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在规范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2013-08-15吕良
吕 良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合肥230000)
一 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市场机制是一种调节社会资源配置与产品生产的经济运行方式。它可以调节社会经济个体在经济活动中产品的供求数量、生产要素的供给数量、资金的收入和分配等。在完全市场的条件下,社会经济将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Pareto Optimum):如果一种变动至少使一个社会成员福利增加,而不使任何一个成员福利下降,这种变动就是有效率的;一个有效率的经济可以被看成是不存在上述变动的经济,即社会资源已得到最优配置,经济运行已达到最高效率[1]。在一个没有外部性的完全竞争的市场,市场机制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市场“有效”并非“万能”,一个不存在外部性的完全竞争市场理论上具有帕累托效率,因而市场机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市场机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其原因主要是:第一,由于竞争不完全、信息不完全、外部性等原因,实际生活中市场不一定总是有效的;第二,效率不是唯一目标,有效状态可能与收入分配过度不平等相联系,有损社会公平。理论上,市场经济总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对供求关系、生产与成本、效率与效益方面进行自我调整,实现的市场经济却总是存在着许多“市场失灵”的地方,在某些场合,市场机制的作用可能致使社会一部分人甚至大多数人都认为不能接受的结果,需要通过政府来代表社会利益对市场机制加以干涉。现实的市场大都是不完全的,实际经济活动中,市场存在着各种障碍、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分配不公平等问题。这些都成为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理由。
(一)市场信息不对称
理论上的完全市场包含:竞争的完全性、信息的完全性和成本与收益的内在性,满足这三方面完全条件的市场经济才有可能产生帕累托效率。而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在市场上发生低劣产品排挤优质产品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这就要求政府管理部门重视调整制度性安排,结合道德和法纪规范作用,从根本上改变经济个体的激励机制和行为方式。
(二)市场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产生市场垄断的根源一般有三方面:第一,规模经济派生垄断。厂商平均成本随着产量扩大而不断下降,在达到市场有效规模之前,可能一直趋于下降阶段,其效率不断上升。由于规模经济的因素作用,可能出现市场上某个行业的完全垄断或寡头垄断;第二,市场竞争产生垄断。例如厂商通过技术开发而发明专利,并通过制度保证造成垄断地位;第三,行政权力确定的垄断。主要是指公共事业、交通运输事业等所谓有关国计民生的“制高点”部门进行国家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是指行为主体通过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他们通过假冒商标、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诽谤和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对竞争对手实行侵害。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会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使市场机制失去效率,只有通过政府立法实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
(三)市场存在外部性、公共域问题和公共品短缺
市场中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自身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利益,这就形成了个别经济主体与整体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例如,在生产过程中,发展循环经济、防治污染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就会因此而加大生产成本,使得一些企业很少在这方面进行必要的投资。公共域现象是指由于产权界定成本过高,人们无法利用明确界定的产权关系对经济个体利用公共域资源获利行为加以有效的排他性限制,于是便产生对公共域资源过度利用而导致公地悲剧。为防止公地悲剧发生,政府除了利用行政强制力,也可通过公共域资源的私有化制度安排来解决公共域资源利用缺乏效率的问题。公共产品是指满足公共需要的物品,其特点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对于这些物品,更多人的使用无需增加边际成本,或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因此公共品往往不存在市场价格。人们在自利性的驱使下习惯于“免费搭便车”,而无支付意愿,使市场机制下公共产品得不到有效供给。
(四)社会分配不公平
市场对资源配置具有公认的合理性,但由于经济个体在资源禀赋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别,完全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分配时,会产生收入与消费水平的巨大差异,贫富差异过大会激发尖锐的社会矛盾,危及社会稳定。据权威部门统计,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基尼系数已高达0.4以上[2]。因此政府十分必要通过法律手段,通过再分配手段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必要救济和补偿,缓解市场机制带来的社会分配不公平问题。
(五)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
由于市场调节具有局部性、微观性、自发性、有限性和盲目性,而且,只以市场个体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对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也无能为力,不得不需要政府运用税收、货币投放量、利率、汇率等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总量和结构方面的调节。2008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也带来了严重影响,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我国经济在转型过程中,实现了软着陆,并已经显示出强健的复苏趋势,表明政府干预在熨平经济周期的波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 防止政府干预可能出现的“政府失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制定的法律法规来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更直接的体现是依法出台各种行政法规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外部性、公共域、垄断现象、不正当竞争和分配不公平等问题进行直接干预。但是,政府本身的行为也有其内在局限性,政府同样会失败,为此,应采取有效措施,制约政府权力,防止政府权力无限扩张及腐败,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资源浪费。“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政策失败
