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环境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2013-08-26□江渊
□ 江 渊
新民事诉讼法今年起施行,企业应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 沧州炼化近日组织员工开展“做守法公民、促和谐发展”普法主题漫画活动,共征集到500余幅漫画。 付铁刚 摄
受法律界、企业界和广大民众高度关注的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新民诉法新增25条、修改51条、删除9条,对完善审理制度和规范诉讼行为,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如何认识新法对企业的影响,采取应对措施,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是必须认真研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新民诉法的相关修订内容
增加恶意诉讼制裁。新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道德法律化的表现。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侵占他人财产或逃避债务执行,事先与他人串通,捏造事实,虚构纠纷,将财产抵偿或执行给他人,从而规避合法权益人和债权人的追索。在新的民诉法中,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将受到相应制裁。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新民诉法增加了先行调解原则和司法确认制度,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纷争,提高办案效率。调解协议须经司法确认,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一种新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独任审理等一般规定。
新增公益诉讼制度。新民诉法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新法修改备受社会关注的焦点,并被广大公众认可。近年来,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事故等群发性事件,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新法增加环境污染等公益诉讼新型案件类型,是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
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旨在维护案外第三人利益的事后救济程序,解决诉讼实践中的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增加小额诉讼制度。新民诉法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是提高司法效率的改进措施。新法实施以来,此制度被全国各地法院广泛适用,如1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一万元的借款纠纷,法庭在半个小时内就审结案件。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应对措施
加强新法学习,完善法律风险清单。企业应加大对新民诉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特别是加强法律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应根据新法的修订,及时补充完善法律风险清单,对可能涉及的新法律风险和引发这些法律风险的具体行为,逐一梳理出风险对应的法条、涉及的内部部门和外部相关主体等信息,做好风险提示、警示工作,增强全员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事前防控到位。
加强风险防控,规避公益诉讼。根据对新法法律风险评估,制定相对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完善相关业务制度、流程、控制活动等,确保依法治企,合规经营。对于新法增加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提起公益诉讼的行为,企业应高度重视,一旦被诉,不仅可能面临高额经济赔偿,企业声誉和形象也可能受到严重损害。尤其是高耗能、排污量大、环保处理能力欠佳的高危企业应作为重大法律风险来防控。如周边居民较多的炼化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与消费者密切接触的加油站,应严把油品和非油业务的产品质量安全关,杜绝违法违规事件,妥善处理群发性、突发性事件,降低损害后果等,确保事中防控到位。
善用新法维权,抵制恶意诉讼。要善于运用新法赋予的维权武器,抵制恶意诉讼行为。如企业清欠案件中,以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导致催收和执行难的行为,法院可甄别恶意诉讼和规避执行的行为,作出相应制裁处理。对于恶意诉讼已经结束,法院已无法驳回诉讼请求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受侵害人还可依据第三人撤销之诉,及时维护作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关注诉权保障条款,加强司法监督。新法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完善了起诉和受理程序,规定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完善了案件转交程序,规定将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完善了保全制度,增加了行为保全,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申请或在必要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完善了第二审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加强了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职能,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必要时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等等。企业法律人员应灵活运用该类修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规范诉讼行为,加强纠纷管理。新法在规范诉讼行为方面完善了当事人举证制度,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增加举证迟延责任;规范了法院接受证据手续,要求法院出具收据,防止证据遗失;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败诉方作出承担证人费用的惩罚性规定;完善了鉴定程序,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等。企业应进一步加强纠纷管理,严格执行新规定,提高诉讼能力,切实把好风险防控的最后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