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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与政府的14年之诉

2013-08-21曹天健

法人 2013年4期
关键词:物产财政局资产

文 本刊记者 曹天健

唐山民营企业家郑树成与丰南财政局的14年纠葛再次表明,民企和国企的财产权并不平等,其中的一个恶果就是民营企业家在与政府的纠纷中常常遭到刑事追究——郑树成乃是一例

农历蛇年春节前,郑树成终于收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凝视着这份等待得太久的一纸判决,郑书成百感交集。

“你看看这结论,真是让人越想越难受。”郑树成指着判决书一字一句的告诉《法人》记者。这份判决的结论是:“由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具有的政策性,并非纯粹的民事行为,政府撤销改制,也不能视为民事上的违约,况且即使改制完成,郑树成也只是拥有改制企业的股份,而非全部资产,因此,郑树成请求确认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及资产归其所有,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政府对改制方案批准后又撤销的行为,客观上中断了郑树成通过对企业的改制和经营而获益的可能,以对郑树成进行适当经济补偿较为妥当,本院酌定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给付郑树成1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郑树成何许人也,他为何与财政局打官司“较劲”?河北省高院又因何终审判决财政局给付其100万?

事实上,郑树成——原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负责人与丰南区财政局互为被告的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肇始于19年前,与该民事案件相伴的两起刑事案件,郑树成均是主角—— 一为犯偷税罪被判处缓刑的罪刑(已服刑期满),一为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两名嫌疑人之一。

嫌疑人曾获选唐山市“十大乡镇企业家”

郑树成的名字,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唐山丰南几乎家喻户晓。

1990年,48岁的郑树成就任丰南市(后改为丰南区)物资局局长。而此前,颇富改革创新意识的郑树成在丰南市银丰镇工作期间,因在全镇领办24家乡镇企业,创出全镇经济效益河北第一的殊荣而入选唐山市“十大乡镇企业家”。郑本人在担任银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同时,兼任镇工农商总公司总经理、镇工业公司经理、啤酒厂(与北京双合盛啤酒厂联办)厂长。时任河北省委书记邢崇智、唐山市委书记岳岐峰等河北省及唐山市领导多次到银丰镇下乡、“蹲点”,郑树成成了丰南远近闻名的改革人物。

郑树成告诉记者,现今的轧钢厂就是占用物产(集团)公司土地建设的(曹天健摄)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正是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改革开放风起云涌之时,在物资局长任上郑树成有了用武之地。郑树成借助丰南当地钢材市场的“地利”优势,带领职工创新经营思路,从1990年到1993年,三年时间,物资局经济效益连翻三番,1993年,丰南市物资局更是创下了历史纪录:一年挣到了2400万元!这个成绩让丰南市物资局位列河北省物资系统效益第一,丰南市成为全国物资系统百强县(市、区)。一时间,省内外物资系统前往丰南参观学习的人员络绎不绝。

然而,物资供求市场的变化不以郑树成和丰南市物资局的意志为转移。1994年,全国物资供应系统经济形势急剧下滑,丰南市物资局的经济效益也急转直下:1994年5月,丰南市物资局一个月亏损200余万元,到当年年底,全年亏损达2000多万元。物资局下辖28个公司、4家工厂,在册的正式干部职工530多人,加上合同工、临时工达上千人。一个月亏损200多万,政府拿什么来为物资局填补亏空?上千人的吃饭、工资问题怎么解决?

郑树成说:“此时,丰南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坐不住了。”

郑树成被请到了市委——困难当前,作为丰南市物资局局长、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他要替市委、市政府“担担子”、“背包袱”。

1994年7月1日,丰南市政府经研究决定,授权丰南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丰南市物产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郑树成签订了《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租赁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郑树成租赁经营原属于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的资产,租赁经营的资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有资产,即所属机械厂和原物资局旧址,经评估核价确认净现值878万元,并约定了租金数额;一部分是企业近一、二年负债形成的资产,即新址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此部分资产鉴于尚未发生效益,不再评估,债权债务由承租者索取和偿还,还本付息后形成的资产,归承租者所有”。

《租赁合同》签订后,郑树成依据合同规定向丰南市财政局缴纳了租赁保证金,开始履行合同。

1996年1月,丰南市政府作出(1996)第10号决定,将《租赁合同》内的国有资产机械厂收回,划归市工管委管理,原来的国有资产净值由878万元变更为251万余元。丰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与郑树成签订了《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租赁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租赁国有资产中的市机械厂去除,相应的租金、抵押财产等按比例进行了核减。

