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出版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思考
2013-08-20文/李伟
文/李 伟
为了保障出版单位转制工作的全面、顺利展开,中央、地方出台了一些相关配套政策,企业年金政策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对于转制出版单位有着重要的意义。转制出版单位如何建立企业年金,怎样达到员工内部分配的公平合理,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
一、企业年金的建立具有积极的意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可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建立企业年金的前提条件,很多出版单位转制以后才全员参加养老保险,因此企业年金主要针对的群体是转制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以后退休的职工,转制为企业后的出版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后,这些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加入。如果加入,将由企业和员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费,员工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可根据年金账户的积累金额按照本单位年金方案规定的领取方式从个人账户或企业公共账户中领取年金基金。
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商业储蓄共同构成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三大支柱”。作为一种福利计划,它不但提高了员工福利,而且为企业解决福利中的难题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真正起到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吸引力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它作为一种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一直是近年来国家力推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在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完善员工福利保障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在政策上,国办发[2008]114 号文中规定“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明确了转制出版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作用。
国家在税收方面也给予了一定的支持,2009 年6月2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而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显然是可以享受这种税收优惠的。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难点分析
对于企业年金的准入条件、参加人员范围、方案的设计报备、建立程序、税收执行等方面都有相关的政策规定,操作起来有据可依。核心的难点在于分配方面,从实际操作经验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思路。
1.纯积累型 企业和个人按照月均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进行企业年金的缴费,所缴纳费用直接根据每个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对应进入个人账户,一直积累到员工退休。员工退休时领取账户积累额。
案例介绍
某出版社于2010 年建立年金计划,计划建立之初共有员工600 多人,员工平均年龄在35 岁以下,且10 年内退休的员工占员工总数的3%,员工整体年龄较低,10 年内退休人员较少,因此该出版社年金方案选择了纯积累型,该社也没有进行追溯缴费。企业常规缴费为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8.33%,个人缴费比例为员工月均工资的1%。为了体现年金的普惠性原则,该社每年常规缴费部分的资金直接按照员工工资的8.33%进入个人账户。随着职工为单位服务年限的加长,账户积累额会不断增多,到退休领取时就可以达到一定的额度,起到补充养老的作用。
这样的分配方案最大的好处是操作简单,不需要将单位缴费部分做二次分配,它适合于企业成立时间不算太长、员工整体年龄结构比较年轻且差别不大,员工的收入能比较好地体现出不同职级、贡献程度等因素的差距。事实上,因为缴费基数依据的是职工上年收入水平,所有职工按照同样的比例进入个人账户,相当于同比例增加了一块收入,没有单独作为一种福利计划侧重某一方面进行激励。
2.系数法 在纯积累型的基础上,如果觉得企业员工之间的工资还不能很好地体现出各不同职级、贡献程度等因素的差别,可以考虑将企业缴费部分(如8.33%)进行一定的拆分,其中一部分直接按照员工月均收入的一定比例(如5%)进入员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资金(如3.33%)可以综合考虑员工的职级、工龄、岗位等多种因素,每位员工的职级、工龄、岗位等都有一个相应的系数,按照一定的公式计算一个综合系数,通过每一位员工的综合系数不同拉开一定的差距。也可以将企业缴费全部资金完全采用系数法进行分配。
案例介绍
以考虑职级、工龄、岗位因素为例,系数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员工个人综合系数=权重1×职务系数+权重2×工龄+权重3×岗位系数
个人分配到的企业缴费=个人总系数/全体员工总系数×当期企业缴费系数法分配总额
某企业上一年的工资总额为1000 万元,本年度企业缴费部分8.33%,进行一定的拆分,其中5% 直接按照员工月均收入的一定比例进入员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资金3.33%共计33.3 万元根据系数法分配给员工。假如某员工个人职务系数25,工龄系数15,岗位系数20,职级、工龄、岗位权重分别为50%,30%,20%,计算该员工个人综合系数=25×50%+15×30%+20×20%=21,按照这种方法计算得出该企业所有员工综合系数为1500,则33.3 万元总额中分配给该员工的额度为333000×21/1500=4662 元。同样的,分配给其他员工的金额也可以计算出来。
系数法的好处在于除工资的差别之外,企业可以将一部分企业缴费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因素形成不同的系数和权重,在员工之间再分配,从而起到相应的激励或保障的作用。
3.待遇确定型 即企业根据企业缴费资金规模,制定一个企业缴费资金能够支持的、员工退休时能够领取的最低标准,员工退休时若其个人账户年金积累额低于预先设定的最低领取金额,则企业从公共账户资金中对该员工进行补贴。领取标准的确定:可以只根据职级来设定,也可以综合考虑员工的职级、工龄、临近退休时间、贡献程度等因素,确定出每个因素的补贴标准,然后计算出每个员工总的最低领取标准金额。
案例分析
某企业根据单位缴费资金规模,结合现有人员数量和结构,以及转制前后退休人员待遇差,确定本单位员工退休后企业年金最低领取标准如下。
企业年金最低领取标准表 单位:元
根据该单位制定的分配原则,保证员工领取20年,则该企业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如果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余额不足月最低领取标准乘以240 个月(20 年),则先自个人账户中按月发放相应标准,发放完毕后由企业公共账户按月继续发放,直至第240个月。如果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余额超过月最低领取标准乘以240 个月(20 年),直接领取个人账户金额,不需公共账户发放。
采用待遇确定型,一般是因为企业建立年金时老员工较多,年金积累期较短,为了保证老员工能达到预期的领取水平,从而设定出一个相应的最低领取标准。与前两种方式不同的是,采用待遇确定型的企业为了能够达到不同员工领取到相应最低标准,需要运用追溯缴费或从企业正常缴费中拆出一部分资金,放入公共账户中,专门用于保证员工退休时的最低领取标准。
可见,单位在选择分配方案的时候要结合本单位员工的年龄结构、单位在年金分配上侧重哪些因素来确定。不管采用哪种分配方式,都要牢记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包括:第一,坚持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第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程序上也应该合法合规,要成立专门的企业年金管理组织,制定的年金方案应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有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的审批,签订相应的年金管理合同等,真正将企业年金这项职工关心的大事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