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两晋时期的鳏寡孤独救助
2013-08-15何先成
何先成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关于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救助事业,学界虽已早有关注,然因两晋时期社会动荡,学界对其涉及较少。本文拟以两晋时期①的鳏寡孤独救助为中心,通过材料梳理,以描绘当时的基本情况,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教正。
何谓鳏寡?《礼记·王制》云:“老而无妻者谓之矜(即鳏),老而无夫者谓之寡。”[1]1347《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注引《大戴礼》曰:“六十无妻曰鳏,五十无夫曰寡。”[2]47由此可见,古人看来,凡是称为鳏寡的人需具备有两个条件:一是无妻或无夫,二是男子年龄要在六十及以上,女子年龄要在五十及以上。何谓孤独?《礼记·王制》认为:“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1]1347《孟子·梁惠王下》亦曰:“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1]2676鳏寡孤独者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系“天民之穷而无告者”,“皆有常饩”[1]1347,政府和民众对其多有救助。
一、两晋政府的救助
统计《晋书》、《宋书》、《资治通鉴》、《建康实录》等史书记载,可以看到西晋和东晋政府先后有11位帝王颁发过赈恤鳏寡孤独的诏令,他们是西晋武帝和惠帝,东晋元帝、明帝、成帝、康帝、穆帝、废帝、简文帝、孝武帝及安帝。采取救助措施的帝王大约占到两晋帝王总数(15位)的73%,这说明两晋王朝虽处于内忧外患的环境中,对鳏寡孤独这一弱势群体却依然非常重视。
统治者往往通过颁布诏令的形式施恩于这一群体,这是两晋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救助的重要特征。统治者发布诏令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帝王即位或改元。泰始元年(265),西晋受禅于魏,晋武帝大赦天下,“赐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谷,人五斛”[3]51。东晋太宁三年(325),明帝去世,太子司马衍继位,是为成帝,下诏“赐鳏寡孤老帛,人二匹”[3]169。后又两次改元,亦多赏赐鳏寡孤独,一是咸和元年(326),下诏“赐鳏寡孤老米,人二斛”[3]169;一次是咸康元年(335),诏“赐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米,人五斛”[3]179。康帝建元(343)改元,亦“振恤鳏寡孤独”[3]185。
第二,平寇②。在平定叛乱或统一天下后,两晋统治者通常会发布诏令,对鳏寡孤独进行恤问赏赐,以表示“与民更始”、“与民同庆”之意。太康元年(280),西晋大军攻克建康,吴主孙晧投降,吴亡,西晋统一中国。晋武帝颁布诏令,“恤孤老困穷”[3]71。至于“恤”的方式,未见史料明载,但据常例推测,应是谷、帛之类的口粮与用品。由于混通天下的壮举,武帝还有可能增加了恩赏的数量和力度。永宁元年(301)四月,惠帝乘舆反正,“孤寡赐谷五斛”[3]98。义熙元年(405)正月,晋安帝在鲁宗之和刘道规等大将的帮助下,乘舆反正,大赦,改元,“赐百官爵二级,鳏寡孤独谷,人五斛,大酺五日”[3]258。
第三,立太子。太宁三年(325),晋明帝立司马衍为皇太子(即后来的成帝),下诏“赐鳏寡孤独帛,人二匹”[3]163。当然,并不是只要立太子,朝廷就会赈恤鳏寡孤独。泰始三年(267)正月,晋武帝立司马衷为太子,就没有对这一群体施惠。诏令明确指出:
