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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要点归纳

2013-08-21

山西建筑 2013年25期
关键词:合同条款发包人价款

冯 凯

(晋城市建都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西晋城 048026)

1 2013版与1999版示范文本结构、条款比较

新版《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13条)、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20条)三部分组成,并包括了11个附件,通过表1进行直观比较。

1.1 《协议书》部分的修订条款要点

1)将“合同价款”修改为“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999版示范文本《协议书》部分对于工程价款的表述为“合同价款”,这一条款会给合同使用方造成“合同价格已经在协议书中确定”的印象。但即使是相同的合同价款数额,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工程款结算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需要在协议书中明确合同价款是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得出来的。

2)当事人“承诺”中增加了关于不另行签订“黑白合同”的约定,《示范文本》在保留原版合同中承包人承诺按约完成工程、发包人承诺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的约定。

3)对承包方项目经理进行了明确约束,协议书第五条、通用条款第3.2款(5个目)、专用条款第3.2款都要求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对项目经理常驻工地、更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专用条款约定违约责任。

1.2 “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的重要条款要点

1)增加了部分词语定义,1999版示范文本中词语定义为23个,新版示范文本的定义增加到49个。其中比较重要的新增词语定义包括:a.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增加了“缺陷责任期”的定义;b.借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约定,增加了“基准日期”的定义;c.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增加了“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的定义。

表1 2013版与1999版示范文本结构、条款比较表

2)增加了“联络”条款,《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增加了工程联络条款,并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3)发包人条款中增加了“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示范文本》中增加了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4)承包人条款约定了分包人和雇用人员保护内容。《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5)增加了“知识产权”条款,《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6)增加了“职业健康”条款,《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特别制订了“职业健康”条款,对于承包人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劳动环境、休息休假等作出了约定。

7)增加了环境保护条款,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声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8)增加了测量放线条款,借鉴了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测量”的惯例,《示范文本》对于测量放线中基准数据的提供责任以及工程定位责任进行了约定:“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9)增加了样品条款,《示范文本》对于样品的报送、封存和保管做了约定。

10)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示范文本》对于暂估价项目区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别提供了承包人自行招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招标以及承包人自行实施等方式供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

11)对合同价格调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参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发改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做法,《示范文本》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进行了约定。a.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通用条款提供了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和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两种方法;b.对于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通用条款约定: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2)约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条款,《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确立了“质量保修期限”的含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借鉴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惯例,确立了“缺陷责任期”制度。《示范文本》明确了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义务和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

13)设立了“争议评审”制度,《示范文本》参照 FIDIC合同条件中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和“争议评审委员会”(DRB)制度,并结合我国工程管理实际,提出了专家解决工程争端的“争议评审”制度。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 2013版《示范文本》的主要特点

1)增加了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双向担保制度、合理调价制度、缺陷责任期制度、工程系列保险制度、商定或确定制度、索赔期限制度、双倍赔偿制度、争议评审解决制度。

2)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a.合同结构体系更为完善,权利义务分配具体明确,利于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b.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提高施工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和工程管理实践需要,增加了暂估价的规定,规定了暂估价项目的操作程序。

4)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a.重视合同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在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设置上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的意思自治;b.增加了防范黑白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内容,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c.细化了暂停施工条款,有利于避免因工程暂停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益受损;d.更加合理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5)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

在法律方面,体现了《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精神。

在行政法规方面,体现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精神。

在部门规章和政策方面,体现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规定,计价模式上兼顾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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