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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人义利观与汉代师生关系

2013-08-15秦铁柱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义利义利观董仲舒

秦铁柱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 南开 300071)

一、汉人的义利观

在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形成了各自的义利思想,儒家孔、孟、荀在义利观问题上,都认为义是利的前提条件,因而,当义、利发生冲突时,要无条件地弃利取义,人即使处于生死抉择之时,也不应苟且偷生而害义,诚如孔子之“杀身成仁”,孟子的“舍生取义”。先秦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形成为汉代社会主流义利观即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墨家形成了义利合一的义利观,墨子提出了“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特别强调先人后己,要求真正博爱一切人,这种忘我无私的精神值得肯定。但墨子生活的时代,个人私有制已向前发展,加之商业的活跃,追逐“自利”成为历史的潮流。墨子所形容的纷乱现象,正是在有了私有制,有了阶级后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还像墨子那样兼爱无私,舍己为人,恐怕只有少数圣洁的志士方能达到。由此看来,墨子的义利观的确在当时有一定得空想性。道家形成了义利俱轻的义利观,道家在主张顺应自然,力图超越于一己一时的得失利害之上。其目的在于,通过在现实的社会人生中游世游心,以求达到超越现实的境界。此外再无别的目的,不求达到任何结果。法家“贵利贱义”,提倡“非道德主义”、“道德无用论”等原则,形成了重利轻义的义利观,法家的义利观在现实感上较之儒家强烈,看到了剥削阶级唯利是图的本性,提倡用法治而不是人治来维护社会秩序。但法家过于夸大自私心、自为心,视仁义为废物,否定“义”的存在,看不到道义在治国中的重要性。春秋战国时期儒、墨、道、法各家所提出的义利思想,为汉代各种义利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其中儒家、法家的义利思想对后世影响甚大。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经过不断地吸收各家之长,成为两汉社会的主流义利观。法家逐渐由地上转为地下,由明涌转为暗流。

汉人的义利观包括是先义后利、见利忘义、义利俱轻三种义利观。两汉很多思想家,陆贾在《新语》、贾谊在《新书》、董仲舒《春秋繁露》、司马迁《史记》、桓宽在《盐铁论》、桓谭在《新论》、刘向在《说苑》、《新序》、杨雄在《法言》、班固在《汉书》、王充在《论衡》、徐干在《中论》、崔实在《政论》、王符在《潜夫论》、应劭在《风俗通义》、荀悦在《申鉴》、仲长统在《昌言》中都阐明了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思想。西汉法家代表桑弘羊的义利观则是法家重利轻义义利观的典型代表。淮南王刘安在《淮南子》中表达的义利俱轻的义利观则是道家义利观的典型代表。两汉绝大部分诸子在自己的著作中表达了儒家重义轻利思想。伴随着经过董仲舒改造的儒家思想成为汉代的正统思想,董仲舒的重义轻利义利观则成为汉代义利观的代表性观点。

从两汉历史来看,儒学大师董仲舒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具有最广泛的影响。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经过董仲舒改造的儒家思想开始成为两汉正统的统治思想,重义轻利义利观可以说成为了两汉正统的义利观,它对两汉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董仲舒的思想体系中,有两种义利观并存,一种是义利对立,谈义不谈利;另一种是义利两有,但义重于利。“夫仁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1]2542。 “正”、“明”均是对道义的肯定;“不谋”、“不计”均是对功利的否定。这是一种将道义与功利对立起来的义利观。但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又说:“仁人者,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2]152初看起来,这两句话的含义并无大异,但“计”与“急”这一字之差就使含义有了重大区别。“不急”将道义与功利看作了一种先后的关系,这是一种对义利都有所肯定,但义又重于利的义利观。《春秋繁露》出自董仲舒之手,《汉书》出自班固之手,两种说法均有一定的根据。这两种说法都与董仲舒的思想是相符的。董仲舒一般不反对言“利”。他主张给予民众一定的物质利益,提出了“薄赋敛”、“省徭役”等主张。在他看来,只有使民众的基本物质利益得到保证,社会才能得到治理。但是,他始终将义置于利之上。“君子笃于礼,薄于利”[2]64当人们将利置于义之上时,董仲舒则予以坚决的反对与痛斥,这是董仲舒义利观的原则。

董仲舒综合地吸收了孔子、孟子、荀子的义利观,吸收了“利”的观念,从而更加富有弹性与活力。因此,他的义利观既是对先秦儒家义利观的继承,又是对先秦儒家义利观的发展。成为了汉代人们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尤其是家庭内部关系、宗族内部关系、师生之间的关系、同僚之间的关系、民族之间的关系、君臣之间的关系的主流思想,师生关系则成为本文所探讨的重点。尽管在两汉历史上汉代重义轻利义利观在师生关系中亦有重利轻义的事例,但重利轻义思想始终处于次要思想地位。

