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和动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研究
2013-08-15李芳芳
李芳芳
(平顶山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一、生物技术发明概述
现在人们都在广泛讨论生物技术发明,这种技术已经大量应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所谓生物技术发明主要是指一种产品的组成或者含有生物材料组成或者其中的加工工艺使用了生物技术。所谓生物材料意味着任何材料包含生物基因并能复制自己或者被复制在生物系统内。生物材料包括载体、质粒、噬菌体、病毒、细菌、真菌,动物或植物细胞系,动物或植物的组织培养和单细胞藻类,原生动物。生物技术发明的例子包括结构蛋白、抗原、酶、微生物和细胞系,这被称为传统的生物技术产品;脱氧核糖核酸、核酸核糖、基因部分、新的植物和动物品种等,这些是所谓的现代生物技术产品。生物技术目前已经适用于与人类生活紧密联系的各行各业,因此,生物技术在人类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保护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UPOV公约)和TRIPS协议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方式
植物品种通常不能被专利法有效的保护,主要是由于它们难以重现。虽然一些国家,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比利时,从19世纪三四十年代都曾试图保护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但是最终都失败了。
1957年2月22日,法国邀请12个国家和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CE)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一起参加在法国召开的第一次植物新品种保护外交大会。并在此基础上,1961年11月由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在巴黎共同签署了《保护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即UPOV,公约也因此称为UPOV公约)。1968年生效并分别于1972年、1978年和1991年经过3次修订后形成了3个不同文本。UPOV公约不仅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及保护时间做了规定,而且也确认各成员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的权利等一系列规定。该公约有利于国际之间开展品种研究开发、合作与交流和新产品贸易的基本原则。截止到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都签署了此项公约。
2005年6月29日,欧盟是第一个政府间组织加入了UPOV公约,并且欧盟范围内的植物品种权利由欧盟植物品种局(Community Plant Variety Office),简称(CPVO)。该机构为欧盟25个成员国提供了统一的应用程序、检查程序和名称保护机制,为整个欧盟在对植物保护方面提供有效的和可强制执行的依据。每年,在欧盟成员国之间,CPOV接收的最高数量已经超过了2600种。
1994年,关贸总协定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在TRIPS协议中,要求各成员方应提供为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或一种有效的特别保护机制(sui generic system)。这种特别保护机制类似于国际公约,支持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知识产权上面的保护。在TRIPS协议中上,有三种保护方式实现对植物和动物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保护植物多样性的措施
(一)专利法的保护方式
专利法的保护方式,是指对植物新品种的提供专利法的保护,并由专利局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管理。世界上只有意大利、乌克兰和匈牙利等极少数国家实行对植物新品种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张保护植物的产品和发明专利,授予条件比其他保护方式都要高,不仅要求具备新颖性、工业实用性而且也要具备非显而易见性等特点才能授予专利。
(二)专门法的保护方式
专门法的保护方式,是根据UPOV公约的规定,国内通过制定专门立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目前采取专门法保护方式的国家有:阿根廷、巴西、智利、委内瑞拉、澳大利亚、芬兰等国家。根据UPOV公约的规定,专门法着重保护繁殖材料,取得品种权保护的植物品种必须具备新颖性、一致性、区别性、稳定性并且有适当的命名。
(三)专利法和专门法的双轨保护方式
双轨制保护方式是指采用专利法和专门法两者并存的保护方式,针对不同植物新品种的种植方式,由专利局或农业局分别领导和负责。目前,采用这种保护模式的国家主要是美国。美国在1953年颁布的《植物专利法》,通过专利法对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另外,美国在1983年加入UPOV联盟,依据UPOV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以有性繁殖方法培育的植物新品种,野生植物、自然生长的植物和其他的植物品种,都是由美国农业部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审查并颁发植物品种保护证书的。这种保护方式申请费用低,审查也不如专利那么严格。
四、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方式
在欧盟对动物多样性专利保护是从Harvard oncomouse这个案例开始的,欧洲专利公约(EPO)第53条b款规定排除授予动物品种的专利。Harvard oncomouse申请专利已经在1989年7月被欧洲专利组织审查部门拒绝。主要原因是因为:欧洲专利公约(EPO)第53条b款不仅排除对动物新品种授予专利,也排除了对动物在一般情况下授予专利。
然而,拒绝被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认为,第53条b款阻止了对某些类别的动物授予专利,又把上诉申请驳回至审查部门,审查第53条b款,衡量动物受到的痛苦和人类获得潜在的收益。最后,EPO公约决定在2001年11月7日,Harvard oncomouse持有专利权的范围界定在哺乳动物和啮齿动物。欧盟指令98/44的第4(2)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的国家,应当申请专利的技术可行性的发明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品种。现在,欧盟专利的成员国,一般的动物都成为授予专利的主体。
五、授予植物和动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引起的伦理问题
(一)公共秩序和道德
对公共秩序内容的概念,一般来说都没有问题。然而,根据在EPO的案例中关于“公共秩序”的界定,在这一判例法中有了更明确的使用标准。EPO的判例法明确指出,公共秩序和道德是不同的测试,关于“公共秩序”的概念,认为,“普遍的接受的公共秩序的概念包括保护公众安全和身体完整的人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这个概念包含了保护环境。”
(二)在EPC第53条款下的道德观念
根据EPC第53条规定的道德观念,如果发布或者开发的的专利如果和公共秩序道德相违背的话,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但在有些国家,发明专利是被禁止的,都被视为违背公共秩序的。在Harvard oncomouse案例中,EPO最终授予了专利权。主要原因在于人类获得的利益超过了小白鼠受到的痛苦,也没有违背一般的公共秩序和道德原则。
六、结语
现在生物技术已经普遍适用在各个行业,为人类的生活提供必要保证。通过一系列公约、专利法规对植物、动物新品种进行保护,但是随之也会产生伦理和道德问题,因此,必须限定在特定的条件下对植物和动物品种授予专利,从而保护公众的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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