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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丧葬制度的阴阳观

2013-08-17

关键词:谥号天子诸侯

何 丹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四川成都 610213)

丧葬是周礼的重要内容,具体又可分为丧礼与葬礼。丧礼,即哀悼死者的礼仪;葬礼,即安排死者遗体的礼仪。有关丧葬制度的研究不乏其人,而葬日的选择却甚少人问津。笔者力图通过把有关周代丧月与葬日的记载全部采摘出来,一一进行对比分析,以恢复它的原貌。由于周代丧月与葬日的记载主要见于《春秋》,所涉及的对象以天子、诸侯、诸侯夫人为主,因此本文将主要从《春秋》所记这三类人群的丧月与葬日的研究入手,论述春秋时期丧葬制度中对丧月与葬日的选择。

一、《春秋》有关卒日与葬日的记载

丧月,指卒死之月到埋葬之月所跨及的月份;葬日,指埋葬之日。《春秋》以干支为纪,干支按奇偶分刚柔,甲、丙、戊、庚、壬为刚日(阳日),乙、丁、己、辛、癸为柔日(阴日)。六十干支即是十天干之中的刚日、柔日与十二地支(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之中的刚日、柔日的分别组合。下面我们先把《春秋》经文中明确记载有丧月或葬日的天子、诸侯和诸侯夫人情况分别列为以下三表。

表1 《春秋》所见天子卒葬表

续表1 《春秋》所见天子卒葬表

表2 《春秋》所见诸侯卒葬表

续表2 《春秋》所见诸侯卒葬表

续表2 《春秋》所见诸侯卒葬表

续表2 《春秋》所见诸侯卒葬表

续表2 《春秋》所见诸侯卒葬表

续表3 《春秋》所见诸侯夫人卒葬表

由以上三表观之,《春秋》共书9位天子、164位诸侯王、21位诸侯夫人的卒葬,涉及诸侯有宋君11、卫君11、滕君 7、蔡君9、鲁君 11、陈君 11、曹君 11、郑君 12、齐君15、邾君7、许君6、晋君 13、鄫君 2、杞君 7、楚君8、秦君 6、莒君5、吴君 5、戎君 1、胡君 1、沈君 1、薛君4。85例都记有卒月与葬月,这为我们对丧月进行研究提供了充实的资料,其中9例丧月为阴数,76例为阳数,其间短者相隔三五月,长者达十月有余,甚至两年多,均如此。阳数丧月与阴数丧月呈现出9:1的局面,即使不考虑特殊者尚有讹误的可能,不考虑历史现实情况的制约,相比之下,两者仍相差悬殊。这在卒月与葬月上就呈现出一个明显的共同规律:即奇月卒者奇月葬;偶月卒者偶月葬。可以想象,如果不是受某种特定观念的制约,这种成规律的现象是难以在二十余个国家中普遍存在的。

二、丧月用阳

有关周代丧月制度的记载,最著名的就是《礼记·王制》的“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三年之丧,自天子达”[1]151。这在《仪礼》、《左传》、《荀子》等文献中都有此类记载。如《左传》隐公元年载:“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踰月,外姻至”[2]16。据这些记载我们可以知道天子的丧月之数为七,诸侯为五,即丧月之数为单不为双,这与我们前面根据统计所得出的规律保持一致。而文献有关丧月与身份关系的记载,是否可靠,我们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根据表1,我们首先看一下天子“七月而葬”的实际情况:

7月 >7 4月 3月 共计1人 1人 1人 2人 5人

以上五例中只有周襄王一例完全符合天子的丧月之制,其它均不符合。周桓王崩于鲁桓公十五年三月乙未,庄公三年得葬。庄公三年载:“夏五月,葬桓王,缓也。”[2]161此处缓借为“爰”,易也,即改葬。周景王崩于昭公二十二年夏四月乙丑,六月得葬。三月而葬,是因为“王室乱”[2]1431,故速。可见除开特殊情况,仍基本遵循了“天子七月而葬”的制度。