政府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基本方法是依法以政策法律及其行政手段来弥补市场的失灵。但是由于各种公共政策体制及方式的缺陷,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会导致公共政策失效,有时反而会加剧市场失灵,带来更大的社会资源的浪费。
(二)政府扩张与寻租腐败
政府的干预行为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政府官员有个人的利益目标:一是职位和权力。政府官员追逐权力,职位和职位升迁预期对其行为选择具有重要意义;二是物质性收益。除了工资等货币性收入,还包括与职位相联系的在职消费和非货币性收益;三是名誉和声望。行政系统内部、媒体和公众对其工作成绩或政绩的正面评价而带来的精神满足和成就感。“寻租则泛指政府干预或规制市场而形成的级差收入。”[3]政府干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寻租动机和行为,可使政府干预行动超出合法范围,寻租行为可具体表现为以权谋私或收受巨额贿赂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三 政府干预必须合法有效
我国经济发展仍处于转型期,新的市场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政府干预在市场体制的完善成熟过程中就显得十分重要。但是,政府干预要以市场为基础,与市场调节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事实上,“政府也是市场体制的参与者,没有政府的参与调节,市场体制就会崩溃。”[4]“市场依赖于政府,有时政府能够通过为社会理想的行为建立好机制来改善现有市场。”[5]政府干预是以承认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为前提,政府以公权者的身份以法律为依据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因此,政府在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干预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要是依据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等经济法律体系,对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进行调整,而不是依据决策者的个人偏好随意而为,干预过程和范围应该是动态的、多层次的。在法律制度的约束框架内,政府为市场提供: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基础结构和制度保障;维护宏观经济稳定,防止宏观经济大幅波动;维持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公共资源和自然资源等,[6]以实现自己的经济管理职能。而且,政府在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政府权力必须是有限的、受到有效约束的,应牢固树立“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有限行政”的观念。
政府在依法干预市场经济时,应严格按程序化运作,既采取强行规范方式,又有许多倡导性、促进式规范方式,实现两种规范方式的有机结合,实现政府干预的科学化、民主化,使干预获得预期效果。
(二)适度干预
在经济生活中,离开政府,现代市场制度中的产权保护、契约强制执行、损害赔偿等制度,完全靠市场交换主体双方的约定和自我约束是不够的,需要有强制力的政府提供制度安排;同样,离开市场,不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制度安排也将导致失败。因此政府干预应有明确的干预界限。政府不能有越界行为;政府也需要合理界定其活动范围。才能取得较好的干预效果。界定政府的干预范围主要原则是:第一,除了国防和义务教育等方面外,政府应大幅度减少在社会产品和劳务的生产、流通过程中的直接参与职能;第二,政府应致力于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性,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和体制环境;第三,政府应当为社会成员中最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提供生活保障。
当前理论界提倡的“服务型政府”是相对于“管制型政府”而言的,两者之间的核心差别在于:社会本位还是政府本位。服务型政府强调社会本位但并不完全取消管制,服务型政府的管制是为服务而管制,它把管制纳入了总体服务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经济个体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引导、支持与推动,但又不能过分的强调政府的推动作用而忽视市场的作用。
政府对市场干预方法和手段取向选择上应以间接式宏观诱导为主,以直接式的微观调控为辅;既需要采取必要的禁止、命令等强行性规范方式,以保障国家调节,又需要采取任意性规范方式,特别是采取大量的提倡性的规范方式,以鼓励、引导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健康运行;既采取制裁措施以保证实施强行性规范,又规定奖励措施,以加强鼓励和提倡的效果。
政府拥有的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公共权力,这种权利也表现在,国家权力总是要执行某些社会公共职能,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这些社会公共职能的实现,也是国家权力得以维持的基本理由。政府有时也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用私权的方式直接进入市场,例如发行国债制度、政府直接投资和政府采购制度等。但是政府利用公权对市场进行干预应审时度势,机动灵活,以适当干预保持市场的有效性。
政府干预市场、调控经济最普遍的规则,就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利用和尊重市场规律的做法。
[1]卢锋.经济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王利民.中国经济大论战(第6版)[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3]贺卫.寻租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
[4][美]C.E.林德布鲁姆.市场体制的秘密[M].耿修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5][美]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M],金朝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吴声功.服务型政府的构建[M].北京:社会文献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