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信仰现实困境的形成原因
2013-08-15刘硕
刘硕
摘 要:发轫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一书的法律信仰的理论论争,自20世纪末至本世纪初,曾一度引起学术界频繁的关注及高度的研究热情,到如今似有偃旗息鼓之势。纵观学者们以往关于法律信仰在中国因何遭遇困境各中因素的探讨,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通过对法律信仰在中国难以形成的主客观方面因素加以分析,以求对法律信仰在中国面临的实际问题与症结及其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律信仰;困境;成因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71-02
一、主观归因
1.法律信仰传统缺失、权利意识薄弱
纵观中国法律的发展历史,法律信仰传统的缺失是显而易见的。与西方相比,我们的法律与宗教自古至今基本上是相互分离、泾渭分明的,在中国的法律中很难找到宗教的一席之地。当我们大量的移植了西方的法律,也至多是形式上机械的复制,形似而神散,法律的施行与其社会效果必将陷入貌合神离的尴尬境地。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在对传统批判继承之后,经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公民对个体权利的认识有所改观,但似乎过犹不及,嵌入了另一种误区。在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时,要以牺牲个体利益来维护社会、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这种教育势必是公众在法律启蒙教育阶段,无形地将个体权利淡化了,我们在个体权利的问题上没有自主意识,真正的权利意识并没有正确的形成。当民众的信仰被这种看似无形的力量蚕食分解以后,人们再也无力抗衡强大的政权武力了,因为信仰是自由的心灵之根,没有信仰的自由意识是建立在沙滩上的大厦,随时可能遭到强权的冲击而倾覆,尤其可怕的是人民也逐渐习惯了没有信仰的生存。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律信仰形成的制约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德礼与刑罚存在一定程度的对立,人们尚德而远刑,“法即刑”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对法律的畏惧、恐怖也多数来自将其与残忍的刑罚联系起来,在内心情感对法律的排斥,使得法律信仰丧失了最初的原动力,社会秩序更多时候不是靠法律来维系,相比于诉诸法律的解决纠纷方式,人们更青睐于一些非讼方式。法治无形中被人治与礼治替代,法律也就自然丧失了其应有的至高无上及权威。而自秦以来我国就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多民族国家,其法律文化的基本格调便是以封建君主为一切法、权渊源。这又为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增添了不少专制的色彩。而君主作为世俗人必然带有的人性之弱点,其制定出来的法律因不完备而缺失正义,难免使法的神圣性在公众的心理丧失殆尽,法律也就自然难以受到遵守及尊重。时至今日,中国传统专制法律文化仍旧或深或浅的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难免深陷法律信仰形成的桎梏之中。
3.缺少对法的价值的确信与认同
相对于西方超然法律之上的法的价值,中国社会显然没有自然法的传统,也就自然缺少对法的价值的确信与认同,固有的法律文化土壤无法孕育出西方式的法律信仰。诚如梁治平所言:“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尊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远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时至今日,法律更多的时候是充当平衡人们利益的工具,而法所代表的价值还从未成为人们真正的普遍关心的问题。所以,只有法律的内容体现并反映了主体的价值追求,法律才会得到社会主体的普遍体认与认同,并从其自身的利益出发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最终完成信仰法律的理念塑造。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翻身当家做了主人,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本质也完全改变,它已经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属于人民自己的法律,基本上能够体现“良法”的价值标准,但法治的现状仍不免常常令人失望。
4.对法律信仰的期待与其所能解决实际问题间的落差
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在中国的影响一定大于美国或者其他国家和民族,这应该归功于这本书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迷茫之时被引入中国。当法制建设从无法可依发展到有法不依的尴尬境地,我们遇到了法律信仰。可事实是,当人们对法律信仰的呼唤已呈经疲累之势,我们并没有看到法治状况的明显改善,相反的却是人们愈加的不信任法律,认为法律信仰根本是天方夜谭,痴人说梦。实际上,法律信仰的效用,从一开始便被无辜的夸大了,它是伯尔曼基于西方的历史及其法律文化提出的理论,而我们要将其移植过来能不能存活,取决于我们的法治土壤及法制环境。强调法律应该被信仰并没有过错,但形式要大于其内容,且不得不面对的是法律信仰与其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巨大落差。中国的法治现状更多的应归因于法律无法被信任及法律至上权威的虚空。于此,我们一面呼唤法律信仰,一面进行无益于法律信任与法律权威司法活动,自然难逃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他之嫌疑。更重要的是这种南辕北辙的法治之路无疑将加剧人们对法律的失望,何谈信任,又何谈信仰。
