其主要做法如图1。
图1 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流程
企业或机构的单体行为,往往因与掌握可再生能源先进技术的对方差距巨大而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开展真正平等互利的合作,为了能更有效地撬动国际可再生能源领域资源,对于政府采购项目 (尤其是政府投资大项目)下的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政府应充分发挥其宏观管理和主导作用,组织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协同合作,形成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有序链条,并通过法规和政策来调节和影响主体的合作行为,制定必要的战略和规划,支持可再生能源装备技术信息网络、产业合作基地、金融支持等支撑体系建设,营造便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的环境[5]。
3.3 运行机制
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取决于众多的因素,构架国际合作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对话协调机制、融资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组织机构建立等多方面的因素。
(1)组织协调。多年的合作实践表明,高效务实的组织协调机制的缺失是造成可再生能源合作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首先应由各国中央政府来完成战略决策工作,并由下设的谈判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以及依托机构负责重大可再生能源合作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的合作组织机构设置如表1所示。
(2)对话协调。构建可再生能源合作机制必须逐步确立对话协调机制,以加深了解、加强协调、推进合作、交流意见,并通过对话谈判解决观念分歧和利益纷争,扩大合作的利益汇合点。这些磋商和讨论包括就可再生能源合作谈判中的关键问题、各国国内政策和措施以及具体合作项目的开发和实施交流意见等。以东北亚地区为例,在目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可再生能源合作确立为中日韩“10+3”对话机制框架下的重要议题,切实加强“10+3”能源部长会议的功能和作用,建立部长级定期可再生能源对话机制,各国相应的管理部门也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扩展官方沟通交流渠道。此外,区域内各国可再生能源科研机构、企业和专家学者也要通过召开论坛、会议、互访、提供咨询等互利合作的形式开展多层次合作。
(3)联合发展。中国在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联合研发和示范项目的合作中,显示了极大的发展潜力。可再生能源的联合发展需要有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建立一个共同开发和示范项目的合作框架;二是构建相应的合作机制和绩效协议,使得所有的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国际金融机构通过信息网络系统,在共享技术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研发和应用;三是建立完善的财政激励系统,旨在解决利益分配方面的矛盾。
表1 可再生能源合作组织机构
(4)能源贸易。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贸易可分成两类:可再生能源贸易合作和CDM交易。以中美可再生能源合作为例,近年来,中美两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贸易得到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总体程度有所提高[6],但迄今为止中美能源贸易摩擦不断,需要双方政府给予可再生能源能源产品贸易更多支持并采取相应措施。技术输出、非金融调控、补贴、运输标准、法律法规、可再生能源配额等方面都应依据各地区形势加以规定,以使各国间能源贸易摩擦最小化。具体来说,不应仅在可再生能源生产环节降低关税,在原材料方面也应采取相同措施。只有这样,降低关税所引起的外贸额与利润增加的积极效应才不会只发生在少数发达国家中,使得世界贸易更加均衡。补贴是由可再生能源技术所产生的环境效益所决定的,在征得各方同意后才会予以批准,可以有效避免恶性竞争。可再生能源产业相关标准的制定直接影响到该领域的合作利益,因此,各种贸易措施、标准和规定,也应在WTO国际标准条款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只有加强标准互认,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其兼容性才会有助于可再生能源贸易的发展,形成互相支撑、共同发展的格局[7]。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可再生能源产品质量和技术的认证体系,而该系统无论是在国内市场监管还是在国际合作中都是必需的。
发展中国家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包括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发电等领域,都在CDM项目合作领域之内。CDM项目合作不仅降低了发达国家尖端技术的研发成本,也满足了发展中国家节能减排技术的要求,同时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出售核定减排量获得高回报。除了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之外,中国也可利用自身技术进步与其他欠发达国家展开贸易,实现多层次的合作。总之,我国可以利用CDM交易平台吸收大量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减少节能减排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
3.4 保障机制
只有通过贯彻执行合理有效的规章制度,设立和调整现有的金融衍生工具,可再生能源市场才能稳定地发展。一般情况下,有三个主要融资来源:(1)政府 (成立政府基金,启动可再生能源的计划和项目);(2)国际和本地金融机构,如中国发展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美国国际发展机构和世界银行集团等;(3)其他国际机构,例如全球环境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合作伙伴和基金等。
对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合作的资金运作机制,可以考虑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银行,“该银行可以设计为由利益相关国以股本认证、借款、净收益和捐赠等形式共同出资成立的政府间金融组织,主要职能是对成员国的能源开发项目进行贷款、股本投资、担保等。”此外,还可以考虑由各国共同出资建立可再生能源合作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各国技术的研发与转化、能源人才的交流与培训、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等。
目前,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不高,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信息、数据和人员交流也非常有限,而了解每个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和政策意图是构建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的先决条件。建立能源合作信息和数据共享机制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信息和情报系统网络,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以便使区域内各个国家相应地制定符合实际的规划和战略,为合作提供准确、可靠的决策数据和信息。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需要遵守以下的基本规则:国家和组织都应主动开展信息的输入、报告和分析的工作;应从参与可再生能源政策或项目设计、开发和实施过程的组织机构中获取信息,例如国家政府、公众部门、民营企业、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保证信息来源的广泛与多样性;为了确保信息传输的透明度,所提供的资料应适用于公共领域;收集、分析和评价数据的工作应尽可能降低成本;信息的采集、审计和反馈只有通过多层次的结构才能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交互性,所以应在世界层级、国家层级和区域层级多层次地展开这种信息机制;需要有一个国际评估机构来监督和评估整个机制的运行,并负责制定审计计划,定期检查,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
4 结语
中国虽然在高端技术、资金、管理经验等方面存在欠缺,但可再生资源广阔的市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国际合作的机会。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还处于较低层次的水平上,我国在这个新兴领域的潜力还没有被充分发掘。中国如果想在可再生能源这一全新的国际竞争领域获得主动权,除了立足于自主研发以外,必须改变现有的国际合作方式,逐步由低端合作向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端合作发展,当前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和国家的对外开放战略为这一转变提供了新的机遇。我们要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资源与市场的优势,创新合作模式,建立相应的国际合作机制,在组织构建、制度安排、运行机制等方面加以规范并提供安全保障,而合作各方也应互信互让,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与贸易合作,谋求各方的共同发展。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合作系统,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我们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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