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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热河中关行宫木植偷砍一案想到的

2013-08-15付金龙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热河乾隆

付金龙

(承德市外八庙管理处,河北 承德 067000)

乾隆二十五年六月中关行宫曾发生偷砍木植一案。当时中关千总王文向出巡驻宿于此的道员说,照山木植有人偷砍,恳请地方官员详查缉拿。而后兵备道随即派人往各兵弁家中搜查,却只在兵丁杨世喜等五家搜出一些糟朽木植块。此事虽小,但乾隆十八年曾谕旨:“口外山场树株,毋许旗、民人等砍伐,著交热河道严行禁止。”所以丝毫不敢怠慢,随即上报。

半月后,乾隆二十五年七月初十日乾隆亲下谕旨:“前因方观承奏中关行宫照山偷砍树株一案,该督经移咨,乃总管海保、富贵等不即将兵丁杨世喜等发审,甚属徇庇不合,已降旨严行申饬,令其将该犯等并起出树株即速解交方观承严行审拟,现今已半月有余,该总管是否已将赃犯交出,何以并不复奏,著传谕海保、富贵,令其即将前后查办缘由,据实速奏。钦此。”其实身为热河总管的海保和副总管富贵本应及时将该犯上交由直督提审,却以未在现场拿赃获据,恐其中另有隐讳,一面将兵丁等传至热河押住,一面另派千总王世绩亲诣该处查案,带回“原查之乡甲、牌头人等至兵丁家中搜查,仅止小劈柴二十四块,此外并无木植”等等为由,没有即时解送,而先被内务府均照“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律,各挨了四十板子。

其实偷树一案经过直督方观承严审下实情并非如此,与先前大相悬殊:“其解到木植内只一块是原物,余俱系千总王世绩等嘱令抵换,等语”。千总王世绩等人被革职,交直督质审。而海保、富贵却因轻信乡甲押字、千总回禀,既不能细加查出于前,而草率轻信于后,在被打四十板之后,又以“失察”之罪被罚了一年的俸禄。

乾隆帝从接获此案举报开始就亲自督办,先后五次下谕旨,并在查办过程中雷厉风行,告诫办案人员不许徇私袒护,违令者以包庇渎职问罪,以至用时二月余就已结案,从根本上预防了贪贿犯罪的滋生,正如清高宗所说,地方吏治乃一朝之根基,至关重要。

其实历代统治者大多比较重视整饬吏治。乾隆朝在继承了顺、康、雍三朝的政策之上,对整肃吏治以安定民生的极端重要性有着更为清醒的认识,认为以预防为主,另一方面还要注重典规。

《大清会典事例》(卷793,刑部,刑律贼盗,盗田野谷麦二)载:……凡私入木兰等处围场及南苑,偷窃菜蔬、柴草、野鸡等项者,初犯枷号一月;再犯枷号两月;三犯枷号三月,满日各杖一百,发落。若盗砍木植偷打牲畜,及刨挖鹿窖,初犯杖一百徙三年;再犯及虽系初犯,而偷窃木植至五百斤以上,牲畜至十斤以上,或身为财主,雇请多人者,俱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三犯者,发新疆等处种地;为从及偷窃未得者,各减一等,贩卖者又能减一等;旗人有犯,销除旗档,照民人一律办理;围场看守兵丁有犯,俱先插箭游示,加一等治罪;至察哈尔及扎萨克旗下蒙古,私入围场偷窃亦照此例一律问拟;蒙古人犯应拟徙罪者,照例折枷,应充军者,发遣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应拟遣者发遣云南两广,俱交驿充当苦差。以上各项人犯,无论初犯、再犯、三犯,均面刺“盗围场”字样,偷窃未得之犯,均面刺“私入围场”字样……

虽然说乾隆朝是清代法律制度最为严厉的一个时期,但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即作为封建制度下法律的基本内容不能应时而变,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律”,被作为祖宗之成法几乎无法改变。虽然清高宗本人出于政治局面的稳定和满清长治久安的需要,绝不允许官吏的贪贿犯罪毁掉统治的根基,但同时在处理时又总是受其个人好恶情感的支配,以至于乾隆朝后期的贪污腐败问题极其严重,成为清朝由极盛而衰的转折之期,而吏治之败坏既是这一转折的表现,更是这一转折的诱因所在。

从乾隆朝所发生木植偷砍案件与现在的同类案件相比,或许算不了什么,但乾隆帝能做到从严从重从速地处置贪贿犯罪,这值得我们借鉴、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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