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中国发展之路
2013-08-15王娅楠
王娅楠
(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工程学院,天津300350)
近几年,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从人们的记忆中被唤起,我国商业银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自1986 年由交通银行率先引进,历经了曲折的过程,最终还是于1997 年被暂停。经过这十年的业务历程使我们认识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开展需要外部环境的有力支撑,需要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为其提供条件。
一、我国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由美国花旗银行于1960 年首创,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可以在二级市场转让的存款凭证。花旗银行推出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具有流通性和投资性,因为这种存单区别于普通定期存款的最大特点就是有自由流通的能力,可以自由转让,有活跃的二级市场,与此同时,美国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固定且一般金额较大,存单不记名,期限较短,通常不超过1 年,是银行短期融资的良好选择。
而我国在1986 到1997 年间出现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与美国存在一定的区别,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为500 元,相比美国的大额存单10 万美元的标准要低很多,同时最短期限上往往与美国比也要长一些,在转让方式上,由于我国发行的大额存单需要记名,相比美国而言在转让的灵活度上要差很多。综合了我国过去出现的大额存单特点,我们不难发现,中国要想重新恢复银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必须改变原有存单的模式,从内到外的进行业务改革。
二、我国开展大额存单业务的必要性
大额存单业务的开展对于商业银行和存款人以及我国金融市场都具有重要意义。从商业银行角度看,大额存单虽然类似定期存款,但其可转让且不能提前支取的特点使得商业银行资金占用的稳定性大大提升,这样对银行资产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保证。从存款人角度来看,由于大额存单利率通常比普通定期存款要高,这就为存款人提供了更好的投资途径,而且由于其可转让性,可以解决存款人不能提前支取的后顾之忧。从我国金融市场角度来看,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中短期金融工具比较单一,而且短期融资市场活跃度不足,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加入,可以丰富金融工具的种类,也可以促进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因此,恢复和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对我国金融业发展具有强有力的促进作用。
三、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大额存单业务的经验教训
中国商业银行开展的大额存单业务仅仅存续了10 年,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并总结经验,为我国今后业务的恢复打下基础。
(一)产品定价问题严重
大额存单是一种特殊的存款形式,其作为一种产品推销给顾客的关键就是合理的定价,而存款产品的定价则取决于利率的高低。我国以前发行的大额存单期初将利率定为比同期存款上浮10%,而后又担心高息揽储的问题,将其调整为企业大额存单与同期存款利率持平,个人大额存单利率比同期存款上浮5%,这种利率的调整对客户而言吸引力可谓大打折扣,也同样体现了我国利率的开放程度之低,因此利率的市场化程度在当时严重阻碍了我国大额存单业务的开展。
(二)监管手段相对滞后
由于大额存单业务属于银行创新型业务,其审批、运作的全部内容对于商业银行乃至我国银行业而言都是从所未有的新兴事物。任何创新业务的背后都需要相关的规范制度去约束,而我国大额存单业务的开展一直处在运作与规范交替进行的,而相比运作,制度的约束则显然滞后,这样就致使在监管上更加滞后。1997 年大额存单业务被暂停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运作中的非法行为过于严重,而监管手段无法跟进导致。
(三)转让环节不够灵活
大额存单最大的特点便是可转让,其可转让的灵活程度直接决定其业务发展的趋势。而转让的灵活度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原因,第一是转让市场的开放程度,第二是大额存单的记名与否。从第一方面看,当时我国缺乏统一规范的大额存单二级市场,致使客户手里的大额存单往往只能在银行柜台进行兑现;第二方面看,我国开展的大额存单一般为记名,这样在转让时增加了其繁琐性。
四、中国恢复和发展大额存单业务的建议
大额存单业务具有其自身的众多优势,其业务的恢复和发展能够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完善形成有力的丰富和补充,然而为了避免以往大额存单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及相关主体应该审时度势,对业务发展的具体内容有所部署,保证大额存单业务的顺利进行。
(一)大力推进利率市场化
近几年来,央行行长周小川一直强调我国当前的利率市场化问题,可见利率市场化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而利率市场化的实现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大额存单的定价问题,因为由市场决定的价格才最为合理。但就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来看,存款利率的放开还需要循序渐进,这样就导致大额存单的利率也要逐步放开,这种放开要与利率市场化的步伐相一致。当前我国在允许存款利率上浮的同时规定了最高限,那么大额存单也可以通过规定限额的条件下采取利率上浮的方式进行操作,随后逐步将限额放开,实现真实市场化的定价模式。
(二)完善二级流通市场
大额存单的转让一直是其运作的最大问题,转让场所的欠缺直接限制了其业务的持续发展,对于这样一个新产品,如何才能建立起完善的二级市场,是解决其今后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需要首先建立起一个大额存单转让交易的试运行市场,起初应该严格审核进入市场的主体,对其资格进行高要求,以保证其在初步发展阶段的良性循环。当该市场步入正轨并运作正常的情况下,先扩大其覆盖面,将试运行市场全国铺开,最后再增加二级市场交易主体,以确保流通市场的繁荣持续发展。为了避免初期该市场有行无市的局面发生,我们可以借鉴和学习股票二板市场的经验,由资金实力相当,信誉良好的交易商,特别是运作良好的商业银行在市场中充当做市商,以保证交易的连续性。
(三)改革大额存单的基本要件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基本要件的制定直接决定了其业务开展的顺畅与否,因此调整存单要素势在必行。
首先大额存单顾名思义金额相对较大,因此针对以往我国曾发行的存单面额来看,应提高存单的金额,第一,可以保证银行短期筹资的资金额度,第二,可以对交易的主体进行筛选,这样便于银行利用资金以及交易主体的规范。
其次是存单的记名与否,为了便于大额存单的转让,通常这种产品采取不记名的方式,因为存单在二级市场转让的便利程度对于投资人是否投资该产品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应该将以前的记名存单逐渐向不记名靠近。
(四)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
任何一项业务的运作都需要相应的制度去约束。对于大额存单业务的开展,我们也应该在业务恢复前总结经验,分析形势,借鉴美国的业务模式,提前制定好相应的法律法规。必须明确投资者及发行者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其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以保证大额存单业务的顺利开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应该注重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监测,把问题解决在前面,健全和完善制度相当重要。
(五)加强各方监管
对于大额存单业务的监管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是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它们可以对存单的发行及流通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管,对于触及法规的任何行为采取严厉的措施;第二是商业银行,因为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发行主体,也是二级市场的积极参与者,所以商业银行应该通过内部自查及内部稽核等方式,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从根源处杜绝违法行为的出现;第三是市场,市场是大额存单业务开展的大环境,我们应该建立相关业务协会,由市场自主的对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这样可以对监管机构监管内容进行补充。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创新的步伐也在加快,与此同时,投资者、商业银行的金融意识也在加强,面对着市场的需求,我们有必要恢复和发展我国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总之,我们需要大额存单业务来丰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为商业银行增加相应的短期筹资方式,进一步的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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