二、客观归因
1.法制建设的断层与续接排异
纵观中国的法制建设可谓是一波三者、任重而道远。新中国成立之初,当我们宣布废除“中华民国”的旧法统,热切的盼望新中国的成立带来的是一整套完美法律制度体系,然而在随后的二十多年时间里,中国竟然处于近乎没有法制的境况,不禁令人错愕。当我们从这个噩梦中惊醒,面临的是被完全否定的千年法制传统,和亟待解决的社会秩序的管理与重整。可以说,我们比任何时候都需要法律。于是,我们彻底地在形式上沿用了西方的法制形式,并草率的对自己固有的法律传统视而不见。可知,“人类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社会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人的内心认同,它是一个与文化濡化相配合的心理过程。”可以说,当中国大量移植外国法律,试图探寻并模仿西方法治之路的同时,也彻底的割裂和摒弃了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如今看来,这无疑是本末倒置的。显然,我们本应该对照自身去寻找适合的制度加以改革,使其得以适应自身的发展需要。然而事实上我们在做的却是看到好的制度就套用过来,自身的东西哪里不合时宜就毫不犹豫地舍弃。关键的问题是,这种自上而下的权力型的法治推进过程,非但不利于法律在社会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效用,反而会在社会公众的心理产生无所适从的负面效应。
2.中国本土宗教的缺失
众所周知,儒家文化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全方位的深远影响,但是由于其与政权的紧密相连,加之其自身又具有明显的实用主义特征且缺乏超验性,以至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宗教。儒家学说将德治与人治作为其思想核心,并不重视法律的作用,只是将法律作为其补充或惩罚措施。至于道家和佛家,尽管它们确实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宗教,但相对于儒学历经数百年的牢固,佛教与道教显然无力与儒家思想分庭抗礼。可以说,中国自古就没形成类似于西方与法律联系密切的宗教,即使存在中国的本土宗教也从未与法律平起平坐或者在统治中超然于法律之上,亦可说是没有能够形成得以统一引领全国且被人们广泛认同的信仰。从政治上看,当民众的信仰被这种看似无形的力量蚕食分解以后,人们再也无力抗衡强大的政权武力了,因为信仰是自由的心灵之根,没有信仰的自由意识是建立在沙滩上的大厦,随时可能遭到强权的冲击而倾覆,尤其可怕的是人民也逐渐习惯了没有信仰的生存。
3.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利益至上的价值倾向
目前,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价值呈现多元化,不乏社会主体价值与法律价值的交叉对立。一方面表现为,社会公众心理日渐凸显的利益至上的价值倾向。在人们的观念中,法治或法律都不是多么重要的事,相比之下,社会公众更关注自身的切实可获得或可预期的利益。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现有的经济力量,并不足以推进追求独立、公平交易的市场力量居于主导的支配地位,缺少对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追求公平交易的支持与约束,也缺乏对依法履行公共职权责任监督与管理的外在经济力量。诚然,法律信仰的产生是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与民主政治逐渐成熟健全并不断调和的产物。市场经济方方面面的不完善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缺乏肥沃的土壤。人们在利益的驱使下,深陷物欲的无尽追求。炫富心理、攀比心理、学术腐败现象等等道德失范一再挑战法律这一社会规范底线。而今,社会公众日益演化的利益至上的倾向,必将使我们本就欠缺的法律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的愿景愈加的步履维艰。
4.宗教信仰对法律信仰的积极影响难以发挥
事实上,我国的宗教早已偏安一隅。在我们的传统里,宗教和法律从未平起平坐,只有作为统治者统治中辅助法律的工具来教化民众时,才可依稀见到宗教在王权主导社会中的影子。而在历史长河中的大部分时间里,宗教与法律不同与西方的过度分裂,而是从未走到过一起。宗教信仰更多的角色是民众深陷严酷统治的水深火热中寻求心灵慰藉的精神寄托。时至今日,我们所见人们的宗教信仰也基本是这样的社会定位和角色承担。宗教信仰只能引导信众弃恶从善。与法律如同两条不曾交汇的平行线,即便是今天我们在大声呼唤法律信仰,也不会把目光和希望转向宗教信仰所带来积极影响的一面。然而,即便西方式的法律信仰模式并不适合中国,但对于我国来讲仍具有非凡之启示与借鉴。面对任何一种解决问题的可能,更应该把握契机,蹊径亦或通途均并不失为一种值得努力的尝试,任何理论,唯有走进特定的社会与场域方显张力。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言:“从深处探索中国问题,向远处谋划中国出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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