根据表2,我们再看诸侯“五月而葬”的实际情况:

31月 15月 11月 9月 8月 7月 6月 5月 4月 3月 2月 共计1人 1人 2人 3人 2人 5人 1人 30人 1人 20人 1人 67人

如表所示,完全符合诸侯丧月之制的占30/67,即45%,即使不考虑特殊原因,仍占了接近半数的比例。我们通过对表中37位诸侯的死因和当时国情进行逐一考察,发现有的不符丧月之数是由于当时实际情况不允许依礼规矩埋葬而造成的。因此这就不能批判其违背礼制,下面我们一一列出,以明事实。

鲁桓公:因夫人与齐侯私通,被齐侯杀死于齐。

鲁庄公:死后不足两月,庆父发动政变,杀死君公子班,另立闵公。所以《左传》曰:“夏六月,葬庄公,乱故是以缓。”[2]256

鲁昭公:被三家赶跑,客死乾侯。

卫桓公:卫州吁弑桓公而自立,未能和其民,卫人使右宰杀州吁于濮。卫人逆公子晋于邢,宣公即位,才得以安葬。

卫灵公:死后君位发生危机,晋赵鞅欲以武力护送卫太子蒯聩回国即位,两国发生战争。

郑襄公:《春秋》记载为鲁成公四年三月壬申卒,而三月无壬申,恐日月有误,参照杨伯峻注释“三月无壬申,恐日月有误。杜注谓:‘二月二十八日’,亦不确,实二月二十五日。”[2]817四月而葬,照此计算,仍是属于三月而葬。

郑厉公:卒死之月文献记载不一,表中是依据《春秋》统计,若根据《史记·郑世家》的记载,厉公死于秋,比“五月辛酉”要晚,或许丧月没有超过五月。

蔡景公:因与儿媳私通,被其子灵侯所杀。

蔡灵公:被楚灵王诱杀于申地,蔡一度灭国。两年后楚平王恢复蔡国,才得以正式埋葬。

蔡昭公:因迁都之事引起大夫不满,被杀。

齐襄公:被堂弟公孙无知所杀,无知自立后又被杀,直到齐桓公即位后埋葬。

齐桓公:桓公死后,齐国因争夺君位发生内乱,直到孝公立后埋葬。

曹成公:《春秋》记载其是在与会围齐中,卒于师。按照“凡诸侯薨于朝、会,加一等;死王事加二等”[2]294的原则,其丧月当为3月特例所加。

曹悼公:《春秋》记载卒于鲁昭公二十七年十月,葬于次年三月,此历时六月始葬,则为缓矣。因为无传,所以原因我们已不可考。

陈哀公:死后国内乱政,公子刘出奔郑,公子过被杀。后楚师灭陈,执公子招,放之于越;杀陈孔奂,嬖人袁克才葬之。

宋文公:属正常死亡,死后国家也无变动,丧月为七。

以上十六位,11例为非正常死亡或死后国家变故,这类非常情况的出现,自然会影响对死者丧事的处理,其埋葬时间往往被推迟;2例恐记载有误;1例属于升级葬;1例因缺乏史料不可考。以上这些都难以归咎于僭礼所致。只有宋文公属于正常死亡,比较特殊。关于他的丧葬情况,《左传》有详细记述:“八月,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炭,益车马,始用殉,重器备。椁有四阿,棺有翰桧。”[2]801“用蜃灰仅天子用之,且‘四阿’本古代天子宫室宗庙建筑形式,翰桧皆天子所用,天子七月而葬,可见宋文公厚葬是僭越天子之礼”[2]801-802。因此可以认为,在春秋时期诸侯在丧月方面的僭礼现象虽有,但并非多见。在正常情况下,他们一般都是“五月而葬”或“三月而葬”,可见在春秋时期诸侯们实行着两种丧月制,其中以五月葬为主,这与文献记载基本符合。

最后,我们还需要分析一下诸侯夫人的丧月情况,根据表三统计如下:

