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与法意的碰撞与耦合——以检察机关和舆论媒体的互动与应对为视角
2013-08-15刘倩,邹丽
刘 倩,邹 丽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深圳 518000)
20 世纪50 年代末以来,计算机的出现和逐步普及,把信息对整个社会的影响逐步提高到一种绝对重要的地位,人类从此进入了信息时代。信息化时代催生了很多新晋的传播媒体,赋予民意的表达以前所未有的畅通。在渐成气候的媒体时代,舆情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参与是全面和必然的。无论是许霆案、李庄案,还是梁丽案、孙伟铭酒驾案,都反映了舆论媒体对司法或深或浅的监督,其中不乏正面的监督经验,也有负面的不良效应。具体到检察工作而言,如何定位舆论媒体与检察机关的社会角色,在两者的失范案例中探求互动机制与和谐之道,乃至在理念层面实现其法理价值,都是本文拟探讨的问题。
一、舆论媒体与检察机关在法治时代的角色定位及法理依据
如果多层面地去解释“法律监督”的概念,存在狭义、中义、广义三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1]由此说来,抛开层面问题,在法为主治的法治时代,舆论媒体与检察机关均可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从不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法律监督功能。
(一)舆论媒体的社会定位——广义的监督主体
传媒时代各种媒介的铺天盖地,使得舆论势力有了丰富的表达载体和空前的表达自由,进而使得舆论力量前所未有的强大。舆论是公众的意见或言论。舆论监督是各界舆论媒体运用其掌握的舆论影响力,帮助公众了解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等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并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既定规则运作的权利。从法理学上讲,社会监督指的是由国家机关以外的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2]321而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下位概念,关于舆论监督的内涵各有说辞:第一种观点认为,舆论监督是指网络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3]第二种观点认为,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揭露、批评和提出建议的行为,是通过舆论行使监督,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4]第三种观点认为,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舆论的意见形态表达对社会的看法。[5]第四种观点认为,舆论监督是运用网络传媒干预社会的政治现象,是生产力和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6]
质言之,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传播媒介对国家事务及社会公众事务进行批评或者表达意见、建议的一种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其也是一种社会公众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公民权的体现方式,是人权的一种实现形式。
如果说舆论媒介最初多是由官方控制的喉舌,普通公民的声音很难得到完全的表达,那么媒介新生力量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使网上言论的表达有了更多的平台,同时也就意味着有了更多的自由和更少的责任,这就使得普通公民的个体意志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彰显和释怀。此外,在与新兴媒介交相呼应中,传统媒介往往也起到了引领舆论导向的作用。舆论传媒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为贫困民众和弱势群体撑起法律保护的天空,通过广泛的媒体报道,造成强大的舆论影响,表达民众的呼声,约束不法者的肆意所为,推动社会公正的实现。在法治时代和媒体时代纵横交错的当今社会,舆论媒介所起到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公民的社会监督职能,大众化的舆论媒介背后所代表的往往是亿万民众的声音。我国宪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该原则的形式逻辑可简单概括为: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正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引申出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由此可见,公民广泛参与下的舆论监督有着深厚的宪政根基,舆论监督背后还透视着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公民宪政权力的彰显。
舆论媒体进行法律监督的实例不胜枚举:如河南法院系统选择典型的、有代表意义的、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通过电视直播打开法院的大门,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了庭审活动中去,把审判过程置于阳光之下,让广大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法律的公正。各界传媒的各抒己见使得一个法律问题可能会出现很多不同的声音,其中有深思熟虑的,也有断章取义的,但无论如何,舆论传媒基于自身的法律监督权利有权充分发表见解,而这种见解往往为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了理性选择的基础。
(二)检察机关的社会定位——中义的监督主体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主体的主要系统之一,它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监督主体理论上讲,其属于中义的监督主体。