近世每建太子,宽宥施惠之事,间不获已,顺从王公卿士之议耳。方今世运垂平,将陈之以德义,示之以好恶,使百姓蠲多幸之虑,笃终始之行,曲惠小仁,故无取焉。咸使知闻。[3]55
按诏令,武帝认为立太子而施仁惠,是曲惠小仁,并不能起到定民心、固统治的作用,他认为管理国家的最好的方式是“陈之以德义,示之以好恶”。
第四,策封皇后。晋武帝咸宁二年(276),立皇后杨氏,“赐王公以下及于鳏寡各有差”[3]67。东晋穆帝升平元年(357),立皇后何氏,“赐孝悌鳏寡米,人五斛”[3]202。
第五,其他。由于史官笔法的原因,在有关两晋的史书中,还有一些没有明确说明因何而对鳏寡孤独进行救助的诏令。如惠帝元康元年(291)五月,“赐孝悌、高年、鳏寡、力田者帛,人三匹”[3]91。太安元年 (302),“赐孤寡帛”[3]99。哀帝隆和 元年(362),赐“贫乏者米,人五斛”[3]207。简文帝咸安元年(371),赐“孝顺忠贞鳏寡孤独米,人五斛”[3]221。太和六年(371),赐“穷独米,人五斛”[3]214。
鳏寡孤独这一弱势群体,在和平年代生活自给就很困难,如遇战乱、温疫或灾荒,国家就更应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以保障他们的生活。两晋统治者在此方面可以说是做得不错的。成帝咸和九年(334)发生旱灾,诏令“太官徹膳,省刑,恤孤寡,贬费节用”[3]178。孝武帝宁康年间,水旱不断,人民生活困穷,宁康三年(375),暂行大权的皇太后下令:“顷日蚀告变,水旱不适,虽克己思救,未尽其方。其赐百姓穷者米,人五斛。”[3]227体现了朝廷在面对水旱等自然灾害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太元五年(380),又以年年荒俭,对于鳏寡穷独孤老不能自存的人,“赐米五斛”[3]230。
此外,两晋政府以诏令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地方二千石守令的职任,除了奉法正身,抑制豪强,核实户籍,劝课农桑,还有对其职掌区域弱势群体的救助,并将其纳入地方官的政绩考核之中。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十二月,颁布五条诏书于郡国:“一曰正身,二曰勤百姓,三曰抚孤寡,四曰敦本息末,五曰去人事。”[3]58太兴元年秋七月(318)的《戊申诏》,亦规定:“二千石令长当祗奉旧宪,正身明法,抑齐豪强,存恤孤独,隐实户口,劝课农桑。”[3]150
二、五胡十六国诸政权及北魏早期所采取的措施
五胡十六国的诸政权中,部分有识明君对辖境内的鳏寡孤独群体也进行了积极救助。
后赵石勒,太兴二年(319)称赵王,建立后赵,下令赐“孝悌力田死义之孤帛各有差,孤老鳏寡谷人三石”[3]2735。石勒巡守时,在所过州郡,“引见高年、孝悌、力田、文学之士,班赐谷帛有差”[3]2745。
前燕慕容俊在位时,“问高年疾苦、孤寡不能自存者,赐谷帛有差”[3]2841。
前秦苻坚是十六国时期的一位雄主,他基本统一了北方。对于境内的鳏寡孤独群体,苻坚先后采取了许多措施进行优恤。如下令赐鳏寡孤独高年不自存的人“谷帛有差,丐所过田租之半”[3]2885,赐孤寡高年“谷帛有差”[3]2899。遣使者巡察四方及戎夷种落,并对使者的任务进行了具体规定:“州郡有高年孤寡,不能自存,长史刑罚失中、为百姓所苦,清修疾恶、劝课农桑、有便于俗,笃学至孝、义烈力田者,皆令具条以闻。”[3]2887其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对这一群体进行救助。即使在淝水之战失败后,苻坚也没有气馁,在祭奠完苻融、告罪于太庙之后,大力发展农业,依然“存恤孤老”[3]2919,力图东山再起。
晋安帝隆安三年(399),后秦姚兴改元弘始,赐“孤独鳏寡粟帛有差,年七十以上加衣杖”[3]2980。
晋安帝义熙五年(409),北燕冯跋于称帝,建元太平,遣使者巡行州县、郡国,“孤老久疾不能自存者,赈谷帛有差”[3]3130。后来,统治境内发生了地震,他认为这是上天的警示,于是“分遣使者巡行郡国,问所疾苦,孤老不能自存者,赐以谷帛有差”[3]3133。