11月 9月 7月 5月 4月 3月 2月 共计1人 2人 1人 3人 2人 3人 1人 13人

从表中可看出,诸侯夫人的丧月情况仍大致符合阳数的规律,其特殊情况我们仍进行逐一分析。

纪伯姬:鲁庄公三年入齐,此年纪侯亦大去其国,故齐侯为之葬伯姬。

文姜:无传,没有记载特殊原因。《礼记·杂记》曰:“凡妇人从其夫之爵位”[1]524,故其九月而葬也许是配合于桓公。

纪叔姬:此时国内有战争,到七月齐国占有纪国之鄣邑,八月才埋葬。

哀姜:鲁庄公夫人,淫故,为齐所杀,薨于夷,卒后六月其丧才从齐至鲁。另外,庄公之丧也达11月之久,也许葬期配合于庄公。

声姜:为鲁文公之母,据《左传》是因为“夏四月,癸亥,葬声姜,有齐难是以缓”[2]624。

定姒:鲁成公夫人,襄公母。《左传》曰:“秋定姒薨,不殡于朝,无榇不虞。匠庆谓季文子曰:‘子为正卿,而小君之丧不成,不终君也。’”[2]934两月而葬,应当是省略葬礼的缘故。

定姒:哀公之母也,哀公未即位,故不成小君之礼。

由以上分析可见,诸侯夫人丧月之期特例情况的出现都是由于特殊情况所导致的。

通过对以上三类人物的分析,我们可知,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完全保持等级丧制,但仍基本遵循了丧月之期为阳数的习俗,这在卒月与葬月上就呈现出奇偶一致的规律。以上是我们从《春秋》记载中得出的结论。

三、葬日用阴

根据三表,我们可以统计出春秋时期葬日的分布情况如下:

天子 诸侯 诸侯夫人 共计1柔 19柔1刚 12柔 32柔1刚

这里呈现出一个很明显地规律,除开一例葬日选在刚日外,其余都为柔日。古人把日子分为刚日、柔日使用。《礼记·曲礼上》载:“外事以刚日,内事以柔日”[1]31。内事,即指丧葬、祭祀之事。《春秋》经中关于祭祀也都安排在柔日(阴日)。如:

春正月己卯,烝。——《春秋》桓公八年

夏五月丁丑,烝。——《春秋》桓公八年

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春秋》闵公二年

九月辛丑,用郊。——《春秋》成公十七年

夏五月辛亥,郊。——《春秋》定公十五年

丧葬与祭祀一样,同属“内事”,从我们的统计可以很明显地看到除个别情况之外,葬日都遵循了“内事以柔日”的规定。

其次,我们还可以发现在这33例记有历日干支的葬日中,只见丑、巳、未、酉、亥五支,唯独卯支不见。这显然也是由于某种意识形态的支配形成的。《左传》昭公九年云:“辰在子卯,谓之疾日,君彻宴乐,学人舍业,为疾故也。”杨伯峻先生解释为:“甲子为商纣灭亡死日,乙卯为夏桀亡日,当时人因此以甲子、乙卯为疾日。疾日即忌日。”[2]1311《仪礼·士丧礼》云,“朝夕哭,不辟子卯”,杨天宇注“子卯”曰:“子卯,谓子日和卯日,案这两日分别是桀、纣的灭亡之日,古人讳之,吉事避之,凶事则不避。”[1]368都把子卯日视为禁忌的日子,《春秋》中葬日不见卯当与此禁忌相符。

再次,葬日的选定再排除了刚日和卯日后,根据我们的排定,在剩下的柔日中仍呈现出一定规律,见下表:

4 5 4 8 11 32柔日 乙 丁 己 辛 癸 共计出现

由表可知,从乙到癸,葬日出现的次数呈现递增的趋势,排在后面的癸日被选定的次数最多。这又是什么原因呢?《左传》宣公八年的记载给我们提供了答案,“礼,卜葬先远日,避不怀也。”[2]698由此可见,葬日是在丧月中排除刚日和卯日经占卜选定的,而占卜的原则是先卜远日,以表达对死者的怀念之情,具体到某一柔日,自然以五个柔日的干名次序为准,先卜最后的癸日,若不吉,再依次卜问辛、己、丁、乙四个干日。卜问结果只有吉与不吉两种,先卜问的癸日成功率自然最高,所以呈现出从乙到癸葬日出现的次数递增的现象。也因为葬日是通过占卜选定,所以丧月相同的死者,从卒日到葬日所经天数就不可能完全相同。所谓“七月而葬”、“五月而葬”、“三月而葬”就不会是整月,这与三表中的实际情况是一致的。

卜葬日的习俗则可以追溯到殷商时期。从《史记·殷本纪》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很特别的现象,即从上甲微到帝辛的36位商王均以十天干来命名。如:报丁、报乙、报丙、主壬、主癸、天乙、太丁、外丙、中壬、太甲、沃丁、太庚、小甲、雍己、太戊、中丁、外壬、河亶甲、祖乙、祖辛、沃甲、祖丁、南庚、阳甲、盘庚、小辛、小乙、武丁、祖庚、祖甲、廩辛、庚丁、武乙、太丁、帝乙、帝辛[3]91-110。商王十干的由来,已经有很多学者做过研究,主要观点有:一是生日说,见于《白虎通·姓名》、《易纬·乾鑿度》、《史记》索隐引皇甫谧《帝王世系》;二是庙号说,见于吕大临《考古图》的卷四著录“商兄癸彝”、顾炎武《日知录·帝王名号》;三是祭名说,见于王国维的《殷卜辞所见先公先王考》;四是死日说,见于董作宾的《甲骨文断代研究例》;五是次序说,见于陈梦家的《商王庙号考》;六是分类说,见于张光直的《商王庙号新考》;七是冠婚说,见于马承源的《关于商周贵族使用日干称谓问题》;八是嫡庶说,见于朱凤翰的《金文日名统计与商代晚期商人日名制》;九是卜选说,见于李学勤的《论殷代亲族制度》。诸多说法,吾从李说,认为“日名有些像谥法,是死后选定的,和生日无关。祭祀日依日名而定,并不是日名依祭祀日而定”[4]。可见周代卜选葬日的习俗起源于商,应该是没有疑问的。而十天干均有出现,可见还未形成“葬日用柔”的制度,春秋的葬日中的阴阳制度当起源于“周公制礼”。

四、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丧月与闰月

《春秋》记事长达240多年,记有300多条历日干支和天文现象,经现代天文学家研究,这些同运用现代天文方法计算出来的春秋时期的实际历日情况基本相同,确系当时所记[5]3。然后对闰月的记载确只有两条。一是《春秋》文公六年载:“冬,十月,公子遂如晋……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2]543“告月”即告朔。按《左传》的说法这是违背礼仪的非正常现象。二是《春秋》哀公五年载:“冬,叔还如齐,闰月,葬齐景公。”[2]1629这是《春秋》中唯一一条丧葬与闰月有关的记载,很难想象在这240多年中只有齐景公一人之死赶上了闰月,这很可能是因为不当闰月埋葬而埋葬了,于礼难容,所以专门书之,大抵是“使乱臣贼子惧”。我们对表中历日干支进行推算,发现卫宣公、陈庄公、曹庄公、晋文公、郑简公、宋元公的丧月都涉及了闰月,但他们都符合丧月为阳的原则,如果把闰月计算在内,则他们的丧月之数就变成了双。可见,要保证丧月为单,就不能把闰月计算在内。

2.卒葬与称谓

依据《礼记·曲礼下》:“天子死曰崩,诸侯死曰薨,大夫死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1]50在《春秋》中天子与鲁国君及夫人除特殊情况外都遵循了此说法,例外的是其他诸侯及夫人一律写成“卒”。卒,死也,原就有广义、狭义之分。无论尊卑,人死均可称卒,如《孟子·离娄下》曰:“舜生于诸冯……卒于鸣条……文王生于岐周……卒于毕郢。”[1]169《春秋》书诸侯一用狭义,一用广义,可能为内外之别。其记述的完整格式为:

天子:( )月( )日,天王崩。( )月( )日,葬( )王。

例:秋八月戊申,天王崩。——《春秋》文公八年

二月……辛丑,葬襄王。——(春秋)文公九年

鲁诸侯:( )月( )日,公薨。( )月( )日,葬我君( )公。

例: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寝。——《春秋》庄公三十二年

夏六月辛酉,葬我君庄公。——《春秋》闵公元年

鲁诸侯夫人、生母:( )月( )日,夫人( )氏薨。( )月( )日,葬我小君( )。

例:秋八月辛未,夫人姜氏薨。——《春秋》文公十六年

夏四月癸亥,葬我小君声姜。——《春秋》文公十七年

五月辛酉,夫人姜氏薨。

秋八月癸未,葬我小君穆姜。——《春秋》襄公九年

其他诸侯及夫人:( )月( )日,( )卒。( )月( )日,葬( )。

例:冬十有二月丁巳,齐侯禄父卒。——《春秋》桓公十四年

夏四月己巳,葬齐僖公。——《春秋》桓公十五年

冬十有二月,纪叔姬卒。——《春秋》庄公二十九年

八月癸亥,葬纪叔姬。——《春秋》庄公三十年

由以上例子可以看出,诸侯之卒,例书其爵,而葬则一律称公。卒时全称由“国名+爵名+生名”构成,葬时则称“谥号”。有关谥号,自王国维以来,学者多谓谥法晚兴,然读完《春秋》我们便知西周中叶以来,列国诸侯以致周天子谥号,多与其人生前之德行与考终与否大略相当。如谥号为“文”的晋文公有平定王室的勋劳,楚文王有置县申息、强大楚国的功绩,所以“文”者多为令王或有功勋之君;如谥号为“桓”或“武”的齐桓公始霸春秋,国力盛极一时,楚武王强楚称王,所以“桓”、“武”者多为武功卓著之君。而谥号为“昭”的鲁昭公被三家所逐,卫昭公被杀,所以“昭”者多是中衰之主或未得善终者;谥号为悼、哀、闵、怀的齐悼公立四年被杀,宋哀公立一年而卒,鲁闵公立两年被杀,陈怀公客死于吴,所以此四谥者多为不得长寿或不获善终,可哀悼怀念悲悯之君。谥号为“隐”者的鲁隐公让国而被弟所杀,所以隐者,多为其死非其罪。谥号为“出”者的卫出公、晋出公都为失国之君;谥号为“厉”的齐厉公暴虐见杀,陈厉公淫乱见杀;谥号为“幽”的周幽王被犬戎所杀亡国;谥号为“灵”的秦灵公时国势衰落,故出、厉、幽、灵者均恶谥,多指昏庸或未得好死之君。

谥法的运用在春秋时期不仅及于男子,根据《春秋》所载可知,鲁夫人或其子立为君者,不论嫡庶,皆有谥号。如声、文、哀、成、出、敬、穆、齐、定,皆谥也,如文姜参与国政,与强齐周旋,有功于鲁;庄夫人哀姜为齐人所杀,文夫人哀姜大归于齐。所以死后定谥号之制在当时是真实存在的。

3、卒葬与记述

由三表可知,《春秋》对有关卒葬的记述,有的卒葬皆书、有的书卒不书葬、有的书卒不书名,这是由什么决定的呢?通常来说鲁国君及夫人、生母应卒葬皆书,而也有特例。比如鲁隐公被弟桓公所杀,闵公立二年被杀,皆只书卒未书葬;鲁国君夫人见于《春秋》者,文姜、哀姜、声姜、穆姜、齐姜书薨,书葬;子氏以隐公在,不书葬;出姜归齐,不书葬;妾母见经者,成风、敬嬴、定姒皆书薨与葬,称夫人、小君,与正嫡无异。唯隐公三年君氏卒,“不赴于诸侯,不反哭于寝,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葬。不书姓,为公故,曰“君氏”[2]26。定公十五年姒氏卒,以哀公未即位,故不成小君之礼。其他诸侯卒书名与否,则是由同盟或赴名与否所决定。如:滕侯卒,未书名,《左传》解释为:“不书名,未同盟也。凡诸侯同盟,于是称名,故薨则赴以名。”[2]53再如:《春秋》载:昭公三年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左传》解释为:“丁未,滕子原卒,同盟,故书名。”[2]1233《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云:“凡诸侯同盟,死则赴以名,礼也。赴以名,亦书之。不然则否。”[2]404既不同盟,也不赴名的,则不书名。