在当今法治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主要体现在:全面监督负有执行法律之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正确执行国家法律及国家法律是否得到社会成员的遵守和执行。具体而言,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法律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并提起诉讼;二是对各类社会组织、社会成员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三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刑罚及行政处罚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四是对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在执行法律制度中的漏洞提出检察建议,提醒并督促该单位予以纠正。[7]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权力配置及运行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实现法律监督、权力制衡、公平正义,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和谐稳定。检察机关的社会责任应以法律监督为基点,辐射整个社会的全局发展与和谐稳定。
二、舆论的道德法庭与检察权的独立运行之间的冲突与失范
法治时代的舆论以各种媒介对司法产生广泛影响,但在众多舆论监督成功范例之外,也存在着“舆论审判”或者“舆论强迫司法”的现象,特别是有些舆论媒介在对法律事件并未深入了解实情的前提下就妄加评论,不仅混淆了事实真相还激起不知情民众的盲目同情,为司法独立制造紧张气氛。司法机关面对舆论媒体的监督,个别情况下也会出现不配合、不理解舆论监督的抵触情绪。这种矛盾对立往往也出现在舆论媒体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中。
(一)舆论媒体与检察机关关系的失范表现
1.舆论传媒的言论自由往往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之间冲突不断。舆论传媒报道注重的是记者所获得的社会事实,其多从客观事实和公众情理出发进行监督和评价;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则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侧重对案件事实证据本身的甄别与认定,通过逻辑与法律推理的形式得出结论。舆论传媒往往缺乏对事件本身的法定界定,而这恰恰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根基。
2.舆论传媒的猎奇特性与检察机关的严格法定程序性之间存在矛盾冲突。舆论传媒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出发,偏好于对新颖、奇特、重大、疑难等案件进行造势,引起公众的关注与参与,以形成舆论热点。在有些情况下,舆论传媒因对某些案件情节的歪曲报道与过分渲染而对司法施加强大的压力场。司法对待案件的态度是消极和平等的,不论案件难易、大小、轻重均需依据法律,其首先要服从的是法律规定而不是大众心理需求,在法理与情理的价值序列中,法理居于优越地位。
3.舆论传媒的时效性与检察机关办案的时效性的不尽一致。当案件出现时,舆论传媒与司法机关的反应往往大相径庭,舆论传媒一般会在第一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只有及时性与现场性的结合,才有其应有价值。检察活动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程序性,其时效性是在程序的许可范围之内的,往往比舆论媒体的时效宽松得多,如果过早地对案件事实进行批露则可能不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理,并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舆、检双方的排斥心理易引发信任危机。一方面舆论传媒有时会对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舆论审判”,通过对个案中某种细节的过分渲染和炒作,质疑、影响司法,表现出对司法过程的不信任;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正是基于对前者行为的排斥心理,难免会对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文书的公开进行限制或控制,从而不利于舆论监督的有效实现。舆、检双方的信任危机萌发的社会根基则在于中国已由“熟人社会”往“陌生人社会”渐变。舆论媒体评判法律事件的标准更多倾向于社会所普遍认同的道德,而道德作用的有效发挥更多地依赖于熟人的社会,[8]陌生人社会中法律作为一种理性的社会调整手段,成为国家主要的控制方式。习惯用道德标准来实施监督的舆论媒体与严格按照法律理性来进行监督的检察机关之间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冲突,而信任危机也就开始出现了。
舆论媒体与检察机关关系冲突的原因复杂多样,在有些情况下两者的冲突正源于两者行为上的某种极端方式,即多数人暴力与公权力的强势。舆论媒体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可以被人为操纵的,虽然舆论媒体能够使公众言论自由权得以实现,但其非理性的特征一旦被一些言论推手所利用和操控,很容易形成多数人暴力。在遥远的古希腊,智者苏格拉底正是死于奉行“多数决原则”的决策规则,很多不明就里的人就在别人的蛊惑下将苏格拉底送上了死亡之路。因此,应当警惕借助舆论媒体断章取义地进行舆论造势,操纵大众话语权的非理性行为。检察权基于其公权力的本性,在有些情况下难免会出现某种强势姿态。在李庄案公诉过程中,重庆检方面对舆论对批捕过程、公诉人资格等方面的重重质疑迟迟没有给出合理回应,给大众留下了更大的疑惑,难免会令公众感受到公权力的强势。
(三)舆、检关系理论溯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从法理上讲,舆论监督的价值夙愿为道德正义,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则是法律正义,两者的矛盾和冲突从根本上可归结为道德和法律的对立统一。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调整的两种方式,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调整内容、调整手段上均有差异。道德调整主要是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动机活动来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其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基础之上,范围往往比较广泛,几乎可以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而法律则要求社会主体外部行为具备合法性,通过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保证实施,其调整范围一般局限为有必要由国家评价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仅仅违背道德的行为不在法律的调整之列。同时,道德和法律之间还存在着相互渗透的关系,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是一定社会价值观念的基础,这种道德观念上升为法律之后,便使得这种道德现象具有了丰富的法律意义;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总是凝结着立法者关于善恶、是非等基本的道德评价,法律也体现了一定的道德精神。
