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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式实习现象下的实习生权益思考

2013-08-15姚会平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姚会平 邬 瑾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1) 四川成都 611131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 重庆北碚 400700)

实习教育具有鲜明的专业理论联系实践特色,深受广大在校学生的喜爱和重视。2012 年淮安市富士康“假实习”事件,引发全国众多媒体关注,实习内幕让社会舆论哗然。“富士康式实习现象”,侵害了实习生的教育权利,混淆了实习单位的社会职责,背离了实习教育的宗旨。探析“富士康式实习”现象,理顺实习生权益和实习单位义务,维护高职院校的正常实习教育秩序,理应成为实习教育法务研究之重。

1 “富士康式实习”现象

富士康科技集团公司是全球著名的电子配件生产企业,主要从事电脑、通讯、消费电子、数位内容、汽车零组件、通路等的生产。由于其生产规模巨大,各地的“富士康车间”在业内被称为“巨无霸”,都对劳动力用工存在大量需求。2012 年09 月《第一财经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在劳动力用工荒的情形下,位于淮安市的富士康生产企业接受当地高职院校大学生大规模轮换实习,学生怨声载道。无独有偶,烟台等地的富士康企业招录“学生工”事件也被媒体曝光。此事经《新闻纵横》播发后,当地政府立即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实习理应让实习生、实习院校和实习单位三方受益,但实习学生对富士康实习表示极大不满。通过媒体报道的深度透视,“富士康实习”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大学生实习不分专业特色。机电专业大学生到富士康车间实习,还可以说与专业对口。无任何关联的其他专业如会计、秘书等的学生,也被强制安排到其车间“实习”,学生无专业实习的有益帮助;二是学生出现“反复实习”现象。已经有富士康实习经历的学生,在毕业前还会被多次派往实习,“旧地重游”,学生有被不停折腾之累;三是实习学生“低年化”。大学生实习都安排在有一定专业基础的时期,让学生知识“回炉提炼”。富士康实习出现了低年级化,甚至还有大一学生实习现象;四是实习时间的任意化。大学生实习生活是有计划的教学安排,有着教学规律上的严肃性。但随着富士康车间用人的需求,导致相关高职院校中断正常教学,组织学生去车间实习;五是实习劳动强度大、报酬低。富士康车间实习,劳动强度大、实习时间长,实习报酬低廉。

2 “富士康式实习”现象的根源

“富士康实习”事件不是单独的偶然社会现象,还有许多没有被媒体曝光的“XX 肯德基实习”事件、“XX 国美实习”事件等,它们共同形成了“富士康式实习” 的社会现象。

简单重复性劳动的富士康式生产企业,对大学生实习“情有独钟”。富士康式实习,成为“真用工假实习”的代名词。笔者认为其背后有着深刻的经济与法律根源:一是实习劳动特别是顶岗实习也能与实习单位职工一样创造企业财富,但单位不承担《劳动法》上的工资报酬支付义务,同时也不承担《社会保险法》上的社会保险义务;二是实习劳动可以实现“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最灵活人力资源管理,回避了《劳动合同法》上对劳动合同在用工程序和解除条件方面的诸多限制;三是单位不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所负有经济补偿的义务;四是单位不用担心劳动监察部门对“实习用工”行为的行政监察和行政处罚等;五是法律与行政监管上的“盲区”,除个别地方实习条例外,目前我国还没有规范大学生实习的全国性法律规范。

3 实习生的权利

实习实践是指根据教育法规的规定,在实习院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的指导下,学生参加专业实际工作并取得实践经验的一种教学活动。实习实践是院校课程的延伸,实习单位是院校实习课程的特殊实施者。为了保障实习教育宗旨,防止“富士康式实习”现象的发生,在主张“勤学苦练,乐于奉献”的思德教育前提下,无论实习单位还是实习院校都认知并尊重实习生基本权利:

3.1 有获得实习教育的权利

高职教育可分为校园课堂教育和校外实习教育,二者应根据教学规律予以科学安排,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互相不得挤占。在实践中,为了节省教育成本,一些高校特别是民办院校提前让学生实习或者延长实习期的做法表现得非常突出。这明显违反了教育规律。为了保障实习教育权利,一方面要防止只注重课堂教育而脱离社会实践的教育模式;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为节省教育成本而提前让学生实习或者随意延长实习期的作法。

3.2 有要求实习岗位应与专业相关的权利

实习理应要求实习岗位与专业“对口”,但基于实习渠道难以开发或者经济利益趋动原因,有些实习院校也让学生到与专业无任何关系的岗位实习。实习岗位与专业不符,不但达不到预期的实习目的,也浪费学生的宝贵时间和社会资源,实习生对此有说“NO”权利。

3.3 有获得实习指导的权利

在实习期间,实习院校应安排指导老师进行专业指导,实习单位应提供有一定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实践指导,以保证实习效果,但一些院校对学生实习实行“放羊式”管理,缺乏与实习单位共同协调和管理,致使专业实习效果大打折扣。