此外,表2中被弑诸侯共有22位,只有齐襄公、蔡景公、许悼公书葬,可见《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7]10。同样,被“用”、“戕”、“杀”者也不书葬,如:僖公十九年记有六月己酉,邾人执鄫子用之;宣公十八年记有秋七月邾人戕鄫子于鄫;襄公二十九年记有夏五月,阍杀吴子馀祭三例都未书葬。可见非正常死亡的诸侯一般只书卒不书葬,书葬的则表示贼已讨。《春秋》中还有一个书葬的特例,即陈哀公之葬,杜预解释为:“鲁往会,故书”[2]1300

至于《春秋》所记载的其他国君夫人则都为鲁国君之女,据经、传所载,共有9人。纪伯姬、宋共姬、纪叔姬书卒书葬,鄫季姬、子叔姬、杞叔姬仅书卒,而子叔姬、杞叔姬乃杞桓公所遗弃者;至郯伯姬、齐子叔姬、杞伯姬则不书卒,而郯伯姬、齐子叔姬亦被出而归者也。

五、小结

通过分析我们得知,春秋时期丧月与葬日的选择遵循着“丧月用阳,葬日用阴”的原则,这可能反映了《易经》“一阴一阳之谓道”[8]189的原理。除了阴阳观念渗透其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儒家浓厚的等级观念和厚葬久祀观念的影响。先秦儒者,通晓礼乐术数,熟悉丧葬礼仪,并以其擅长生存于社会。徐中舒先生曾从古文字学的角度分析“儒”的本意,认为“儒”的本形,像人在水中洗濯沐浴。“正因为儒所从事的均是为人相礼、祭祖事神、操办婚丧等不同寻常的大事,故沐浴斋戒以示其诚”[9]。《礼记·儒行》也说:“儒有澡身而浴德。”[1]797丧月之制的身份之别和卒日之制的称谓之殊,都体现了儒家“君君臣臣”的等级观念;而厚丧久祀还体现了儒家“生,事之以礼;死,丧之以礼,祭之以礼”[10]13的观念。我们知道春秋时期是礼崩乐坏的社会大变革时期,传统的礼制正受到挑战,而体现在丧葬制度中的阴阳原理却仍保持原貌,这也说明礼制结构在当时并未遭到完全破坏。

从春秋时期丧月、葬日之制的普遍存在来看,可能在战国时期还沿用过一段时间。不过,随着各种学派的兴起,丧月与葬日之制也必然受到冲击。比如在春秋时期,僭礼现象虽有出现,但在舆论上却都在宣扬礼的重要性,维护礼就像“挟天子”一样能起到统治作用,如齐桓公始霸。相反违反礼往往会成为被征伐和责难的罪名。进入战国以后,宣传礼和维护礼的现象日趋渐少,代之而起的是各种新思想。在丧葬方面,墨家就公开反对久丧厚葬,认为这是“贪于饮食,惰于作务”的行为,是“淫人”之举[11]160。这种对死的认识,很可能对此前流行的丧月、葬日制度造成破坏而进行的批判。及至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的出土,我们知道到秦朝时期就出现了一种“类似后代的黄历,以天干地支为符号,按照一定原理编纂出来”[12]的卜葬日的方法,但不管怎么改变,“趋吉避凶”永远是人们的始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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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宋艳萍.先秦秦汉丧葬习俗中的数术行为[J].管子学刊,200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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