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过程中依据的标准是作为公共准则的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追求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舆论媒体实施的舆论监督则依据内化在社会公众信念中的价值评判标准,其追求的更多是习惯、道德上的公正。因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有些舆论媒体有时很难理解检察机关的依法所为,特别是当这种行为结果与习惯、道德或社会公众情绪不一致的时候。作为两种完全不同的评判标准,道德与法律的矛盾运动成为舆论媒体与检察机关冲突的根本动因,而且这种冲突是客观和必然的。实践中理性的努力方向是调和、缓解这种矛盾而不是杜绝和消灭它。
三、检察机关与舆论媒体的互动与应对
舆论媒体所代表的社会公众不仅仅是司法的被动接受者,也是司法公正的积极监督和维护者,因此舆论应尊重和监督司法。司法的被动性虽然使得其具有程序性和单向性,但司法与社会生活并不是完全隔绝,故而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肩负起回馈与引领舆论的责任。舆论与司法之间只有实现良性互动与交流,各自才能实现其应有的社会责任,也才能共同促使公众对法律的认可和信仰,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一)舆论媒体与检察机关以互动促和谐的可行性
1.任务目标的一致性。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的任务和目标。法律监督是以行使检察权为手段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舆论监督是以公开的社会传媒为载体激浊扬清,抨击腐恶,秉持公理,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2.工作方式的相似性。无论是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官还是作为舆论监督者的记者,在工作方式上有其共通之处,这就是发现事实真相,提出相应诉求,但不最终处断和决定。检察官是通过侦查刑事案件,提出控诉要求;记者是通过调查社会事件,发出呼吁主张。
3.功能作用的互补性。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在功能作用上各有千秋,前者的优势在于法律强制力,后者的优势在于社会影响力。法律监督有权威,能够立竿见影,强制执行,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而舆论监督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公开程度大,对社会舆论的形成和定位能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单个监督力量当然可以独当一面,但如果能够有机结合,“双剑合璧”,势必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舆论媒体应尊重和监督检察机关
法治时代,舆论虽无法代替司法的权威,但其绝非无为而治,舆论在践行监督司法职能的同时也应保持对司法的尊重。
舆论监督检察权行使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9]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检察机关滥用权力并保证司法目的的最终实现。当检察机关的各项程序置于舆论的监督之下时,公开案件进程、公布法律文书,使得检察活动公开和透明化,司法不公就会得以最大程度的遏制,司法也才能朝着公平正义的方向前行。
舆论在监督检察权的同时亦应尊重检察权。舆论的社会定位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作为社会监督成员之一,舆论媒体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仅能履行监督职能,但无法代替检察机关实施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舆论应避免代替或者强迫检察机关的行为,坚守职责、明确定位。此外,舆论媒体也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多从法律角度思考和评论问题,在情理之中揉入法理,多些理性和冷静,少些浮躁和草率,只有这样才能使舆论监督更准确、更有力、更有效。
总之,舆论媒体应在法律、道德允许的范围内有限度地参与法律监督,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以将本应有司法机关决定的案件纳入自己的道德法庭进行“媒体审判”,归根到底这也是在践行媒体的社会责任。
(三)检察机关应回馈并引领舆论
在舆论面前,检察机关应保持何种品质及如何作为是其之于舆论监督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检察权的独立性并不排斥其社会性,检察活动作为一项社会活动其并非处于真空状态,而是受到了社会公众的监督。一个优良的检察权运作体系需通过正当的程序体现公众意志。
检察机关回馈舆论是检察权的社会功能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终极目的决定了其不仅要追求法律目标的实现,而且应考虑和了解社会民意。正如美国学者E.博登海默所指出的:“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够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是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10]368检察机关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决定了其既要信仰法治的目标性,也要认识法治的渐进性,应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吸收和体恤民意。因此,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慎重对待民意诉求,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检察机关引导舆论是司法引导社会价值取向功能的具体体现。作为司法机关之一的检察机关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适用法律的行为,具有调节社会关系、维护和谐稳定、规制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的职能,并以此实现其引领社会价值取向的功能。如果检察机关放弃对舆论的引导,在舆论面前无为或迁就,便丧失了司法机关应有的品格和社会责任。因此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并以此实现对社会主体行为预期的调整和矫正,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平衡,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
