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与控制措施
2013-08-15邢通
邢 通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一、前言
长期以来,个人和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不争的事实,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完善和社会信用的薄弱,小额贷款一直是困扰各方的难题。中小企业贷款对银行来说一直是块烫手的山芋,小额贷款业务长期被商业银行不屑做或者中间又有繁杂的手续,导致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与个人得不到贷款,根据统计,目前北京市中小企业数量占全市企业的95%以上,从业人数占到75%以上,所创造的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市的50%以上。但是由于银行对中小型民营、私营企业的信心度低,信息不对称,在风险评定和控制上比较困难;同时中小企业单笔贷款金额小,银行投入产出率低,导致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望而却步。同时又缺乏其他性质的融资机构解决这一需求,往往造成了巨大机会损失和资源浪费。目前,北京市场上涉足中小企业贷款的中资银行寥寥。只有北京银行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与发改委合作推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贷款项目,但是也需要申请贷款的企业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与风险分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小额信贷公司的定位很明确,就是填补银行业务的空白。因为无论是从经验、人才还是服务能力,小额信贷银行无法与正规的商业银行竞争,只能作为商业银行有机补充部分。目前,小额信贷银行发展迅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我国小额信贷公司从2008年的不满500家已经迅速发展为2010的将近2700家,而且这个数字仍在不断的增加。在可预见的未来,小额信贷公司必将成为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为大量中小企业的发展输送血液。从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模式看,有多种形式,例如东信小额贷款公司与建设银行合作,共同推出资金信托计划,建设银行发出信托资金将近2亿元,将其以信托的形式注入到东信小额信贷公司,为小额信贷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这也是最常见的小额信贷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除此之外,国家开发银行也成为小额信贷公司资金的主要来源,从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数据看,截止到2011年初,国家开发银行总共向全国各地的小额信贷公司提供贷款将近140个亿,涉及到的小额信贷公司将近300家。从小额信贷公司的客户构成来看,小额信贷公司主要向一些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中个体化占据半壁江山,其他性质小规模企业占到一半。从小额信贷的贷款金额来看,小额信贷每次发送信贷数量较少,有将近一半不足1010万元,这也和小额信贷客户为中小企业以及个体户有关。单笔金额超过50万的很少,主要是50万元以下的客户,占总贷款比例的80%左右。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一产生就与风险联系在一起,从国际上看也是如此,2010年末,在印度就发生震惊世界的小额信贷公司倒闭事件,该事件还和大量自杀事件联系在一起,吸引了全世界的注意。在印度由于小额信贷公司发展混乱,加上政府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很多小额信贷公司违规贷款,缺乏对贷款风险的控制,结果多人因为无法偿还贷款而选择自杀。该事件被当地政治人物利用,将矛头指向管理混乱的小额信贷公司,号召大家不要偿还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即便有还款能力也不要偿还,给小额信贷公司以压力,最终造成大量小额信贷公司倒闭,对印度的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冲击。可见,小额信贷公司的风险问题不容小觑,值得我们注意。本文认为小额信贷公司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身份制约。小额信贷公司尽管从名义上算作金融机构,但是并不被金融体系所认可。银监会在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定义中明确提到,小额信贷公司是由社会自然人、法人等成立的,经营小额信贷业务,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定义很明确的将小额信贷公司与一般的商业银行做了切割,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导致小额信贷身份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目前仅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小额信贷款公司可能随时处于“非法”状态,政府不会为该公司担保、“兜底”和“埋单”。小额信贷公司大部分资金属于自有资金,以大股东注资补充为主。尽管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给予了小额信贷公司专为村镇的条件,这个是给经营比较好的小额信贷公司一种身份上的承认,规定说,如果小额信贷公司经营时间达到三年以上,而且不良贷款的比例控制在2%以下。同时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要达到130%,就可以向银监会申请专为村镇银行,成为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但是这种限制归于严格,对于广大中小信贷公司而言,很少能满足这么严苛的条件,而且按照规定,小额信贷公司专为村镇银行后,银行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要在小额信贷公司中占据大量股份,专制后自然成为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对于其他对小额公司投资的自然人和法人而言,这是难以接受的,引起小额信贷公司股东的强烈反对。可以预见,不会有超过5%的小额信贷机构能转为村镇银行。