国企改制使物产企业(集团)公司身份变民企

据了解,随着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全国物资系统纷纷进行国企改制,1996、1997年,丰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开始与承租者郑树成协商解除租赁经营合同,酝酿对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进行国企改制。

1997年7月31日,郑树成(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与丰南市财政局签署《资产偿债协议书》,郑树成以公司名下的非国有资产、办公楼等抵顶了拖欠财政局的税费、借款、租金等费用。为履行该协议,双方又先后签订了《房地产变更契约》、《资产偿债补充协议书》。

1997年10月18日,郑树成以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名义,提交了《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全权买断身份实施股份制改造”的方案》,方案中提出:一、就租赁的国有资产(当时经评估净值为592.2万元)作为改制中的各项安置费用;二、终止原《租赁合同》。

1997年11月5日,丰南市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关于市物资局、物产企业集团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丰政批字(1997)34 号总字 101 号),批准了呈报的改制方案。

批复明确,一是租赁的国有资产592.2万元全部用于在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及其他费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方案中的具体办法落实“双买断”后,依法组建“丰南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终止“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租赁经营合同书”规定的国有资产租赁关系,同时终止该“租赁经营合同书”,该合同书规定的除国有资产以外的由负债形成的资产仍归原承租者所有,原形成资产的债务由承租者负责偿还。“由于国有资产已出售,物产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全部去掉国有企业性质,其内部经济关系由原承租者负责处理。”

新址资产是“国字号”还是民营起纠纷?

据丰南市政府有关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改制的资料记载,1998年10月6日,甲方唐山渤海工业(集团)公司与乙方郑树成(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签署《购并实施协议》,唐山渤海工业(集团)公司预全盘接受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丰南市民营经济委员会、丰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丰南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在协议上签章鉴证。

协议约定,一是乙方同意由甲方与国资局签订老址企业资产购买合同,出售的收入用于安置职工等;二是对乙方其他各企业资产、债务、权益进行清产核资,按国家规定进行评估。

以上协议签署后,丰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唐山渤海工业(集团)公司签署了《产权出让合同》,丰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名下的原物资局旧址企业资产出售。双方于1998年10月12对物资局旧址资产进行了移交。

至此,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名下再无任何国有资产。予以佐证的是: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2000年度法人年检报告书明确显示,丰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实际出资额为零。

据郑树成陈述,就在老址国企资产处置完毕之后,因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名下新址企业资产经评估近亿元,唐山渤海工业(集团)公司违约不再对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资产进行并购。1999年9月8日,丰南市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关于撤销〈关于物资局、物产企业集团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的决定》(丰企改办[1999]4号), 并随后派驻新的公司负责人,将新址资产全部收回。

从这一天起,郑树成和丰南市财政局就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名下新址企业资产的归属产生纠纷。

郑树成说:“此时,丰南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坐不住了。”

郑树成被请到了市委——困难当前,作为丰南市物资局局长、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他要替市委、市政府“担担子”、“背包袱”。

1999年9月8日,丰南市财政局一纸诉状将时任丰南市政协副主席、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的郑树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依法收回企业经营权。

郑树成则认为,“老址你不改制可以,但新址已经卖给我好多年了,我辛辛苦苦经营,负债也还的差不多了,形势好转了,你说撤销就撤销,说收回就收回?太霸道了吧!”

同年9月26日,郑树成也将丰南市财政局起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名下新址企业资产归其所有并依法予以归还。

河北省高院受理该案后,指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民事案件尚未开审刑事案件接踵而来

让郑树成始料未及的是,正当郑树成委托律师准备应诉时,唐山丰南市检察院突然以涉嫌偷税罪对其立案侦查,并给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中止审理该民事案件。

2000年12月1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郑树成涉嫌经济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刑事案件会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为由,作出(2000)唐民经字第25号民事裁定,中止民事案件诉讼。

2002年6月10日,丰南市人民法院作出(2002)丰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郑树成犯偷税罪,判处郑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度过缓刑期后,郑树成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恢复诉讼申请书,请求对民事案件恢复审理。2010年,经郑树成反复请求,民事案件的审理终于有了进展——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的开庭日期定在2011年3月3日。

就在法院准备开庭前夕,丰南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2011年2月26日将郑树成的儿子郑硕辉予以拘传,并于3月1日将其拘留。2011年3月15日,对郑树成作出逮捕决定。

2011年4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了上述民事案件,并作出(2000)唐民初字2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的诉讼请求,同时也判决驳回郑树成的诉讼请求,丰南区财政局及郑树成均不服该判决,双方上诉至河北省高院。