二、汉人义利观在师生关系中的表现

有的学生冒死为老师讼罪。“(郑)弘师同郡河东太守焦贶。楚王英谋反发觉,以疏引贶,贶被收捕,疾病于道亡没,妻子闭系诏狱,掠考连年。诸生故人戄相连及,皆改变名姓,以逃其祸,弘独髡头负鈇鑕,诣阙上章,为贶讼罪。”[3]1151有的学生冒死为老师殓葬服丧,“南阳人董班亦往哭(李)固,而殉尸不肯去。”[3]2088“(李郃)年八十余,卒于家。门人上党冯胄独制服,心丧三年,时人异之。”[3]2719郭亮,“(李)固弟子汝南郭亮,年始成童,游学洛阳,乃左提章钺,右秉鈇鑕,诣阙上书,乞收固尸。不许,因往临哭,陈辞于前,遂守丧不去。夏门亭长呵之曰:‘李杜二公为大臣,不能安上纳忠,而兴造无端。卿曹何等腐生,公犯诏书,干试有司乎?’亮曰:‘亮含阴阳以生,戴乾履坤。义之所动,岂知性命,何为以死相戄?”[3]2088。有的学生主动上书代老师求死,如礼震,“平原礼震,年十七,闻狱当断,驰至京师,行到河内获嘉县,自系,上书求代歙死。”[3]2556有的老师把自己的俸禄、赏赐、粮食分给学生。如 “(窦武)在位多辟名士,清身疾恶,礼赂不通,妻子衣食裁充足而已。是时羌蛮寇难,岁俭民饥,武得两宫赏赐,悉散与太学诸生,及载肴粮于路,匄施贫民。[3]2239“显宗以(包)咸有师傅恩,而素清苦,常特赏赐珍玩束帛,奉禄增于诸卿,咸皆散与诸生之贫者。 ”[3]2570赵典,“每得赏赐,辄分与诸生之贫者。 ”[3]948

总而言之,绝大多数有关汉代师生关系的例子都透露出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上面提及的郭亮,“由此显名,三公并辟。”[3]2088从“由此显名”可以看出,老百姓非常赞同郑弘的这种重义轻利的行为。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是汉代人们处理师生关系的主流思想。

三、重义轻利何以成为汉代人们处理师生关系的主要思想

从汉代人们处理师生关系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成为处理汉代师生关系的主流思想。原因何在?

一是汉代诸子的大力宣扬。汉代诸子在自己的著作中表达了重义轻利思想,他们不遗余力、经年累月地向社会宣扬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强调以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处理师生关系。他们的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地拓展至整个社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广大民众的日常行为,如杨政,师从范升,自幼深受儒家重义轻利义利观的影响,“范升尝为叔父所告,坐系狱,政乃肉袒,以箭贯耳,抱升子潜伏道傍,侯车驾,而持章叩头”[3]2552杨政虽遭皇帝卫队的伤害与驱逐,“武骑虎贲戄惊乘舆,举弓射之,……旄头又以戟叉政”[3]2552终出其师,“(杨)政由是显名”[3]2552广大民众赞同杨政重义轻利、勇救其师的行为,口耳相传,名扬天下。这表明普通民众认可了以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处理师生关系。重义轻利义利观最终成为了汉代人们处理师生关系的主要思想。

二是统治者的大力提倡。在汉代统治者把“尊师重道”看作是维护本阶级统治的重要条件,能够使社会进入到一个有序的状态中,有利于封建统治。所以凡是在师生关系中“尊师重道”,推行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人是能够得到统治者较快地提拔与任用的,郑弘冒死为其师焦贶讼罪,力行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后“拜为驺令,……迁淮阴太守。四迁,建初初,为尚书令。……出为平原相,徵拜侍中。建初八年,代郑众为大司农。……元和元年,代邓彪为太尉。”[3]1155统治者的以上策略又促使人们以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来处理师生关系。

三是运用法律手段严惩破坏师生关系的行为。官方儒家经典《白虎通》在东汉具有法典的地位,对师生关系作了法典式的解释,在《白虎通疏证·三纲六纪》中亦说:“师长,君臣之纪也,以其皆成己也。”[4]375把师生关系与君臣关系相提并论,所以若是破坏师生关系必遭律法之严惩。

通过对汉人义利观与师生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一是我们要长时间地通过各种方式宣扬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使其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日常行为,成为人们的一种思想惯性。二是我们要将正确义利观的推行与个人利益、个人前途紧密结合起来。三是重视法律手段,规劝与强制相结合的方式推广正确的义利观。

我们要吸取汉代儒家重义轻利义利观的精华,剔除其糟粕,以利于建立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儒家义利观高扬“公利”,以集体主义为核心,它强调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家庭利益高于一切。当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应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强调 “国而忘家”、“公而忘私”,强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感,这有利于形成巨大的民族凝聚力。在当今社会,我们强调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强调集体主义为核心。它坚持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应当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个人应当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在这一点上,汉代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与社会主义精神找到了交叉点。汉代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看到了义利的对立,也看到了义利的统一。虽然由于其阶级局限性,不可能正确地解决二者的关系,但对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依然有重要的帮助。在对待义利关系问题上,我们要坚持唯物辩证法,坚持义与利既对立又统一。利是义产生的基础,义是利的保证,制约着利的发展方向,二者缺一不可,是有机的统一体。在当今社会主义社会,“利”就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义”就是“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片面强调哪一方面,忽视哪一方面,都会使价值行为发生偏差,带来不良后果。

[1]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2]董仲舒.春秋繁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3]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4]陈立.白虎通疏证[M].北京:中华书局,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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