2.资金来源制约。尽管银行会倡导商业银行为小额信贷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但是从现实情形看,很多商业银行对此不感兴趣,即便有的商业银行已经成立了所谓中小企业贷款中心,但只是个摆设,并没有真正的运作起来,没有对小额信贷公司提供资金。而且限于当前的诸多政策制约,小额信贷公司没有办法进入到金融市场去融资,尽管小额信贷公司收取利息可以比大银行高出4倍,但融资成本也成倍提高。由于小额信贷公司的身份限制,对于大部分小贷公司而言,吸收存款是不可能的,其也不可能像正规银行那样和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拆借活动,造成小额信贷公司资金来源受到限制,资金问题还是需要自己另想办法。
3.信贷额度大。小额信贷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化等。银监会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定位也是为广大农民以及农业经济提供资金支持。所以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发放应该秉承小额、分散的原则,例如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50%以上的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小额信贷公司以服务的客户数量而不是贷款数量取胜。但从调查看,一些小额信贷公司在贷款额度上与商业银行接近,大量的客户都是50万元以上贷款,这就蕴含了极大的还款风险,一旦还款不力,大量资金将成为坏账,无法收回。
4.服务对象分散。按照银行的经营逻辑,小贷公司的客户都将会被看作“高风险”客户,往往不被银行认可,而小额信贷企业服务对象大多是中小企业,由于服务对象的原因,小贷企业的风险是无法被分散的。小贷公司普遍要求借款方提供房产抵押。但是房产抵押也是万无一失的。而且不论贷款人原先有多少套房产,坏账时如果名下只有一套房,按照相关法规是不可以强制执行房产拍卖。
5.内部管理问题。银监部门迄今为止尚未介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小贷公司目前不是银行,企业家拿出自己的钱去社会放贷,承担了巨大的风险。数量众多的小贷公司在几年之间遍布全国,良莠不齐,许多公司种种“放水”的模式经营,现在90%以上的小贷公司根本没有相应的风险控制系统。大部分还是几个人几张椅子做几千万的业务,没有系统的管理、投入,没有权限分置,没有稽核等设置。小贷公司薄弱的风险控制和粗放经营模式使得其内部监督管理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6.违规经营。很多小额信贷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往往进行违规经营,有的贷款给一些濒临倒闭的企业,对风险的控制不是以对方还款能力为依据,而是等着企业倒闭,然后小额信贷公司可以通过追债方式入股企业。有的小额信贷将公司当作典当行,不考虑贷款人的额贷款用途,也不考虑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只要有东西抵押,就放款。有的小额信贷公司与银行之间进行暗箱操作,当银行知道企业还款困难时,就把这个消息告诉小额信贷公司,小额信贷公司与还款企业解除,促使其从小额信贷手中贷款,小额信贷从银行获得资金,这样的操作模式下,银行的资金仅仅在银行账户间进行转账,银行可以化解银行坏账,企业向小额信贷公司支付高额利息,这就蕴含着巨大经验风险。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的措施
(一)允许小额信贷公司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业务放款迅速、体制灵活、方式多样的优势,正在成为传统金融“正规军”的有益补充,在资金来源上,建议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时出台政策允许部分发展态势好、资金运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解决融资难,突破发展瓶颈,建议政府出面担保,鼓励单个股东尽可能增加自有资本金,可以通过政府搭建的“融资平台”或资本市场去吸纳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及社会捐赠资金入股增资。
(二)加强对小额信贷的管理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同于一般企业。总体税负在30%左右。政府部门要出台利于金融信贷市场规范政策,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与农村合作信用社、村镇银行一样的税收征管范围,享受同等优惠待遇;适当减免自然人股东股份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以调动股东积极性。此外,商业银行营业税是按营业收入扣除存款利息支出后按税率计算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的利息支出能否抵扣营业收入也予以明确。
总之,对于广大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其自身的生存发展将是最大的风险和问题,解决小额信贷公司风险的责任首先在政府,政府应该在政策倾斜以及税收优惠上给小额信贷公司以支持,才能更好地促进其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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