2011年9月3日,丰南区人民法院对郑树成、郑硕辉父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在案件开庭前,郑树成先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丰南区检察院、法院回避,异地审理,理由是财政局每月给他们发工资,不可能公平审理此案,但未被许可。

案件审理过程中,郑氏父子的辩护人提出,丰南市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于1997年11月5日以丰政批字[1997]34号总字101号作出的《关于市物资局、物产企业集团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已经明确将新址企业资产处置给郑树成个人,因而,起诉书所指控的两起犯罪所涉资产均不在租赁经营的国有资产之列, 郑氏父子根本没有犯罪的故意。至于企业工商登记还是国有并未变更为私企,这并不是判断企业资产性质的惟一依据,对此国家法律早有定论。

记者注意到,在法庭上,郑氏父子还提交了一份“特殊”的电话录音——郑硕辉与丰南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董某在2011年2月的一次通话录音。

经法庭允许,根据该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被当庭宣读。在该录音中,董称:“你起诉政府这块,政府肯定不干。政府一寻思要弄了,那肯定就跟老头还弄了。”“你要是再启动的话,那意思,肯定是我们找老头还找不着么?”“其实我们是啥?我们不就是人家手中的,说实在的,说句不好听的话,你们也说,像跟狗一样呗,咱不是挣着人家两块钱嘛!”

郑氏父子当庭提出,据此他们有理由确信,丰南区财政局在非法干涉案件,其是“因为民事案件而被丰南区财政局非法迫害”,而“丰南区检察院是受丰南区财政局的指使,在搞冤假错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嫌疑人无罪。

郑氏父子当庭提出,据此他们有理由确信,丰南区财政局在非法干涉案件,其是“因为民事案件而被丰南区财政局非法迫害”,而“丰南区检察院是受丰南区财政局的指使,在搞冤假错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嫌疑人无罪。

省高院终审判决民事案“酌定”财政局给付郑树成100万

就在该刑事案件审理期间,2013年春节前,河北省高院作出了(2011)冀民一终字第147号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丰南区财政局要求解除租赁经营合同并由郑树成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丰政批字(1997)34号总字101号文件虽属行政文件,但从其内容及产生的效果来看,该批文中关于批准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具有民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从未对此提出异议,且双方在此文件下达前后实际结清了租赁经营期间账目,处置了所租赁的全部国有资产,足以表明双方对解除租赁关系已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完成。故丰南区财政局现诉请解除租赁合同和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关于郑树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及资产归其所有的问题,二审查明,郑树成所主张的资产权利即《租赁经营合同书》中所列明的新址资产,在双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前就已存在,对此事实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且在《租赁经营合同书》中也已写明,故一审判决以郑树成“所主张资产所有权均系在企业租赁合同终止后的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形成”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1994年7月1日双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时,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资产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国有资产,即市机械厂和物资局旧址资产,另一部分为新址资产。其中属于国有资产部分的市机械厂和物资局旧址,已分别被丰南市财政局、国资局所收回和出售,因此本案讼争的企业资产实为新址资产。其后,双方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书》于1997年11月5日结合企业改制终止,郑树成实际经营企业资产至1999年,其间郑树成以以资偿债形式偿还了新址资产负债,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2001年工商档案中企业出资人一栏中显示丰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出资额为零。2002年1月28日丰南市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再一次明确,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中不包含新址资产。虽然新址资产未经评估便将债权、债务一并处分给郑树成,但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丰南市财政局在1998年将用于安置企业职工的物资局旧址资产,定向作价600万元出售给唐山渤海工业集团公司,并在丰南市审计局见证下进行了资产交接,产权转让协议还明确写明了转让价款600万元定向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因此,丰南市财政局应承担安置职工的责任。

判决书指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适用法律欠妥,最后做出判决:酌定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给付郑树成1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但维持唐山市中院(2000)唐民初字25号民事判决。

2013年1月19日,记者联系丰南区检察院,了解有关该院反贪局副局长董某与嫌疑人郑硕辉通话的细节问题,接待记者的该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称,董某日前外出办案。记者来到丰南区法院,询问该院对郑树成、郑硕辉父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的审理结果,被告知,“案件正在审理之中,不便透露。”但在该案中郑树成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受理案件已经16个月未做出判决,已经超过法定一个月审限的 15 倍!

据了解,郑树成亦对法院判决其犯偷税罪的结果不服,认为其不构成犯罪,正准备对该案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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