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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顶层制度设计

2013-08-15鲍长生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上海201701

商业经济研究 2013年5期
关键词:企业主公有制主体

■ 鲍长生 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上海 201701)

“顶层设计”是源于系统科学的一个概念,指用系统、全面的视角,审视系统建设中涉及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和要素之间的关系,实现统筹、协调发展的目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法则已不再适用。因此,需要我们从系统科学角度,做好民营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

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变迁

(一)思想领域的解放

辜胜阻总结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理论认识上的三次大飞跃,每次飞跃都带来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一次大飞跃是从“资本主义的尾巴”到“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从改革开放前的禁止民营经济发展到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这一阶段,是民营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禁区被全面打破,民营经济获得迅速发展,涌现了大量民营加工制造业以及以其为主体的产业集群。但在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产业层次低、规模小、利润薄、资金短、人才缺、创新能力差、抗风险能力低等问题。

第二次大飞跃是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宪法修正案中首次明确肯定了“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根本大法上把民营经济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之外搬进了基本经济制度之内。这一阶段是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阶段。从体制外进入体制内,民营经济的产业进入壁垒逐步被打破,民营经济进入的产业越来越多,产业结构逐步优化,企业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张,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也不断提高,结束了家庭作坊式制造业占绝大部分的现象。

第三次大飞跃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到平等享受“国民待遇”的市场主体。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争这“两个平等”促进了民营经济的转型发展。民营经济从传统加工制造向生物医药、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挺进。在金融业、电信、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以及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高新技术领域投资规模显著增大。随着规模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民营经济“走出去”的步伐也明显加快,“走出去”已经成为我国民营企业重要的发展战略。

(二)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我国在明确肯定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的同时,进行了一系列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导向的改革,不仅调动了个人增加收入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更为他们提供了创造和积累财富的广阔空间,从而使个体私营经济得以迅速发展成为可能。而在公有制经济的经营方式上也进行了市场化改革,打破了国有只能国营的传统观念,肯定并实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类原来“水火不相容”的经济形式之间,有了一个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的产权组合,实现共同发展的机会。传统国有国营的企业形式,通过股份制改组、承包、租赁等方式,在没有改变其公有性质的前提下,逐步为多样化的企业组织形式所替代。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形成了打破所有制界限的资产再配置空间,为市场体系的建立,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建立奠定了现实基础,对改善民营经济的配置格局,提高经济效率极有意义。

(三)个人和企业“可行能力”的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可行能力”是一个重要理论意义的经济学范畴。1998年的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阿马亚蒂·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提出了“可行能力”的范畴。阿马亚蒂·森认为财富的增长是与人的活动即行为过程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人的可行能力建设是社会财富增长的前提条件,没有人的“可行能力”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邓小平就提出了著名的“猫论”:“不管白猫黑猫,逮到老鼠就是好猫”。这一理论虽然简单,但政策效力是无穷的,他的理论内涵与“可行能力”理论是一脉相承的。这一理论破除了改革开放前的成分论,给予人民群众以发展经济的自由,发展了人民群众以发展经济的“可行能力”,形成了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动力。随后,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可行能力”,包括自由地制定商品价格、自由地取得生产要素、自由地进入各类市场、自由地发展国际贸易。随着人民群众“可行能力”的扩张,民营经济得以快速发展。

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制度瓶颈

(一)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

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企业数量、注册资金、投资规模和外贸出口上都超过国有和外资企业,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生力军和主力军。

我国民营经济在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张的同时,质量也在不断提高。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正逐步走出加工制造等传统产业,积极挺进生物医药、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金融业、电信、基础设施等国有资本长期控制的垄断行业,以及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高新技术领域投资规模显著增大。

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民营经济在数量、规模,甚至是质量上将超过国有企业。这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地位是不是就动摇了呢?为了突出公有制主体地位,是不是要限制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或者让公有制长期垄断某些关键行业,把民营经济限制在竞争性行业中?这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做好“顶层设计”,给出科学合理的规划。

(二)关于按劳分配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分配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相对应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快速增长,导致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比重逐年上升,而按劳分配的比重有所下降。这表现在我国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而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利润却大幅度提高。资料显示,1997-2007年,我国GDP增长234%,财政收入增长490%,同期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增长167%和98%。再如2007年,国家财政收入增长了32.4%,企业利润增长了36.7%,而城镇居民收入只增长了12.2%,农村居民收入增长仅为9.5%。同时,贫富差距过大,资料显示,表示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中国高达0.47,超过了0.4的国际黄色警戒线。