2010 年3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制度》,其中规定检察机关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和日常性新闻发布相结合的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制度,检察机关定期通过舆论媒体与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反馈,通过积极主动的检务信息公开,引领舆论走向从而正确地引导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实现检察机关与民意的沟通与融合。
(四)舆论媒体监督与检察权运行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虽然属于不同领域,一个是通过媒体表现出来,一个是通过国家权力运行表现出来,但他们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作用上是相同的。在不同情境之下,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强与弱也是不尽相同的。更多的时候,舆论监督的结果需要以法律监督的形式体现出来,而法律的正确实施也需要借助媒体的力量。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舆论媒体的舆论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权力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者体现权力制衡的法治理念,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腐败滥用;后者蕴涵公众监督的民主精神,以权利监督权力,促使权力的良性运行。虽然具有不同的监督性质、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效力,但是两者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要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两者是辨证统一的关系,要使这两个监督充分发挥作用,必须使舆论媒体监督和检察机关监督密切结合起来,实现良性互动,优势互补。
要实现舆论媒体与检察机关关系的良性互动,有两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第一,双方均需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舆论媒体应加强认识素养、法律素养、道德素养,遵守自身职业道德;检察机关应努力构建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的工作机制,检察人员应加强自身职业素养、道德素养以及与媒体沟通的素养。第二,国家应尽快出台规制舆论媒体与司法机关关系的相关立法。我国在媒体和司法关系上的立法几近空白,2009 年12 月8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了如何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然而,其第九条对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的规定,很多学者认为这有失人民法院作为被监督主体的身份特征,作为被监督者不宜对监督者的行为有过多指点。因此,从法律层面对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进行规制已经成为当今法治社会的必然需要。
四、舆论媒体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的价值所在
实现舆论代表公众所追求的社会价值与检察机关所追求的法律价值的有效统一,既使得法律价值得以实现,又使得社会价值得到了彰显。具体而言,舆、检之间的良性互动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价值:
(一)检察权独立性得以维护
检察权独立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检察权独立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检察权同其他权利一样都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舆论监督即是其中之一。舆论作为一种社情民意的表达手段,不仅要将案件信息发布出来,还要对这些信息加以引导式的评论,从而引发社会反响。只有实现了舆、检双方的良性互动,才能消除舆论对司法独立性的侵犯,使得此种监督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将其控制在合理限度内。
(二)司法公正得以彰显
公正是一个亘古常新的概念,在中文里,公正即公平、公道。[2]251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提出的并被认为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首创的一个著名的正义定义,其表述如下,“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在罗马历史的早期,西塞罗也曾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10]277在司法领域,公正是司法的声明。只有公正的司法才能获得公众的认同,才能对社会秩序的良好维系起到积极作用。舆、检的良性互动使得舆论能够理性、成熟地表达信息,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和理念。
(三)司法责任得以落实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2]313这是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只有将检察权力与司法责任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增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责任感,防止检察违法行为,更好地维护检察权的威严。舆论媒体作为社会监督主体之一,不仅仅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还包括对以往案件的事后监督,如冤假错案的曝光正是得力于舆论传媒的宣传。因此舆、检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出现司法事故时司法责任的有效落实。
当舆论媒体能以一种理性、适度的方式监督检察权时,当检察权在舆论媒体的合理监督下,通过检察人员的恪尽职守树立起法律权威时,那么舆论媒体和检察机关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法律监督和被监督的主旨,从而实现两者在社会角色上的双赢,社会的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也才能在更高层次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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