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着石头过河——中小型金融服务公司的发展现状
2013-08-18陈艳
文/陈艳
(作者就职于上海联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随着近几年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中国的金融业正在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之路,从以往单一的以银行为主体的格局,发展到商业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等主流的投融资主体各显神通,再到中小型的金融服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与各大金融机构争奇斗艳的现状。
中小型金融服务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规模较小,门槛较低:从注册资本要求来看,对于中小型金融服务公司的资本要求远低于正规金融机构。例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中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而在具体实践中,一般对资本要求最低为2000万元(上海),远低于注册商业银行要求的10亿和注册保险公司要求的2亿。而从从整体规模看,中小型金融服务公司较少形成覆盖全国的规模,基本属于地方性金融机构,为本地个人及中小企业开展服务。
经营灵活,模式创新:中小金融服务公司具有自身特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而其与大型金融机构相比,受到的政策限制也较小,由此决定了他们具有较灵活的经营方式,例如,银行一般不开展动产抵押业务,不做小额贷款,对贷款人信用、贷款用途也有诸多限制,相比之下,典当行认物不认人,没有过多繁琐的程序和死板的条件,大到几百万元,小到几百元的业务都欢迎,一切只取决于典当物品的真假优劣、市场价格及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明确。而对于一些较新颖的新兴业务,银行等都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程序,在充分验证可行性后方可推出,而中小金融服务公司则可以较快捷地作出尝试。
适应性强,客户特定:中小型金融服务公司一般都具有自己的特定客户对象,并针对其客户量身定做服务方案。比如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可以在采集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客户要求有选择性地进行模型搭建、财务评估并给出客户需要的报告,而大多数大型金融机构很难为单一的客户指定完全符合其要求的一整套金融服务,大多需要客户根据已有服务进行选择。
发展迅猛,风险较大:正因为中小型金融服务公司的准入门槛较低,客户较为特定,因而复制其经营模式也较为容易。特别在目前该行业相关规范不多的情况下,同类的企业数量增加极快,而对客户的争抢,必然会导致不少企业在竞争中倒下。监管的相对宽松性,也会令一些企业在风险控制方面较为松散而带来较大的隐患。
中小型金融服务机构一般通过收取借贷利息或手续费来盈利。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就是通过个人或企业以抵押、质押或信用等形式向其融资,收取较高利息来获利,而第三方支付公司则是典型的依靠手续费盈利的企业。如对电子商务比重最大的B2B来说,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存在是至关重要的。大笔资金的交易风险比较大,需要第三方的担保服务来保证交易的安全与快捷,交易金额较大使得与之相对应的费用也较高,给了第三方支付平台较大的盈利空间,这也是为什么电子支付凭借传统的盈利模式也可以快速的发展。目前,某些第三方网上支付已经开始着手盈利模式的转型,增值服务将成为其主要盈利点。这些增值服务包括:帮助客户管理资金,提供授信服务,做互动推广等,这样不仅解决了支付的问题,还会带来新的订单,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服务,这些增值模式的提出,也说明在中小金融服务机构逐渐发展的过程中,盈利模式开始脱离最基本的收取贷款和手续费方式,转而向其他较新领域发展。
当然,中小型金融服务公司在目前我国的金融大环境下,发展过程仍面临着较多制肘和风险。大部分企业内控管理不完善,风险控制模式滞后,从业人员缺乏相关的行业经验,特别是对一些创新型业务,尚处于瞎子过河阶段,缺乏对应的风控制度。以典当行为例,作为一种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融资方式,典当行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而且不问贷款用途,融资者可以自由使用资金。然而这种方式的贷款,虽然灵活,却因为对典当物过于依赖而造成了高风险。一旦对物品价值的估算不正确或是物品因自然属性贬值,很可能给典当行带来巨大的损失。而对典当物的估值,更是需要专业的鉴定人员(贵金属、珠宝、古董)来完成,并且该类人员需要懂得一定的贷款理论知识,能够正确评价当品的市场风险,这样的人员在目前市场中可谓是凤毛麟角。
另一方面,地方主管部门对中小型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解不多,重视不够,在政策方面很难做到有针对性地扶持帮助。比如说近年来开始发展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上海第一家正式启用金融信息服务这个名字的企业成立于2010年,然而其经营范围内始终不能写入“金融信息服务”这一条,究其原因,就是工商行政部门对此行业无认识、无鉴定,从而无法认可其独立的行业地位。目前,中小型金融服务公司成立了不少行业协会,期望在政策力度不大的状况下借助行业协会的帮助,互相团结,为行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支持并通过相互的交流促进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行业协会的出现固然对推动中小型金融服务公司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其在信息互通,人才培养上发挥的作用还远达不到中小型金融服务公司的需求。
另外,金融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针对中小型金融服务公司的法律政策的缺陷是目前不少企业最头疼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在全国还处于试点阶段,缺乏法律支持,其身份还不明确,虽然经营的是贷款业务,但在金融维权、抵(质)押登记、税收优惠等方面,却不能享有正规金融机构的待遇,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也存在法律空白。担保企业相关的《担保法》仅规范了担保行为,而针对专业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种类、人员从业资格、财务及内控制度、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不仅效力较低,其在针对具体法律责任时的局限性也使得其不具有很大的执行性。因而法律制度的健全化,将是未来中小型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
目前中国的金融行业发展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具有较大差距,随着金融改革地不断深化,对于中小型金融服务行业的需求将越来越大。中小型金融服务行业正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其经营模式很好地弥补了大型金融服务企业的缺陷和不足。但是,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解决,才能令行业向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从而走出目前可能存在的一定困境,真正地实现持续稳定的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