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不能再依靠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来保障。因此,如何确保“按劳分配”在我国收入分配中的地位?如何减小贫富差距?如何实现“共同富裕”?这些问题也需要我们做好“顶层设计”。

(三)关于民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

民营企业主在其经济实力扩大之后,政治主体意识自然就会增强,从而产生“两个希望”:一是希望寻找代表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政治后盾;二是希望进入政治舞台,参与公共事务活动。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现象。事实上,我国的《宪法》也已经对此做出了调整,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一阶层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仍然比较模糊。尽管近些年来国家一直在解决社会新阶层带来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并且一再提高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但是与他们经济实力的迅速提升相比仍有明显差距。大多数民营企业主对自身地位评价较为保守。不少人认为自身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都属于整个架构中的中层。有相当的民营企业主认为自己的政治地位相当低。因此,如何保障民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民营企业主和劳动者的阶级矛盾会不会尖锐?如果积极吸收民营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会不会改变党的中国工人阶级即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顶层制度设计

(一)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

关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笔者认为,以公有制为主体,不能看公有制经济的数量,也不能看公有制经济的质,更不能让公有制长期垄断某些关键行业。因为长期的行业垄断,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第一,由于没有竞争压力,一些垄断行业长期亏损,使国有经济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第二,由于不合理的垄断价格压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的提高和规模的扩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扩大内需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第三,垄断行业对其他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长期的垄断不但不能使价格下降,反而引起价格不断上涨,这样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还影响了民生。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公有制经济能达到上述目标就体现了其主体地位。因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应当主要体现在对经济和市场的全局控制力上,如果上述目标能实现,各种形式都可以,不一定是数量多、质量高;如果不能实现上述目标,数量再多、质量再高也没有体现其主体地位。民营经济在数量、规模和质量超过国有企业时,对经济和市场的全局控制力应由对实体经济控制转向对虚拟经济控制,在资本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展后,通过控制资本市场上的股权来动态实现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该多时多,该少时少,该完全控制就完全控制,而不能僵化教条的看数量、质量和产业。

(二)关于按劳分配

首先,我国现阶段出现贫富差距和劳动者报酬比例下降有其客观原因:我国人口众多和劳动资料较少,劳动力相对于资本丰富,导致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固定不变,而民营企业的利润一直增加。随着我国人口增长减速,剩余劳动力减少,这种现象将有所缓解。

其次,要正确看待“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不仅包括劳动力参与分配,还包括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劳动要素参与劳动分配。因此,真正的按劳分配不但应该包含劳动的工资性收入,而且应该包含劳动的财产性收入。

最后,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不能再依靠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来保障。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也应有所改变,由过去的通过在国有企业就业的微观实现形式,转变为保证劳动者报酬在国民经济初次分配中的合理比例的宏观实现形式。保证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合理比例一是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如最低工资制),通过法律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增加劳动者报酬。二是发挥各级工会职能,形成在工会领导下的劳动者集体议价制度,提高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决定权。

(三)关于民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

关于民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笔者认为:没有民营经济,就没有就业问题的基本解决,也就没有社会的基本稳定。民营企业家拥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基础和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社会影响力日趋增强。他们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民营企业主和劳动者之间既对立又统一,两者之间既有对立利益又有共同利益。如果共同利益大于对立利益,发展民营企业主入党,就会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就会更好地完成共产党的宗旨和任务。如果对立利益大于共同利益,劳资双方矛盾激化,再吸收民营企业主入党,就有可能改变党的性质。因此,现阶段,党除了在全局上控制经济和市场的发展,还要在微观上协调劳资双方矛盾,使民营企业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共同利益大于对立利益,避免双方矛盾激化。

1.辜胜阻.两个平等:十七大非公经济理论上的重大亮点[J].经济界,2007(6)

2.白永秀等.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30年:回顾与展望[J].江西社会科学,2008(7)

3.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企业竞争力研究课题组.中国民营企业竞争力:现状、逻辑、激励与对策[J].经济学动态,2005(3)

4.“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课题组.制度、市场与非公有制经济[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3)

5.课题组.2005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N].中国工商时报,2005-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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