3.4 有获得合理实习报酬的权利

实习劳动应有合理的实习报酬,特别是顶岗实习,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劳动期成了“无偿期”、“廉价期”是一种普遍社会现象,更为恶劣的少数实习院校也瓜分实习报酬“蛋糕”,自然严重侵害了实习生的报酬权益。

3.5 有实习休息的权利

由于实习劳动期间不同于劳动时间,不受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时间的限制,所以某些实习单位还将实习期变成了“盘剥期”。实习期间没有标准的休息休假,实习单位随意延长每天和每周的实习时间,甚至超过劳动法所规定的高限标准。在实习课时结束时,某些实习单位还会擅自延长实习生的“实习期”。笔者认为,实习期间应受实习课时的限制,同时实习休息也不得低于劳动法所规定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

3.6 有安全实习保障的权利

大学生在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劳动时,会与其他劳动者一样面临各种生产危险。由于实习生初临实习岗位,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足,生产危险因素还会大大增加。因此,实习生享有实习院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提供充足管理和指导,强化实习安全警示教育,以确保实习生的实习安全。

4 实习单位的义务

“富士康式实习”现象,从本质上讲是降低劳动力成本下发生的利用学生进行“变向式”的劳动。由于公司企业作为实习单位时具有双重身份,往往导致实习职责不清楚义务不明确而损害实习生权益。相对于实习生权利,笔者认为实习单位的负有以下主要义务:

4.1 作为义务

(1)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2)根据实习要求,选派有专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提供实习指导;(3)做好实习学生在单位内的管理工作;(4)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5)向学校反馈学生的实习评定等情况;(6)支付实习报酬的义务;(7)履行实习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8)其他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4.2 不作为义务

实习单位(包括实习院校)不得有下列行为:(1)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2)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3)安排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4)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5)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6)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7)不得违反规定向实习学生收取费用。

5 实习单位的基准义务

在实习单位义务方面,最值得关注的是实习单位基准义务问题。实习单位基准义务是指实习单位对实习生在实习教育和人身安全保障等方面承担的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富士康式实习”事件,严重触犯了实习单位的义务底线。在实习期间,实习生兼有两种身份即“学生”和“单位准员工”,在大学实习法律缺失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目前实习单位的基准义务应不低于两个参加标准:

一是教育单位义务标准。根据实习协议,实习单位承揽了实习课程的教育指导义务,属于特殊意义上的教育主体。参照教育法的规定,实习单位承担应不低于教育单位对“学生”的教育义务和保障义务;

二是用人单位义务标准。根据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应当以“准员工”身份规范实习生的实习活动,特别是顶岗实习更为严格。参照劳动法的规定,实习单位承担对“准员工”的劳动安全保障等基本义务。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新劳动法出台之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了更高标准的劳动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保障职责不应低于新劳动法所规定用人单位的基准义务,但专属于用人单位义务和专属于劳动者权利除外。

6 对实习生权益保障的几点建议

实习教育应以专业实践为核心内容,并以此构建实习单位的实习教育义务的基本内容。否则,实习教育只会是走形式走过场,在专业技能方面没有任何价值。社会是复杂的,在实习教育的阳光下存在着许多损害实习生权益“富士康式实习”现象。相对于实习单位而言,实习大学生必然属于弱势群体。为了维护实习生的权益,防止“富士康式实习”事件再次出现,除明确实习生权利和实习单位义务外,笔者还有以下几点建议。

6.1 大学生实习立法的建议

虽然部分省级政府颁发了本地方的大学生实习的管理条例,但我国目前没有适用于全国性的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法律规定。教育部、财政部颁布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只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生,而大学生实习不能获得其法律保护。因此,加快全国性大学生实习立法工作,让我国每年近千万大学实习生权益保障“有法可依”。

6.2 实习院校规范管理

实习生在身份上仍然属于学生,因此实习期间其所属院校应采取有效管理,而不是将学生推向社会后放任自流。实习院校管理重点是实习单位的选择、对实习岗位的评估、对实习协议内容和履行质量等。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而不能获得劳动法的保护的情况下,让实习协议成为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实习生权利的“安全锁”。

6.3 实习教育的政府管理

保护实习生权益,仅仅依靠实习院校和实习单位的自律行为还不够,还应引入劳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笔者认为,地市级以上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置实习教育监管科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依法对实习时间、实习岗位、实习协议、实习成效、实习院校和实习单位的职责进行有效监管,以保障正常的实习教学秩序。

[1]《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实务》.姚会平主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8

[2]《大学生实习报酬的法律思考》.姚会平,王劲夫.《职业教育研究》,2013.6

[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0.1.22

[4]《淮安富士康“被实习”事件:折射出的教育暴力》.在线律师网,2012.09.09

[5]《到富士康被实习 淮安富士康用工缺口巨大》第一财经日报http://www.sina.com.cn 2012.09.06.