北魏统治者也有专门针对鳏寡孤独这一群体的赈恤政策。天兴元年(398),道武帝拓拔珪从中山出发,经过赵郡的高邑到达邺城,发现民有老而不能自存者,诏令“郡县赈恤之”[4]31。永兴三年(411),道武帝下诏出宫人以配鳏民,辞曰:“衣食足,知荣辱。夫人饥寒切己,唯恐朝夕不济,所急者温饱而已,何暇及于仁义之事乎?王教之多违,盖由于此也。非夫耕妇织,内外相成,何以家给人足矣。其简宫人非所当御及执作伎巧,自余悉出以配鳏民。”[4]51道武帝认为男耕女织,方能保证家给人足,于是以部分宫人作为民间鳏夫之妻,以保证社会正常运转,进而实现王教义行。
三、民间救助
在民间,仁义之士和僧人对鳏寡孤独群体亦多有救助。“于时所在饥荒,州中之士素有感其恩义者,相与资赡。(郗)鉴复分所得,以恤宗族及乡曲孤老,赖而全济者甚多。”[3]1799郗鉴的仁义使他得到了当地百姓的支持和拥戴,他率领所部千余家避难于鲁之峄山。后来这支部队不断发展壮大,他也因此成为西晋末东晋初著名的流民将领,在东晋王朝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郗鉴过江东后,经略京口,平王敦、苏峻之乱,调和王庾、王陶、庾陶大族之间的矛盾,成为顾命大臣[5]32-85。
在中国传统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百姓自给自足,一旦遇到病患,生活便极其困难,鳏寡孤独这一群体更是如此。如范汪,去官后,“以诊恤为事,凡有疾,不以贵贱,皆治之,所活十愈八九,撰方书百余卷”[6]56722。
一些僧人也行周济,如晋长安竺曇摩罗刹(竺法护),“世居燉煌,而化道周给,时人咸谓燉煌菩萨也”[7]24。
两晋时期,也存在着民间互助的情形。吴国富春人孙晷,“见人饥寒,并周赡之,乡里赠遗,一无所受。亲故有穷老者数人,恒往来告索,人多厌慢之,而晷见之。欣敬逾甚,寒则与同衾,食则与同器,或解衣推被以恤之”[3]2284。郭文举“食有余谷,辄恤穷匮。人有致遗,取其粗者,示不逆而已”[3]2440。据《晋书》载,南阳人刘驎之,系冠冕之族,“去驎之家百余里,有一孤姥,病将死,叹息谓人曰:‘谁当埋我,惟有刘长史耳!何由令知。’驎之先闻其有患,故往候之,值其命终,乃身为营棺殡送之”[3]2448。关于刘驎之的事迹,《世说新语》亦有记载:
南阳刘驎之,高率善史传,隐于阳岐。于时苻坚临江,荆州刺史桓冲将尽吁谟之益,征为长史,遣人船往迎,赠贶甚厚。驎之闻命,便升舟,悉不受所饷,缘道以乞穷乏,比至上明亦尽。一见冲,因陈无用,翛然而退。居阳岐积年,衣食有无常与村人共,值己匮乏,村人亦如之。甚厚,为乡闾所安。[8]655-656
《晋书》所载侧重于刘驎之帮助乡邻,《世说新语》则强调乡邻互助,但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救助。
综上所述,统治者往往在举行即位、改元、平寇、立皇太子、策封皇后等重大活动时救助鳏寡孤独这一群体,救助的物品主要有谷、帛、米、粟等,救助的方式主要是慰问、遣使调查、赈恤等。在民间,有识之士和僧人也关注着这一群体,在救助方式上有时呈现出互助性的特点。
注 释:
①本文的“两晋时期”,上起西晋泰始元年(265)司马氏代曹魏,下讫东晋恭帝元熙二年(420)刘宋代晋,包括两晋王朝以及同时期的北方诸政权。
②帝王在平寇或平叛后,有时也会改元。上列第一条恤赈原因中所提的“改元”,主要是指承平时代的“改元”。
[1]阮元.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3]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4]魏收.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5]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M].成都:巴蜀书社,1985.
[7]释慧皎.高僧传[M].北京:中华书局,1992.
[8]余嘉锡.世说新语笺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